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社会调节机制研究
2010-04-05王学川
王学川
(浙江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23)
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社会调节机制研究
王学川
(浙江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23)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调节的理念、目的、方式、手段等问题的丰富论述,主要体现在唯物史观之中,可以成为我们进一步从总体上研究社会调节机制的方法论指导。在唯物史观视野中,如何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调节机制理论,阐明社会调节机制的起源、内涵、本质、特征、内在结构、基本功能、运行过程、发展趋势等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社会调节机制;唯物史观;内在结构;基本功能;运行过程;发展趋势
所谓社会调节机制,是指以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整合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资源来防范、控制和调节社会矛盾及冲突,实现社会合理有序、良性运行的一种自组织系统。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调节机制作为一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是构成人类社会历史得以维系、延续和发展的永恒纽带和基础。社会调节机制本身的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结构复杂。在唯物史观视野中,如何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马克思主义社会调节机制理论,围绕社会调节机制的起源、内涵、本质、特征、内在结构、基本功能、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马克思恩格斯生前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过“社会调节机制”的概念,但并不等于他们没有这方面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调节的理念、目的、方式、手段等问题的丰富论述,主要体现在唯物史观之中。问题在于,我们今天如何发掘、整理并且正确解读他们那些论述?例如,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一书中提出过“社会机制”①的概念,其含义就是在社会有机系统内部由社会主体建立起来的、具有特定性质和功能的、制约社会主体的活动按一定方式进行的结构体。又如,恩格斯也曾有过“和人类本性相称的社会中的合理的社会机构”②的提法,说的就是社会发展本身客观上需要并存在一个起调节作用的社会机制。
国外对社会调节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可谓林林总总,很难一一概述。如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原则,罗斯的《社会控制》、汉肯的《控制论与社会》、盖叶文等的《社会控制论》等也一定程度地探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建设和完善社会调节机制的一些构想和主张。西方学者对社会调节机制的理论研究不仅凸现了问题本身的重要性,也为马克思主义社会调节机制理论研究提供了诸多启迪和理论借鉴。但是,他们的探讨毕竟是基于西方文化的视角,探讨的主要是西方社会的调节机制。因此,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出发对社会调节机制进行研究,探讨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社会调节机制。
一、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
从发生学角度看,社会调节机制既根源于人的实践活动,又服务于人的实践活动,这表明社会调节机制的产生及其必要性与人的实践活动息息相关。人的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马克思曾从“自由自觉的活动”、“社会关系总和”、“人的需要”三个角度来诠释人的本质,并尖锐地指出,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异化社会里,人的劳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需要这三者都发生了“异化”,因而人的本质只有通过消除私有制和分工这些导致异化的根源,才能实现复归,并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使人的本质不断生成、丰富、充实和完善。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为消除人的本质异化、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环境,但人的本质之内在矛盾和冲突仍然存在并制约着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它们主要表现为人的主体性与客观性的错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失衡、人的实然存在与应然存在状态的分裂,等等。这些矛盾和冲突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里会演变成具体的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冲突、利益冲突和文化观念冲突,从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构成隐患、危害和破坏。
正是社会矛盾及冲突的频繁产生和存在,才迫使人们充分意识到防范、调节和化解它们的必要性,充分意识到社会调节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并且把这种调节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调节机制作为人类自身的内在需要和主体力量的表征,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在社会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主体既依据自身的需要有目的地创造客体,又反过来以客体作为自己的对象,依据客体的本质和属性对自身的需要和活动作出合理的调节,从而使自身需要和行为摆脱自发盲目性而处于理性自觉的正常状态。这种理性自觉虽然是随着社会的不断推演而逐步得以成熟和展开的,但它自始就有着基本的设定:即人对于自我行为的明确把握以及对于自身和客观世界的调节机制的追求。具体而言,一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于自身行为的目的、结果、价值具有明确的意识;二是基于这种意识,人必须调节自身行为与客体的关系,即寻找人的自觉活动与客体的联结点即自由度,并通过各种社会调节机制使这种自由度获得相应的规范形式,为自身行为立法。在这个意义上,法、政治、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形式所起的作用就是社会主客体之间关系的固化与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合理化。
社会调节机制本质上属于受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思想、观点、以及相应的制度、设施和组织的复杂体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般认为社会的上层建筑由四个相互关联、彼此贯通的要素构成,即观念 (观点)、负载实体 (制度、机构、设施等)、准则(规范、路线、政策、法律等)、活动等。在社会调节机制的内在结构中,无论是法、政治还是道德、艺术、宗教,都有其特定的观念、负载实体、准则和活动。它们依其固有的规定性,不仅仅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而且也具有实体性上层建筑的性质。根据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上层建筑从经济基础的根源中产生,其内容、性质皆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这就注定了社会调节机制的“天职”,一是反映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二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服务于现实的经济基础。如果社会调节机制不对其赖以产生的现实的经济基础进行反映和调节,而是保持中立,漠不关心,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调节机制就既无产生的必要,也无存在和变化的根据。
社会调节机制正是为某种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定的标准,从不同途径调节社会个体的行为,使人们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以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要生存、巩固和发展,不仅需要强制性的制度和设施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要有相应的意识形态来论证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使人们“自愿”地遵守规范、维护秩序。因此,从社会调节机制的发生来看,无论是法、政治还是道德、艺术、宗教的调节,都是旨在服务于和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对社会主客体内在同一关系的维系和保护,是对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现实关系、利益和文化观念的合理论证,从而为社会活力的激发和保护提供一个稳定和持续的条件和环境,为主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和更为广阔的空间。
二、社会调节机制的内在结构
社会调节机制在内在结构上主要包含了法、政治、道德、艺术、宗教的调节等基本形式。但是,这些基本形式在反映和协调社会主客体相互关系、利益和文化观念的矛盾和冲突时,其发挥的职能是各不相同的。(1)法的社会调节,在反映和调节社会主客体相互关系时,直接以社会客体为内容,要求社会主体尽可能精确地把握社会客体及其内在属性和发展规律,强调社会客体必然性对于社会主体活动的刚性限定。法对于社会主体行为的判断与评价,主要以社会主体行为对于社会客体产生的实际效果即事实为依据。因此,法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对社会主客体关系的调节主要偏重于理性。(2)政治的社会调节,在反映和调节社会主客体相互关系时,所注目和着力的一般是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重大问题。政治以制度的形式安排一定社会中个人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以政策、规章等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政治的社会调节具有权威性,是人的理性自觉和能动性的表现和产物。(3)道德的社会调节,在反映和协调社会主客体关系时,并不直接以客体为对象,而是表现社会主体对客体的态度,是从社会主体需要的角度判断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因而在本质上表现为社会主体对客体是否符合自身需要和利益所产生的体验。道德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表现,表现为社会主体从善去恶的内在信念。因此,道德具有一种意志的品格,其对社会主客体关系的调节,主要偏重于意志。(4)艺术的社会调节,在反映和协调社会主客体相互关系时,是通过主体对人类创造的客体(艺术作品)的审美来实现的。艺术一经投入社会,便能在非强制的、自由的状态下,使人际关系得以优化,构建个体与群体关系的和谐,从而由其审美价值而产生间接的社会价值。因此,艺术具有一种审美的品格,对社会主客体关系的调节,主要偏重于审美情感。(5)宗教的社会调节,在反映和协调社会主客体相互关系时,一方面,依赖人类对自然、社会以及自身必然性的盲目以及无可奈何的承认与恐惧,借助于人们对于神灵的膜拜心理而产生的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服从神的意志即适应现实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以超现实的形式希冀得到自身以外力量庇护、支持,以维护和充实自身生命的理性表现。在这两种情况下,宗教虽然都带有神秘、虚幻的色彩,但都曲折地反映了人类不甘心长期受制于外部必然性的挣扎和对自身生命力量充满希望和理想的内在信念。因此,宗教具有一种信仰的品格,对社会主客体关系的调节,以超现实的形式偏重于信仰。
当然,社会发展至今,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分配,由此导致的矛盾和冲突也更加复杂多样,单纯地依靠社会调节机制的某一种基本形式,已经显得远远不够,必须把这些职能各不相同而又相辅相成的基本形式综合起来发挥作用才能见效。
三、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特征
1、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社会调节机制是人类的理性自觉的产物或积淀,因而它必然始终内含着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理性的内在结构存在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两个维度。工具理性的特点是注重过程、注重手段、注重方法、注重技术、注重实证、注重量化。反映在社会调节机制中,就是人们把某种目的作为既定的和先在的东西加以确认,对社会调节机制仅仅作工具理性的考量,也就是说,在“目的”既定的假设条件下,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仅限于发现实现目的的最佳手段、途径与策略。价值理性,是人类对价值和价值追求的一种自觉意识,是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对价值追求的自觉理解和把握。价值理性通过在动机层面上调动理想自我,从而实现对人的行动的导向作用。可见,价值理性的特点是注重目的、注重结果,而方法、策略、途径和技术等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反映在社会调节机制中,它重视对人的生存的关注、关怀,使人有良知,使人生有意义,使社会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等等。因此,在社会调节机制中,价值理性解决主体“做什么”的问题,而“如何做”的问题只能由工具理性来解决。二者互为根据、相互支持,保持必要的张力,在互动中提供着社会调节机制良性运行的动力和保障。
2、阶级性与全人类性的统一。一方面,社会调节机制具有阶级性,首先是由于它在阶级社会里的特殊本质所决定的。它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里必然要反映它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在这种经济基础上形成的阶级关系。它对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文化观念的矛盾和冲突的调节,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在本质上就表现为对阶级关系的调节。它实质上是社会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自觉地运用既得的物质、精神力量来调控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使现有社会秩序合法化和规范化的过程。其次,从它的具体形式来看,也带有明显的阶级性。法、政治、道德、艺术、宗教等,在阶级社会里都带有阶级性,并且具有根本的性质。因为在阶级社会里,人们总是从自己的阶级地位和阶级利益中引伸出自己的法的、政治的、道德的、艺术的、宗教的等观念。统治阶级也总是利用法、政治、道德、艺术、宗教等作为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社会调节机制还具有全人类性。在无阶级社会中,它体现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和共同利益,就不具有阶级性特征。即使在阶级社会里,它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也仍然具有全人类性,这是由于:首先,从它的产生过程来看,它是人类理性自觉的产物,反映着人类及其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内含着社会共同意志的因素,积聚和延续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其次,从它的具体形式来看,也具有全人类性的内容。在阶级社会里,法、政治、道德、艺术、宗教等,虽然从根本上看对不同的阶级来说是不同甚至对立的,但由于在不同的阶级之间,有“共同的历史背景”③,即具有基本相同的所有制背景和文化背景;由于不同性质的社会可以是“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即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类型,这就决定了社会调节机制中对不同阶级来说总会或多或少地具有一些共同性的东西,具有一些共同认可的规范和准则。因此,从总体上看,任何社会调节机制既不可能仅仅是“阶级性”的,也不可能完全是“全人类性”的,而是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
3、制度化调节与非制度化调节的统一。所谓制度化调节,即按照一整套业已形成的条文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某种组织体系加以维护的社会调节形式。它在社会调节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包括法律调节、宗教调节、规章制度调节等。如,法律调节用强制手段对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者给予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各个社会成员以及各个社会群体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范。对于各种利益行为和利益冲突的调节,法律最具有权威。但法律调节有其特定的功能及作用领域,如果超出法律作用的界限,使其广泛地介入到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就容易导致泛讼主义,把许多本来极为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且法律是对人的“苛求”和“压迫”,表现为一种“不自由”,是一种对禁止性后果的追究,是一种事实判断,它的调节作用毕竟有限。所谓非制度化调节,即社会调节并不以明文规定的条文来实现,而是按通常习惯及社会成员中的相互影响来实现的。它包括道德调节、社会舆论调节、习俗调节等。
4、发展与代价的统一。社会调节机制的产生和运行的主要目的,旨在通过其对社会生活的辩护功能和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功能来推动社会发展。然而,历史事实是,发展是以付出代价并扬弃代价的形式来换取的。马克思在考察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时指出:在社会历史过程中,人类才能的发展必然以牺牲多数的个人,甚至牺牲整个阶级为代价,“个人的比较高度的发展,只有以牺牲个人的历史过程为代价。”“因为在人类,也象在动植物界一样,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④发展与代价的统一,表明社会发展是在对抗中实现的。社会发展不是、也不可能是同时性的、一切人的进步。我们在有效控制发展代价、以最小的代价谋求最大的发展的前提下,也要注意让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合理分担改革与发展的成本代价。
四、社会调节机制的基本功能
1、解释论证功能。社会调节机制要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就必定要在其理念层面上解释、论证清楚某种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和主导价值观的合理性,即首先要说清为什么要维护、巩固它?为什么要进行社会调节?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何在?其次还要说清对它如何进行维护、巩固和社会调节?社会调节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应该如何追求社会理想和公共价值?等等,从而把人们的思想和意志统一起来,把人们的信念和信心凝聚起来,为社会活力的激发和保护提供一个稳定、持续的条件和思想保证。
2、社会整合功能。它是指在其制度层面上社会调节机制对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和文化观念的聚合作用、统领作用。从社会整合的形式来看,通常包括思想文化整合、制度整合、利益整合等几种模式。社会调节机制通过原有社会系统要素结构、关系网络和规范体系等方面的调整,把社会系统内部诸要素结合为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提高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维系社会的动态和谐。一个社会的整合程度高,就说明这个社会的规范体系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同并作为社会行动的指导原则。
3、行为规范功能。它是指在实践操作层面上社会调节机制通过法的、政治的、道德的、艺术的、宗教的等各种规范方式,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内外结合、相互补充,发挥其行为规范的作用。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有法律规范、政治规范、道德规范、艺术规范、宗教规范等。它们各自适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组织行为和社会宏观活动等不同领域,是一个有层次、有范围的有机体。这些规范为特定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定的标准,从不同途径协调社会个体的行为,使人们摆脱偶然性或任意性的左右,以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4、价值导向功能。一定的社会调节机制作为一面旗帜,要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进行符合目标的引导并要对偏离目标的思想、行为进行纠正。坚持先进的社会价值导向与尊重人们多样化的价值观不是对立和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价值导向的过程,除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强制性约束(导向)外,还要靠思想上的疏导,靠说服、教育和引导。仅靠两句空洞的政治口号和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等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它需要外在的灌输,更需要人们内在的自觉。
5、宣传教化功能。一定的社会调节机制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而积聚、沉淀成为人们熟悉的特定模式,对人们能够起到“生活教科书”和“精神教科书”的教育示范作用。社会调节机制通过宣传教化功能可以奖善惩恶,形成有效的社会赏罚机制,转变社会风气。社会调节机制宣传教化功能主要不是借助刚性的强力手段,而是借助柔性的道德、艺术、宗教等规范和教育手段来实现的。宣传教化功能的核心是树立先进楷模、榜样示范。
五、社会调节机制的运行过程
社会调节机制的运行过程既是社会调节机制之理念(意识形态)的客观化过程,又是一定的制度安排通过人们的实践操作而实现的过程。具体地说,可以把社会调节机制的运行过程分成理念解释层面、制度安排层面、实践操作层面等三个基本层面或阶段。这三个基本层面或阶段,相互支撑、相互影响,在互动运行中不断更新具体内容。
1、理念解释层面或阶段。一定的理念解释是社会调节机制中用于表达社会中一定阶级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目的和文化观念,旨在维护现存社会制度和主导价值观的思想理论基础。它首先要说清应该信仰什么、提倡什么、拒斥什么、反对什么等等,其次还要说清应该如何追求理想和价值,如何形成价值共识和合理评价等等,从而把人们的思想和意志统一起来,把人们的信念和信心凝聚起来,为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可见,理念解释的主要职能是进行观念调控。它着重强调和追求的是价值共识和公共价值。价值共识不是主体单方面对某一价值体系的接受、内化而得到社会角色的确认,而是指不同主体在公共价值领域达成根本一致的看法,以便制定价值规范来构建公正、合理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秩序。人们的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影响着人们活动的方向和性质。一个社会能否和谐,首先取决于有没有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认可、接受并自觉践行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以及由此价值体系产生的共同理想信念。历史证明,共同的价值观基础,共同的理想和追求,共同的文化和情感,是中华民族历经磨难而生生不息的强大精神支柱。
2、制度(规范)安排层面或阶段。一定的制度 (规范)安排是社会调节机制中用来协调社会中一定阶级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文化观念的矛盾和冲突,管理和激励人们的行为,约定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正式规范与准则。这些规范与准则包括法的、政治的、道德的、艺术的、宗教的,等等。社会调节机制正是依靠制度(规范)安排,根据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行有效的预警、指引、协调、评判、裁决与化解等,从而为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开辟道路。可见,制度 (规范)安排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制度 (规范)调控。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往往通过其制度(规范)安排来形成既定的秩序,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从而达到整合国家和社会的目的。统治阶级往往借助国家权力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和思想变成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定基本国策,从而确定国家和社会基本的制度环境,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秩序。制度(规范)安排的功能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就个体的人而言,制度(规范)安排是保障人的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二是就社会关系而言,制度 (规范)安排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社会有机体良性运行的基石。制度 (规范)安排的重要作用不仅仅在于提供信息给了解它们的人们,更为重要的是,制度 (规范)安排能够通过这种信息认知给了解它们的人们施加影响。优越的制度(规范)安排应当始终坚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一些具体制度、具体的程序和具体的工作内容更需要进一步的丰富,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和好的政策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只有这样,这一制度(规范)安排的优势才能充分显示出来。
3、实践操作层面或阶段。一定的实践操作是社会调节机制中基本理念和制度(规范)安排得以实现的途径、方法、策略和具体方式等。它自始至终受基本理念的指导和制度 (规范)安排的约束,又是基本理念和制度(规范)安排的进一步强化和具体化。在社会调节机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制度 (规范)的因素具有同样重要的位置。正因为有了实践操作层面,社会调节机制才能变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由观念的或制度(规范)层面的东西,最终转变为现实的运动。可见,实践操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人的行为调控。从实践操作层面或阶段来看,社会调节机制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调节和化解的运行过程,其要义无非如此:首先是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之前,用社会调节机制来尽力减少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条件,使经济和社会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环境中;其次是在社会矛盾和冲突发生过程中,用社会调节机制来缓冲和释放矛盾和冲突,降低矛盾和冲突的强度、烈度与范围,避免大的社会动荡甚至动乱;再次是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之后,用社会调节机制来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力消除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根源,避免此类矛盾和冲突的重复发生或持久延续。
当然,社会调节机制的上述三个层面或阶段之间,虽然各有侧重,却不是平列的、互不相干的,而是相互交叠关联的。理念解释层面是思想基础和依据,制度(规范)安排层面是保障,实践操作层面则是落脚点。三者构成一个社会调节机制的有机整体和完整的运行过程。
六、我国社会调节机制的发展趋势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调节机制由于社会转型的迫切要求,在其基础、结构、功能、目标等方面都发生了或正在发生十分复杂的变化。根据历史和现实,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社会调节机制的变动趋势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社会调节机制在基础上,由以突出阶级性为核心向以强调人民性为核心转变,从而充分保证它的合法性。我国社会调节机制的合法性来源于它的人民性。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人民性代替了阶级性,从而社会调节机制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说来自它的人民性。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而它的社会调节机制反映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如果不能反映人民的利益,那它就不是社会主义的社会调节机制,它的合法性就会出现危机。我国社会调节机制之所以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是因为我们找到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2)我国社会调节机制在结构上,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由封闭向开放转变,从而充分体现它的创新性。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开展和社会进步,为人的主体性所创造的社会调节机制也必然发生变化。社会调节机制的创新性使社会调节机制在社会历史进程的每一个阶段,都能以社会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为参照,适时地改变自身存在的内容和方式,获得自身的具体规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调节机制的创新性,根源于人类生活特别是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人类自身思维方式和创造能力的不断变化、人类交往的不断扩大等等。(3)我国社会调节机制在基本功能上,由偏重理论解释论证向强调实践操作转变,从而充分体现它的实践性。从根本上说,某种理念的形成是社会实践的结果。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其发展途径应该是把思想理论放到社会现实中去考察、认识、验证、探索和提炼,逐步形成理论性与实践性紧密联系、相互统一的调节机制。我国社会调节机制的发展源自对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代表的准确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仰、价值、规范的科学性。代表人民利益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个实践问题。在对我国社会调节机制发展作出评价时,不仅要看它是怎么说的,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如何做的,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调节效果;不仅要看这种社会调节机制理论的出发点和立场,更重要的是看它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契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需求。(4)我国社会调节机制在根本目的上,由传统的维护经济增长、社会安定向努力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转变,从而充分体现它的人本性。我国社会调节机制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必须符合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正义,能促进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具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的利益必须被合理地反映,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主体性必须得到充分的体现。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认为这种社会调节机制是合理的,才能给予认同和接受,才能使社会调节机制真正发挥积极有效的功能。
[注释 ]
①《资本论》(第 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 68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 1页。
③《反杜林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 9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卷Ⅱ),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 124-125页。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社会调节机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08MLZB002Z)阶段性成果。
王学川(1956-),男,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教授。
B03
A
1003-8353(2010)04-0084-06
[责任编辑;杨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