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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危险病人”例外规则
——以精神病医生的拒证特权为中心

2010-04-07

关键词:刑事案件精神病医患

张 永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美国法上的“危险病人”例外规则
——以精神病医生的拒证特权为中心

张 永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精神病医生一般掌握了患者的许多隐私,这些信息必须得到尊重,因为医患间的信任是病人成功治愈的重要前提。但是对于某些具有危险性的病人,如果其企图侵害第三者,医生有没有向有关机关报案的义务,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医生是否应免于作证,这种作证豁免有无例外,如何在病人隐私和公众安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这就是美国法中“危险病人”例外规则所涉及的内容。这一规则对我国拒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危险病人;保密义务;披露义务

一、精神病医生的保密义务——Jaffee原则

美国许多州都认为在医患之间存在着特殊保密关系。到1996年所有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医患间的私密信息,但在联邦水平上,各巡回法院对医患特殊保密关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差距。截至1995年,有两个巡回法院承认医患特殊关系的存在,有四个巡回法院明确拒绝承认医患间的特殊保密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第七巡回法院则对Jaffee案进行了判决。

在该案中,一名男子被一名警察枪击致死,死者家属起诉该警察及雇佣该警察的社区。该警察曾向一位获得临床行医许可的社会工作者进行了50多次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活动。原告想获得该社会工作者的记录以便在庭审时使用。

最高法院认为,强调对医患特殊私密关系的保护至关重要[1](P104-107)。精神病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特殊保密关系,医生不得泄露患者的任何信息,更不得在有关的刑事案件中作证[2],由此而确立的原则被称为Jaffee原则,即精神病医生对患者负有保密义务。

Jaffee原则立足对精神病人隐私的保护,认为精神病医生绝对不能披露患者隐私,并免于在刑事案件中作证。那么当患者构成对第三方的严重威胁时,特别是患者已经把伤害第三方的计划告之医生时,医生有无义务披露该信息呢?如果患者将第三方杀害时,医生是否有义务作证呢?

二、对Jaffee原则的突破

(一)对Jaffee原则的第一步突破——精神病医生的保护义务

人们对Jaffee原则的第一个质疑就是精神病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应该披露精神病患者的相关信息,这一质疑在加州最高法院对Tarasoff案中得到回应,确立了医生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形成了对Jaffee原则第一步突破。在该案中,精神病人Prosenjit poddar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学生,曾告诉他的精神病医生Dr.Moore,他想杀死他的同班同学兼暗恋对象Tarasoff,并且打算当她从巴西旅游回来就实施其计划。Dr.Moore医生马上向校保卫部门报告了Prosenjit poddar的企图,可保卫部门并没有提醒Tarasoff或者她的父母注意。虽然精神病医生Dr.Moore建议暂时限制Prosenjit poddar的人身自由,但是Prosenjit poddar向保卫部门保证其将不会杀害Tarasoff,并将离她远远的。因此校保卫部门认定Prosenjit poddar会自己控制自己的行为,就把Prosenjit poddar释放了。两个月后当得知Tarasoff已经回家时,Prosenjit poddar冲到她的家里,用枪打伤她并随后用菜刀把她活活砍死。加州法院认为在本案中Jaffee原则并不适用,由于医生与病人间的特殊关系,医生更了解病人的内心想法,医生可能应承担某些特殊义务。特别是当医生凭自己的职业经验认定病人将给第三人带来严重的暴力伤害时,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去阻止病人的计划并保护目标第三人。Tarasoff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判例,因为该案例确立了医生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又称Tarasoff规则,这是对Jaffee原则的第一次突破。

(二)对Jaffee原则的第二次突破——危险病人例外规则

自从最高法院对Jaffee案作出了判决,已经有三个巡回法院针对在刑事案件中是否适用“危险病人例外规则”进行了判决,特别对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这一例外规则各持己见。

Glass案是Jaffee案之后的又一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精神病人Glass告诉其医生Dr.Darbe他准备杀死美国总统Bill Clinton和第一夫人Hiary,原告美国政府认为Dr.Darbe已经确认Glass对美国总统构成了巨大威胁,并且这种确认是合理的、客观的。但双方对是否应该允许医生Dr.Darbe在法庭上作证争议较大。法院就此判决:当一个有很长精神病史的患者(如Glass)构成对第三方的严重威胁时,医生有义务对病人的某些信息作证,而不能仅仅关注被告人隐私的保护[3](P393)。

Glass案发生后的第三年,第六巡回法院对Hayes一案进行了判决。本案中,Hayes是一个邮政工作人员,患有压抑症或者严重精神分裂,曾在一个精神病医院治疗,期间曾经告诉Dr.Hansen他想杀害他的上司。出院后不久,Hayes又在这一个医院治疗,并告诉其他的医生他准备杀死他的上司。其中Dr.Radford警告Hayes他,有人会把杀人的信息透露出去,但实际上根本没有人将此信息透露出去。Hayes根本不为所动,后来甚至告诉Van Dyke他已经制定了详细的杀人计划。Van Dyke随即就把有关信息透露给了Hayes的上司。区法院认为Hayes对医师Van Dyke的谈话内容并不受Jaffee原则的保护,因为其谈话内容构成了对第三方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威胁。但在上诉中第六巡回法院否定了区法院的做法,认为在刑事案件中绝对不能适用所谓的“危险病人”例外规则,必须将医生对目标伤害人的保护义务与医生在法庭上作证的行为区别开来。

接下来的著名案例是Chase案①Chase还有严重的易怒症、狂躁症和抑郁症,从1997年一直接受Dieter医生的诊疗。在1994年8月,Chase向Dieter医生出示了一本小册子,上面详细记载了一些人的姓名、住址和社会保障等个人信息,其中包括两名FBI成员(正在调查一些关于Chase的一些举报),Chase告诉Dieter他打算杀死这些人,Dieter告诉Chase如果他真的打算杀人,则自己将告诉警方和目标受害人。1999年12月18号Chase电话告知Dieter,他刚刚和妻子大吵一架,感到非常绝望,并说自己已买了生命保险。Dieter医生十分震惊,并在同事的建议下报了警。后来FBI要求Dieter提供Chase的相关信息,并把下次诊疗的情况报告FBI。下次诊疗时,Chase果然又旧话重提,Dieter警告他将把信息透露给警方。不久FBI凭Dieter提供的信息取得了合法的搜查证,Chase以企图谋杀FBI人员遭到起诉此案中区法院的态度与其上诉法院即第九巡回法院的态度同样截然相反。区法院认为Jaffee原则在本案中是不适用的。首先Chase的杀人威胁十分严重;其次,让医生披露相关信息是避免对第三人伤害的惟一合理选择。而在上诉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危险病人”例外根本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医生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泄露病人的私密,但这不能等同于允许医生在法庭上作证[4]。

三、对于是否承认“危险病人例外规则”的争议

(一)争议焦点之一

反对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危险病人”例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一例外并不能实现初衷——对目标受害人的保护。在反对者看来,“危险病人”例外必须在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全部出现以后才能使用:病人即将开始实施其杀人计划;精神病医生已经履行了其保护目标第三人的义务。这些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民事拘留等措施只具有暂时性;其次,精神病人对第三人构成的危险往往具有持续性。

(二)争议焦点之二

反对派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危险病人”例外将会破坏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友好与信任关系,从而使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成为不可能。这种观点似乎低估了让医生在民事程序中作证对医患信赖关系的影响,研究表明其同样会对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带来严重影响,构成了对病人的背叛,病人将不会对医生有任何的信任感了,因此允许医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证却不允许其在刑事案件中作证上没有依据。

(三)争议焦点之三

拒绝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危险病人”例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大部分州并不存在类似的例外规定。比如第六巡回法院认为只有加州存在类似例外,在Chase案的上诉中,第九巡回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实际上这种理由在任何新规则诞生时总会出现,当年在Tarasoff案发生时,加州最高法院判定精神病医生对第三人有保护义务时也受到类似观点的反对。那时加州法院还很孤立,但是现在许多州的法院均要求精神病医生对目标受害人承担保护义务。

四、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遗留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承认精神病医生等特殊职业的拒证特权,而是要求所有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际中的操作困难。如何在病人隐私和第三者安全之间进行最优化处理,笔者认为美国法上的“危险病人例外规则”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即首先应当勇敢承认精神病医生的作证豁免权[5];同时明确在特殊的条件下可以要求精神病医生作证,但是必须对这种条件作出十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其免于作证的权利称为一纸具文。但是“危险病人”例外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仍有几个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法庭应允许医生对病人的私密性陈述作证?二是医生作证的范围有没有限制?三是否只要医生主观上认定病人对第三人构成严重危险就可以适用“危险病人”例外?医生的认定是否合理,客观的标准是什么?这其实也是“危险病人”例外适用条件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其适用条件如下:第一,病人的威胁指向特定的某人或者某些人。保护目标受害人是承认“危险病人”例外的主要依据所在,当然适用的前提是病人的威胁行为应该是指向特定的第三人。但是,不知道受害人的名字并不排除适用这一例外的可能性。第二,医生认为病人对目标受害人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必须有合理的依据。为了防止滥用“危险病人”例外,必须要求有迫在眉睫的客观危险存在。笔者认为法院在医生是否合理客观地相信存在紧迫的危险应该考虑以下因素:医生是否相信第一次发出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或精神病医生所知晓的病人的后续性陈述是否使最初的陈述更加严重、更加紧迫。第三,精神病医生警告过病人,他将把病人的杀人计划透露出去或将出庭作证。为了尽力维护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法院要求医生必须首先警告患者他可能会把患者的杀人信息透露出去,才允许医生在法庭上作证。第四,精神病医生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合理方案。为了防止病人的隐私被不必要的人泄露,在有其他方式可以规避危险的情形,法院不应该允许医生在法庭上作证。但对这一限制也应该加以限制,即不应该要求没有其他任何方式可供选择,不管是否合理。第六和第九巡回法院(在ChaseⅠ案中)均认为只有揭露病人的陈述构成病人对他人伤害的惟一选择才可以适用“危险病人”例外。第五,在以上四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法庭应该限制医生作证的范围,以免不必要地侵犯病人隐私。

一般来说,法院应该允许医生对下列内容作证:在医生作出明确的警告后,病人做的威胁性陈述;能够说明病人对目标受害人构成急迫危险的病人陈述。这种限制使控诉方获得证明案件的必要证据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病人隐私的侵犯。法院应该限制允许医生提供证言揭露病人隐私的程度,尤其应当明确只能就与本案有直接相关的事实作证。如果对某些陈述是否与本案相关难以确定,则法官应当倾向于病人隐私利益的保护,不允许医生就此陈述作证。

[1]诺曼·M.嘉兰,吉尔伯特·B.斯达克.执法人员刑事证据教程[M],但彦铮,等,译.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7.

[2]曾赟,周胜蛟.试论刑事诉讼中“作证豁免制度”[J].当代法学,2001,(6).

[3]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4]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J].外国法译评,1999,(4).

[5]毕海毅.英国证人制度浅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8,(3).

Abstract:Psychiatrists often possess much privacy of mental patients,which should be respected carefully,because the safe communication between psychiatrists and patients is significant in curing diseases..But if some dangerous mental patients attempt to attack a third party,do psychiatrists have the duty to inform?do psychiatrists have the duty to testify in criminal proceedings?How to balance between these two points above?The exception principle of dangerous patient in American law just focuses on those questions above.This principle sheds a light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vilege of being exempt from testifying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Dangerous patient;The duty to keep secret;The duty to inform

(责任编辑:宋孝忠)

The Exception Principle of Dangerous Patients in American Law——centering on the privilege of refusing to testify of psychiatrists

ZHANG Yong
(Henan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450002,China)

D916.5

A

1008—4444(2010)03—0114—03

2010-04-20

张 永(1982—),男,河南永城人,河南警察学院治安系教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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