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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
——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2010-04-07潘剑锋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商法隐私权

潘剑锋 龚 晨

(湖南科技学院 宣传部,湖南 永州 425100)

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
——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潘剑锋 龚 晨

(湖南科技学院 宣传部,湖南 永州 425100)

《民商法专题研究》一书新颖之处和亮点有以下几点:一即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应当构建二元以上土地所有制,同时在二元以上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级差所有制;二是中国农民应当享受轻税少税的优惠并逐步过渡到无税;三是法人应具备独立完整的人格权,四是要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宪法和民法等基本法律中加以保护。

民商法;民商法学;中国土地所有权改革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社会科学关于规范化与本土化的深入思考和热烈争论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以其独特的敏锐向法学界甚至是整个学界提出了一个现实而尖锐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即我们究竟贡献了什么?当然,这里的贡献不是指对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的贡献,而是指对学术和思想的贡献,换而言之,是一种文化文明和人类生活方式的贡献,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贡献。

“什么是你的贡献”是对全体学术人的直白追问,也是对全体民商法学人责任考察。毫无疑问,民商法学在当今中国法学界是一门“显学”,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各种民商事法律法规不断颁行……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日,民商法如何发展,如何在现有基础之上大胆借鉴吸收外来优秀法律文化向前独立发展,是一个事关全体民商法学人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可以说,如何看待和认识民商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势必影响中国民商法的未来发展方向。院长佘国华教授的《民商法专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方向和思考范畴,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思考回答了“什么是你的贡献”这一问题。

《民商法专题研究》是作者思想和学术成熟期的作品。全书共分11章,即分11个专题,着重论述了中国土地所有权 改革、农民税负、法人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物业管理、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登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用权、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等问题。运用历史研究法、比较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对所论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分析归纳总结,并在每章最后一节中提出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意见和建议。该书新颖之处和亮点有以下几点:一即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应当构建二元以上土地所有制,同时在二元以上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级差所有制;二是中国农民应当享受轻税少税的优惠并逐步过渡到无税;三是法人应具备独立完整的人格权,四是要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宪法和民法等基本法律中加以保护。

正如作者说到,在以“土地制度改革”为主题的研究中,对土地所有制和所有权的研究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大部分学者的研究集中在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上,或者是如何进一步明晰二元土地制度的产权,很少有人涉及二元以上土地所有制与所有权问题,所以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进行彻底改革。作者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了评析,认为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法定权利主体的多层级性和不确定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权限不分,易引发公共危机和社会危机。因此作者旗帜鲜明地指出,土地是国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样也可以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与发展的二元以上土地所有制,并且在二元以上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实行土地级差所有制,“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建立健全土地评估机制和土地流转市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帕累托效用……”这种“二元以上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土地级差所有制”为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构建了立体的制度体系,能有效矫正现在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其意义不言而喻。

该书的第二章分析探讨了我国农民税负问题。作者在文中对农民税负作了精辟的论述:农民税负是一个既涉及政治、经济,又涉及主观心理感受的特定概念,是农民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支出与收入的比例关系,其内涵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大类。这一表述既表达了农民对税负的复杂心态,也表明了农民税负的特征。在介绍国外涉农税负的同时,分析了我国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税负的新特点及原因,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以法律形式将“农民无税”肯定下来,逐步将农业收入纳入所得税的范畴,并开征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减轻农民显性税负的同时切实减轻农民的隐性税负,真正减轻农民负担。

至于法人人格权的这一问题,我国学界还存在分歧。我国民法典正在起草过程中,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问题在学术界展开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形成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观点。许多学者始终反对法人具有人格权,但不可否认,在现代民商法领域中,自然人和法人并列为两大民事主体,法人人格权与法人财产权同等重要,它表现为法人的独立主体资格,标志着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并体现了一定的社会权益。作者对法人人格权持支持态度,批判了持否定说观点的逻辑混乱:“法人的人格权在法律未被确认之前,并不是不存在,而是未被法律所确认……法人的具体人格权……会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具体人格权。”作者进一步强调,法人除了具有具体人格权以外,还应具有一般人格权。这一观点体现了作者对法人人格保护的深思熟虑,也体现了作者的博学睿智。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尊严和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还不高,有些人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也还不够,所以侵权纠纷时有发生。作者在书中用了大量篇幅来论述了隐私权问题。作者关于隐私权的论证,是从介绍隐私和隐私权的发展史开始的,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平行于名誉权的独立人格权,这与我国传统的司法实践将隐私权视为名誉权的一项子权利的观点不同。隐私的界定和内涵以及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而学者对隐私权的内涵界定也有不同的看法,其分歧主要表现在关于隐私权的主体和内容方面。作者认为隐私没有正面和负面之分,反映的只是私人的事务和信息受法律保护下不受干涉的范围和状态;隐私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有积极权能,也有消极权能,并在不断发展。作者在书中对隐私权的新发展做了深入的分析,指出须将隐私权置于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予以保护,为今后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引。

通览全书,我们能获得一种直观的感触:从某种意义上说,民商法是最具活力的法律部门,它内容丰富,博大精深,且有着易于证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它的这种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不是来源于法律规范的直接演绎,也不是源于纯粹的国家强制力,而是源自于人们日常的生活习惯,根植于人们历史文化和实践经验,得益于人们普遍遵行和自觉维护。这也正是作者多年来研究民商法的心得,是作者最热切希望告知读者的:中国的民商法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实践,并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因为我们的法律首先和最主要规范和服务的是中国人,是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而不是美国人、德国人、英国人、日本人。

纵观全书,这是一部民商法问题研究力作,内容翔实,引文丰富,逻辑严谨,是作者在民商法研究领域独特观点的代表作,是作者多年来潜心民商法研究的结晶,无不体现出作者对民商法前沿问题与热点问题的理论思考和现实关注。正是这种广阔独特的视野和深切的现实关怀,使得该书的内容摆脱了从概念到概念、理论到理论的论述,而充满了对社会的洞察力和预见力,提出了自己见解独特创新之看法。如该书明确指出,中国应该确立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中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要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应设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赔偿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等等。在这本书中,我们很难找到那些政治性的、意识形态的、晦涩拗口的所谓理论性言论和深奥难懂的专业性命题,有的只是易懂通俗的语言和深入浅出的分析,就像一位孜孜不倦的布道者在传播法律的精义。这部书的另外一个突出的贡献,在于它在一些局部问题和个案研究方面,表现的非常精彩。我们不是这方面的行家,不可能举出很多例子,但是,初步的感觉是由于上述的大框架,这些热点专题的选择使得他的很多具体环节的论述很大气,切入点也很自然和开阔,与一些专门的学问家的论述路径完全不一样。

新中国民商法学在短短的60多年里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进程,其进步是有目共睹、令人欣慰的。这正是有赖于许多耐于寂寞甘于平凡的民商法学者的不懈努力和殚精竭虑。身为一校之长,作者在处理大堆行政事务的同时,能够潜心研究学术,多年来苦心孤诣,心无旁鹜的以法律为伴,笔耕不辍,确实令人钦佩和尊敬。在中国民商法研究蓬勃发展的今天,细读佘国华教授的《民商法专题研究》一书无疑给人以深深启发。

(责任编校:张京华)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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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0)05-0220-02

2010-03-01

潘剑锋(1968-),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科技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养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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