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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的风险与规避

2010-04-04王智源

产权导刊 2010年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

王智源

一、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

(一)政治法律风险

从宏观上看,政府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间接参与者,一方面主动引导和服务知识产权交易事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又可能迫于公众与利益团体的压力或自身战略决策的考量,给总体的、单项的或局部的知识产权交易设置政治性障碍,造成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一旦形成,则为一般的知识产权交易参与者短期内无法完全认知和确定,更不用说如何应对了。例如,政局的变动、税收政策的调整、产业重点领域的更替、交易流程规则的改变等均会对知识产权交易产生直接的冲击;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的调整则可能对知识产权交易产生间接的冲击。

虽然在一般情形下,相对于公共政策而言,法律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的特点,但法律法规等并非永远不变的。伴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原有的交易范式会被打破,影响到当期或预期的知识产权交易。此外,在开放的条件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相关交易游戏规则(如国际专利转让、许可贸易规则)的变动,势必作用于国际知识产权微观交易环节,反过来又影响到国内。

(二)市场运行风险

市场环境的优劣决定着知识产权交易的效率和质量。当处于经济危机期,或市场秩序混乱、欺诈盛行时,知识产权交易的动力缺乏、成本加大、风险水平提高,各交易主体不得不付出较多的精力去消除市场的“摩擦力”,减少了用于知识产权交易的资源。

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也值得关注。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协定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逆向选择是指市场的某一方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协议进行交易,使自己收益而使另一方受损。所以,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囿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等因素,容易出现漏洞,引致交易风险。

不同交易形式的选择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著作权的交易在采取拍卖的形式时,必须考虑到竞争态势的形成。如果没能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则交易目的难以达到。

(三)社会与交易媒介风险

知识产权交易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那么诸如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剽窃盛行的社会风气等社会不良因素均会对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施以负面的影响,产生较高的交易风险。

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交易在很多情形下并非由出让者、受让者直接接触完成,而是要经由中介代理帮助实现。因此,中介机构的状况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具有相关性。除出让方、受让方选择交易中介本身具有风险性外,中介选择后还可能出现“代理博弈”(委托—代理问题)。具体地说,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务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等主客观原因,委托人往往不知道代理人要采取什么行动,或者即使知道代理人采取某种行动,也不能观察和测度代理人从事这一行动时的努力程度,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分割关系,通常会使得代理人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行事,这在经济上被称为委托—代理问题。于是,通过中介的知识产权交易自然地具有或大或小的委托—代理性风险。

(四)经营管理风险

参与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者、受让者,既有独立的个人,又有科研院所、院校、合作性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交易风险,还需要深入到出让者、受让者组织内部,考察其与知识产权交易紧密相关的经营管理问题。这方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组织自身财务状况、交易策略的选取与偏好等因素,它们均会导致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产生。此外,组织致力于替代性知识产权的发掘或知识产权商业间谍活动,也会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交易构成威胁。例如,采取正当或非正当手段对已有专利技术进行效仿,对软件进行非法破解,使用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再有,知识产权交易并非一蹴而就,知识产权交割后还需售后服务,而这方面也存在着到位程度如何的风险。

(五)知识产权自身风险

知识产权由于自身的无形性等特征,也有较为特殊的交易风险。

1.存在性风险。名义上的出让者是否真正拥有知识产权交易权,拟交易的知识产权权能是否真正存在。如果是欺诈或权能因为内外等原因导致动摇,则交易活动将失去基础或处于险境。

2.接受性风险。受让者没有接受或消化吸收能力,却盲目引进知识产权,导致知识产权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这方面的案例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较为普遍,现在也或多或少地以不同形式存在着。

3.稳定性风险。知识产权只有权利稳固,没有任何瑕疵,它的运用、经营以及围绕它所展开的资本化运作才会成为可能。此外,如果知识产权临近保护期的末端,稳定性动摇,交易风险增加。

4.价值性风险。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受到重视,但也是个难题,精确程度见仁见智。知识产权交易的支付也有多种形式。如果是分期支付许可费,则风险也随着支付期的到期而加大。

5.诉讼性风险。知识产权是依法产生或依法确立的结果,因此从知识产权交易的准备开始,在各交易环节中均可能有来自不同利益主体出于不同目的的诉讼。而且就通常情形而言,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较高、周期也较长,诱发交易中出现种种困境,人为地加大风险。

二、规避知识产权交易风险的主要措施

1.宏观把握。这主要针对政治法律、市场运行、社会因素方面的风险控制而言。这些类别的风险虽为知识产权交易的微观主体难以辨识与掌控,但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公共管理部门等相关组织与社会,要竭力为知识产权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与体系。具体措施可以有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司法工作与行政执法,强化知识产权交易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沟通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合作,扶持全国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公共平台搭建,等等。

2.风险预警。这是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的上策。在知识产权风险防治过程中,首要的环节即是做好风险预警。如果没有预警,待风险显现后,虽然易于发觉,但为时已晚,此时风险可能再也无法得到合理控制。这方面,可以采取相关指标统计分析并定期公布权威性指南的方法实现。同时,建立国家、区域、组织(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层面的预警体系也是重要的措施。

3.信息披露。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交易的成败与信息的获取及其透明程度息息相关。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消减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减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委托—代理问题等增加交易成本情形发生的概率。因此,要着力做好以知识产权交易系统信息化为核心的相关配套工作,包括软件和硬件的集成等。

4.诚信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参与者诚信度如何,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交易的效果与成败。因此,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者的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交易主体之间也要有意识地关注对方的诚信状况,选取诚信优良的交易者作为接触对象。

5.中介完善。现代知识产权交易难以离开各类中介组织,各类中介起着沟通与顺畅交易的桥梁纽带作用,包括拍卖、招投标、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不同的业态。虽然在我国,知识产权交易中介组织的总体状况较好,但仍要从内外多个层面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加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也是个重点,需要特别加强。

6.保险担保。普通资产产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保险担保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交易风险。知识产权交易也要借助保险担保的力量,规避交易中面临的风险。可以由国家(地方)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险担保体系,如成立新型的知识产权保险担保机构。还可以按照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律,由现有保险担保机构主动扩展业务领域。当然,出让者、受让者也应有意识地借助保险担保的力量来控制风险。

7.危机管理。知识产权交易重大风险行将发生或发生后,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损失。可以通过积极诉讼、合理分担、保险理赔、有效转移、资产保全、外交途径等针对性措施,降低危机所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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