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对战争及武装冲突的制约
2010-04-07李玮羿
易 波,李玮羿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论国际法对战争及武装冲突的制约
易 波,李玮羿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国际法中的战争法的基本原则有;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别原则;“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的原则;条约无规定的情况不解除当事国义务的原则。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面临新的挑战。各国家对国际法的自觉遵守是对国际法约束力的挑战之一。新型战争武器的使用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军事技术的发展使得人道主义弱化,战争灾难加剧。
国际法;战争;武装冲突;约束力
国际法之所以能够发挥其作用,主要取决于各个主权国家的自觉遵守。制定国际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战争的发生,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1]。然而近代以来发生的几次大的战争以及美军虐俘事件都对国际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从而导致一些人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制约作用。随着国际政治的不断发展,国际法从近代的承认战争自由到近代后期对战争逐步限制,再发展到现代国际法基本否定战争,国际法对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制约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战争产生的国际政治基础并没有消除,各主权国家也都没有放弃依靠武力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重要手段。一些霸权主义国家也企图采取战争的手段来达到国家的某些政治军事目的,因此国际法对战争及武装冲突的制约作用仍然面临很大挑战。
一 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要分析国际法的地位及其作用,首先要了解国际法的定义。有关国际法的定义,世界各国学者并没有统一定论,但得到各学者、专家普遍共识的是:都承认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这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说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二是体现出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与国内法又有本质的区别,那就是国内法有强有力的执法机关,而国际法则没有,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其制定主要是各主权国家以协定的方式完成的而其执行主要依靠各个主权国家的自觉遵守。由上述国际法的特征可以看出,国际法作为一种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法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有哪个国家违反国际法,违法者则同样应当负法律责任且有可能面临国际制裁。虽然从某些角度来看,国际法的国际制裁能力有限,但随着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的加深以及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加强,国际法得以执行的途径和保障措施已经发挥了越来越有效的作用,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也得到了越来越强有效的保障[2]。国际法是保证国家之间平等地位以及维持国际社会有序的重要依据,其制定体现了各个主权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表现了各个国家自愿遵守共同协议的意愿,国家有义务遵守国际法。一个有序的国际社会和合理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规则对每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这个大家庭中的生存和发展来说都是有益的,因此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在维护正常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等秩序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且其影响力正日渐显著。即使有违反国际法的现象发生,也可以通过国际法主体单独或集体实施制裁,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主体采用单独或集体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的方式对某些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个体实施制裁的事例也屡见不鲜,这正好可以说明国际法在维护国际正常秩序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 国际法对战争与武装冲突的规定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人类相互依存感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都意识到使用战争手段的巨大危害。由此国际社会不断制定、补充和完善对战争和武装冲突加以限制和约束的国际公约、条约及其他准则,而这一系列对战争与武装冲突加以限制和约束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准则等则构成了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其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法律原则等等,因此这些法律法规是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各交战国或冲突方应当遵守的。国际法中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是成文法,它是以创始及后来补充修订的国际条约等国际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与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战争法可以说是国际法各部门中编纂最发达的一个,它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军事科技的进步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国际习惯的形式存在的,19世纪中叶以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才开始正式编纂的过程。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主要分为两大体系: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海牙公约体系以海牙公约为主,主要是由有关禁止或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法规组成;日内瓦公约体系则是由以日内瓦公约为主的关于保护不参加战争的平民和战争受害者的人道主义法律。战争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有关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如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开始、进行或结束,有关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制度;二是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主要包括对作战手段和方式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对战时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保护;三是对战争罪犯的惩罚[3]。
战争法对战争和武装冲突时的战争手段和方法进行了限制,这也就形成了战争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限制原则
即对交战方和冲突方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禁止使用不计后果的和方法,禁止使用具有极强杀伤力的武器等。
(二)比例原则
作战的目的在于削弱敌方军事力量,因此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应当与最早的、直接的军事目的成正比,而禁止使用造成过度伤害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三)区别原则
即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应当区别对待武装部队与平民、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以及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等。对平民以及民用物体应予以保护,不得将其作为军事目标予以军事打击而避免滥杀无辜;对战争受难者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对作战人员,也应采取适当作战方法。
(四)“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的原则
交战国和冲突方不能以“军事必要”为借口,而解除其承担国际法中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相关协议、法律、法规的义务。
(五)条约无规定的情况不解除当事国义务的原则
对于交战方和冲突方在交战时若遇到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情况时,交战方和冲突方仍应当遵守战争法的规定,不能为所欲为。
随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逐步完善,它还对作战手段和方法做了具体详细的明文规定,如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禁止使用核武器等。其中国际人道主义法也成为了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德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伤病员的待遇、战俘待遇以及保护平民做出了具体规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国际法并没有绝对禁止使用武力。在当代,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使用武力是合法而没有争议的:一是国家行使自卫权反对外来侵略行为;二是按照集体安全原则,在联合国授权下使用多国武力。但是这些规定只能最为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绝对不能将其看作是发动战争的国际法依据。
三 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面临新的挑战
(一)各国家对国际法的自觉遵守是对国际法约束力的挑战之一
由于国际法缺少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导致许多人认为国际法是缺少强制力的“软法”。“软法”的特征是国际法区别于国内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国际法有其判断标准和裁决体制,但其评判和裁决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构,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力实际上主要依靠于对违反法律的国家采取道德谴责的方式,尤其是对一些大国强国而言国际法对战争的约束力更加显得虚弱。这在近几次战争中均可以体现出来,2003年美军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则是鲜明的例子,美军联盟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既是对联合国权威的挑战也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挑战。因此判断一场战争是否正义,战争行为是自卫行为还是侵略行为都应当由联合国安理会来做出评判,任何国家不能凭借大国军事强权为非法的战争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随意发动战争。美国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之下,绕过安理会发动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战争显然是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它既是对国际法的挑战也是对联合国权威的挑战。
(二)新型战争武器的使用脱离了法律的约束
现代战争已经步入了信息化战争时代,一系列高科技军事技术的应用使得现代战争与传统战争有了明显的区别。而因为现在的战争法大多是对机械化战争的规定,并没有对一些新的战争手段和技术进行限制,国际法的相对滞后性使得国际法对战争的制约能力受到了新的挑战。
在最近几次应用高科技的局部战争中,虽然所有参战国都宣称自己始终恪守战争法的规则绝没有违反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规定,但某些军事强国却在交战时使用了一些与战争法的法律精神相违背却又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军事高科技成果。例如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军使用了石墨纤维子母弹来攻击南联盟的供电系统,造成了包括平民设施在内的大面积停电;而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美军联盟大面积使用集束炸弹、贫铀弹等高科技军事技术,这不但给无辜的老百姓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也给参战者带来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4]。这些高科技军事技术的应用都使得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在实际运用中遇到许多模糊和未知的领域,同时这也让一些战争制造者钻了法律的空子,因此有必要尽快对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否则将使其适用性、约束力受到极大挑战。
(三)军事技术的发展使得人道主义弱化,战争灾难加剧
首先,战争法对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伤害。而由于新技术军事武器的使用导致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对战争手段和方法方面的限制出现了空白,因而弱化了战争法对人道主义保护的要求,且近几次战争中许多作战手段都严重违反了战争法所规定的区别原则和比例原则。其次,信息作战是现代战争采取的主要作战手段之一,而信息作战的最大特点在于军民目标趋于模糊。现行战争法在信息战争中如何区别军民目标上出现的空白,使得战争法的区别原则难以遵守。例如美军在几次高科技战争中都轰炸了敌方的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转播站等信息系统枢纽,这一特点在伊拉克战争中尤为得到体现。再者,由于大家都明白信息技术已经成为高科技战争的核心技术,谁掌握了信息控制权就相当于掌握了战争的决定性优势,从而使得现代战争的打击对象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传统的战争以消灭敌方的军事力量和军备物资为主要目标,而现代战争通过重点打击敌人的信息系统枢纽,从整体结构上破坏敌人的整个军事指挥控制系统,并摧毁敌方的主要经济设施,从而达到最终推翻其国家体系的目标。这在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及伊拉克战争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种非传统意义上的全方位打击违反了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的限定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区别原则等多项原则,而现行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对其限制显得非常无力[5]。
现代高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诸多益处,但同时高科技的不慎使用也会给人类带来不可估计的灾难,战争技术的进步、战争手段的多样性以及现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滞后都使得国际法面临巨大的挑战,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规,加强其有效约束力已经成为亟待国际社会共同解决的国际性难题。
通过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从而最终完全消除战争,只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完美理想。国际法本身并不能消除战争,它只能尽量减少战争发生的可能,以及限制作战手段和方式从而尽可能降低战争所造成的伤害。国际法在对非理性战争的限制方面以及避免大规模的世界战争爆发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较之日新月异的军事技术而言是相对滞后的,且随着现代战争的高科技化、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现代战争正逐步突破传统战争法对战争的限制,各主权国家也仍然将战争手段作为国家政策之一,战争发生的国际政治基础并没有消除。因此我们对国际法在制约战争方面发挥的作用应当有理性的认识,既应看到其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应认识其存在的不足,这就需要世界各国共同遵守和维持国际公共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共同维护人类生活的这个大家庭。
[1]刘健.国际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2]薛朝晖.从伊拉克战争谈国际法面临的新挑战[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17-18.
[3]马旭.战争与国际法[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4):32-34.
[4]陈文学.国际法对战争及使用的规范[J].中山大学学报,2005(6):25-27.
[5]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
(责任编校:松仁)
On Constrai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gainst Wars and Armed Conflicts
YI Bo,LI Wei-yi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China)
The principle of war law of international laws includes:constraining one;rate one;distinction one;the principle which the duty of war country is not dissolved because of“military necessity;the principle which the duty of war country is not dissolved because of no regulation pact.The constraint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the war faces new challenges.That each country is conscious to obey international laws is a challenge of the constraining power of international laws.Using new type war weapons get rid of law constraining.The development of military skill make humanism weaken and war disasters become heavier.
international law;war;armed conflicts;constraining power
D99
A
1673-0712(2010)06-0020-03
2010-10-17.
易 波(1980— ),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学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李玮羿(1986— ),女,湖南郴州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