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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

2010-04-07

关键词:农民工城乡

江 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农民工问题与和谐社会构建

江 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分立制度等因素影响,当前农民工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着力点。

农民工;二元结构;和谐社会

农民工是指在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他们户籍在农村,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受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传统户籍制度等因素影响,农民工当前面临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并由此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着力点。只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有希望。

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

农民工问题,是指农民进城从事非农工作,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产生的诸如工资偏低,被拖欠克扣现象严重;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培训,文化、专业技能水平不高;缺乏社会保障,抵御风险能力差;信息不畅,就业盲目性大;子女上学难,生活居住条件差;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一系列问题[1](P2)。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学认为,和谐社会就是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社会,全体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优状态下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3]。农民工问题是涉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和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对此我们不可小视,必须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1](P2)。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着力点。只有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才能保持社会稳定,才能调动2.3亿农民工乃至9亿农民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早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途径与措施

农民工问题究其原因都是由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分立制度带来的制度性、法律性、政策性、观念性和管理体制障碍等引发的[4]。解决农民工问题就需要从取消城乡二元结构、改革户籍制度入手,通过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扫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各种障碍,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为农民工就业生活与发展提供保障,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使农民工工作生活更有尊严、更幸福。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平等权法律实现机制

修改《宪法》,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5]。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是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允许农民工将户口落在就业所在城市,并成为其市民。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1](P3),建立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受侵害后的法律救助制度和诉讼仲裁费用的减免制度,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保障农民工就业平等权不受侵害。

(二)改革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把农民工的就业、生活与发展纳入城市政府管理服务体系、政绩考核体系和城市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供求预警机制,加强农民工流向引导,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作用。为农民工开放城市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子女与城市职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探索多渠道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把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做好农民工疾病防控、子女免疫和计划生育等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将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三)健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社会保障的缺失给农民工当前和未来工作、生活与发展留下了较大隐患,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健全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途径。根据我国国情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在于失业、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可尝试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所有使用农民工的单位都必须给农民工办理失业、工伤、医疗与养老保险,工伤风险程度高的企业要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应投入一定基金用于支持农民工社保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农民工个人应按年或月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社保基金。国家应统一制定农民工跨地区、跨省转移衔接与结算等办法,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要以适应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的特点,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四)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造成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工作时间长、同工不同酬、安全没保障、女工特殊权益受侵害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范的用工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法规,从制度与政策上规范用工行为,是保证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保障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途径和措施。解决上述农民工问题:一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1](P4),依法制裁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二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支付延时和加班工资,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和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三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厉惩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四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实行专门培训和持证上岗,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权益,依法追究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五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P6)。

(五)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既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任务。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二是城乡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民工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用工信息网络平台、用工洽谈场所和农民工信息库。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1](P8)。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介、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培训责任及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1](P9)。四是城乡农民工就业服务机构都应建立城镇用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积极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避免因农民工无序流动给交通带来压力、给农民工带来损失。五是新农村建设给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机会,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当地劳动力资源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六)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

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不仅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而且影响着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需要提高农民工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提高农民工素质,农民工就业、生活与发展需要提高素质,党和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过程中要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认真组织好农民工就业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使他们都有一技或多技专业特长,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1](P17);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农民工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1](P17)。只有广大农民工日子过好了,素质提高了,社会和谐因素多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才会牢固。

农民工问题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政治的,也有经济的;有体制上的,也有机制上的;有突发的,有也有历史形成的。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工程[6],既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党和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倍加重视、共同努力。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才能使这一宏伟目标变成现实;只有广大人民群众不断从和谐社会建设中得到实惠,才能使和谐社会建设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我们深信,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必将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早日实现。

[1]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陈朝阳.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党政干部论坛,2006,(2).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4]柯健.创新农民工就业的制度与模式研究[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56).

[5]喻名锋,曹兴华.我国进城农民工就业平等权实现机制研究[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4).

[6]蒋成凤,李德.关注城市农民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Abstract:The peasant laborer problem is very prominent because of the factors of Chinese urban and rural dual structure and the household register separation system.It is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To Solve the peasant laborer problem is the strategic mission of consturcting Chinese characteristic socialism and the objective request and key point of constructing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Peasant Laborers;Dual structure;Harmonious society

(责任编辑:王 晶)

The Problem of Peasant-workers and the Constur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JIANG Yu
(He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Zhengzhou 450002,China)

F323.6

A

1008—4444(2010)03—0042—03

2010-04-16

江 瑜(1983—),女,河南郑州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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