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石化企业职务犯罪现状与治理
2010-04-05夏从亚
夏从亚,李 娜
(中国石油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山东 东营 257061)
职务犯罪是孳生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系上的毒瘤,不但对建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而且对行业的兴衰、企业的命运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本文拟结合职务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和我国石油石化企业的职务犯罪现象及其防治做一些分析,以期能对遏制职务犯罪发挥微薄作用。
一、职务犯罪概貌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种类
目前,各界对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大众化的理解是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即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比较权威的理解是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即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1]职务犯罪还有一种约定成俗的规定,就是指那些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先行调查以及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我国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分工和职权的划分问题,如果是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我们一般不把它归入 “职务犯罪”的范畴。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九章共规定了53种案件,大致构成了现在的职务犯罪的范畴。[2]其中包括贪污贿赂类犯罪12种,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渎职类犯罪33种,包括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枉法追诉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传染病防治失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放纵走私、商检徇私舞弊、商检失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动植物检疫失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此外还有侵权类犯罪7种,分别是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的刑法,一种行为要构成犯罪,要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四个方面的条件,在此不赘述。在职务犯罪当中,除了满足这些要件,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性,如有些犯罪是要求犯罪人有特定的身份,或者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有的犯罪则在国家机关、公共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型公司中都可以发生。根据学术界的研究,职务犯罪主要呈现出六个方面的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也就是平常老百姓所说的“官职”、“干部政治面貌成分”,才能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从事公务”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者监管单位财物职责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3]
2.犯罪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是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犯罪行为与自己的职务并无关联,则不是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关联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
3.明显的行业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市场经济负有监管和调控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成为犯罪的热点。如垄断资源部门、金融部门、房地产开发部门、海关部门和基建工程行业等,这些部门操控着对于市场而言具有重要利益的资源配置权和价格决定权,并且具有较强的非竞争性,容易导致经济学当中提到的“寻租”空间。
4.手段的智能化。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党政机关的领导、高校、科研院所的负责人职务犯罪的例子越来越多,连负责办理职务案件的政法机关也难独善其身,原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系因为涉及收受贿赂,由审判别人的法官变成阶下囚。
5.计划的周密性。职务犯罪的作案者都深知一旦行为败露,不但将丧失现有的工作机会,而且还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大多数犯罪者在开始作案前或在作案的时候,就已经开始准备后路。惯常的做法是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另谋出路。很多职务犯罪者还处心积虑地把自己贪污和受贿的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起来或者转移到境外,同时设法将自己和家人办理好移民手续,一旦罪行败露就采取潜逃策略。[4]。
6.预防和惩治上的困难性。根据我国司法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所反映出的情况,职务犯罪存在发现难、立案难、处理难的问题。[5]职务犯罪的手段多样,如受贿现象,过去以收受现金和礼品居多,现在发展到信用卡、银行借记卡、房产、购物卡、股份、高尔夫球证等多种形式。有的则由亲属、朋友代收,或者借婚丧嫁娶之机受贿以及集体收贿等,职务犯罪者相当一部分握有职权,还有少数位高权重,他们善于伪装,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通过关系网发挥负面的能量,误导、干扰调查,打击、诬陷调查人员。
(三)职务犯罪的根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是从阶级社会出现就有的现象,犯罪要有特定的经济、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有孳生犯罪行为的温床,职务犯罪也是这样,我们要深刻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和环境,才能对职务犯罪的状况有更深刻的了解。
1.低犯罪成本的法律环境。根据犯罪学的理论,犯罪承担着法律处置成本、经济处罚成本、精神或名誉损失成本、未来收益损失,以及道德代价等。[6]以受贿为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受贿行为,他就要背上可能被发现的心理包袱,并且一旦受贿行为被发现,将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如果受贿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我国刑法规定为5000元以上),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实际承担的成本并不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法律规定方面的弹性以及执法上的不一致性,其次是经济惩罚方面的追究不到位性。在这种情况下,受贿就会成为理性经济人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2.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并发症。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时都会面临市场规则不完善,诚信意识不盛兴、资源配置渠道扭曲等问题,而且市场经济容易诱发拜金主义和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我国的情况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更为复杂,同时存在着新旧体制和观念的交锋,引发了经济社会领域不少的真空地带和法律空白,一些人正是利用了特定时期的无序性,把手中的权力作为市场交易的筹码,构成了腐败圈子。
3.错位的权力观。我国有深厚的封建传统,积淀了一些负面的官场文化和传统。有的人认为担任国家公共职位所握有权力是一种特权,可以发号施令,可以对下为所欲为,可以变成一种牟利的手段,权力不用就过期作废,而忽视了权力本应有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受制约性。现行体制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力度较弱,也助长了这种风气。
二、石油石化系统职务犯罪现象及危害
近年来,国有企业不幸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从全国来看,国有企业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50%左右。从大量已被揭露的石油石化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来势汹汹、危害惊人。
1.从位高权重到基层职员均染指职务犯罪,严重侵蚀了行业的发展。近年来,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震撼。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每年都有省部级领导干部涉及犯罪的新闻,各省查办的厅级、处级干部的数量更是居高不下。在石油石化系统,职务犯罪也形成一股暗流,犯案者包括前任中石化总裁陈同海。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陈同海的受贿罪几乎涵盖其在中石化的履职时间,从其进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一直到案发的2007年6月,时间跨度长达8年。[7]其他的获罪高官还有原深圳石油公司董事长陈涌庆,曾是党的十五大代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管理部副主任程绍志,曾经担任中石化河南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的珠海市悦华石油化工公司原总经理李伟峰、副总经理张雄磷等。他们分别系厅级干部和正处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将悦华公司的油指标转给阳江市石油公司和广州清洁剂公司运作过程中,收受两公司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0多万元。此外,悦华公司还与河北某公司合股成立沧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沧粤公司根据李伟峰的指示将分给悦华公司的利润款人民币100万元转到了李的儿子经营的伊高公司的账户上,这笔钱被李家父子对半分掉。[8]犯罪的也有基层石油石化企业的普通职工,如某石化公司的出纳员,在其保管空白转账支票上填写数额,并偷盖公章和法人名章,先后5次挪用公司公款160万元,借给其堂兄进行经营活动及个人使用。这些犯罪者在陷入泥沼之前无一不是所在单位的中流砥柱、业务精英以及表现良好的员工。但是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在拥有权力后不能很好地自律,转而追求金钱、虚荣,由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转向窃取国家和企业利益,侵占属于全体职工的发展成果,甚至把企业拖垮。
2.个案带出片案、群案,有些企业成为腐败窝点和反腐负面典型。近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少都是一个干部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干部,一个小案件可能带出的是一个单位的群体性腐败。发生在烟台石化这样一个地级市石化公司的职务犯罪案件,就牵扯出一个总经理和三个副总经理以及财务、审计处长,再加上县级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共计十余人。2004年4月,烟台福山检察院不断接到当地百姓举报:福山有实力的投资者想在当地建加油站总是困难重重,但福建商人郑某却连买带建地矗立起5座加油站,并把其中两座高价卖给了当地的中石化公司。郑某向检察机关交代,自己在出卖福山的“金龙”和“通兴”两个加油站的时候,向中石化山东烟台石油分公司总经理马某、副经理侯某行贿50多万元。最终两座加油站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中石化。查账组先后在中石化烟台公司发现了4个小金库,“库藏”累计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这一突破还迫使烟台牟平分公司经理杨某及其副手陈某交代了他们相互勾结贪污挪用公款近百万元的事实。接着调查组将调查重心转向了蓬莱、福山、招远分公司,还顺带侦破了烟台公司曲某、袁某的渎职人犯罪。莱阳分公司于某贪污225万元受贿13万元的犯罪。在烟台地区的石化系统一共查处了19起窝串案,其中大案16起,要案4起,案值达1000余万元。[9]
3.贪色败德,职务犯罪和人性沦丧相伴而行,社会观感恶劣。反腐败斗争开展以来,我们从成克杰等高官案件中都可以看到贪官背后的不正当两性关系。陈同海案件,除了创出受贿金额高纪录的同时,在其生活作风上面出现的问题更被媒体炒作为“公共情妇门”事件。女商人李薇,先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又经陈介绍认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据此渗入青岛地产界,染指了青岛石化基地炼油项目生活基地、奥运帆船赛事基地的商业开发。虽然李薇控制的华诚石化并无多少资金实力,但包括中国石化在内的数家国企及政府部门,在项目启动之初即向华诚石化预付了巨额工程款。陈同海、李薇与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三人共同构筑了一个腐败同盟,目前李薇等人已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10]
4.家族共同犯罪频发,国企利益众人垂涎。有的职务犯罪中,身居官位的领导干部成为家族中的犯罪中枢,而家族成员则紧随左右,仿佛章鱼的触须,形成错综复杂的犯罪链条。有枕头风加妇唱夫随型,有上阵父子兵型,也有亲朋借威型。深圳石化集团原董事长陈涌庆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两宗职务犯罪,都与其妻儿直接相关。深圳石化集团与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下属企业通达公司陆续合作经营了一些项目,陈涌庆打电话给顺义区交通局局长、通达公司总经理方某,提出要买一辆捷达小轿车,以供其妻肖某使用。方某认为,在通达公司与深圳石化集团的长期合作中,陈涌庆给了通达公司不少关照,为了感谢陈涌庆并继续保持与石化集团的合作关系,方答应送一辆捷达车给陈,陈亦表示同意。方某托人到车行以人民币17.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自动挡捷达车一辆,空运至深圳办理上牌手续后,一直由肖某个人使用。案发前陈涌庆未付分文车款。而挪用公款则是将深圳石化集团的49万元通过南油公司转给其子40万元。陈涌庆的儿子陈陇个人承包酒楼,每月需支付10万元的场地租金,找到陈涌庆,希望从石化集团借钱,并提出可以先由石化集团借钱给南油公司,再由南油公司把钱转借给他,陈涌庆表示同意。至陈涌庆案发时已达12年之久仍未归还。[11]
5.发案部位多、作案手段精,社会危害大。石油石化企业一直以来是国家重点投资的区域,拥有庞大的资产,而由于其行业和产品的特殊性,国家对其掌控度高,近年来,全国性的石油石化企业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了股份制运作改革,但是其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庞多,经营方式、管理水平、内控机制各有不同。根据研究,石油石化企业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从发案单位看,经营性企业超过生产性企业。改制企业发案多,新成立单位、基层企业、驻外机构发案多。从涉案人员看,负责工程建设、审批招标、大宗采购、检查验收、款项拨付、财物管理、对外联络、人事的负责人和经手人发案多。从犯罪手段上看,与不少国有企业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有相同之处,也有自身特点。
6.违规型犯罪多,内外勾结作案多,防范难度大。石油石化企业旧的经营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在改革难度、改革任务和改革时间要求上都很高,在绝大多数企业按照党和政府要求完成了新旧体制的转换之时,也有一部分在体制机制磨合、管理模式转换中出现了偏差,新的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或不能派上用场,而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人员监督审计体制形同虚设,致使国有资产被低估、被人为损耗减值,甚至被故意转移流失。但我们可以从“十案九违规”这个口头禅中看出来,绝大部分以违规面目出现的问题最终都演变成了犯罪案件,像深圳市石油公司批发中心原经理黄仕林、副经理兼业务科科长陈锐涉嫌贪污、受贿案;深圳市石油公司结算中心原主任兼清欠办主任邝清波涉嫌受贿案;深圳市石油公司宝安分公司原副经理郑平汉、该公司新城加油站原经理黄荣辉涉嫌受贿案件。他们犯案的共同原因是社会上有一批油品商人,从石油公司批发油票,然后负责倒卖营利。除了赚取差价外,有些商人甚至做无本生意,即先赊购石油公司的油款,倒卖变现后再付款。这些商人找到他们,通过行贿打开防线,而这些国企干部除了大肆受贿,任由商人们赊欠油款,还利用结算环节多,时间长等漏洞贪污油款。石油公司多次组织清欠活动,也有明文规章制度制止赊购行为,但是上级制定的这些制度到了企业领导人手中就成为一纸空文,企业内部的监督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12]据研究人员调查,在国有企业中,不少领导干部和员工对监督持非常消极的态度,有人甚至总结“临时(聘用)工不敢监督正式工,新职工不敢监督老职工,一般职工不敢监督负责人”,还有些经办人员明知违法违规而被动服从,甚至同流合污,造成了上述的犯罪事实。[13]
三、石油石化企业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首先,我们要正视石油石化企业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形势和条件。石油石化企业长期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使命,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社会大环境和企业自身的小环境因素影响,石油石化企业背负着不小的历史包袱,面临着艰巨的改革任务和复杂的生存环境,承受着新旧体制转换的冲击。石油石化企业在改革过程既努力地转换着经营机制和提高管理水平,但也面临着改制转轨过程中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企业内部对经营者的奖惩机制不完善,党建工作发展不均衡等弱点。石油石化企业有艰苦奋斗、国家利益至上、凝聚力强、纪律意识强等方面的优点,我们相信,只要在思想上、制度上重视,是能够在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
其次,我们要熟悉和掌握遏制职务犯罪的各种方法和要领。
1.在思想道德上筑起堤坝,远离职务犯罪。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无法脱离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思想意识、上层建筑。当代伦理学、行为科学、心理科学的蓬勃发展更是为我们实施思想道德干预提供了丰富的资源。除了坚持一贯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道德修养和人生观教育,我们还可以结合不同的教育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如对容易触犯职务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经营管理岗位人员的教育问题。这些企业发展的核心人物处于职务犯罪的风险最高点。由于当前对他们的激励问题还没有圆满得到解决,而对他们的考核、任用还有一些不规范之处,不免出现对有贡献的奖励的不好,对有失误追究得不够的现象,致使这一群体容易产生变异。用职务犯罪的成本来教育和警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使他们明确职务犯罪的理论被发现率是多少,存在着哪些方面的误差,告诫他们对于个人而言,这种比例只有百分之零和百分之百两种选择。提醒他们对比职务犯罪收益和个人财富、发展机遇、社会资源,情感资本的对比,使反腐教育与自我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结合起来,让他们深刻思考如何管得好自己,管得住家人朋友,保障企业的发展和个人进步的同步性。再如对不熟悉石油石化企业发展史、奋斗史的年青一代员工的教育,就应坚持正面方向,通过英模事迹,守法典型、拒腐实例来告诉他们身边的工友大多数有着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情操,提醒他们扬正气、走正道,不为歪风邪气所惑,不为蝇头小利所动,远离不良风气和环境。法律知识和案件回放也是很重要的教育方式,严格的、不讲人情的法律规定和职务犯罪者被绳之以法的案件是最生动的教材,能够使不同的群体不想为、不敢为、不愿为职务犯罪。
2.在经营管理上划定警戒线,不给职务犯罪以发案机会。综合来说,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对企业各种权力行使的多重监督。第一重监督是有规章有制度,根据规定来议事、决策、设岗、用人、确定办事步骤、程序、办事人员的权力。第二重监督是经济财务方面的监督。犯罪分子眼中有价值的主要是企业的资金和财产,同时企业的财务会计也可以清楚的提示出企业经营正不正常,有没有偏差。勤查现金、勤核账目、规范财务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职务犯罪的土壤。第三重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好厂务公开,司务公开,让广大职工有机会,有渠道监督企业的各种重大决策,让群众有知情权,有提议权,有否决权。第四重监督是纪检部门的监督,要支持和保障纪检部门和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形成监督的合力,为企业正确发展和安全经营保驾护航。与此同时,要对能导致职务犯罪的敏感部位和要害时机实施严格干预,如单位进行人事调整,提拔、调动干部之时,新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投产、收尾期间,企业改组、改制、拍卖、转产,发行股票期间,从主客观条件上降低职务犯罪的成功率。
3.在思想政治、党建监察过程中做深做细,注重职务犯罪前兆问题,通过分析石油石化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例可以发现这些犯罪有一些共性之处,如发案原因、作案动机、实施准备等。有些专家总结了几个方面,比如受关注人员的日常消费及开支与其家庭收入明显不相符,受关注人员经常参加一些赌博活动,或频繁出入酒吧或洗浴中心等场所,身边突然出现关系比较亲近的异性等。这些蛛丝马迹一出现,相关部门就应当及时管理、教育、警示,建立起遏制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闸门。
4.加强法律能力建设,严格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界限,准确分析、识别职务犯罪的一些迹象,能够区分好哪些属于工作失误,哪些属于对于一般性的职务违规违法行为,哪些已经是职务犯罪的实施行为,及时发现犯罪苗头。职务犯罪发现得越早,处理得越快,对企业、对问题人员而言都是损失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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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网易新闻频道.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EBOL]. http://news.163.com/09/0716/01/5EAB38IC000120GR.html.
[8] 搜狐财经频道.珠海石化老总李伟峰因贪污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0年[EBOL]. http://news.sohu.com/80/88/news201378880.shtml.
[9] 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网.“油贪”栽在“油水”里, 烟台“中石化系统窝串案”侦破始末[EBOL]. http://www.shm.com.cn/ytwb/2004-12/22/content_647593.htm.
[10] 博客中国网.中石化陈同海情妇曝光[EBOL]. http://blog.china.com/u/090717/322455/200908/5029296.html.
[11] 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网.深圳石化集团原董事长陈涌庆受审[EBOL].http://www.mos.gov.cn/Template/article/csr_display.jsp?mid=20041216008794.
[12] 搜狐财经频道.深圳石油公司一家伙被查出6宗大案[EBOL]. http://news.sohu.com/73/00/news201280073.shtml.
[13] 搜狐财经频道.石油大明原总裁李荣兴贪污受贿4000多万案开庭[EBOL] .http://business.sohu.com/20060417/n2428363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