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和合”思想精髓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2010-04-03詹玉华
詹玉华
(合肥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22)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起,中华古老的“和合”思想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并逐渐成为理论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和合思想的现代价值进一步凸显出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和谐文化”的概念,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导向和价值目标。立足于现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和梳理传统思想的哲学根基与理论内涵,充分发掘、借鉴、吸收和运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合”思想的宝贵资源, 对于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和合”思想的内涵及其精髓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有着十分丰富的“和合”思想,“和合”是中华民族独创性的哲学词汇与文化理念。“和”“合”这两个字,早在甲骨文和金文中就已经分别单独出现了,《说文解字》解释为,“和”的本义是“相应”,乃“彼此心声相应”、“彼此顺而相从”之意,引申为调和、谐和,“合”字的本义是指人口的上唇与下唇、上齿与下齿的合拢,引申为协调一致。殷周的时候,“和”与“合”是单独的概念,还没有联合起来应用,“和合”作为认同性极强的话语则最早出自《国语·郑语》中,“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所谓“和合五教”,是指商契能使“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教和合,使百姓安身立命,因而说,“和合”的最初含义是指调整社会各种伦理规范关系和治理国家管理百姓的方式。“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1]这里说的是周代大宰职掌建邦之六典中的第三典“礼典”的内容,目的是佐王治邦国,以达社会和谐。到了春秋时期,“和”、“合”二字正式联用并举,构成了“和合”的范畴,并且得到了百家争鸣中各家、各派的广泛认同,产生了和合思想的种种真知灼见。先秦诸子中很多都借用了“和合”概念来阐发他们的思想和理念,如《管子》一书中曾对“和合”这一概念加以表述,“畜之以道,养之以德。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习故能偕,偕习以悉,莫之能伤也。”它把百姓“和合”作为百姓道德的集中体现,和合是民众的道德,学习和合就是学习道德, 认为百姓只要能够做到“和合”, 就能产生出“莫能伤”的强大力量。秦汉以后,和合概念被普遍运用,中国文化的发展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各类文化在发扬各自特色的同时,相互融合、由此促进了中国文化的持续繁荣与发展。
孔子关于“和合”的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他继承了我国历史上的“和合”思想,并对它加以阐明和发展,形成了系统的“和合”思想体系。武汉大学邱国勇博士认为孔子之“和”主要有四种不同含义(论语·学而):第一种含义为和谐、恰当、恰到好处,如“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子路);第二种含义“和”与“同”相反,其含义是求同存异,如“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季氏);第三种含义是和睦、团结,如“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述而);第四种含义是声音相应,如“子与人歌而善,必使反之,而后和之”(论语·季氏)。概言之,“和”就指不同事物和谐共处,“合”就指不同事物互补统一,“和合”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等中诸多要素的协调、结合、融会与和谐,是把彼此不同的事物统一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并在它们和合过程中吸收各个不同事物的优点和长处,以达到最佳组合。“和合”思想从本质上讲就是对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自然宇宙等关系的一种和解式的认识,是自然、社会、人际、心理各要素的相互冲突融合,以及在冲突融合过程中各元素的优质成分和合为新的结构方式、新的事物的总和,是多样性的统一,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状态和运动规律。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合”思想更多地表征为化解矛盾、稳定与调和各种关系、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处世等理念。
儒家传统的“和合”思想作为对普遍文化现象本质的概括,成为中国文化的精髓和被普遍认同的人文精神。几千年来,“和合”精神已经深深地烙印在中华民族成员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之中,这种理念能够引导我们树立融合、和谐、和睦、平和的思想和观念。“和合”在中国古代是以“和”的范畴出现的,“和”体现了一种亲和力、凝聚力,本身就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和谐社会调节剂,“和合”思想贯穿于中国思想发展史的各个时期,为古代哲学的核心范畴之一,也是维系中国五千年历史不中断分裂的坚韧纽带。在孔子“和”文化思想的体系中,“仁”是其思想基础,“礼”是实现“和”的手段,而“中庸”之道则是其重要的哲学方法论,三者统一于其追求“和”的理想境界。
二、发扬“仁爱”思想,促进社会和谐
“仁”乃儒家的核心思想,孔子从人的情感和心理层面发现人性中诸多与“和”相通的积极因子,并将其升华为一个哲学范畴——“仁”。“和”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但由于人的嫉妒、贪婪、私欲等,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又是很难达到的,对此,儒家认为要用“仁”来医治。儒家认为,“仁”之所以通于“和”,因为它植根于人类至亲的血脉联系,人首先是家庭中的人,孔子的“仁爱”必须从血缘关系的亲属开始,爱人首先是爱亲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孝是对父母的敬爱,悌是对兄长的敬爱。孔子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礼记·中庸),比如,有人偷羊,就应当举报,“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就是说如果不举报,就是不义、不勇,但如果是父亲偷了羊,孔子认为应该“子为父隐”(论语·学而),如果举报就是不孝,儒家认为这是一种最为纯洁最为积极最为可贵的人类情感,由此进一步提出“仁者爱人”(礼记·中庸)的著名论断。人的矛盾冲突首先是在亲人、同族之间,儒家用“亲亲”原则,即“仁”来解决,由此推而广之于整个社会,于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的和谐也就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论语·为政)。这让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了“仁”是如何通过人类的亲情关系,来促成整个社会步入和谐状态的。儒家正是由于看到了“仁”与“和”的内在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巨大社会思想能量,他们才不遗余力地倡导“仁”的思想观念。
张载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正蒙·太和)由对立到统一,这既是宇宙的正常状态,也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状态。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和平共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2],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他提出了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统一大业的新思路,“采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2]上世纪90年代香港、澳门结束殖民地历史而回归祖国的事件,在国人和全世界面前树立了实践“一国两制”战略决策的成功典范,是“和而不同”思想的最好诠释,是“仇必和而解”的最直接印证。我们的台海战略,固然必须坚决揭露、遏制、打击岛内外台独势力分裂中国的图谋,但重点还须坚持两岸人民“平等协商、互利双赢”的原则。在本世纪,两岸人民与两岸当政者也应当本着“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多元和谐精神来化解各种分歧,为两岸人民带来福祉,以开创“互利双赢”的和谐共荣新局面。邓小平同志指出,允许两种制度并存,即“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2]中华和谐文化是台海两岸人民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我们通过对和谐文化传统的弘扬与传承,使台海两岸人民理性了解到“和则两利,分则两伤”的利害关系,而台海两岸问题的和平解决,必将加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促进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然而,世界和合体总是充满了矛盾和斗争的,它并不表现为一种无矛盾的太平景象。当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世界经济和政治不平衡发展的产物,它不会自动地退出历史的舞台,因此,在提倡建立和合的系统战略思维的时候,要防止从一个极端滑向另一个极端。对于现实中不可避免的战争,儒家提倡 “以至仁伐至不仁”(孟子·尽心下),就是我们常说的“仁义之师”,救无辜之民众于水火之中,这是施爱于民,是符合正义的,说明世界上的许多矛盾必须通过斗争才能加以解决,矛盾的斗争是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原动力,斗争的最终结果却是为了谋求更高层次的“和合”,这也是中华和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吸收“礼制”合理内核,保障社会和谐
儒家在强调“和”的同时,也注重“礼”,“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与“礼”是统一的,“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论语·学而),强调的正是“礼”与“和”的辩证关系。如果说儒家提出的“仁”主要是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修养来实现“和”的话,那么“礼”则更多地是通过人的外在行为规范来实现“和”的。所谓的“礼”就是等级的适当、合适,孔子非常明确地将“礼”定位于一种“用”,即手段,而同时又突出强调了“和”是目的,孔子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确定为“和”,但他所强调的“和”并不是没有边际、没有原则的,如果不符合“礼”规定的原则,是不能去“和”的,“礼”之作用最珍贵的地方就在于它可以使社会达到和谐的状态。孔子提出了维护社会秩序以实现社会和谐的要求,并通过“克己复礼”来达到社会的有序状态。
在治国方面,儒家的“礼”学认为,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机制才能实现“王政”。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的模式建构起来的,国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贵贱有别、尊卑有序的宗法制的放大,所以,“君臣”就是“父子”的延伸;“忠”就是“孝”扩大,只有做到“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中国古代就是用这样一套“礼义”治理社会和国家的,西周社会的战争与冲突皆是因为“礼崩乐坏”。古人主张合理的社会分工,提倡爱有等差,礼有上下,认为正确理解事物的差异,并利用这些差异采取不同的对策,是实现和谐的重要手段。《论语·颜渊》记述子夏的话说:“君子敬而不失,为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所以,人们只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才能实现人人和谐、社会安宁、天下太平。孔子正是看到了“礼”在建立政治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中这样广泛而重要的作用,才把“礼”作为引导社会走向和谐的重要手段。“礼者,君之大柄也”,“治上安民,莫善于礼”(礼记·经解)。治理好国家,一切都要先从“礼”的整肃开始,行“礼”,就是通过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体制、秩序等等,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序发展。“礼”的本质是对合理的社会结构、社会差别的制度化、秩序化,“和合”思想表现在社会政治层面则强调在“礼”中的和谐与有序,只有使每个人都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才能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进而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各个个体都有自己的身份和位置,不能处于无序状态,对社会人事而言,使万物各得其所则是要建立一种适合现实需要的秩序,这是和的基础,“礼”作为引导人与社会达成和谐的重要手段,其精髓在于使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规范有序,它要求人们的言行符合自己在此社会体制与秩序中的特定地位与角色,通过对社会政治伦理秩序的规范,形成运行有序的社会状态,从而使全体社会成员在有序的社会活动中确定位置,达成和谐,所以说,“和”不是抽象的,它总是为了维持一种确定的秩序。当然,在封建社会里,这种“和”与“礼”的思想前提就是人贵贱尊卑的社会地位,这种理论沦为统治者奴役老百姓以维持和巩固其统治地位的工具。今天,我们本着批判继承的精神,吸收儒家“礼制”精神的合理内核,使“礼”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方面不断强化,在承认公民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提倡“礼制” 就是建立合理的社会体制与秩序,就是把“和合”精神制度化、物化为具体的实践行动,每个社会成员都自觉地遵守这样的体制与秩序,全社会的和谐才有可能达成,因此,吸收“礼制”合理内核是社会和谐的保障。
四、促进“礼”与“仁”的有机结合,达到社会和谐
儒家的道德的核心是“仁”,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借),因为“礼”是一种外在的社会约束机制,而“仁”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情感和自觉性,所以,只有建立在“仁”基础上的“礼”才能稳固持久。孔子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认为只有用道德和礼教共同来治理国家的方法才是最好的治国之道,因此,只有“仁”和“礼”相互协调,才能很好地使民众自觉地遵规守矩,从而达到人与社会整体的有效统一。如今,行“仁”与遵“礼”具体表现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源于德而规范公共之德,学法和遵法也就体现着个体对社会的尊重,“德”遵循法而高于现行之法,并指导着“立法”方向,就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而言,两者是同等重要的,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既应该重视道德教育的说服力,也应该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能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内容不能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相冲突,它必须反映法律的基本精神。同时,法律和道德是现代社会调节人们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形式,在对社会行为进行调整、规范时,道德与法律具有极大的互补性,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实施,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规范的支持与保障。另外,在法律调节面前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合法”,一旦触犯这条底线就要受到惩罚,而道德调节面前就不止一个要求,它从道德底线到道德理想之间有许多递进性的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能够在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中发挥更灵活的作用。应根据现实生活变化的需要和社会的发展,使法律与道德相互转化、双向流动,即实现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逐步使更多的社会关系都能纳入调整的范围。在中国现阶段,官员腐败问题、“三农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问题、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等,这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德治”与“法治”手段的进一步完善。通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使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最终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善用“中庸之道”,成就社会和谐
在待人处事方面,儒家强调把“中庸”作为基本准则。儒家“中庸”思想承认人们在待人接物中存在矛盾对立,但他不主张扩大矛盾,而是主张适度、合理地解决矛盾。关于“中”,《说文解字》解曰:“中,正也”;“庸,用也”。“中庸”是指做事要注意把握好事物的“度”,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说:“中者,无过无不及之名也;庸,平常也。”他在《中庸章句》第二章注中说:“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把“中庸”作为人与人关系的道德准则,就是要求把握矛盾的对立面,把事情做到适度。孔子认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论语·雍也),认为“中庸”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并把它提到“至”的地位,是“至德”的表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礼记·中庸),“未发”即在“内”,“中节”则恰当。“中庸之道”原本就是“和之道”,它体现着“和”,又是达成“和”的方法和原则,“中”与“和”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不持“中”就难以致“和”。正因为如此,在孔子的论述中,“中庸之道”是一种至高的修养和境界,缺少了中庸,“仁”与“礼”将难以正确地践行,执“中”就是在处理各种矛盾上,要“和而不同”,要“适度”,按照科学规律办事,实现各得其所、互利互赢。以“中庸之道”来把握“仁”,核心是怎样对人的各种极端欲望和情感进行正确的规制和处理,以“中庸之道”来把握“礼”,核心是怎样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防止出现社会的两极分化和动荡现象。
“中庸之道”充分体现了和合精神,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刻的、长远的影响,对于现代社会的政治家们如何治国安邦仍有重要的指导和启示意义。“中和”,是指事物的矛盾对立面的辩证、有机统一,中庸之道讲究做事留有余地,不要向极端的方向发展,处理事情要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同时,也不能把这种观点归结为折中主义或调和主义,无原则地折中调和的危害是极大的,片面地扩大矛盾的对立面也是有害的。它的精蕴在于强调把握事物的分寸——“度”,“度”是事物质与量的统一,“度”是不能随意打破的,这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过去,我们在处理经济发展、生产关系变革等问题时,曾随意主观地破坏事物的“度”,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间较短,缺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规律的认识,要么轻视事物的量变过程,不肯耐心地做量的积累工作;要么盲目追求事物的质变,用粗暴的“斗争哲学”去促使事物的质变。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矛盾复杂多样化,如果不给以适当的解决,就有可能被激化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乃至社会动荡。今天,我们要创造性地行使中庸之道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如像解决“先富与后富”这类矛盾的时候,既不能采取极“左”的办法,来一个劫富济贫,搞平均主义,也不能采取极“右”的办法,任其两极分化继续扩大。而要从具体实际出发,在制定分配政策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使全体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这也是在实践中进一步继承和丰富中华传统的“和合”文化。
“和合”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理念和主要精神,在维系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崇尚“和合”的传统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维观念、心理结构、价值选择、伦理道德和行为方式,“和合”思想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对维护社会稳定与统一、增强民族凝聚力,为推动社会发展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闪烁着东方式的哲学智慧,是几千年中国社会发展的思想动力,也为今天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时期提出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同时又是对我国传统和谐思想尤其是儒家“和合”思想的汲取和传承。返本方可开新,继承是基础,创新是关键,没有继承就没有创新,而创新是最好的继承,我们应该吸收和借鉴珍贵的历史资源,承接和弘扬中国传统“和合”思想的合理内核,做到古为今用,从传统文化的源头引出活水,在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充分发掘其理念蕴含的当代价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
[1] 邱国勇.论孔子的“和合”思想及其现代意蕴[J].学术论坛,2006(10):61-63.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郭文才,刘超.法家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