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激励与收入
2010-04-08金志奇
金志奇
(河北省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产权是个人对他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从使用中引出的收益权、排他性权利和交换权。但是,仅仅把产权理解为人与物的关系未免有失偏颇。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
一、产权与激励
1.产权与剩余激励。虽然研究产权的文献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很大的不同,但在总体上有共同点,即强调产权、激励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激励的作用就是在竞争环境下使稀缺资源的所有者有寻求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和结果。当代企业理论从合约关系出发把产权关系分为特指权和剩余权。所谓特指权是指在合约中明确规定了的产权关系;所谓剩余权,是指在合约中由于信息不完全而没有明确规定的产权关系。这种剩余权是由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利益关联人来解释和占有的,这种占有是通过企业合约来实施的。企业合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事前不能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决定。这个特性是因为企业合约包括了人力资本(工人的、经理的和企业家的)参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相当特别,其产权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度,而且人力资本的产权一旦受损其资产可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激励的对象是人,即具有创造性劳动的工人、管理知识和能力的经理及创新能力的企业家。
从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来看,激励与效率密切相关,与剩余完全一致。经济史上,魁奈以来的经济学家对剩余是如何产生的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研究剩余都是为了给剩余的归属即剩余的占有找到更“合理”的出路。新制度经济学家抛开经济史上剩余来源的争议,把谁来获取剩余作为激励的本质。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主张以剩余索取权来激励企业监管者,他们认为,在“队生产”(Team Production)中,参与合作的成员的边际产品并不是可以如此直接地(即廉价地)观察得到的。当两个人联合将一重物搬上卡车时,我们只能观察到他们每天装载的总重量,却无法决定每个人的生产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酬的支付是随机的,也不考虑生产者的努力,这种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负相关,这种组织就是具有破坏性的。为了确定个体的努力,不得不发生监督成本,这就需要有监督者,但是,由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如果监督者是“剩余索取者”(residual claimants),就可能对监督者产生激励。在企业中,对剩余(或残余)的分享只能是少数人,而不是普遍地分享。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对残余的普遍分享会导致由监督者增加偷懒所带来的损失超过分享残余的雇员的偷懒减少所带来的收益。”
长期以来,我们把少数人的高收入解释为他们创造的价值多或贡献大。由于我们无法准确衡量价值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这种理论便不能说服人。而把激励理论引入这种分析中就会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在企业生产组织中,尽管每个人的努力状况都一样,但是职位越高的人应获得越高的收入。这是因为,如果高层次的人员怠工,他下面的所有人员都会怠工,损失就较大。
2.产权与工资约束。在理论和实践中,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已经成熟,而对劳动产权的激励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劳动产权不能参与剩余分享的部分原因,新制度经济学已经作了说明。马克思看到工人创造剩余而不能分享剩余的现实,但也没有创设出工人参与剩余分享的机制。马克思揭露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是为剥夺剥夺者奠定理论基础,是为工人阶级“撑腰”的。在马克思的逻辑中,剩余归个人所有是产生剥削和阶级对抗的根源。所以,剩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是逻辑的必然归宿。在马克思所设计的未来社会中,分配中通行的是同量劳动相交换原则,在这样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1]在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只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现在看来,产权对劳动者的激励只能从它的负面即约束来理解。现代经济理论中并没有令人满意的劳动产权与其收入相联系的正的激励机制产生,劳动产权的收益常常被攫取。但是劳动产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解放被攫取的程度是逐渐减轻的。劳动者激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资源配置、再配置的博弈过程。社会不能为劳动产权分享剩余创造条件但却可以为其增强流动性和自由竞争提供机会,以便找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岗位,从而得到市场认可的工资额。
二、产权与收入
1.产权与预期收入。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2]产权可以通过权利的界定来明确从事某项活动的预期收益。人们从事未来的经济活动是为了从中获得预期收益,而人们获得收益的多少首先取决于他们投入要素的数量界限。由于不同的要素要通过市场的融合来发挥作用,归属清晰的产权就成为他(它)们进入市场配置前的一个基本要求,没有明晰的产权就没有市场上的交易。即使交易能够进行,交易者在事后的分配也会纠缠不清,这就会在理论上带来难以道明的难题,在实际运行中也会有一些人利用这个难题使成本外部化。因此,研究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而不考虑产权的性质是不可能的,因为产权制度决定了什么能卖什么不能卖,而且产权制度通过影响不同市场交易成本来决定事实上买卖什么,由谁买卖。[3]市场竞争的结果是,谁出价最高,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源控制者就会把资源分配给谁。如果这一行动的预期收益越低,那么资源所有者行动的机会也就越小。
如果产权的实施不能给其主体带来预期的收入,表明产权的获利能力和产权的实施程度低,从而该产权出现了“产权残缺”或被“稀释”的问题。所谓“产权残缺”就是指一种资源的控制权与资源的收益权相分离的状态。所谓“稀释”产权,就是指对产权施加的约束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而无论是“产权残缺”还是产权“稀释”,都会改变人们的预期,于是人们就会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掌握如何在新的环境下用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
预期收益是通过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来保障的。产权的排他性预设建立了产权主体间交易前的“防火墙”,使得其他主体非经平等交换不能得到利益,亦即减少了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建立产权的排他性是为了在交易中可以保证自己的财产不被沦为共同财产,转让权及收益权则使自己从交换中得到收入。
预期收益与国家对产权的保护和变更密切相关。当我们将产权集中于稳定预期的时候,本身意味着依赖于外部环境。如果一个企业是你的,但是国家任何时候都有权来宣布这个是违法的,那个是违法的,今天能干明天不能干,即使是一个私营企业家也没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他一定会追求短期利益。对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历来就有要求国家予以干预的理论,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过分干预是一种对产权的约束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对预期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任何随意地扰乱人们预期的政策,都属于破坏产权。”[4]因此,围绕着控制经济交换规则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政权或最高统治者对规则的遵从或受其约束的程度。那些随意被统治者修改的规则,与不能被修改的相同的规则,在绩效上会差异很大。产权越容易被统治者按自己的利益所改变,投资回报的期望越低,投资的激励越低。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统治者或政府在建立一套相关的产权之外,建立一个对这些产权的郑重承诺。[5]
2.产权与收入差距。人们以其产权作为凭借获取收入,也由此带来人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异甚至是难以容忍的巨大差距。这种人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乃是劳动产权与其他要素产权相对价格上的差异。市场经济中各类要素都是相对稀缺的,正因如此,才使各类要素的价格迥然不同。
收入上的差异也可以看成是产权要素所有者获得能力上的差距,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客观的。收入上的差距与产权的界定密切相关,任何产权的界定是要花费成本的,且完全界定产权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产权也永远不会是完全界定的,这就为攫取提供了机会。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都承认这一点。科斯认为,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组合中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6]科斯还区分了购买物品和劳务的不同。在购买物品时,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细节则以后再决定的意义不大,而购买劳务的情况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购买者不知道供给者的几种方式中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以一般条款决定一下,而具体细节则留待以后解决,而要求供给者所做的细节在契约中没有阐述,是以后由购买者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方时,企业的那种关系就流行起来了。
现在,我国与劳动产权特别是与生产性劳动相联系的要素所有者所得过低。在一个声称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国度里劳动产权所得不如以“按资分配”为主体的一些国家高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美国目前劳动要素收入占全要素的75%,而我国2003年劳动要素所占收入则为12%。这其中有劳动“产权残缺”或被“稀释”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还没有发生有利于劳动产权的变化,而使其变化的一个方向就是使劳动变得稀缺起来。这种变化在西方世界已经实现,表现为这些国家劳动力成本上升即劳动产权价格的提高。那么,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能够达到此种目的呢?
第一,劳动产权的资本化即人力资本的开发。舒尔茨阐明了人力资本是报酬递增的源泉,而人力资本的形成如同产品的形成一样,需要投入。人力资本投资的基础是教育,教育事实上既具有收入效应,又具有价格效应。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上升,人们的收入会增加,并且当他们的收入上升时,作为价格效应影响的结果,他们的时间价值也会上升。[7]这是一个良性互动效应。世界上后发国家无一例外地都是通过重视教育、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劳动者能力来增加劳动者收入的。相比之下,教育的这种功能在我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教育体制和投入机制不利于低收入阶层人力资本的形成。
第二,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提高劳动产权的收入不是像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去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应该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其道理在于:(1)依据供求原理,资本越少其价格就会越高,劳动越多其价格就会越低。(2)从实践上看,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是经济学家一厢情愿的事情,作为以利润为动机的企业来说,发展什么样的产业是由自己的判断而作出决策的。据调查,不管是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其管理者一般都倾向于用资本替代劳动而不是相反,这是由于虽然资本昂贵但却易于管理,从而省却了对劳动谈判计量和监督的大量费用。(3)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只能加大“分母”。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如果在一个劳动力丰富的国家采取资本高度密集的产业发展方式,则资本获得的报酬就高,相应地,收入和财富就向少数资本要素所有者集中,收入差距就大。相反,如果采取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发展方式,劳动者的报酬份额就大,收入分配就比较均等,收入差距就比较小。[8]经济学家的这一传统看法既与经济理论不符,也与经济发展的事实相悖。资本与劳动是一种竞争关系,资本越少就越稀缺,从而就能获得高收入;劳动越“密集”越富足,从而其价格就越低。从现实来看,外国资本之所以进入我国,就是因为其母国的资本相对劳动而言并不稀缺,资本一踏上中国大陆就变得稀缺起来。稀缺的资本与过剩的劳动相结合所产生的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而不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经过近30年的开放,资本稀缺性有所缓解,前两年“民工荒”的出现就是资本与劳动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的一次博弈。所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并不能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才是资本变得充裕从而使劳动者收入提高的一个符合规律的选择。一个国家越是资本充裕,一般认为收入来自资本的部分愈少,而用来支付人类劳务部分的就愈大,这才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国家与产权的界定和保护
产权与激励和收入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但产权界定和保护是由国家来实施的。“公民的兴趣在于尽可能多的取得更多的收入;但国家也同样如此,因为国家在这个时期的生存依赖于扩大现有的收入。”[9](P134)这一现象表明国家与个人在收入分配上处于矛盾状态,所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就成了国家对个人进行剥夺的护身符。而当国家这样做时,三者利益关系总是处于不协调状态,大河有水并没有带来小河满的局面,国家之所得正是个人之所失,最后,大河水也会面临枯竭的险境。
改革开放以前的20多年时间里,国家采取了公有制的产权组织形式,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尾巴而被割除,这与其说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倒不如说是为了更方便地最大化国家收入。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背景下,把农民组织在国家控制的集体组织中,以便通过非市场方式取得重工业优先的工业化所必需的资金、粮食和农产品原材料就成为必然的选择。通过高级社以至人民公社这种“一大二公”的“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来“稀释”产权。由此,个体农民的财产合并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高级社拥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都无偿地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支配。但是,这样的产权结构并不能给农民一个稳定的预期,更不能产生正激励,“干多干少一个样”在分配上必然是平均主义。结果,“搞社会主义20多年,截至1978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10]这种状态迫使国家进行以放权让利为标志的改革。但当这种改革给国家带来的利益不如个人大时,国家就改变规则,继续保持对无效率产权的垄断。
此外,国家还通过专营的方式获取更大面积的收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专营使国家获取了大面积的收入,如对盐的专营使之能够对消费这些商品的所有人征税。专营这一古老的收入工具在市场机制下依然对国家的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见,是收入的巨大诱惑使国家采取了机会主义行为。其行为可以给国家带来暂时的利益但却是以市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和损害基层人民群众的自由和利益为代价的。
虽然国家作为一种暴力工具能够征收到更多的收入,但其行为也并无度。一是过重的税负会加重人民的负担,因而易引起反抗;二是经济全球化限制了国家税收的权力,如果一国税收负担过重会引起资本外流从而丧失税源。经验和教训使国家变得聪明起来,国家通过借债获得收入以缓和与个人的收入分配矛盾。政治家们发现,靠借债来提供财政支出比征税来组织财政收入容易得多。[11]在国家取得收入来源以弥补不足支出这个问题上,政治家们都放弃了加重税负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借债的方式。这不仅有其理论上的支持而且也有实践上的易行之处。征税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而借债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因而用借债来替代征税就是用自愿的选择代替了强制性的资源配置,从而导致帕累托改进。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之所以能够拿出钱来借给国家,是因为政府降低了税率,使得人们的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而凯恩斯则论述了借债比征税更具优越性,认为,应该主要发行公债,而不应该依靠增加税收的办法。而调节税收尤其是实行累进所得税,虽然可以消除财富与所得的不公平,提高消费倾向,甚至可以扩大就业,但是因为短期内消费倾向相对稳定,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另外,企业和个人用于购买公债的资金是他们手中不打算存入银行或购买商品的闲置资金。在扩大有效需求的同时,并不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消费和投资。而税收不同,增加税收,可能会导致私人投资和私人消费的减少,两种作用相互抵消,则不能达到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目的。[12]因此,用发行公债的方式取得收入不会得到来自投资者的反对,执行起来也容易,不失为缓解国家与个人收入分配矛盾的好办法。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美】科斯.经济学与相邻学科[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6).
[4]张维迎.市场秩序的信誉基础[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4.
[5]米勒.管理困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6]【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7]【美】舒尔茨.报酬递增的源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蔡昉.兼顾公平与法律的发展战略选择[N].学习时报,2005-07-14.
[9]【美】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1]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上海:三联书店,1989.
[12]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