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
2010-04-10李勇权
李勇权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
李勇权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现场勘查一般由刑事技术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多在外围工作,使现场勘验率和证据利用率偏低;二是侦查与技术之间的界限造成侦查与技术严重脱节;三是在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当;四是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改革和完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刑事侦查人员必须参与现场勘验,实现侦查与技术的融合;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整合犯罪信息;严格规范地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改进证据的提取、收集、固定工作。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刑事技术;刑事侦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的升级,犯罪率日趋升高,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明显增强,刑事侦查工作,尤其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在现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刑事侦查人员与现场勘验的刑事技术人员几乎在各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把本应作为现场勘查主体之一的刑事侦查人员人为地排除在现场勘验活动之外,把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严重脱节。同时,物证的提取、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也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正确认识刑事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改革与完善我国当前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使刑事侦查人员成为现场勘查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真正把侦查和技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本文从实际出发,结合个人的亲身实践经历,对当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原因、完善措施及意义作了一些粗浅的分析,以期能抛砖引玉(文中为方便论文需要,把“侦查人员”分为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
一、当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技术人员对现场勘验的独揽,使现场勘验率和证据利用率偏低
1.刑事技术人员思想上重视不够,注重大案现场而忽视小案现场。重视大案现场的勘验,尽可能多地获取与犯罪有关的的信息,对案件侦破是非常关键的。但从当前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重视大案忽视小案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勘验后收获有限,难以扩展侦查渠道,使侦破思维局限于大案现场所获取的有限的情况上。相反,如果刑事技术人员对相关的小案现场认真研究,以大案现场为径,小案现场为纬,拓宽侦破途径,丰富破案线索,则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侦查实践充分证明,犯罪分子作案时,案情越重大,危害后果越严重,其警惕程度、注意力越高。反之,则往往麻痹大意,现场留存的痕迹物证和犯罪信息较充分,利用价值较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小带大、曲线破大案的观念,重视对小案现场的研究,通过侦破条件较好的小案而扩大战果,带破大案。
2.刑事技术人员数量少、任务重且各自为政 ,缺乏沟通。由于发案频繁、现场多、任务重,独揽勘验重任的刑事技术人员时常顾此失彼,许多一般案件现场、复杂现场因缺乏人手而被迫舍弃。实践证明,这些一般案件往往是重、特大案件侦破的突破口。现场勘验是一项多专业多层次的复杂工作,很多案件需要痕迹、法医、照相、法化检验等多专业共同参加才能完成。目前,勘验无统一组织分工,不协同配合作战,而且轮番作业,各行其是,不注意各专业之间的协作,不可能把痕迹物证的效力发挥到最大。
(二)侦查与技术之间的界限造成侦查与技术严重脱节
从目前的勘查模式看,由于人为地在刑事技术和刑事侦查中间划分界限,把刑事技术从刑事侦查中割裂出来并神秘化,刑事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缺乏沟通,现场中的外线调查和内线勘验难以交叉和重叠,从而导致侦查与技术严重脱节的现象较为普遍,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
1.侦查与技术脱节导致刑事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产生缺陷。采用“技术与侦查分开”的工作方式,客观上使刑事侦查人员浮于现场勘查工作的表面,而无法深人其中。刑事侦查人员只负责外围的调查,甚至可以不去现场。这样久而久之,慢慢地就形成了一种习惯,勘验现场成为刑事技术人员的事,而与刑事侦查人员无关。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刑事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变得不合理,使一些人原有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荒废了。
2.侦查与技术脱节导致刑事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长期无法得以解决。刑事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说了十几年,也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可收效甚微。采用“技术与侦查分开”的工作方式是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原因。从云南省2008年初统计的情况看,云南省刑事技术人员为212人,2007年共立案153934起,存在有明显现场并有勘查价值的约占92%。也就是说,2007年云南省有142087个现场需要勘查。我们假设,参加勘查一个现场平均需要刑事技术人员为4名,那么,每位刑事技术人员在2007年里要参加勘查现场2326次。就是说每个刑事技术人员在全年没有双休日、节假日的情况下,每天要参加现场勘查6.18次。现场勘查是一项十分复杂、艰苦细致、需要投人、需要技术、需要时间的活动,每天要参加现场勘查6.18次是不可想象的。其他省份与云南省的情况也是大同小异。
3.侦查与技术脱节导致现场调查情况与现场勘验情况无法结合起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要将现场采集到的信息运用到侦查工作中,作为侦查破案的依据和线索,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现在有的刑事技术人员不了解侦查工作,只管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证,不管对现场的分析判断,不能及时将现场的信息反馈给刑事侦查人员,失去了许多宝贵的破案机会;有的刑事侦查人员由于利用现场信息意识淡薄,不主动找刑事技术人员了解现场勘查的情况,也不将调查情况向刑事技术人员通报以获取技术支持,形成了侦查与技术脱节的现象。刑事侦查人员不懂技术,而刑事技术人员又不熟悉侦查;刑事侦查人员不了解现场取得的痕迹物证,刑事技术人员也很少关心侦查工作进展。由于彼此不能互通信息,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利用,调查取证工作缺乏敏感性和针对性。
(三)物证提取存在的问题
1.提取不及时。如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被抓获时穿着带血迹的衣服,由于侦查员没有及时提取进行鉴定,被被告人洗掉了,结果导致有力的定罪证据缺失,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处刑。
2.提取不全面。有的案件虽然在现场勘验时提取了作案工具、衣服,但对上面的血迹、指纹等关键物证没有提取鉴定。如在被告人××故意杀人、盗窃一案中,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染有血迹的铁锤虽然被提取,却没有提取铁锤上的血迹进行鉴定。
3.固定不当。有的案件对物证虽已提取,提取也较全面,但却没有对物证进行适当的固定,用其他证据进行“补强”,削弱了物证的证明力。如有的案件现场勘验时提取了指纹,经过鉴定是被告人的,但没注意用其他证据来强化、印证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开庭时,被告人突然提出其在犯罪事实发生后到过现场,指纹是不小心留下的,侦查机关对这一辩解往往难以驳斥。
4.处理不当。对物证处理不当,也会大大地削弱证据的证明力。如被告人××绑架一案,被害人尸体被抛弃于山洞,从尸体上的头发和牙齿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无法进行比对,只能从其他证据来确认死者身份。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时发现,一方面,该案抛尸现场有从装尸体的旅行袋中提取的尸体口鼻上的胶带纸及一条睡裤,据被告人交代,胶带纸是从其家里一粒胶带纸上剪下来的,睡裤是其母亲的;另一方面,侦查员从被告人房中也提取到胶带纸一粒、同种布料颜色的睡衣一件。但非常可惜的是,上述物证没有作同一比对,失去了对尸体确认极其有利的证据。
5.保存不当。一些案件未按规定对现场勘验中提取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进行妥善保存。如,毒物是毒杀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但在某毒杀案中提取的毒物却不慎被丢失,这样就给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四)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
以我的实习经历为例。2009年7月16日-8月26日,我在云南省某市公安局实习,曾到档案室查阅了该局2008-2009年度的现场勘查笔录,发现其中部分笔录存在涂改、添加字迹现象,有些该署名的却没有签字。对此,我询问了档案室管理员。她告诉我,这是正常现象,至于具体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得问侦查人员。于是我来到派出所刑侦中队,向刑警金某了解情况。他告诉我,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不可能严格遵守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规范,如果那样做的话,费时、费力,没有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有些侦查人员为了提高勘查速度,在笔录制作时存在错写、漏写问题,这很正常。至于见证人问题,有时候找不到,或没人愿意做见证人,因此自然出现了无人签字的问题。我相信,其他地方的刑侦部门也或多或少存在此类问题。根据法学的要求和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属于诉讼证据,需严格对待。但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制作存在以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修改现象。
2.笔录制作不客观,不全面,妄加主观臆断。
3.笔录用语不准确、不规范。
4.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
二、完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刑事侦查人员应直接参与现场勘验,实现侦查与技术的衔接
刑事侦查人员作为现场勘查的主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知,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只有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查,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侦查人员中的刑事侦查人员也应该加入到现场勘验中来,而不是仅局限于外围现场的调查、访问、搜索。(公安刑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分为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刑事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验,刑事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承担起现场勘验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为下一步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刑事侦查人员的刑事技术培训,建立新型刑侦队伍
刑事技术是一名合格刑侦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如果在侦查人员的知识储备里缺少刑事技术知识,那么他的思维、观察及其他各种能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其素质也就会大打折扣。刑侦专家刘持平曾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因此,加强对刑事侦查员的刑事技术培训,是突破警力不足瓶颈的有效途径,通过增强他们的整体素质,从而解决刑事技术员缺乏、现场勘验任务繁重、勘查率低、勘查质量差的问题。
(三)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有效整合现场勘查获得的犯罪信息
刑事犯罪现场分析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它是现场勘查的关键性环节,也是勘查现场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是对现场勘查活动的综合评价和总结。分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勘查所获得的各种犯罪信息材料汇集起来,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片面到全面,从个别到整体,从现象到本质的归纳、分析、判断、推理的过程。在现场勘查中,工作范围广、分工细,不同的分工所获得的犯罪信息材料是不同的,对犯罪现场乃至整个案件来说,这种信息是分散的、孤立的。因此,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只有通过现场分析的方法,才能把现场勘查中各个部分的材料和情况有机地联系起来,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以扩大信息量,加深对案件的整体认识,进而对整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变化作出科学的推断,得出可靠的结论,促进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规范地制作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
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应当慎重地对待每一个细节,客观、准确地记录现场勘查事项,使其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1.现场勘查笔录必须当场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必须当场记录,是否当场制作可以通过笔录中的“时间”来反映,在首部填写“勘查时间”,这里的时间不是“一点”时间,而是“一段”时间,它包括了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必须精确到“分”;在正文当中也必须有文字表述勘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精确到“分”。把正文时间和勘查结束的时间对比一下,就可以清楚地反映出勘查笔录是否是当场制作的。
2.客观记录现场勘查的过程及结果。正文记录的是现场勘查的基本事实及经过,是现场勘查笔录的精华所在,也是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和难点。正文必须记录下列内容:一是案件来源及现场勘查的顺序;二是准确描述犯罪现场所在的地理位置及有关物品的状况;三是勘查结果,即现场分析报告。
3.语言文字要准确、精练、规范。在笔录中不应使用“比较”、“大约”等模糊性语言,用语不规范,就不能准确反映现场的环境。
4.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认真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各项内容。第一,勘查笔录记录的内容是“勘查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客观准确记录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勘查工作的全过程及通过勘查所发现的结果。这里所记载的“结果”不是检验、鉴定结论,也不是关于案件性质的结论,而是侦查人员通过勘查行为所得出的客观事实。第二,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如勘查时间为勘查开始和结束时间,须精确到“分”;见证人必须是两名,且必须是与本案无关的人员。
(五)改进和完善证据的提取、收集、固定工作
1.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增强刑事司法能力。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和基础。刑事案件的立案、强制措施的适用、对犯罪的指控和法院裁判,都需要依靠证据的支撑。因此,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刑事证据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科学收集、提取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2.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工作中,应该根据证据的“合法、客观、关联”三性要求收集、审核、判断证据。既要注重证据保护,及时取证,又要特别注意上文论述的相关证据问题,鉴别证据材料;不仅要收集有罪证据,更要收集无罪、轻罪证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既准确打击犯罪,又切实保障人权。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规定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证据,坚决反对刑讯逼供或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方法非法取证。
3.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从制度上保障证据工作。由于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尚未完全建立,侦查人员在勘查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很不规范。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工作,影响着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尽快完善刑事证据规则。
三、改革和完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意义
(一)最大限度地缓解高发案率与刑事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
通过对刑事侦查人员进行刑事技术培训,让其参加到现场勘验中来,有利于提高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率。同时,由刑事侦查人员直接承担一般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包括技术性现场勘验工作,刑事侦查人员既负责现场调查,又负责现场实地勘验,从而改变了刑事技术人员逢案必到的工作模式,减轻了刑事技术人员的工作压力,从而改变了外围调查的刑事侦查人员相对过剩,而对现场勘验“力不从心”,甚至坐等刑事技术人员到来而失去勘验良机的局面,使刑事技术人员能够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疑难问题,攻克疑难复杂案件,提高重、特大案件现场勘验率和勘查质量。
(二)解决“侦查与技术脱节”的问题,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现场勘查是一项综合性侦查措施,它包括现场调查、勘验检查、现场搜索、现场分析和采取紧急侦查措施等内容。刑事技术人员勘验现场,往往单纯从勘验检查着眼,发现、提取痕迹物证。刑事侦查人员作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亲自参加勘验,可熟悉现场各种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发现实物证据和心理痕迹,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途径,优化侦破方案,为整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同时,刑事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可站在全案侦破的制高点,居高临下从社会空间、现场环境、作案手段、作案经验、作案工具等方面进行工作,有利于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如果刑事侦查人员没有进行现场勘验,仅听刑事技术人员的介绍,就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也就不可能客观实际地分析案情,不利于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加强刑事证据工作
完善物证的提取、收集等工作,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有利于充分发挥刑事证据职能,确保勘查质量、办案质量。
(四)严格规范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有利于保证现场勘查笔录发挥有效证据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的依据。因此,规范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的成败。
(五)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有利于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侦查实践告诉我们,现场分析工作进行得认真、细致、正确,侦破工作就比较顺利,破案效率高,质量也比较好;现场分析不准确,或出现失误,侦破工作挫折就多,破案代价高,质量也比较差,甚至把侦查工作引向迷途,造成疑案、悬案。正如一些老侦查员所说: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起点,现场分析则是侦查工作的指路标。通过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加强刑事侦查人员与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中的合作力度,有利于侦查与技术紧密结合,使刑事技术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刑事技术“侦查化”。可见,刑事犯罪现场分析环节对后期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李昌钰.犯罪现场勘查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杨辉解.对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运作模式的探讨[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赵圣军.试论我国刑事勘查制度的完善[M].南昌:南昌大学出版社,2008.
[4]沈肇辉.现场勘查的主体应为侦查人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5]刘建国.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J].公安大学学报,2002(1).
[6]徐立根.物证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张凤忠.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务实全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钟书栋.刑事犯罪现场分析[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
[9]杨宗福.刑事技术简明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10]杨殿升,张若羽.刑事侦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1]何家弘,南英.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张如海.对证据问题之研究[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5).
[13]陈卜生.刑事证据的研究[M].延吉:延边出版社,2002.
【责任编校:边 草】
On Perfection of Our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Li Yongquan
(Central Judicial Police Officer's Institutes,Baoding 071000,China)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our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Firstly,criminal technical persona make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in common,investigators work outside,which caused the low ratio of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and proof utilization;secondly,the limits of investigation and technology leads to the wide spread between investigation and technology;thirdly,there are some improper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evidence application;fourthly,the crime scene recordisnotstandard.Themainmeasurestoreformandperfectcrimesceneinvestigationare:criminalpersonashouldtake part in the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and realize the mix of investigation and technology;perfect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analysis system,integrate crime information;make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sirictly;improve the work of proof obtainment,collection and fixation.
criminal case;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criminal technology;criminal investigation
D631.2
A
1673 2391(2010)050070 04
20100415
李勇权(1988 ),男,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察管理系2007级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