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补偿山东出《办法》
2010-04-10李泽民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18期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作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创。
而对由谁来提出补偿的问题,此《办法》予以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在《办法》中,也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制度,即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在补偿费征缴方式上,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