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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道德舆论的新形式——兼论当代青年社会参与之公共空间的构建

2010-04-05苏建军

当代青年研究 2010年9期
关键词:网民舆论公众

◎苏建军

2010年5月28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并称:“有关‘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浙江并非始作俑者。……类似的规定在去年就曾引发猜测和争议。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的第十八条第七项,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这一规定被很多人认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嫌疑,并在当时引起广泛争议,成为网络焦点。”①自该报道刊登之日至6月3日,短短6天内,有关以“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人肉搜索”为关键词的相关网页超过了13100个,②从而又一次引发了广泛的对人肉搜索的争议。③针对这一争议,笔者拟从伦理学角度加以讨论。

一、人肉搜索:互联网上的新生力量

关于人肉搜索,有研究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较为科学的定义。“所谓人肉搜索,其实是一种搜索方式,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在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的情况下,很快就能获取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④“人肉搜索,其实指的就是利用人来代替电脑,提供搜索结果的一种搜索机制。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发动所有的网友群策群力,为遇到困难者提供相应知识或线索,其精髓在于‘发动人的力量去解决问题’。”⑤“狭义的人肉搜索指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而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⑥

人肉搜索最早发端于2001年微软公司的“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民在论坛贴出一张美女照,声称是自己的女友。结果有人提出质疑,说该美女是一位AV演员。热心的网民通过多种渠道,终于澄清此美女是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部分陈的资料加以佐证。“陈自瑶事件”突破了传统的机器搜索机制——搜索人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仅通过网络,查询到自己想要的信息——是在许多人参与、渠道多样的情况下,由网民共同完成搜索的。自2001年人肉搜索产生以来,还有许多典型案例,如“铜须门事件”、“色情武校事件”、“流氓外教事件”、“陈易卖身救母事件”、“史上最牛小三事件”、“铁军打人事件”、“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伊莱克斯女助理案”、“公主门事件”、“张殊凡事件”、“贞操妹妹事件”、“艳照门事件”、“天价头事件”、“虐狗事件”、“藏独女生王千源事件”、“袭击金晶藏独分子搜索案”、“谭静裸身跳楼事件”、“‘高素质女’吵架事件”、“李冬梅事件”、“辽宁女辱骂汶川灾民事件”、“Die豹事件”、“震后寻亲引擎”、“范美忠事件”、“‘猥亵门’ 事件”、“最牛工商局事件”、“最牛调查局长事件”、“皇宫版办事处事件”、“‘破处门’事件”、“‘幼师艳照门’事件”等等,人肉搜索日益成为互联网上一股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

二、人肉搜索引发的争议

人肉搜索自产生以来,鉴于其在网络虚拟世界,特别是在现实世界所发生的重大影响,日益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对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除少量的中间派外,这些声音汇成两大对立的派别:反对派和支持派,他们之间的观点是如此对立,以致很难调和,使得人肉搜索这一新生事物备受争议。

反对派的第一个观点认为,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自然人的人品、道德、功绩的综合评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人肉搜索所搜索到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个人网页、家庭成员、个人照片、个人履历、私生活等。这些信息均属私人信息,有些是不愿公开的,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些是不愿告人的,如私生活。然而经过人肉搜索,这些信息便成为公共信息,任何人只要在网络上进行检索,就能迅速找到上述信息,对于被搜索对象而言,已毫无隐私可言。“从社会层面上看,如果‘人肉搜索’真的泛滥起来,人们非要在现实世界中研发出新的‘防火墙’不可,否则个人隐私的空间将被挤压为零。”⑦侵犯名誉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人肉搜索的片面性,二是部分信息的虚假性。就片面性而言,任何一件人肉搜索事件,在搜索时针对性都是很强的,只搜索与事件相关的信息而不顾及其他,这样就很容易使信息碎片化,零星的信息所反映出来的事件往往失真,甚至被扭曲,恶的、不好的一面因此而被夸大,无形中丑化了被搜索对象,“人们通过公布在网络上的‘真相碎片’往往会形成对事件主角的片面印象,多数是放大了其恶的一面”,⑧使其名誉受损。就虚假性而言,在人肉搜索中,有部分网民仅凭推理、逻辑分析甚至猜测就妄下结论,从而善意地制造出错误的“真相”发布到网上,丑化了事件主角的形象。更有少数网民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⑨少数网站或网民为了私利,“在人肉搜索背后,也有很多推动它的力量,比如一些网站为了生存,利用人网搜索的眼球效应,提升自己的点击率;有些人则是因为潜在的商业利益来暗地里推动某些人肉搜索项目的发展”⑩,恶意制造虚假信息,煽动网民的激愤情绪,诱导网民产生错误认识,使其发布过激言论,采取过激行动,侵犯事件主角的名誉权。

反对派的第二个观点认为,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众所周知,暴力是一种强制的力量,这里的网络暴力,显然是指因互联网而产生的强制的力量,这一暴力大多是这样产生的。当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件事上升为网络事件,网民会启动人肉搜索机制,通过多种渠道,众多网民共同参与,获取被搜索对象及其亲人、朋友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均是私人信息,一般来说,主人是不愿将其公开的。然而在所有的人肉搜索事件中,被搜索对象及其亲人、朋友的个人信息往往是在未经询问他们是否愿意公开的情况下公开的,对被搜索对象来说,这无疑就是一种强制,就是一种暴力。正如有人撰文:“‘人肉搜索’对我们每个人也都产生了威胁。在这个拍摄、录音工具随身、随时携带的时代,似乎每个人都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任何一个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都有可能被拍客、播客甚至博客记录下来,拿到网络上讨论,而不甘寂寞的网友一般也不会只把事情当作一种现象进行讨论,他们会想方设法找到你这个人。当‘人肉搜索’展开后,你的同学、同事、朋友等,都可能是那个把你社会身份送到大家面前的人。”⑪不仅如此,网络谩骂、人身攻击、骚扰电话、恐吓电话也时有出现,“不加理性约束的人肉搜索最终会演变成网络暴民的集体行为,由网络声讨演变成真实的暴力,可能会出现以暴制暴的情况,会使‘道德在网络中无意识地显露了妖魔化的一面’,还会‘滋养出蒙面的网络民兵,在针对小人物的话语围猎中,不倦地探求道德和游戏的双重狂欢’。”⑫

支持派针对前述反对派的主要观点作了旗帜鲜明、针锋相对的反驳,他们认为网民享有知情权,人肉搜索不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不是网络暴力。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自然人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⑬社会知情权、⑭公众知情权⑮和个人信息知情权。⑯“与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特点的隐私权相比,公民的知情权重在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⑰要保护知情权,隐私权就要作出适当让步。对于人肉搜索而言,所涉事件由于在网络、媒体上的公开,事实上已成为公共事件,事件所涉人物已成公众人物,网民依法享有了解、知悉该事件及人物相关信息的权利。“在人肉搜索中,被搜索的对象在将其行为或是言论暴露(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在网络上以后,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公众人物,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已经构成了公众事件。对于网民来说,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和公众事件背后的信息,都在法律保护的知情权之内。”⑱公众人物也称为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人肉搜索事件的当事人起初大多不为众人所知,没有社会知名度,但由于其行为或言论在网络上被披露,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此时,该当事人就拥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而且,从绝大多数人肉搜索案例来看,这些行为或言论往往具有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的性质,其公共利益性不言而喻。因此人肉搜索事件成为公共事件,事件当事人成为公众人物是必然的。虽然绝大多数人肉搜索事件的当事人并没有追求出名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道德价值的网络披露、媒体报道而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但从此拥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涉及公共利益这一事实已无法改变,由普通人变为公众人物的事实也无法改变,不能因为他们是非自愿的而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对这些公众人物相关信息的了解是网民应有的权利,不得以隐私权为名而予以剥夺。“无论是周正龙还是王菲,当他们成为公众人物的时候,就意味着要放弃一部分隐私。”⑲

对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支持派认为,从人肉搜索本身而言,并不必然产生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现象。人肉搜索的首要目的是追求事情的真相,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以集体理性引导集体行动,形成有力的道德舆论监督。其之所以要采用众人参与的办法,就是要尽可能快且全地掌握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使事件引发的问题得以正确解决,保护公共利益。虽然也存在少量的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现象,但这是偶然的,而非必然的,是人肉搜索现象产生之初必然要付出的代价,随着网络建设和人肉搜索机制的日益完善,这些负产品必将消失。人们不能因噎废食,忽略人肉搜索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至于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观点,支持派不以为然。绝大多数人肉搜索事件均是不道德事件,网民了解事情真相后,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谴责无可厚非。由于这些道德谴责的存在,当事人或收敛自己的行为,或公开赔礼道歉,或改正自己的行为,维护了现实世界的道德正义。“‘人肉搜索’引擎的出现,在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网民们通过各种方式对现实中的该事件核心人物进行谴责和干扰,打乱其生活秩序,对其产生威慑效果,从而实现对‘恶’的行为的惩罚,替‘苦主’讨个说法,弘扬正义和道德。”⑳支持派也不否认过激言论的存在,承认有些谴责的方式过于简单和粗暴,也承认存在个别“网络暴民”,人肉搜索有“网络暴力”之嫌,但认为这只是个别现象,相较维护社会道德正义这一价值取向而言,这一代价是相当小的。

三、人肉搜索是道德舆论的新形式

笔者对人肉搜索持肯定的态度,认为人肉搜索是道德舆论的新形式,对促进当代青年社会参与公共空间的构建有积极作用,应该加以呵护。

“舆”的本义是轿子或车厢,后把抬轿赶车的下层人民称为“舆”,再后来则用“舆”代称公众;“论”是议论、述说、言论。“舆”与“论”的组合自然就指称公众的言论。舆论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心理约束力的群体意见和社会评价,是一种群体的、尚未理论化和系统化的态度倾向。所谓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形式,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用以调节人际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行为活动的总和,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顾名思义,道德舆论就是公众的道德言论,是人们对客观道德现象所持有的、具有心理约束力的道德言论与心理倾向。道德舆论总是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某些特殊的道德现象,这些道德现象往往与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休戚相关,从而引起他们的关注。这些社会公众依据一定的道德规范,经过一定时间的酝酿、讨论和争辩,形成一种具有广泛基础的、大多数人赞同的、能在内心引起共鸣并能产生约束力的道德意见。

道德舆论的产生与形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管理者号召,广大民众只是响应;另一种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或得到管理者的肯定与推广,或仅在民间传播。第一种形式一般是有意形成的,由管理者精心论证与策划,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宣传。这种形式产生的道德舆论,具有系统性、有组织性、理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显著特征。第二种形式一般是自发形成的,相较第一种形式具有非官方性、非系统性、无组织性、传播速度慢、传播范围窄、影响相对较小等显著特征。

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道德舆论都具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作为道德舆论对象的道德现象;二是作为道德舆论主体的社会公众;三是作为道德舆论本身的道德意见;四是道德舆论传播的媒介。一般来说,道德舆论的对象指的是与社会的道德秩序密切相关,具有善恶、正邪、荣辱等评价意义,能够引起公众关注,需要公众认真对待的道德现象。道德舆论的主体指因道德现象这一共同话题而联系起来,参与道德评价,发表道德意见,拥有道德共鸣,具有道德内聚力的社会公众。道德舆论本身的道德意见指的是公众针对道德现象,用语言或行为表现出来的道德评价和道德立场。道德舆论传播的媒介指的是道德意见表达的渠道。

从总体上看,道德舆论的形成可分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和舆论阶段。准备阶段是道德舆论的初期阶段,此时道德舆论仅表现为一种普通的道德心理倾向,是道德舆论的酝酿传播准备阶段,也是逐步为公众理解、消化与接受的阶段。随后才进入稳定的舆论阶段,是道德意见明朗化、具体化的阶段,此时道德舆论已经成为一种制约人的道德行为的力量,并且和某一具体的道德行为相联系,成为一种公认的道德行为的价值取向。它通过道德评价指导人们进行道德选择,通过揭露、贬斥“缺德”现象,对人的道德行为进行制约与监督,通过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实施正确的道德行为。因此,当一种社会道德舆论形成以后,不仅能对人们的道德心理倾向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制约人们道德行为的方向并约束人们的道德生活。

在我们对道德舆论作了一般了解以后,不难发现,21世纪之初产生的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道德舆论形式。

人肉搜索往往是因社会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某一特殊道德现象被公诸于网络以后产生的,它直接指向具有善恶、正邪、荣辱等道德评价性质的道德现象。这些道德现象往往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引起众多网民的道德愤慨。他们通过人肉搜索机制,查清道德现象的真相,并根据一定的道德规范,发表各自的道德意见,在讨论中逐步达成道德共识,形成相对一致的、稳定的道德心理倾向和道德立场,对该道德现象进行道德评价,谴责、制约、监督或引导涉案人的道德行为,影响他们的道德生活,并对其他公众产生警示作用。

这里以“猥亵门”事件为例。2008年11月1日,《新闻晚报》报道,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因涉嫌猥亵女童被停职。10月29日晚,深圳南山区科技园新梅园海鲜大酒楼,在此同家人一起用餐的11岁女孩小陈在上洗手间的路上,遇到一名50多岁的高大男子。该男子问路并让小陈带他到洗手间,就在快到的时候,该男子突然双手紧紧掐住小陈的脖子把她往洗手间里拖。小陈猛一挣扎从对方手里逃脱。小陈一家闻讯后冲出包房,到大厅找到该男子,向其质问,该男子说:“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双方争执中,该男子说:“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监控录像显示,当时该男子还几次冲上前去,欲打这一家人,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止,并被带往派出所。事发当晚,有网友将视频、音频发到网上,立刻引起网民关注。经网友“人肉搜索”,迅速查出该男子是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林嘉祥,1950年生,山东烟台人。由于网络的迅速传播,交通部停止了林的工作,并成立调查组赴深圳配合警方进行调查。警方调查结果显示,林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仅为酒后行为不当。交通部党组也作出决定,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在这一人肉搜索案例中,道德舆论是自下而上形成的,由网民自发发起,对猥亵人发布通缉令,迅速查清其身份,对其猥亵女童这一道德现象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达成了道德共识,并向林嘉祥作出负面的道德评价,谴责其不道德行为,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从而得到管理层的支持与肯定,最终使林嘉祥受到了查撤处理,维护了道德正义,保护了女童的道德利益。“猥亵门”事件中,作为道德舆论对象的道德现象是林嘉祥猥亵女童这一行为,作为道德舆论主体的是众多网民,道德意见是林嘉祥实施了流氓行为,有损政府的道德形象,道德舆论传播的媒介主要是网络和报纸,完全符合道德舆论的四个基本要素。显然,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道德舆论形式。

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价值观错位和迷失已是不争的事实,传统的道德规范体系部分“失灵”,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尚在形成中,出现了许多的“道德真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传统和反传统进行着不断的交锋,正统与另类、主流与非主流充满了矛盾,善与恶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舆论日益沉默,甚至表现出集体的无意识。因此,如何确立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如何强化道德舆论的力量,是伦理学界面临的一个严峻的课题。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由民间发起的、自下而上的道德舆论形式,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并肯定其积极作用,加以细心呵护,使其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已有的道德规范体系,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和确立新的道德规范体系。

注:

①张东锋.浙江要为“人肉搜索”立法[N].南方都市报,2010-05-28(AA19).

②浙江否认针对 “人肉搜索”立法称媒体理解有误 [N/OL].http://news.163.com/10/0609/07/68NIEJRM00014AEE.html,2010-06-09.

③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自“陈自瑶事件”始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只是规模大小、参与人数多少不同。此次争议无论从规模还是参与人数上笔者认为均超过以往.

④凌波.“人肉搜索”:网络义举还是网络暴行[N].南方日报,2008-06-17.

⑤⑧⑪胡源.“人肉搜索”涉嫌网络暴力[J].科技潮,2008(7).

⑥苏小兰.“人肉搜索”PK“网上追捕”[N].中国经营报,2008-05-05.

⑦王永强,张曙光.人肉搜索:隐私终结者[J].看天下,2008(6).

⑨东方尔.人肉搜索已成网络世界的暴政[J].现代计算机,2008(7).

⑩彭劲杰.人肉搜索引发的安全思考[J].微电脑世界,2008(8).

⑫刘红.刍议网络人肉搜索现象[J].网络财富,2008(8).

⑬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

⑮自然人依法享有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

⑯自然人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⑰⑱⑲崔婷婷.失控的人肉搜索? [J].互联网周刊,2008(14).

⑳孟强.“人肉搜索”引擎:网络江湖的奖善罚恶令? [J].信息网络安全,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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