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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外孵化器帮助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提案

2010-03-28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科技产业 2010年1期
关键词:孵化器走出去企业

■ 全国政协委员 冯 军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只要因势利导,应对得当,在危机和困难中抓住发展和调整的机遇,就能化不利为有利。在当前危机下,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途径有两条,一条就是扩大内需,另外一条就是加速“走出去”战略,不断提高中国创新能力,真正把中国制造变成中国创造。

目前我国在扩大内需上已经做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对于“走出去”战略重视不够,当前来说,加速“走出去”战略,其实有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在海外建立大量“孵化器”机构,特别是目前全球金融危机,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

第一,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造成国际资产、人力等相关价格普遍下降,为我们开发利用海外市场和提高科技实力带来了有利条件。第二,金融危机对于国外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何“省钱”成为普通消费者第一要考虑的事情。这对于中国品牌来说,如果能够通过“孵化器”的帮助,把高端品牌做好,在同等质量的前提下,价格还比现在大部分国际品牌合理得多,那就不愁没有市场。第三,虽然国际环境现在不容乐观,但是中国奥运的巨大成功,整个民族的自信心以及世界对中国印象方面是有很大提高的,这是中国企业现在发展的一个非常有利因素。

鉴于此,为了扶持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在海外建立“孵化器”机构

由商务部和发达地区的市政府牵头并出资,在海外地区建立一些“孵化器”机构,以向有实力和有意向在海外拓展市场的国内企业提供办公、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研发、生产的场地,外派工作人员签证服务,通讯、网络等信息方面的资源以及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从而鼓励他们出国创业的积极性和开拓性,降低他们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他们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其次,实行“孵化器”机构与国内税收挂钩的机制

首先,企业在国内缴纳了一定税额的基础上,就可享受“孵化器”优惠政策。其次,如果报名企业过多,在“孵化器”空间不够的情况下,报名的企业则以纳税多少排序进行挑选,而且为了让更多企业获得机会,原则上一年后,实力比较强的、发展比较好的企业就应走出“孵化器”,为其他企业腾出空间。实行“孵化器”机构与税收相挂钩的机制,可以变以往被动纳税为纳税光荣,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纳税的积极性,而且可以让纳税人享受到切实的实惠。

多年来我国政府对出口的鼓励偏重于直接鼓励,即对企业的实际出口行为提供直接政策优惠,由此带来的深层次问题也日益严重,比如引起贸易摩擦,导致政策成本不断上升。如果实行“孵化器”机构与税收挂钩这种间接鼓励的激励模式,不仅可以避免上述矛盾,而且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与品牌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海外“孵化器”的建立,将为中国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大量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巨大作用。以往,这些实力相对“薄弱”的企业要想走出“国门”只能依靠“广交会”等形式,被动等待别人来选择,而由此产生的“低价”竞争、相互内耗则导致中国企业无法形成整体竞争优势。海外“孵化器”的建立,将帮助企业降低进入国际的“门槛”,让中国企业实现从产品规模到产品质量、从打价格战到创立品牌,通过避免国内同行的同质竞争,为中国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建立与国内税收挂钩的海外“孵化器”机制,加速“走出去”战略,归根到底是为了中国自身的发展。“走出去”的企业根都在中国,企业的股东、大部分雇员都在国内,他们在海外盈利后,大量海外利润反馈回国内,对于增加政府税收,创造就业,甚至是短期内减少贸易顺差,都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由中国政府出面加速这一机制的建立,既能为中国企业的“走出去”铺平道路,又将为中华民族在后奥运时代的腾飞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7月6日以商合函〔2009〕26号文函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海外孵化器帮助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帮助更多中小型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对外投资,2006年国家提出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商业运作、政策支持”的方式,为入区企业提供包括咨询、企业注册、报关报税、投资许可和工作许可申请、仓储及运输、与当地政府和机构的协调中介等公共服务和支持。2005年起,科技部也启动了“海外科技园”的有关工作,为我科技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服务平台。实践证明,上述两种创新投资模式为降低我企业“走出去”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要取得持久、良好的发展,还需获得稳定的支撑条件,探索具有生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提案中提出,为了提高企业纳税的积极性,让纳税人享受到切实的实惠,建议实行“孵化器”机构与税收相挂钩的机制。财政部认为,此建议与税收政策没有关系,也不涉及税收收入的使用和分配,表示无不同意见。

三、提案中提到,为了避免引起贸易摩擦、政策成本不断上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与品牌建设,我国应减少对出口的直接鼓励,宜采取间接鼓励的激励模式。这个建议已经体现在我国的税收制度建设中。如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遵循入世承诺和国际规则,我们清理了大量涉及出口补贴及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取消了直接鼓励出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所得税税额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政策。在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工作中,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

四、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信誉、特别是拥有自主品牌的国内企业“走出去”,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共赢合作。为此,国家按照国际惯例在金融、财税、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便利和支持;其次,通过建立各种信息资料库、发布对外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健全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搭建投资促进平台等方式,为我企业对外投资提供服务;并通过规章制度和培训等方式,要求中国企业在经营中按照国际惯例办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第三,加强政府间合作。利用多双边磋商机制,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保障我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们欢迎和支持愿意“走出去”的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等业务,实现自身发展。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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