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五部委关于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问题解答

2010-04-09董金狮

湖南包装 2010年3期
关键词:餐盒货值管理条例

董金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工信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2010年6月12日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启动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不包括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的行为。按照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严查生产环节是否依法生产;工商行政部门负责严查销售环节是否依法经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严查餐饮服务环节是否依法使用;工信部门和商务部门负责推进行业自律。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5个月,从6月份开始,分为三个阶段:

自查阶段(6月、7月),一次性塑料餐盒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进行自查,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检查阶段(8月、9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和集中配餐单位进行检查。

总结阶段(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行为,特别是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重点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QS标志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通知中还要求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督促企业改进管理,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的企业名单将依法进行公布。

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是否属不合格产品?应该怎么处理?

早在1999年,一次性发泡餐盒就被原国家经贸委6号令列为淘汰产品,从2001年开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2005年,国家发改委40号令再次将该产品列为淘汰产品,至今没有改变,也不允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QS)。目前各种非发泡一次性餐饮具获生产许可证(QS)的企业数量已达上千家,产能达到500多亿只,数量和质量已完全能满足各种快餐食品包装和快餐容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获证产品(QS)是什么意思?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环节违反规定应怎么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7月18日开始,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于2008年1月1日起进行无证查处;从2007年6月18日开始对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于2009年9月1日起进行无证查处。截止2010年6月初,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获证企业共8857家,其中复合膜袋企业3427家,非复合膜袋企业1809家,容器企业2970家,一次性塑料餐饮具1211家,商品零售包装袋企业978家,PE自粘保鲜膜企业132家,密胺塑料餐具企业102家,其余为其他产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获证企业共784家,其中纸杯企业533家,纸餐具企业106家,纸袋企业25家,纸盒企业26家,其余为其他产品,为无证查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2009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规要求,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未获证产品,进行执法和处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如何查处无证生产的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将接受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生产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生产的同一产品的取证申请。

3.对于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已通过现场审核,在试生产期间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获证后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应怎么办?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第七项监督检查的要求,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6.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根据《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许可证即被吊销:

(一)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7.对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证照的生产和经营者应怎么严厉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03号)第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质检、工商、卫生等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获证后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9.对于获证后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以及住所变更而生产地址未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对于获证后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如何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获证后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如何进行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的大量调查发现,有的获证企业在办证时找熟人、搞关系,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根本达不到相关要求;也有的企业在办证时搞突击、走形式,获证后放松管理,产品质量下滑;也有的企业生产地址、工艺配方、执行标准等发生了变化而不及时进行备案和产品检测,给市场准入“QS”制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消费者如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生产问题向当地质监部门反映,可拨打:12365

销售问题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可拨打:12315

使用问题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可拨打:12320

四、如何识别合格与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

目前市场上的快餐盒主要以塑料类居多,有些未获证企业和部分获证企业生产的不合格餐盒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为了您在使用过程中识别真假一次性餐具,我们总结出了辨别合格与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具的几点特征:

1.从性能特征判断:合格餐盒色泽均匀(最好透明),强度好(手撕不烂),有亮度,无异味,遇热不渗漏,剪碎入水不易下沉;不合格餐盒手捏软绵绵,轻撕就破裂,一闻刺鼻有异味,遇热变形易渗漏,一折就有石蜡印,撕碎入水易下沉。

2.包装标识判断:合格餐盒包装箱上有厂名、厂址、联系方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QS标志及编号,内附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餐盒上印有规格型号、QS标志及编号,不合格餐盒包装箱上无厂名、无厂址、无联系方式、无产品执行标准、无生产日期、无QS标志及编号,箱内无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餐盒上无产品规格型号、无QS标志及编号。

3.从参考价格判断:合格的普通米饭盒价格每只0.15元以上;不合格的餐盒价格便宜,普通米饭盒价格一般在 0.15元以下。

五、行政不作为怎么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议

政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从生产源头、市场流通和终端用户等各个环节着手,明确监管主体,对违规生产、使用的企业进行严厉查处,吊销生产企业许可资质,高额处罚不法商家;加强对各类举报线索及媒体报道的重视程度,秉着宁可信其有和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对产品认真、科学检测,定期发布检测结果,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情况,吃着放心,用着踏实,睡着安稳。

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监督,抵制不法生产企业的存在,不要成为企业与市场的“保护伞”。生产企业更应树立良心生产良品的理念,认真执行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科学对待配方调试,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并及时将变更的相关内容向质检部门进行备案。

各餐饮企业负责人以及采购人员,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首先应主动向厂家或经销商索要票证,在购买食品用塑料包装与纸包装时,应向供应商索要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QS)及一年以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并建立详细的一次性用品台账,以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其次,在采购时还应了解一次性餐饮具的相关标准与识别知识,了解优劣产品的基本特征,并现场开箱抽检产品质量与数量,以防销售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最后,还要提醒采购人员在采购时,不要盲目贪图便宜,按照目前塑料原料每t成本1万元计算,每只餐盒重量15g计算,每只低于0.15元的餐盒就一定添加了废塑料和工业填充料,质量肯定不合格,不要被所谓“环保餐盒”、“降解餐盒”等虚假信息蒙蔽。

作为消费者,在餐馆用餐时应根据人数适当点餐,尽量避免剩菜剩饭,减少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打包。在保护消费者自身健康的同时,也为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做出贡献。如果需要打包,一定要选择有“QS”生产许可标识及编号的合格餐盒,对于饭店提供的劣质餐盒要拒绝使用,千万不要打包了饭菜,打折了健康。

媒体作为消费者关注焦点的引导者,应加强对违规企业、不法商家的行为报道,更要在加强对政府执行政策的力度进行监督,督促政府部门严格、适当的执法。

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国家形象的重大政治问题。只有坚持正确的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建立对食品安全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猜你喜欢

餐盒货值管理条例
一图读懂《地下水管理条例》
关于我国外卖餐盒的处理现状及未来发展模式
新形态出版进程中出版管理条例的冲突与重构——以出版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为例
盘点农业2017之“农药管理条例”
13号餐盒柜
13号餐盒柜
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上半年查出不合格出入境货值7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