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秦汉的年龄分层与年龄称谓
2010-04-08赵宠亮
赵宠亮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先秦秦汉的年龄分层与年龄称谓
赵宠亮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表示年龄分层的年龄称谓在先秦时已经出现,年龄分层此时已经初步形成。秦汉时期年龄分层和年龄称谓承先启后,一方面其渐趋细致和准确;另一方面,奠定了魏晋以后丁中制的基础,其影响深远直至今日。
先秦秦汉;年龄分层;年龄称谓
在一个社会里,社会成员按照年龄情况大致可分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以及老年人三个群体。对于这种划分,我们称之为年龄分层。①在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表示年龄分层的多种年龄称谓。这些称谓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有着较为固定的意义,它们所代表的人群的权利与义务也是不同的。通过考察这些年龄称谓,进而探讨不同年龄人群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不同角色,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时的历史状况是有意义的。本文尝试对先秦秦汉的年龄分层和年龄称谓作一探讨,通过年龄称谓的研究,理解年龄分层,从而加深我们对于当时社会历史的认识。希望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能有所助益。1
一 先秦时期年龄分层与年龄称谓
表示年龄分层的年龄称谓当出现较早。虽然甲骨文中已经出现了诸如“小”、“幼”、“老”、“耋”、“大”等词,[1](p65,448,940,941,1139)但现在还无法明确判定为年龄称谓,尽管还是有这种可能性。然而在西周的青铜器铭文里年龄称谓就已很容易判明。如西周早期的青铜器《叔父卣》铭文:
李学勤考证说:“考”,《说文》:“老也。”段注:“凡言寿考者,此字之本义也。”“尚”,《诗·小弁》笺:“犹也。”“小子”,未成人,见《诗·思齐》。他认为:“‘敬乂乃身,毋尚为小子’,是叔父对倐的告诫”。[2](p62-63)铭文中出现了表示不同年龄人群的“老”和“小子”。
《礼记·曲礼上》对人的一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名称和相关事宜进行了概括,云:“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②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行役以妇人,适四方,乘安车,自称曰老夫。于其国则称名,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而“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是国家对于7岁以下孩童和80岁以上老人犯罪者给予优待的规定。“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之几杖,行役以妇人,适四方,乘安车,自称曰老夫。于其国则称名,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则体现了国家对于70岁以上年老在职官吏的优养。
上述《礼记》的记载有一定的理想化,不同年龄段的称谓及应做的事也未必如此。如《国语·晋语六》记载赵文子行冠礼而成人的事,其中说:
赵文子冠,见栾武子,武子曰:“美哉!昔吾逮事庄主,华则荣矣,实之不知,请务实乎。”
见郤驹伯,驹伯曰:“美哉!然而壮不若老者多矣。”
见韩献子,献子曰:“戒之,此谓成人。”
见智武子,武子曰:“吾子勉之,成、宣之后,而老为大夫,非耻乎!”
赵文子行冠礼而被视为成年人,“此谓成人”,而郤驹伯的评价是:“美哉!然而壮不若老者多矣。”说明加冠以后已为“壮”,非必如《礼记》所说的“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
对于不同年龄人群其实还有多种不同的年龄称谓。如未成年人的称谓除上面提到的“小子”外,还有“小人”(《尚书·无逸》:“怀保小民,惠鲜鳏寡。”熹平石经作:“怀保小人,惠于鳏寡。”[3](p150))、“童子”(如《论语·述而》:“互乡难与言,童子见,门人惑。”)、“幼”、“幼童”(《中山王鼎》[4](p341))、“孺子”(如《尚书·周书·金滕》:“公将不利于孺子。”)、“竖子”(《左传》成公十年:“公梦疾为二竖子。”③)等。又有“五尺”、“六尺”等用身高来表示年龄的一类称谓。《论语·泰伯》记:
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
集解:“孔曰:六尺之孤,幼少之君。”
《孟子·滕文公下》说:
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
《管子·乘马》也说:
距国门以外,穷四竟之内,丈夫二犂,童五尺一犂,以为三日之功。④
“丈夫”、“五尺”是以身高标准作为成年与否的称谓。“丈夫”指成年男子,“五尺”指未成年人。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身高标准上的界线是5尺还是6尺呢?上引《论语》“六尺之孤”的说法,则似乎“六尺”仍为未成年人。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乡大夫的职掌: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按此所记,则成人与否以及是否属于老年人,还和居住地域有关系。“野”的成年标准和老年标准都比“国”的要低。
以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生理特点而命名的称谓也有很多。如《孟子·梁惠王上》记孟子的主张:
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於道路矣。“颁白者”指老人,和《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中“不伤二毛”的“二毛”有相似之处。《尔雅·释诂》“黄发、齯齿、鲐背、耇、老,寿也”和《释言》“耋,老也”的解释也值得注意。
关于未成年人的称谓,如《国语·郑语》说:
府之童妾未既龀而遭之,既笄而孕,当宣王时而生。《管子·小问篇》:
昔者吴干战,未龀不得入军门。
注曰:“龀,毁齿也。”指的是7、8岁时换牙的男女。“彼草莱稚子,龆龀童儿”的说法,更能说明“未既龀”、“未龀”都是指尚未换牙时的“童儿”。
另外,“壮”、“弱”和“老”等也是按照生理特点而分别指成年、未成年和老年人。
此外,先秦时还有通过特殊的社会礼仪活动而形成特定的称谓。如《论语·先进》曰:
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
前引《国语》赵文子的例子,也说“此谓成人”。加冠为男子成人的标志,所以“冠者”就是指成年男子。而“束笄”、“既笄”则指的是成年女子,如前引《国语·郑语》的例子。
对于特殊情况的年龄人群,也有特殊的称谓。如《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情况的年龄人群给予了简单定义。《管子·轻重己》中则有较之稍详的论述:“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众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遗。”
综上所述,先秦时期年龄分层和年龄称谓特点如下:第一,年龄分层的划分标准多样化。(一)有以年龄为标准的。(二)有以身高为标准的,如形容未成年人的“五尺之童”、“六尺之孤”和称呼成年人的“丈夫”等。(三)按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生理特点作为称谓,如“弱”、“未龀”等称呼未成年人,“壮”等称呼成年人;“老”、“黄发”、“斑白”、“二毛”、“齯齿”、“鲐背”等形容老年人。
第二,以通过社会礼仪活动而表示进入某种年龄阶段的,多指由未成年成为成年人,如“冠”、“笄”、“束发”等。
第三,特殊情况的年龄人群也有不同的称谓。
先秦时期形成的年龄分层和年龄称谓,在后世得到不同程度的继承;年龄分层和年龄称谓的这些特点,在后代的社会历史中也有不同的反映。
二 秦汉时期的年龄分层与年龄称谓
在先秦年龄称谓的基础上,不同年龄人群的称谓,在秦汉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当时社会生活中,表示年龄分层的年龄称谓渐趋细致和准确。
《商君书·去强》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又说:“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在国家的户籍管理中,必须知道“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因为这是关系是否可以“强国”的大事之一。所以国家对于人民的年龄分层情况是要清楚掌握的。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中有关于给隶臣妾授衣的条文,其中说到: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94)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95)官者,衣如隶臣妾。 金布律(96)[5](p42)
对于隶臣妾中的老小“不能自衣者”,规定是按照舂的标准来发放衣服。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赎(61)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 仓(62)[5](p35)
简文中,有“丁”、“免老”和“小高五尺以下”三种称谓,其中“丁”指的是成年人;“小”也特别指出是“高五尺以下”的情况。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说: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仓(53)[5](p33)
可见,秦时法律条文对于成年人和老小等不同人群的相关事宜有明确规定。但秦时成年人和老小是如何定义的呢?我们认为,未成年与成年人的标准是按身高标准判定的。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有关于刑徒每月口粮的文字,其中说到: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51)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仓(52)[5](p32)
律文中明确规定男、女刑徒身高分别低于6尺5寸、6尺2寸属于未成年人“小”。反过来说,我们知道凡男女身高分别达到6尺5寸、6尺2寸应即为成年人“大”。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中相关内容:
·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9)。·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10)。[5](p149)
封守爰书中小女子的身高不明,但其中的小男子的身高正为6尺5寸。简文中同时也出现了“大女子”的称谓,既然有“大女子”,推测秦时当已经有了“大男子”的年龄称谓⑤。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又规定: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 仓律(48)[5](p32)
秦时“未使”的身高可能应低于5尺2寸,因为“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就需要参加劳作了。进而可以推测,秦时当也有“使”这个阶段,其身高范围应当是:男性为 5尺2寸至6尺5寸,女性为5尺2寸到6尺2寸。身高标准主要用于判断是否成年或者属于未成年的哪个阶段(使或未使)。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于未成年人过失或犯罪的例子: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158)[5](p130)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166)[5](p132)
整理小组在此条律文注〔二〕说:“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身高六尺,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一。简文常说‘六尺’、‘不盈六尺’,可能六尺在判刑时是一种界限。”[5](p95)三条简文中比较醒目的就是“六尺”字样,6尺不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标准,但却是在判刑时一种界限,整理小组的意见可从。
然而,秦时这种以身高来判断是否成人的做法,在后来有了一些变化。《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十六年规定“初令男子书年”,标志着年龄标准正式采用。但成年年龄是多大呢?《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秦赵长平之战:
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
秦为战胜赵国,动员了全国年15岁以上的人赶赴长平战场。
《史记·项羽本纪》记载项羽时事:
外黄不下。数日,已降,项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已上诣城东,欲坑之。
从“悉令男子年十五已上诣城东”一句分析,有学者认为,这“显然是把 15岁以上的人看成是可以从军作战的‘成人’”。[6](p87)所以,很有可能秦时后来规定年满 15岁即为成年人。
对于秦时“老”的界定,《汉旧仪》载:“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案:“本作‘老’,今改。”[7](p85)其实根据上引秦简,“免老”可能才是原文,不必改为“者”字。由上述的记载,秦时有爵者年56免老,无爵者年60才免老,免老年龄随着爵位不同而不同。虽《汉旧仪》所记不一定完全符合秦时的情况,然而这种原则当是正确的。
汉承秦制,汉代的年龄称谓,继承了秦时的称谓,并且有了新的发展。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变〈蛮〉夷大男子”和“无名数大男子”简文,前者时代为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8](p91)后者为汉高祖八年(前199年)。[8](p91)又有“大奴”的称谓,时代为汉高祖十年(前197年)。[8](p94-9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复律》有关于复除的律文,其中有“丁女子”的称谓,[8](p47)推测汉初也有“丁男子”的称谓。“大”和“丁”均表示成年,这些都是秦时就已经有的。这表明汉代的这些年龄称谓都是继承了秦时的称谓。
200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里耶古城北护城壕的凹坑(编号K11)中,发现一批户籍残简,每户的人口都写在一枚简上,现录完整的两枚简文:第1栏 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3栏 子小上造□
第4栏 子小女子驼
第5栏 臣曰聚
伍长(简K27)
第1栏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第3栏 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定
第4栏 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平
第5栏 五长(简K1∕25∕50)[9](p203)
由于没有明确的纪年,简的年代不能确切判断为秦还是汉初。有学者已经讨论了简中的未成年人有爵位的现象。[10]值得注意的是,简中既有“小女子”也有“小女”称谓,年龄称谓开始不再有“子”字,这可能已经显示出年龄称谓的一些变化。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也有关于政府对“内作县官及徒隶”冬夏授衣的文字,其中说到:
诸内作县官及徒隶,大男,冬稟布袍表里七丈、络絮四斤,绔(袴)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绔(袴)丈八尺、絮(418)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419)[8](p65)
律文中的年龄称谓有:大男、大女,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男、未使小女。前引秦简中“妾未使”的记载和推测秦时也有“使”的称谓,所以,这些称谓当是继承了秦的年龄称谓。此时,小男、女明确分为使男、女和未使男女。“大男子”、“大女子”的称谓也已省作大男、大女,体现了一定的发展变化。但似乎直到高后时这种称谓尚未最终定型。新近发掘的荆州谢家桥汉墓出土简牍,有“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乡虎敢言之:郎中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文字,[11](p41)“五年十一月”为吕后五年(前 183年)十一月,简中仍然写作“大女子”。然而,湖北荆州高台汉墓木牍M 18:35-乙正面简文: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12](p222)
根据“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我们可知此牍的年代为文帝前元七年(前173年)。⑥简中已经写作“大女”,似乎到文帝时这种称谓已经定型。⑦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有“大奴一人”、“大婢二人”、“小奴”、“大女杨凡(?)”“杨阆 小”的文字,论者认为,“这批简牍的年代大概多数属于景帝初年。即使其中有年代较早的东西,估计也不会早于文帝晚年”。[13](p49-54)这时的称谓“大女”,似乎也可以说明其定型大约在文帝时期。“大男子”省作“大男”的时间当不会较之为晚。
秦简中的“丁男子”、“丁女子”称谓,亦当在汉初逐渐改为“丁男”、“丁女”。而后两种称谓,在《史记》等史籍中已经颇为多见了。“大奴”、“大婢”的称谓,秦与汉代是一样的,其中“大”指成年人。⑧
学者们早已注意到西北汉简尤其是居延汉简中的戍卒家属廪名籍所记的各种年龄称谓。对于年龄称谓的范围,各家意见基本一致:15岁以上为大男、大女,7-14岁为使男、使女,⑨6岁以下为未使男、未使女。其中使男、使女与未使男、未使女又可以统称为小男小女。有学者认为,“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14](p354)但在居延新简中有一条简文:
·妻大女君宪年廿四
止北卒王谊 ·子未使女女足年五岁 皆居署廿九日七月乙卯妻取卩
子小男益有年一岁 用谷四石少(EPT65·119)[15]新出额济纳汉简也有“子小男骏年一”的文字。[16](p145)因为未使男、未使女又统称为小男、小女,所以,这里的年龄为一岁的“小男益”和“小男骏”自然就是未使男。因此,“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的说法并不确切,实际情况应该是1-6岁的儿童为未使男、女。
但对于年龄段划分的依据,即为何要如此划分,各家却有不同的认识。陈槃《汉晋遗简偶述》[17](p27-30)“贰陆、使男使女 七岁为断 妇女命名”条,认为“使男”、“未使男”、“使女”、“未使女”的“使”就是“役使”的意思。他认为汉代边塞的屯戍,无论男女,均需服役,所以有“使男”、“使女”的记载;同时他又提出古人习以七岁为断的说法,以为7岁以上的男女为“使男”、“使女”,6岁以下的为“未使男”、“未使女”。
《汉晋遗简偶述》一文中引有夏鼐的意见,他认为:“使男”、“使女”之“使”字,虽源于使役之“使”,当时却已是户籍中的专门名词,并不是指实际服役。他根据《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的注引《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五岁,年出二十三钱为口赋;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年出百二十钱为算赋。”认为“使男”、“使女”是缴纳口赋之民;“大男”、“大女”是缴纳算赋之民;“未使男”、“未使女”是未到纳赋年龄的婴孩。并且认为这是当时户籍登记中的通用语。杨联陞、永田英正、森鹿三等也有与此基本类似的看法。[18]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对“妾未使”注释说:“……使,役使,七岁以上儿童可以受使作一定的工作。未使,其年龄不满七岁。”[5](p32)至少在睡虎地秦简时,“使”或“未使”当是以身高标准来判定的。后来以年龄为标准后,可能才采用了7岁这个界限。韩国学者尹在硕也认为,“使”、“未使”等是“以劳动能力为准”的。[19]王子今认为,“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的“使”字,可以理解为具有了基本劳作能力。[20](p40)其实,具有了“基本劳作能力”,国家开始役使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然而多数情况下,这可能仅是对奴隶等人要求的,对平民似乎未见到事例。似乎对于未成年人内部的划分是统一划定的,即无论刑徒,还是平民,是否属于“使”或“未使”,均是以 7岁来划分。
汉初,对于老人年龄的界定,随着爵位的不同而不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七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56)
不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357)[8](p57)
沅陵虎溪山汉简:
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出土有“南郡免老簿”的木牍:
南郡免老簿
巫免老二百七十八人秭归免老二百卌六人……
轪矦国免老百三十八人
·凡免老二千九百六十六人[22](p29-30)
由此可知,老分为“睆老”和“免老”两个阶段,根据《二年律令·徭律》的有关记载,[8](p64)可知睆老服半役,且只在本县服役;免老则不需服役。
居延汉简里尚未见到“老男”、“老女”称谓,但亦可见“老”的称谓,相关简文如下:
□□□□ 公乘邺池阳里解清 老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赐各一级丁巳令赐一级(162.10)[23]
汉代爵位泛滥后,应当以统一界限来规定“老”的年龄,而这个界限似应为60岁。著名的“王杖诏令”册优养老人,其中有“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的简文。[24](p35)“王杖诏令”册是国家对老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的诏书令文,而其中对于鲲、寡的定义,显然就是对老人群体中特殊人群的规定。年60岁鲲、寡属于老人群体,则汉代的入老年龄至迟为60岁。
秦汉的年龄分层和年龄称谓承先启后,一方面,年龄称谓在先秦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显得更加细致和准确。另一方面,则开启了魏晋时期的年龄分层与年龄称谓,从而为以后丁中制的发展和形成打下了基础。
三 余 论
先秦秦汉时期的年龄分层和年龄称谓,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奠定了魏晋以后丁中制的基础。年龄分层按未成年、成年和老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以后历代的年龄段划分虽有具体的变化,但这种分法没有变。而国家的赋役责任、国家福利、量刑标准、廪受衣食标准、工作量标准等,都与此有密切的关系。即使在两税法施行以后,虽然人身不再是国家征收赋税的主要关注对象,但是国家福利和量刑标准等都却还与此紧密相关。甚至到今天,这种影响还依然存在,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注 释:
①彭卫、杨振红指出:“据居延汉简,官方对儿童尚有特定指称。简牍文书载录的年龄分层是:大男和大女,年龄在15岁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龄在7岁至14岁;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龄在2岁至6岁。又据《居延新简》收录的简文,汉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别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按照政府对各个年龄层所赋予的责任,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小女属于未成年人。”(见其《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本文借用“年龄分层”这一说法,并加以解释。而这里的“大男”、“大女”以及下面要提到的“五尺”等称谓,均为表示年龄分层的称谓,本文称之为“年龄称谓”。
②《说文解字·老部》:“老,考也。七十曰老。从人毛匕。言须发变白也。凡老之属皆从老。耋,年八十曰耋。九十曰。”段注:“今作耄。”
③《国语·楚语上》“使富都那竖赞焉”句,注曰:“竖,未冠者也。”“竖”当为“竖子”的简称。
④《太平御览》卷八二三《资产部三》“犂”条:引“童”作“童子”。
⑤《战国策·燕策一》“张仪为秦破从连横谓燕王”章载燕王语:“寡人蛮夷僻处,虽大男子裁如婴儿,言不足以求正,谋不足以决事。”《史记·张仪列传》所记略同,似乎“大男子”称谓至迟在战国时已经出现。
⑥报告执笔者写道:“查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之《秦汉初朔闰表》,可知其乃为西汉文帝前元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即公元前173年10月25日。”(湖北省荆州博物馆编著:《荆州高台秦汉墓》,第226页。)按:其说不确,西汉文帝前元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换算为公历,当为公元前173年12月3日。
⑧《汉书·武五子传·昌邑哀王刘髆传》师古注:“凡言大奴者,谓奴之尤长大者也。”以及《汉书·景十三王传·广川惠王刘越传》注:“大婢,婢之长年也。”其实,将此处的“大奴”、“大婢”理解为成年的奴婢也是可以的。
⑨敦煌汉简简821:“候长匽 未使女伤凤年七岁。”(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是个例外,具体原因不明。
[1]徐中舒.甲骨文字典[M].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8.
[2]李学勤.元氏青铜器与西周的邢国[A].新出青铜器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洪适.隶释·隶续[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6]彭卫.汉代婚姻形态[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
[7]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M].北京:中华书局,1990.
[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M].长沙:岳麓书社,2007.
[10]王子今.试说里耶户籍简中的“小上造”“小女子”[A].“2007 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C].台北,2007-11-10~12;王子今.秦汉“小女子”称谓再议[J].文物,2008,(5),70-74.
[11]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谢家桥一号汉墓发掘简报[J].文物,2009,(4).
[12]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13]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J].文物,1974,(7).
[14]彭卫,杨振红.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
[1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6]魏坚.额济纳汉简[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7]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史语所专刊之六十三)[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5.
[18]杨联陞.汉代丁中、廪给、米粟、大小石之制[A].中国语文札记——杨联陞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永田英正,那向芹译.居延汉简烽燧考[A].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森鹿三.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A].金立新译.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19]尹在硕.秦汉女性的法律地位和女户[A].“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学国际论坛”会议论文[C].北京,2006.
[20]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2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J].文物,2003,(1).
[22]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J].文物,2008,(4).
[2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24]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A].汉简研究文集[C].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责任编校:王晚霞)
Studies on the Age Stratification and Age Titles During Pre-Q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ZHAO Chong-liang
(School of Chinese Classics, Renm 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The age titles which denoted age stratification appeared in pre-Qin period, and the age stratification had been formed initially in that time. The age stratification and age titles during Qin and Han dynasties served as a link between past and future. On one hand, there was further progress in the age titles, which became more meticulous and accurate. On the other hand, it opened up the age stratification and age titles during Wei and Jin dynasties, which founded basement for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ingzhongzhi. The age stratification and age titles still influence our life today.
Pre-Q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Age stratification; Age titles
K203
A
1673-2219(2010)02-0006-06
2009-09-20
赵宠亮(1982-),男,河北永年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秦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