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和谐语境下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0-04-07张云玲

关键词:仲裁纠纷多元化

张云玲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

和谐语境下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张云玲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成本高、效率低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彼此之间不配套的缺陷。树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理念,强化法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和谐社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各种矛盾纠纷频繁发生,层出不穷,并且日益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势必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很大的制约,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从和谐社会视角下研究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纠纷解决途径呈诉讼单一化的倾向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及与之相对应的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增强,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然而,却由此引发了一种绝对化理念的盛行,即强调法律万能、司法万能,过度依赖于国家司法权力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绝对作用,造成我国当前纠纷解决途径呈单一化的趋势,诉讼不是被看作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首要的甚至是惟一的选择。近年来,由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诉讼偏向的不断增强,导致全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然而,与受案量逐年增加相对应的司法队伍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壮大,我们又根本不可能通过无限制地增加人民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办法来解决汹涌而至的社会纠纷。现有的诉讼资源难以满足无限的民事纠纷之需要,人民法院受案数量激增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必然导致诉讼迟延、案件积压、审判质量下降等弊端。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工作发展的瓶颈。与诉讼量快速增加相伴随的是上诉率增高、申诉上访、再审以及执行难现象的增多,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与权威性,而且还进一步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途径除诉讼解决方式外,还包括仲裁、人民调解和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等其他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它们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与法院诉讼异常火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现行的非讼纠纷解决体系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等弊端,再加上人们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结果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案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人民调解却日渐弱化。

由于调解程序的随意性与调解结果的无权威性,人民调解制度在缓解国家法律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首先,人民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调解的运作有很大的随意性。人民调解制度仅在立法上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但是未对具体如何指导做出规定。其次,人民调解的结果缺乏权威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及调解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实际上赋予了当事人可以不受调解协议约束的权利。正是由于人民调解协议并不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得人民调解的结果在效力上缺乏确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人民调解的功效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道德自律。再加上社会结构转型的加快和社会法制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导致人民调解处理纠纷的数量和作用呈急剧下降的态势。

另外,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种规定使得很多仲裁协议由于非关键性内容的欠缺而导致无效,缩小了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再加上“诉讼全能主义”的无限扩张,社会明显地推崇诉讼,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的普遍运用,从而使仲裁程序的优势难以有效发挥,使得纠纷解决途径不畅。

针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当今社会人们更加重视互相尊重与宽容的价值,对话取代了对抗、价值多元替代了价值单一,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趋利避害,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并且还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

二、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社会利益分化加剧,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而现有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不健全,纠纷解决途径呈单一化趋势,必然会造成基层纠纷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疏导。此外,由于诉讼的运作成本高,而频繁地运用诉讼机制来裁决社会纠纷,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更趋紧张,成本大大增加,必然会导致过度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对纠纷进行分流,就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用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来弥补诉讼的不足,分担诉讼的压力,减少司法资源消耗,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效益。

(二)有利于维护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

由于诉讼程序具有对抗性,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通常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贬值失落[3]。此外,在我国传统的“厌讼”思想的影响下,诉讼的对抗性往往会延续到现实的生活中,从而加剧本已紧张的社会关系。而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使其在保证诉讼救济的最终地位的同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当事人的合议,鼓励合作,从本质上排斥对抗,使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且在合议基础上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会使双方更进一步地减少猜忌,增强互信。因此,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有利于当事人双方长远关系的维护。

(三)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各种矛盾纠纷相对多发、高发的关键时期。面对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发性和复杂性,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却存在着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过于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这一时期,非常需要社会提供各种畅通有效的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一步促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有利于缓解司法和社会压力,有利于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所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互相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体系”[1](P33)。也就是说,在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不同的救济模式,例如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等诉讼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以期达到妥善解决纠纷、充分尊重公民权利、节约社会资源、多层次多途径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2]。结合我国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树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理念

多元化理念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由于我国目前的矛盾纠纷呈现出社会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多元化、纠纷主体关系的多元化、纠纷主体价值观和文化的多元化等特点,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强调诉讼内外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契合,实现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与和谐共存。因此,多元化理念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建构的一个重要支柱,树立多元化理念对于更好地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首先,加强人民调解立法工作。应尽早出台《人民调解法》。当前我国指导人民调解的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民调解的运行模式、法律地位等都需要立法予以重新确认。

其次,加强调解机构及其人员队伍建设。一方面,应建立一定的物质保障机制,对调解机构及其人员予以一定的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应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例如,在调解员的选任方面,应选择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有丰富社会阅历、人品高尚的人。应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并对已取得资格的人民调解员,由所在地法院和司法局共同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水平、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需要。

最后,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即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避免当事人随意推翻调解协议,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具体思路为:对已达成的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若一方不履行时,他方可依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有争议时,可请求法院根据法律预先设定的程序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可裁定调解协议无效,撤销调解协议。

(三)完善仲裁制度

首先,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仲裁法》。通过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来处理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消费纠纷等新出现的各类纠纷,以进一步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纠纷能进入仲裁领域。

其次,实践中突出仲裁的功能。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猛的情况下,应通过实践运作来突出仲裁的功能,确保仲裁的民间化、独立化,树立其解决纠纷的公信度,为仲裁提供良好的氛围,培育出健全的仲裁机制,使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鼓励交易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最后,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交流。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一方面,法院应始终遵循适度监督审查程序的原则,以维护仲裁机构的权威;另一方面,法院应加强与仲裁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就一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向仲裁组织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促使其修改仲裁规则,以提高仲裁工作质量。

(四)强化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由于社会诚信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立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诉讼对非诉讼解纷方式尊重不够,造成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得不到认可,不仅严重损害了非诉讼机构的威信,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度的衔接和程序的安排上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有条件地尊重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和审查功能的有效发挥。据此,未来的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应当强调司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监督和审查功能,以确保其能遵循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最低要求,防止解决过程的恣意性;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尊重和支持,尤其是对于双方合意解决纠纷结果,司法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与谦和,确保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也要求确保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的约束力。此外,还要做好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衔接,使二者功能互补,利弊互补。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纠纷的高效率解决,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

[1]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赵高旺.论法治社会中司法的限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框架[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6,(4).

[3]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J].法律适用,2005,(2).

Perfect China’s Pluralit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in Harmonious Context

ZHANG Yun-ling
(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China's current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has some deficiencies such as the high cost,low efficiency as well as unmatched dispute resolution measurements,which should be improved through establishing the diversity ideas and strengthening the impetus of the court mechanism.This helps not only resolve social conflicts 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but als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iversification;Harmonious society

D915.2

A

1008—4444(2010)06—0108—03

2010-10-13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理视域下的遗嘱继承问题研究》(2010FFX014)和河南省教育厅2010人文社科项目《继承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2010—ZX—009)中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张云玲(1974—),女,河南民权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

猜你喜欢

仲裁纠纷多元化
德国:加快推进能源多元化
巧用“多元化”,赋能“双减”作业
署名先后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纠纷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满足多元化、高品质出行
一起离奇的宅基地纠纷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