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债权折抵工资
2010-04-07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
湖南农业 2010年4期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13000)% 张 勇
问: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我无关。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读者:余新胜
答:你有权直接要求李某向你清偿欠款。首先,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李某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对李某享有要求清偿并获得欠款的权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你,即第三人,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其次,你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一方面,《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另一方面,《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惟一条件,而你与公司的转让已经告知了李某。再次,李某必须对你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它相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义务。你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成为李某的债权人,李某必须向你履行其本来对于公司的义务。最后,如果李某一意孤行,你可以以债权转移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