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主体: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理念
2010-04-05阎瑞东
○ 阎瑞东
党员主体: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理念
○ 阎瑞东
“党员主体”是我党提出的一个新的基础性概念,它是指党组织中有意识地从事党的各项事业及实践活动以满足党的发展需要的党员个人。在党的组织发展中,党员的主体地位具体而明显: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党员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为主体;党员是党的意志的形成主体;党员是党的全部活动的实践主体;党员是党的整体形象的塑造主体。全面科学地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对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正确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内在要求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必须紧紧围绕“党员主体”这一理念,夯实党员主体地位这个基石。由于历史上及党内制度上的原因,党员缺乏党内民主生活的锻炼和民主生活的氛围,加之党在历史上处理党内矛盾时所发生的某些偏差而形成的历史负担,党员实际上主要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即党内客体而存在的,很少以党的主人身份即作为党的建设的能动主体出现,在党内高度集中的体制及相应的一系列制度下,党员尤其是非领导干部的普通党员很难找到被认同的主体地位。
“党员主体”被忽视与“虚置”的状况有碍于党员自主、自觉意识的养成,有碍于党内民主的发扬,有碍于党的建设的科学发展。“党员主体”的理念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使党员这一构成政党的基本要素,成为党内活动中最为活跃的要素,就是要维护党员主体地位,使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如果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党员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就难以在党内实现真正的民主。
二、正确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激发党员主体意识,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动力源泉
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就必须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而在以往的观念和做法中,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是发挥党员积极性的主体。过去在党的建设及党内生活中,过分地单纯强调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素质、民主作风,强调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发挥党员积极性的手段也仅仅是一时一地的政治动员以及纪律的鞭策、甚至功利性的吸引。这种积极性具有被动的、脆弱的、短暂的特点,于是就出现了部分党员的党员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有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的现象。
“党员主体”的理念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思维,党员主体意识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党员只有具备对党的事业的自觉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的主体意识,才能使广大党员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中充分发挥自己内在的、坚实的、长期的积极性。
以培育党员主体意识为基点,加强党的建设,以激发党员的主体意识作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动力,以发挥每一个党员的主体作用作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就使得党在思想上的先进性有了物质依托,在组织上的先进性有了构成要素,在实践上的先进性有了行动的主体,总体的先进性也就可以顺利体现。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关系马克思主义政党生存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员主体”这一理念,大力培育党员的主体意识。
三、正确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的必要条件
党员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和落实的现象,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有关党内监督,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有关党内管理,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党员有一律平等地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有关党的决策,往往只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党的决策的义务,而忽视党员以多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有关党内民主,有些领导干部甚至认为是一种宽容大度,让人讲话,从谏如流,在领导人所能容忍的范围内择其善者而从之,因此常常用居高临下的态度去对待普通党员。这些都容易使得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落实不到位。
正确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正确理解党员主体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质,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的必要条件。在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应转变思维,转换观念。在权力结构上,从党委居于权力顶端的金字塔型,向党委协调各方、积极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的扁平网络型转变,使党的职能权限与活动方式法制化;在领导个人与集体关系上,从贤人政治、过分依赖领导个人,向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集体领导和党的建设法制化转变;在人事任用上,从以“官选官”为主,向保障党员主体选举权的“民选官”为主转变;在监督制约的体制上,从封闭式、系统内部自律为主的柔性制约,向保障党员主体监督权的开放性及外部异体监督为主的刚性制约转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从官本位为主向党员为主体的服务型领导方式转变;在决策上,从依靠长官意志和经验决策,向尊重党员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决策转变。
四、正确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大力提高党员的主体能力,是提高我党执政能力的基本前提
在现实中,由于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往往参差不齐、很不稳定、难以规范,“集中”在不少时候又往往成为领导意志及权力过分集中的代名词。在党的思想建设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教育的对象,对党员主体的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缺乏足够的信任与尊重,很少鼓励党员进行独立的思考;一部分党员的素质和能力不高,对党的建设的认识处于浑沌甚至消极的状况,缺乏党员主体应当具有的使命意识、忧患意识、独立思考的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这就使得党的建设基本上处于一种“人治”的低水平状态,出现了“一些党员、干部忽视理论学习、学用脱节;一些领导班子整体作用发挥不够,推动科学发展、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够”[1]的现象,从而使党的建设科学化发展缺乏根本保障。
党员的主体能力关乎党的生命,关乎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党员主体要想成为党的主人,只有在做到了自主意识的培养、自主能力的形成、自主权利的运用前提下才有可能。大力提升党员主体的认识与学习能力,就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大力提升党员主体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需要全党上下更新执政理念、增强执政意识,以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以提升广大基层党员党性修养为基础,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五、正确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明确党员主体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运用和发展
在传统的党建理论中,对普通党员更多强调并坚持的是高度集中、铁的纪律、牺牲精神、“四个服从”以及一元化领导,并由此产生了“领导本位”、“组织本位”、“义务本位”、“党员工具论”等一系列客观上忽视党员主体的价值取向;在确定党员修养高低、党性强弱、优秀与否上,也主要以这些思想观念作为判断的基本依据,使得党内在“主人与仆人”、“主体与组织”、“权利与义务”、“民主与集中”、“管理与服务”等重要关系的认知上长期呈现一定程度的扭曲和变形。这容易使部分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
因此,正确把握“党员主体”的理念,必须从三个方位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一是以党员为本,以党员为中心。二是党的建设应当以绝大多数党员的权利(力)为本,而不应当以少数党员权利(力)为本。三是党的建设还应当以构成党的肌体的一个个具体党员权利为本。”[2]
党的建设从某种意义来说就是做人的工作,这就需要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研究和推进党的建设工作中,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尊重人,尊重人的创造,尊重人的个性差异,客观科学地评价每个人,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建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让他们的优点更好地发挥,缺点更好地改正。努力实现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满腔热忱地为党员、干部和人才服务,让他们有地方说话、有渠道诉求、有空间发展,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更好地焕发党组织的生命力和鲜活力。
党的建设科学化,需要科学理论指导,需要科学概念的支撑。“党员主体”作为党的建设的基础概念,它反映了党的建设的科学本质,为党的建设科学化发展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标志党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开启了一个新阶段。
[1]胡锦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2]滕振军:《党员主体地位:执政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湘潮》(理论版)2008年第1期。
(作者单位 南方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缉 剑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