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风险分析
2010-04-04严艳林
严艳林 姜 亮
(陆水枢纽管理局,湖北 赤壁 437302)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许多结算纠纷常常久拖不决,给合同双方带来极大困扰,而造成结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合同签订时忽视了相关合同条款,所以加强合同管理,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才能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结合合同的几种形式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注意事项。
1 固定总价合同及其应注意的事项
固定总价合同,即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在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所以,在签定固定合同时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的数字;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第一,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第二,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清单由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情况。(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时付款。
2 单价合同及其应注意的事项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1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利润、税金、风险等计算出来的一个单价。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没有落实(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的情况下。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确定其单价:(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水利血防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按合同相关条款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2.2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 风险分析和实例说明
在工程签订中,到底使用何种合同方式,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1)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2)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也会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
2008年,某水利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且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98万元,工期3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0.52万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97.48(即98-0.52)万元,工期3个月,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0.52万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合同总价应为98万元。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原材料的价格涨幅较大,承包商在投标预算的基础上材料增加了4.8万元。工程最终在3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97.48万元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97.48万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102.8(即98+4.8)万元,经中间人调解,业主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接受承包商的部分要求,双方协商价格为100.4(即98+4.8/2)万元。
如若上述工程在签订时能明确以下几点,就不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业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那么就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基于合同中没有明确该条款,承包商提出按98万结算是正确的。因为对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优先,一般不能修正,业主应该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以免为结算带来麻烦。
(4)承包商如果在签订本合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就可以适当避免因原材料上涨所带来的损失。
工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着利益的得失,如何竭力将损失降到最小范围,使自息的利益得到维护,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结算。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随着我国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合同制的不断完善,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运行方式,工程中要特别注意合同风险,积极、主动寻求对策,降低或消除风险发生的概率,选择合适的合同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