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2010-04-07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案例:A公司招用李某为总工程师并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期间,李某又兼职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A公司了解这一情况后也没有任何反应,以为只要不影响本公司工作也就听其自然了。有一天,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李某去帮忙,而就在李某去帮忙的这几天,刚好A公司产品质量也发生了问题,A公司跟李某多次联系均联系不上,由此造成了A公司产品大量报废和严重的经济损失。鉴此,A公司提出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A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A公司与总工程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又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这对于A公司来说是不容许的,但考虑到李某在公司的地位比较特殊,因此也就听之任之,以为李某会处理好两者关系。但意想不到的是,当A公司碰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刚好B公司也碰到了产品质量问题,而且A公司跟李某多次联系均联系不上,由此使A公司产品大量报废和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此,A公司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