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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个人自由的定位

2010-04-05戴茂堂张祎娜

东岳论丛 2010年4期
关键词:价值

戴茂堂,张祎娜

(1.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2.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个人自由的定位

戴茂堂1,张祎娜2

(1.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62;2.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当今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和谐的实现与个人自由的获得是相互排斥的。通过历史考察,可以发现,对和谐社会的向往总是与个人自由的确认密切相关。社会和谐与个人自由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消极关系,而是具有深刻积极的内在联系。

社会和谐;个人自由;西方和谐思想

一、讨论“和谐”不能欠缺个人自由的维度

时下,人们对“和谐”概念的误解颇多。这种误解除了包括对“和谐”一词多有很不严肃的庸俗化理解之外,还有一点就是有意无意地放弃或拒绝西方和谐思想的解读,似乎和谐思想是中国人的“专利”和“发明”。放弃或拒绝西方和谐思想的讨论不仅导致关于和谐思想的历史考察很不完整,而且也不利于和谐思想讨论的深入展开。其实,任何一个民族,无论中西,只要不是向往对立、冲突和战争,就一定会选择和谐的理想。所以西方有非常丰富的和谐思想也是情理之中的。

在毕达哥拉斯那里,就已经有了“美是和谐”、“和谐是一种美德”的命题。在亚里斯多德那里,也有著名的“德性就是中道”的讨论。近代的莱布尼茨更是有闻名于世的“前定和谐”观念。不过,西方人在讨论何谓和谐以及如何和谐之类的问题时,与中国人使用的概念和语言很不相同。比如在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更多的是从“公正”概念入手来切入“和谐”理想的。而在中世纪,如何“和谐”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友爱”、如何“仁慈”的问题。在近代,和谐问题的讨论就变成了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所以近代的培根提出了“全体福利说”概念、休谟提出了“社会联盟说”概念、卢梭提出了“道德同情心”概念、费尔巴哈提出了“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概念。所有这些概念最终都是通向“和谐”概念的。在现代,罗尔斯的“正义论”概念最好地诠释了现代西方人的和谐理想。

在和谐问题的讨论中,中西使用的概念和语言的不同还只是表层的差异,思想内涵上的不同也许才是深层的差异。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种差异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西方历史上的和谐观更多地具有一个自然科学的维度,和谐概念具有浓重的科学色彩,以至于马克思把他所要建立的理想的和谐社会的理论称之为“科学社会主义”;而中国历史上的和谐观更多地具有一个社会科学的维度,和谐概念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其次,中国历史上的和谐观更多地表现为追求一种静态的、柔顺的、安宁的境界,回避矛盾,顺其自然,听天由命,所谓人与天地所构成的和谐系统是一个被消解了对立和矛盾的系统,是一个朦胧的、原始的、混沌的系统,因此实现人与天地的和谐主要是依赖于人的顺天、无为的修为;而西方历史上的和谐观更多地把对立与冲突包容在和谐的状态当中,和谐是冲突的、动态的、激越的和谐,人与天地的和谐不是一种既定的原初秩序,而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所达到的一种生存境界。再次,中国历史上的和谐观更多地把个人的自由与个性的差异排除在和谐社会的构架之外,个人的终极理想不是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而是天下太平、世界大同、社会一统;而西方历史上的和谐观更多地把个人自由容纳在和谐社会的构架之内,有对个体独立性与个体人格的高度尊重。

尽管中西和谐观的差异并非仅有以上三点,并且以上三点差异也并非就是彼此孤立的,但我们认为,指明中西和谐观的第三个差异尤其重要,是根本性的。因为正是在第三个差异的讨论之中,我们可以深切地体会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个人自由的确认之间具有彻底的一致性。本来,在西方社会,关于和谐的讨论就是缘起于人的个体性与自由性。换句话说,只有有了人,并且人有了个体性与自由性,才会出现人与人的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简言之,没有个人自由甚至就没有和谐社会设问的前提与讨论的基础。不仅如此,由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目的是为了让社会的不和谐不至于妨碍个人自由的展开与实现,所以,个人自由同时也就逻辑地成为了和谐社会构建的宗旨与归宿。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背后,永远隐含着一个个人自由的问题。历史的事实已经证明,越是追求自由的时代,越是肯定个性的民族,和谐社会的构建越是会成为关切的焦点,充满个性的古希腊就是如此,向往自由的近代西方也是如此。而这也正是为什么当今时代关于个人自由的呼声与关于社会和谐的呼声同步增长、关于个人的发展与和谐的创建同为热点的原因。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自由便成为了讨论和谐社会构建的最理想的切入点。如果不从个人自由的维度去思考和谐社会的构建,既是不得要领的,也是不可思议的。

今天,中国社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而构建和谐社会,从理论上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人究竟在和谐社会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为了社会的和谐,个人是否一定要牺牲掉自己的自由?如果一个和谐的社会还要留给个人自由的空间,这自由空间有没有一个边界?过去的哲学往往有意无意把人与社会对立起来,似乎社会是一个比个人更大、更高的实体,这必然导致对人的忽视与遗忘。其实,只有个人才是这个世界最可真切体验的。离开了个人,社会只是一个虚假的概念,因此社会不能在人之外,更不能在人之上。不存在社会的人,只存在人自身的社会性。如果事实如此的话,那么关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的讨论最好还原为人自身的和谐及其建构问题的讨论。也就是说,哲学真正要关切的是如何确保人成为任何一个社会包括和谐社会的最后目的和最高目标。在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不仅不排斥发展个人的自由、个性、权利,而且一定是公正地谋求个人全面发展和个人自由、个性、权利充分实现的社会。而我们的哲学就是要去解释其中的道理。

二、社会和谐包容个人自由

社会的不和谐在结果上往往体现为个人之间的不平衡。如果因此而把社会不和谐的原因归咎于个人的自由,那么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只有消灭个人的自由,社会的和谐才变得可能。为了社会的和谐,果真应该牺牲掉个人的自由吗?个人自由究竟如何定位?

人是这样一种存在:一方面他是社会的,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下去;另一方面,即使在社会中,他也从来不想与他人的世界重合,永远有一种偏离他人、与他人保持距离、要求独立自主的倾向。这种偏离他人、要求独立的倾向就是人的自由本性。自由是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具有的自主决定自己的思想和活动的能力。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差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人生没有现存的模式,每个人的角色都必须自己去自由创造,人的一生就是一个不断地创造自己的本质,不断地在通向未来的道路上自己自由地造就自己的过程。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的《论自由》讨论的就是公民自由问题,也就是讨论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他看来,只有每个人自己对于本人的利益关切最深,了解最透,因而个人之有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绝对自由,乃是天经地义的。密尔指出:“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①在密尔看来,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

正因为自由意味着人具有无限的自主性和绝对的选择力,所以人类自古以来就总是把自由作为自己最美好的理想。可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历史。所以,经典作家才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②自由是人的本质。除了自由外,我们什么都不是,除了自由外,我们别无本质。人区别于一切动物的主要特点,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正因人特别能意识到这种自由,才显示出自己的精神的灵性和高贵。萨特甚至认为,准确的表述不应是自由是人的本质,而应是人就是自由。因为事实上我们就是那选择的自由,而不是我们选择了自由。因此,自由对于人来说乃是绝对的。一个人抛弃了自己的自由,就等于贬损了自己的存在甚至消灭了自己的存在。任何人都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因为出卖自己的自由就等于出卖自己的生命,而使自己不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为此,我们可以很好地理解卢梭的关于自由的论断:“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的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③

自由是绝对的,归根结底是因为人本身是绝对的。而绝对的人是不能被基于别的任何理由的东西所支配而沦为手段的。在哲学史上,康德首先意识到,为了避免这种支配,首先必须确定“人是目的”这条最高原则。因此,他响亮地提出:“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是当作工具。”④当代哲学家诺齐克也明确指出:“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就不能被牺牲或者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⑤康德和诺齐克都认为,人具有绝对价值,人的价值不是任何利害功用所能估量的。任何把人当作社会的工具的观念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是目的”这一命题是康德和诺齐克道德哲学的一条最高原则和绝对命令。我们认为,这个命题也应该成为哲学和伦理学对人的价值最恰当的定位。基于这样一种对人的定位,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人任何社会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来把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

从当代视野看,“人是目的”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人文关怀的时期。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每个人都是价值主体,绝对不可化约为别人或社会的工具。每个人就是自己的主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世界。人类社会要充分而公正地发展,必须首先发展每个个体的独特性和自主权。不同的个人分享着不同的生命,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的什么目的而被牺牲。只有个人才是社会的最终目的。在近代,政治哲学家们早就指出,仅仅只是因为这一最终目的经常受到极大的威胁而变得不可靠,人才通过契约关系组成社会,建立国家。可见,个体正是为了确保自己有最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才结成社会。这就表明,个人才是社会的意义和价值的源泉。社会的形成和国家的建立,本来就是为了人这个目的的,本来就是为个人服务的。一个不以人为目的的社会,人们是不会需要的。人生如果一味地按照他人和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来塑造,是违背人性的本来要求的。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时,他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其施加强制力量。

然而,学术界在关于和谐社会构建的讨论中却流露出一种倾向,似乎社会和谐具有高于个人的最大价值,为了所谓的社会和谐,似乎可以随时牺牲个人自由。其实不然,社会和谐和个人自由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事实恰恰相反,只有用心保护个人自由的社会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个人的自由理应包容和容纳在和谐社会的框架之中。完全的个人自由和充分的个性发展不仅是个人幸福之所在,而且是和谐社会的主要指标之一。可以设想,如果连个人的自由都不能得到根本保证,这样的社会有何和谐可言?和谐的社会应该是由不可重复的独立自由的个人组合起来,在这种组合中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绝对的人格。一个社会只有以个人为本位,尊重人的个性,给个人留下开放多元的空间,让个人充分扮演好自己的自由角色,为每个个体充分而自由的发展提供最佳条件,这个社会才称得上是和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不仅充满个性和自由的生活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固有特性,而且只有和谐的社会才能真正创造条件让人成为有个性有自由的人,才能真正留下最大的空间激发人们去追求和创造有个性的生活。显然,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人的自由本性得到最好实现、最快发展的社会。也恰是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和谐性和个人的自由性具有了最内在的关联。因此,那种以追求社会和谐为借口主张牺牲个人的自由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

其实,社会的发展本质上是人自身的发展过程和人的本质的生成过程,即人对人的本质的不断追求、不断创造、不断实现和不断完善的过程。除非那个社会是一个不给人的自由和个性留下任何空间的专制社会。因此,不断实现人的本质本身就应该是和谐社会的深层本质。确切地说,离开了个人便没有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没有社会的人,只有人的社会。真正的哲学从来不相信在个人之上、之外有一个作为抽象实体的社会。严格说来,不是社会和谐是个人追求的目的,而是人本身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就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后的目的本身。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是指向个人生活的。也就是说,个人自由的实现与个性的培育恰恰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是和谐社会的最高追求。密尔认为:“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时代里,只看这一项独立自由运用到怎样程度,就相应地可以知道那个时代怎样值得为后代所注视。就是专制制度也不算产生了它的最坏结果,只要人的个性在它下面还存在一天;反之,凡是压毁人的个性的都是专制,不论管它叫什么名字,也不论它自称是执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称是执行人们的命令。”⑥个人自由是理想社会真切的起点,也是和谐社会理想的目标。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基础上。自由的个体永远是和谐社会的主人,如果一个和谐社会不尊重这个社会里的个人,那么社会的和谐性从何谈起?个人建立这样的社会又有何意义?著名学者贝塔朗菲指出:“人不仅仅是政治动物;他首先是个体,这是高于一切的。人性的真正价值不等于生物实体的价值、有机体功能的价值或者动物群落的价值,而是由个人思想发生的价值。人类社会不是蚂蚁或白蚁群落,被遗传本能所支配,受超级整体规律的控制。人类社会是以个体的成就为基础的;如果个体成为社会机器上的齿轮,社会就要毁灭。”⑦只有个人自由了、发展了、完善了,社会才可能和谐,才可以和谐,并且社会的和谐才有根本的意义。

三、个人自由以社会和谐为边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⑧自由的伸展程度丈量出社会历史的前进步伐。任何一种进步都是把人的自由还给人自己。从发生学的角度看,越是人类的早期,越是落后的民族,人越不能从自然和社会中分离出来;越是往后,越是先进的民族,人越能从自然和社会中分离出来。只有落后、封闭的社会才会以国家、民族或集体的名义来限制个体生活的发展,不给个体的自由留下生存的地盘。在落后、封闭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在逻辑上比人更重要,因此个人的价值和目的总是受到排挤;在先进、文明的社会,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逻辑上比社会更重要,因此个人的价值和目的才受到保护。以独立性为基础的自由解放是社会的现代化的标志,同时也是人的现代化的标志。文章前面的分析表明,一个社会如果不给个人留下自由的空间是绝对难以和谐的。问题在于:当人们一味强调个人独立、个人自由、个人幸福的时候,必然牺牲他人的权利,造成彼此伤害,并使社会陷入无序和不和。显然,如果允许个人自由但对于个人的自由不做出边际约束和恰当定位,社会也是绝对不能达于和谐的。究竟是牺牲个人的自由以达到社会的和谐,还是以社会和谐为边界来谋求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成了学术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作为自由的主体,人总是要追求价值的,实际上人也的确在追求价值。而价值总是多元的,不同的人有各不相同的价值需求和价值目标。这样一来,一个人的价值追求很可能与别人的价值追求发生冲突。如果只认可个人的自由和价值,那么一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很容易构成对另一个人的自由和价值的侵害,并最终使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变得不可靠,并导致价值冲突。为了化解价值冲突,达到彼此互惠和社会和谐,自由的主体发展出对公共秩序和普遍规范的需求。这实际上就是要求确定利益的界限,据此判定哪些利益可以归哪些社会成员占有。社会和谐理论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社会和谐理论强调,正因为自由的个人彼此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所以以全体人民都能接受的方式在社会成员之间划分利益就成了和谐社会构建的基本要求。和谐本来就是关于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范畴,标示了一种权利的界限和尺度。而和谐作为一种界限和尺度就是要阻止自己对他人权利的干涉,而且只要可能,也阻止他人对自己进行这种干涉。在社会和谐理论看来,自由作为一种权利虽然意味着摆脱约束与限制,但并不等于不要任何限制的任性妄为。自由并不等于随意行事,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真正的自由是对不合理的约束与限制的理性否定。没有合理的限制,自由就会成为任性妄为。自由冲破的是不合理的限制,而不是取消一切限制,以至消解社会的正常而和谐的秩序。这恐怕就是早在 1903年严复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把书名确定为《群己权界论》的原因。

历史上几乎所有思想家都把自由看作是有规则的、有边界的、理性的自由。在理性的指导下,每个人寻求他自己的自由,不仅不会导致对别人的损害,而且对别人也最为有益。任何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权利,因此,没有任何人有权限制和责难别人的自由。密尔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⑨密尔还指出:“就一个人来说,他对于自己的事情应当有自由欢喜怎样做就怎样做,但是不应当以他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为借口而同样自由地欢喜怎样就怎样代替他人来做。从国家方面来说,它一方面应当尊重每人在特关自己的事情上的个人自由,同时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对它所允许每人施用于他人的权力保持一种注意的控制。”⑩在密尔看来,个人的自由必须“约束”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即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不受理性制约的自由不是真自由,而是主观任性,是抽象的形式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意味着个人要求自由时,也尊重和不伤害他人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由,对所有人开放,而绝不是个别人的自由。每一个人应该平等地享有尽可能广泛的自由权。从这一点出发,斯宾诺莎指出:“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之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和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尽可能努力去保持他们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体的公共福利。由此可见,凡受理性指导的人,亦即以理性作指针而寻求自己的利益的人,他们所追求的东西,也即是他们为别人而追求的东西。”[11]

马克思深刻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12]我们不得不在要求我们自己有自由的同时也允许他人有自由,即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普遍自由。这就是阿奎那所说的:“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于自由人的。相反地,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是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于公共利益,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再是正义的了。”[13]我们把自由作为我们的目标,然而这只有在把他人的自由也作为一个目标的前提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自由不应该是个别人的特权,而应该是人人追求的目标。唯其如此,才可能有和谐社会。所以,爱尔维修指出:“公正是以使每个人得其所当得这一不变的条件为前提的。”[14]公民不自由,就谈不上社会和谐,公民不自由本身就是最大的社会不和谐。但追求社会和谐尽管无须也无意取消自由,却需要对人们的自由做出适当的限制,进行边际约束。主张社会和谐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对把自由作为某些人的特权的否定,其实只是要求自由对所有人公平开放。

不过,和谐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承认这种相对性,就必然将千差万别丰富多彩的人的世界抽象为一个苍白的平均值。真正的和谐社会既承认权利平等又允许差异存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特别警惕某些人以“和谐”为借口取消差异,以“社会”为借口取消个性。江畅教授在《幸福与和谐》中极力强调:“和谐的构成成分是多元的,而非一元的。在绝对统一的一元化整体中,和谐没有存在的余地。那种试图使系统或共同体成为一个绝对统一的一元化整体努力,只会从根本上消解和谐的根基。……构成和谐的主体或因素不仅是多元的,而且彼此之间是各不相同的,存在着差异性。和谐不是清一色,而是基于差异性的多样性,正因为如此,和谐是美的。清一色的事物也可能构成一种秩序,但那种秩序可能是整齐,而不可能是和谐。和谐是基于差异性、多样性并尊重个性构建的秩序。无差异就无多样,无多样则无和谐。和谐的对立面不仅是无序,而且是整齐划一。”[15]真正的和谐社会并不抹杀人的个性差异。绝对的平均主义理想看上去很均衡,实际上并不和谐。因为它实质上是以形式上的和谐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的不是结果上的平均而是起点上的平等,是在尊重主体人格和创造个性的前提下为人们参与竞争提供均等的机会,并鼓励他们在自由竞争中发挥自由意志和创造才能。因此,和谐社会给个人的自由划出一个边界恰是对于每个公民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的承认与尊重。

[注释 ]

①⑥⑨⑩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 10、68、13、113-11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 154页。

③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 71页。

④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 43页。

⑤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 39页。

⑦贝塔朗菲:《一般系统论:基础、发展和应用》,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 48-49页。

⑧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273、438页。

[11]斯宾诺莎:《伦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 184页。

[13]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 46页。

[14]爱尔维修:《自然的体系》(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 58页。

[15]江畅:《幸福与和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 12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道德价值视域下中西和谐观比较研究”(08BZX059)阶段性成果。

戴茂堂,男,湖北大学哲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祎娜,女,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博士。

B82

A

1003-8353(2010)04-0079-05

[责任编辑:杨晓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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