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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股份制改造

2010-04-04颜占寅

产权导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股东会股份制净资产

■/颜占寅

略论股份制改造

■/颜占寅

广义上的股份制改造包括传统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及一种性质的公司变更为另外一种性质的公司,比如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等。狭义的股份制改造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最常见的公司形态,在所有的股份制改造类型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最常见、最具典型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股份制改造,文中所称的“股份制改造”的涵义亦限定于此。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是:股东人数须在2人以上,但是在成立时的发起人须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且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发起人和董事、监事、经理等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他股东可以自由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异同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主要是: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一方面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仅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有:A.成立条件和募集资本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B.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存在较大差别。C.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难易程度不同。D.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可以转让、流通。E.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通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F.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无需公告,只要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各股东即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会计报表不但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很多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在经济生活中,这些优势将成为实际的竞争力。

1.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有二: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对外募集资本,从而可以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同过转让股份随时退出公司,减少了股东投资公司的顾虑,有利于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的程度较高,股东人数较多,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更严,规定有较多的公开义务,这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对于一家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8条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能公开发行上市。

三、股份制改造的前提条件

《公司法》第9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规定于《公司法》第77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上述条件中的(3)、(4)、(5)属于程序性条件,在改造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其余三个条件属于实体条件,是改造前就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将净资产折股。如果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不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怎么办?解决办法有二:一是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使公司净资产超过500万元;二是在改制的同时进行增资扩股,也就是按照《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当然,这需要取得证监部门的批准(见《证券法》第10条)。

四、股份制改造的程序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形式(或者说不同性质)的公司,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以及对内外事务的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变更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第47条规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初步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的目的和目标;(2)变更的依据;(3)变更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和经营范围等;(4)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5)变更步骤和大致时间表;(6)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7)其他事项。

2.召开股东会对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第44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对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股东会做出股份制改造决定后,应当由改制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折股依据(见《公司法》第96条)。

4.改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以界定各股东所占的净资产份额。

5.由改制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亦即各股东所占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改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见《公司法》第91条)。

7.依据《公司法》第93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号)第34条的规定,改制公司派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变更登记手续。

履行完这些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即告完成。

五、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据《公司法》第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这是因为,股份制改造改的只是公司的性质,公司的实体本身并未发生改变。

2.《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反面言之,折合的实收资本总额可以低于公司净资产额。那么余下的净资产额作何处理呢?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公司改制时未折合为注册资本的净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其二,“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是指改制的同时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相关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第81——95条)和增资扩股(散见于《公司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

3.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变更公司性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主要包括:(1)改制公司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改制行为须报经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2)改制公司属于金融行业的,应当依照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银行法》和《保险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3)改制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4.对于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还有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前所述,那些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实体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股东人数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股份制改造前进行重组(增资扩股或公司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对拟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管理层稳定、主营业务稳定等方面有时间要求(见第9、12条),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上述重组行为时要注意不能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上市。

(作者单位:安徽省股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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