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整体正义与公民个体正义的统一
——关于柏拉图《理想国》中正义思想的解读
2010-04-06宁乐锋
宁乐锋
(云南财经大学 社科部,云南 昆明 650221)
何谓正义,是人类生来具有而不断探寻的问题,是对政治生活进行规范性反思与分析的政治哲学的永恒话题。一定意义上讲,对于何谓正义问题的认知映照着现实之中人的生存境遇。麦金太尔指出,“当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誊为政治生活的首要德性时,他这样说就是指出,一个对正义概念没有实际一致看法的共同体,必将缺乏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必要基础。这种基础的缺乏也将危及我们自己的社会”[1]308。与此相似,奥特弗利德·赫费言道:“有了政治的正义性观念就可以对法律和政治制度进行道德的批判。”[2]1从他们的言论中,正义之重要性可窥见一斑。追溯政治哲学的历史,对正义作系统阐述的第一位政治哲学家是柏拉图。他的正义思想堪称西方正义理论的源泉,对西方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对此,波普尔说:“柏拉图著作的影响(无论好坏)是不可估量的。可以说,西方思想不是柏拉图哲学的就是反柏拉图哲学的,但很少是非柏拉图哲学的。”[3]144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主要体现于其代表著作《理想国》一书中,该书围绕着正义问题进行讨论,所有内容都是对正义问题的展开。解读《理想国》中的正义思想既有助于深层理解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也有助于深层理解政治哲学史上的正义思想对柏拉图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一、对既有正义思想的批判
在柏拉图之前,一些思想家对正义问题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只不过他们对正义的认识只停留于感性认知的层面,也不系统。柏拉图对当时比较常见的几种正义观念进行了分析性批判,并以此为基础,把对正义的认知提升到理性的层面。
1.正义不是“有话实说”、“ 有债照还”
针对以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为代表的正义就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的观点,柏拉图作了反驳。他认为这种正义只是日常生活中某一情形下的正义行为,而不是正义的定义。“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有时是正义的,而有时是不正义的”,也就是说,“有话实说,有债照还”并不具有普遍性,而是具有情境性。“譬如说,你的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任何人都会说不能还给他。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情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4]6“如果双方是朋友,又,如果把钱归还原主,对收方或还方是有害的,这就不算是还债了。”[4]7而如果债主是敌人,那会造成对敌人的帮助,“敌人对敌人所欠的无非是恶,因为这才是恰如其分的”[4]7,还债于敌人是不正义的。在柏拉图看来,“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是人们交往的常识性原则,是源于日常生活而对“什么是正义”做出的感性判断,此类行为不能永远是正义的。
2.正义不是“把善给予朋友,把恶给予敌人”
玻勒马霍斯认为:“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4]8“把善给予友人”的典型是医生把医疗技术给予病人,舵手对付航海风浪维护同船人的平安;“把恶给予敌人”是在战争中联友而攻敌的时候。柏拉图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1)以上情况可能导致医生在没有病人的时候、舵手在没有航海的时候、不打仗的时候,正义成为无用的东西,会造成“正义平时在满足什么需要,获得什么好处上是有用的”[4]9与“正义仅仅对于无用的东西才是有用的,那么正义也没什么了不起了”[4]11的难题。(2)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辨别真正的朋友与敌人十分困难。“你所谓的朋友是指那些看上去好的人呢,还是那些实际上真正是好的人呢?你所谓的敌人是指那些看上去坏的人呢,还是指那些看上去不坏,其实是真的坏人呢?”[4]12对于那些不识好歹的人来说,若他们的一些朋友是坏人,一些敌人是好人,那么,伤害他们的朋友,帮助他们的敌人反而是正义的。“假使朋友真是好人,当待之以善,假如敌人真是坏人,当待之以恶,这才算正义。”[4]13把好人当坏人、把朋友当敌人的情况会经常发生,这就必然会造成帮助坏人、危害好人的局面。只有基于对何谓好人、何谓坏人、好与坏的相对性与决定性的准确认知为前提,才能判断关于此的正义与否。(3)“人受了伤害变得更不正义,这也是不能否认的了。”[4]14正如“发冷不是热的功能,而是和热相反的事物的功能”一样,“伤害不是好人的功能,而是和好人相反的人的功能”[4]14,“伤害朋友或任何人不是正义者的功能,而是和正义者相反的人的功能,是不正义者的功能”[4]15。柏拉图由此推理得出:“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4]15
3.正义不是“强者的利益”
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以此类推。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因此,我的意思是,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当然有权,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4]19针对这种正义观,柏拉图作了如下批判:(1)正义可能是强者的利益,也可能是对强者的损害,因为,“正义有时是不利于统治者,即强者的,统治者无意之中也会规定出对自己有害的办法来的”[4]20,这种情况可能出现于对事实情景出现错误判断之时。如果遵照统治者所规定的办法去做是正义的,那么弱者遵照强者规定的有害于强者的方法去做,这就是弱者受命去做不利于强者之事。(2)“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的。”[4]24正如一位医生行医不会只图赚钱而不顾及病人的身体,一位舵手不会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照顾他部下水手们的利益,而“在任何一个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4]25,“任何统治者当他真是统治者的时候,不论他照管的是公事还是私事,他总是要为他照管的人着想的”[4]28。统治者应为之事不能仅仅出于自身的私利。
二、国家整体正义与公民个体正义的内在统一
在对流行的几种正义观作了批判性分析之后,针对阿得曼托斯的诘难——“我请你在辩论中不仅要证明正义高于不正义:你要证明二者本身各是什么?它们对于其所有者各起了什么广泛深入的作用,使得前者成其为善,后者成其为恶——不管神与人是否觉察。”[4]56——柏拉图以国家整体正义与公民个体正义的统一建构了自己的正义观念。
国家正义与公民正义都要以正义理念为摹本和目标,正义理念赋予了国家正义和公民正义在根据、实质、标准、发展和归宿上的统一性,决定了它们可以而且应该是一致的。正义理念是它们共同的发展方向和最终归宿,也是衡量它们的唯一尺度。从形式上看,国家正义与公民正义是两个正义,有个人的正义,也有整个城邦的正义,一个城邦的正义比一个个人的正义大,然而,两种形式上存在差异的正义在实质上是一致与统一的。只不过是形式的差异可以使得正义进行区分,但对一种正义的认知映照对另一种正义的认知,所以“让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4]57。
柏拉图指出,“在我看来,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因此,“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请许多人住在一起……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作城邦”。[4]58国家的产生,归根到底是由于人的非自足性。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人和人必然会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共同体,即城邦。“只要每个人在恰当的时候干适合他性格的工作,放弃其他的事情,专搞一行,这样就会每种东西都生产得又多又好。”[4]60在国家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工,履行一种特定的职能。“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得最糟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义。”[4]133
国家是建立在分工的基础之上的统治者、辅助者和各具技艺的各种工匠、农民、商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每个人天赋适合做什么,就应派给他什么任务,以便大家各就各业,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于是整个城邦成为统一的一个而不是分裂的多个。”[4]138“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某条原则就是正义。……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4]154城邦统治者应具有知识,考虑整个国家大事,对国家事务进行谋划安排;城邦护卫者是统治者的辅助者,他们是被选拔出来的专门从事战争、保卫城邦的人;各种工匠从事自己的手艺工作,农夫种地,商人贸易。“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4]155各自做自然所赋予的事情,各自安分守己,便具有了正义之局面与正义之国度,这是正义理念的体现。“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打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4]156“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4]172
在柏拉图看来,公民的正义与国家的正义是一致的。“个人的智慧和国家的智慧是同一的智慧,使个人得到智慧之名的品质和使国家得到智慧之名的品质是同一品质”,“个人的勇敢和国家的勇敢是同一勇敢,使个人得到勇敢之名的品质和使国家得到勇敢之名的品质是同一品质,并且在其他所有美德方面个人和国家也都有这种关系”。[4]168在国家里存在的东西在每一个个人的灵魂里也存在着,且数目相同。国家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是缩小了的国家。
柏拉图认为,一个人的灵魂有三个组成部分:用以思考和推理的理智,“它被假定为是这个个人身上的懂得这三部分(指理智、激情和欲望)各自利益也懂得这三个部分的共同利益的——而称他为智慧的”;“理智的天然辅助者”——激情,“如果一个人的激情无论在快乐还是在苦恼中都保持不忘理智所教给的关于什么应该惧怕、什么不应该惧怕的信条,那么,我们就因他的激情部分而称每个这样的人为勇敢的人”[4]170;使人感受到爱、饿、渴的欲望。人的理智体现出智慧,类似于城邦的统治者,是为整个城邦的利益而谋划的,它在个人灵魂中应该起领导作用;激情类似于城邦中的辅助者,辅助、协助理智的领导;欲望的满足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欲望过大过强会使人变得邪恶,必须由理性和激情结成盟友去领导欲望,使欲望受到节制。“当人的这三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这样的人还不是有节制的人吗?”[4]170
“真实的正义……不是关于外在的‘各做各的事’,而是关于内在的,即关于真正本身,真正本身的事情。这就是说,正义的人不许可自己灵魂里的各个部分相互干涉起别的部分的作用。他应该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达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内秩序井然,对自己友善。……他都相信并称呼凡是保持和符合这种和谐状态的行为是正义的好的行为,指导这种状态的知识就是智慧,而把只起破坏这种状态作用的行为称作不正义的行为,把指导不和谐状态的意见称作愚昧无知。”[4]172正如在一个国家内部,承载不同角色的人应该做好自身应做之事,而不互相打扰,因而“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争斗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相互干涉,灵魂的一个部分起而反对整个灵魂,企图在内部取得领导地位……不正义、不节制、懦怯、无知,总之,一切的邪恶,正是这三者的混淆与迷失”[4]173。不管是国家之内的“大”正义,还是个体内在的“小”正义,都是相应角色承担相应责任的体现。柏拉图说:“正义的造成也就是在灵魂里建立起了一些成分:它们相互间合自然地有的统治着有的被统治着,而相互间仅自然地统治着和被统治着造就成不正义。”[4]174
三、国家整体正义与公民个体正义的相互依存
综合而言,柏拉图认为,国家的整体正义与公民的个体正义是内在一致的,并相互结合在一起而相互依存与共生。国家作为一个共同体,是人因为共同的利益和相互需要结合在一起的产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份明确的分工职责,分工合作,是国家存在、发展的基础。如果国家里的人是不正义的话,每个人都从自己的个人利益出发,只想尽可能多拿多占时,那么,这势必会引发利益冲突,引发矛盾和争斗,这样的共同体是无法维持的。如果人们能够安于自己的地位、分工,能够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而不干涉别人的事情,那么,这个国家就是实现了正义的国家,这个国家的公民也就是正义的公民。与之相反,在一个不正义的国家,个人不可能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不正义的国家不可能实现公民的正义,在公民不正义的时候也不可能实现国家的正义。
对个人而言,不正义使每个人和一切人为敌,不仅跟不正义的人,也跟正义的人,还会跟家庭、各种团体以及整个国家为敌从而陷入外部矛盾之中。不正义的人没有了正义这种心灵的德性,心灵也就无法发挥其管理、协调和计划的功能,而陷于混乱之中。只有当国家和公民个人的正义都实现时,即国家内部和个人灵魂内部达致和谐、秩序井然之时,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和实现。国家的整体正义与公民的个体正义之间的相互依存性彰显正义理念的现实化并非单一领域之事,而必须是正义理念的综合体现。
柏拉图的国家整体正义与公民个体正义内在一致的思想虽然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比如关于社会阶层分工的先天性与自然性的判断,但这一思想本身对后世的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关于国家与个人之正义的规范性分析是后世的政治哲学家进行政治哲学运思之时不可能回避的,尤其是对于当代政治哲学而言,正义更成为其关键问题。这既是政治哲学本身发展的要求,根本上更是对现实政治生活困境的反思。正如赫费所言:“激发起哲学论证和反思的都是些政治问题,特别是把问题激化为冲突、批判和危机:激化为个人和群体的相互矛盾的利益和权利要求之间的冲突,也激化为争论各方所依据的正义观念之间的冲突;激化为对历来共同遵守的法和国家原则的批判;尤其是由于参照模式和合法化模式的崩溃激化为共同体的危机,直至由于政治革命和国内战争而导致社会的急剧动荡。”[2]19因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实践上,对柏拉图的正义思想的梳理与理解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3]卡尔·波普尔.通过知识获得解放[M].北京: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
[4]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