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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问题之我见

2010-04-08程留艳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0年10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委托监理

□程留艳(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侯春喜(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崔淑君(河南方正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参建各方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施工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而监理的业务对象则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并使参建各方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监理单位是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目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参建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项目法人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委托的,那么监理人员就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事;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是代表项目法人的,监理人员是项目法人利益的代言人,是为项目法人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已经有了现场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控制就是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

二、参建各方对相互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单位不是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项目法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四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施工监理工作,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三、部分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力,应检项目未检;应签认项目未签认;对关键部位和工序需要旁站的未旁站。

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理费用较低,部分监理企业为了保证经营利润,随意减少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程序以应付监理工作;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专业不配套,监理员的数量不适应现场旁站的需要;四是监理行业尚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不少监理企业根据取费情况确定人员和设备的配置方案,进场监理人员数量和层次往往不能满足实施监理工作的要求;五是一些监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驻地监理人员不负责任,任由质量隐患存在发展;六是监理工作不规范,制订的监理规划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地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

四、监理服务酬金取费普遍较低

当前监理工作中取费偏低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监理企业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一是国家监理取费标准比较低;二是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价现象严重;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监理队伍发展规模过大。建设领域中流行一句顺口溜:一流人才搞开发、二流人才搞设计、三流人才搞施工、四流人才搞监理。由此看出,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力密集型的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对高层次监理人才很难有吸引力和凝聚力,监理人才流失现象比较普遍。

五、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现场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行政机关、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在知识结构方面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开展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

六、项目法人行为不规范

大多数项目法人单位一般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对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不了解,往往出现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在委托监理业务时仅委托质量控制;二是随意压低监理费;三是拖欠监理费。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认识到监理的作用。体现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四个目标的控制。二是惟恐丧失既得利益,个别建设单位的人员甚至利用项目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有些项目法人,尤其是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对委托监理持抵制态度,为了逃避政府强制监理的审查,迫不得已或搞虚假委托或仅委托质量控制,而牢牢控制工程款支付权力。三是有些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投标,项目实施后没有后续资金,长期拖欠工程款及监理费。

七、部分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

突出表现在:部分监理企业仍未摆脱母体的羁绊,缺乏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地位,不能作为完全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很多监理企业依附于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为母体的企事业单位中。母体单位以行政管理方式调控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及员工们希望参资入股改制,而母体单位不愿放弃管理权,有些母体单位虽然同意下属监理企业改制,但仍以国有法人股身份控股,并以行政管理代替产权管理,与原有形式没有根本区别,企业的经营性支出必须经母体单位审核批准,企业经营利润全部无偿上交,企业没有自我积累能力,难以求得自我发展,无法摆脱浅层次,低水平徘徊的尴尬局面。

八、政府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时间不长,监理行业还比较脆弱,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还不够稳固,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虽然对监理工作的实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二是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

九、结语

结合近年来的监理工作实践,分析和研究监理行业当前面临的形势,找出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理清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水利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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