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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美大学图书馆罚款制度的再认识

2010-03-22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图书馆江苏无锡214028

图书馆建设 2010年1期
关键词:中位数罚款图书

顾 健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图书馆 江苏 无锡 214028)

1 研究背景

自1992年起,国内图书馆界开始在学术刊物上对罚款制度问题进行讨论,论文数量至今已有40多篇。早期的讨论只是说明罚款的必要性及其依据[1],还有对罚款过多过滥、忽略其它催还方式的批评[2-3],二者实质上并不矛盾。从2000年开始,讨论的焦点开始集中在“图书馆是否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罚款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问题。

讨论的大致情况是:大多数论文都在不断重复地论述图书馆从法律上讲不具备罚款的资格,读者和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图书馆可以收取“违约金”[4],当然还有“超期借阅费”[5]、“资源成本补偿费”[6]等其它说法,以此替代罚款的名称。反对意见认为由于图书馆罚款制度往往是由图书馆单方面制定的[7],还有读者使用图书馆所依据的是权利而非合同[8],因此对合同的有效性、公平性提出质疑,甚至有人提出违约金的实质还是罚款[9]。总而言之,国内对罚款制度的讨论实际上是由于时代的进步、全社会的权利意识都在增强,图书馆界需要为现行罚款制度寻找依据,而所找到的这些法律依据却依然和读者的绝对权利发生冲突,陷入水火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困境中,但事实是所有的讨论都迷失了罚款制度的本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图通过对中美大学图书馆的罚款制度、与罚款制度相关的文献采购政策和流通政策、罚款制度多样性等情况作全面介绍,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纠正国内目前存在的片面认识,通过罚款制度引导大学图书馆界关注大学图书馆核心任务,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以大学图书馆的任务作为不加审视的罚款制度的挡箭牌。

2 大学图书馆罚款制度的依据

在美国,图书馆罚款制度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相关的行政命令。大学图书馆的罚款制度都由图书馆各自独立制订,并报请学校后执行,不征求读者意见。笔者认为美国的几个现象值得关注,一是在标榜法治和注重人权的美国,竟没有读者对大学图书馆的罚款资格提出质疑。二是没有读者会要求图书馆提供罚款的发票,图书馆只需要提供收据就可以了。交纳罚款的读者可以凭图书馆出具的罚款收据或证明到税务机关去申请其个人纳税的抵扣。而国内对罚款发票的关心实际上是想通过税务这一国家机关的发票来认定罚款是合法的,当然这是不现实的做法。三是读者面对罚款一般会默默地交纳,但当罚款数额较大的时候也同样存在抱怨。美国大学图书馆的罚款制度不像国内这样存在着诸多争议。

回溯我国大学图书馆罚款制度的历史,早在1918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有超期罚款制度[1],在1981年和1987年国家教育部(教委)的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图书馆可以对违章读者罚款[1,10]。但在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11]中取消了关于罚款的规定。显然,图书馆罚款制度在中美都处于法律法令上没有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实际上,中美大学图书馆实行罚款制度均是依据惯例。根据对惯例的普遍认识,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应该是可行的;没有法律的约束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而应有道德自律,强调合情合理,善意是根本;惯例是应该得到尊重并在实际中具有约束力的。如果国内在图书馆罚款制度方面形成使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法律或法令,无疑在制度上可以超越美国。但令人担忧的是,图书馆和读者双方利益代言人在现实的讨论中都在利用法律作为工具来实现自身的局部利益最大化,在法律的框架内外都极力钻营各自的利益,并缺乏善意,这样必然会导致矛盾和冲突。

3 罚金的标准

由于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两国在经济和教育上的差距较大,衡量罚金的标准当然不能简单地用汇率折算来比较两国罚款金额的大小。在《中美著名大学图书馆“超期罚款”政策比较及思考》[12]一文中,作者转而采用与图书无关的麦当劳的汉堡价格来比较,得出美国超期一天的罚金是中国的25倍的结论,极为牵强。

首先,不能简单地以罚款的平均值来确定中美大学图书馆的罚款高低情况,而应该以中位数①来计算。中位数反映的是分布情况,平均值通过削高拉低带来了失真,在各馆罚款标准相差较大的美国尤其不妥。其次,中美之间比较图书超期罚金高低的基准应该是罚款额相对于馆藏图书价格的比值。否则,以不同的商品比价作为基准来比较必然得出五花八门的超期罚款水平,陷入无可适从和自相矛盾的僵局。

根据美国教育统计中心的统计数据[13],以生均图书经费中位数除以生均新增图书册数,2006年美国本科和专科大学图书馆的图书单价中位数大致为84.20和56.00美元。根据我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处理[14],2004年我国211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高职高专图书馆的文献单价中位数大致为110.99和22.55元人民币,昂贵的数据库价格会抬高统计出的图书单价,而电子图书的低廉价格又会拉低馆藏图书的单价,特别是211大学图书馆的文献类型较为丰富,因此纸质图书的单价不能以110.99元人民币计算,在缺乏相应数据的情况下暂且以中间价66.75元人民币计算。笔者所在的图书馆作为一所高职高专图书馆的统计表明,纸质图书单价在30元左右,略高于统计的文献单价,可以作为计算的基准。

超期罚款金额以普通图书的情况看,Charlet Key于2006年对42所美国大专层次的图书馆进行调查时发现,仅有16所图书馆收取超期罚款,中位数为每天10美分(数据来源于Charlet Key的电子邮件)。 据笔者逐一访问江苏省各普通高校图书馆网页上的借阅规则而得的统计结果,72所大学图书馆的超期罚款的中位数和众数②(50所)都是每天0.1元人民币,本科和大专的区别不明显,另外有两所图书馆没有超期罚款。考虑到美国顶端大学图书馆的罚款水平为0.25美元/天,除以84.20美元的图书单价,再以0.1美元的中位数除以图书单价56美元,日超期罚款额在美国约为书价的1/337-560;在国内,如果以0.1元人民币除以图书单价66.75元人民币和30元人民币,日超期罚款额在国内约为书价的1/333-668。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现在国内大学图书馆的罚金水准和美国是相当的。

4 影响超期罚款制度的因素

图书馆实行罚款的唯一原因是由于经费和资源有限,为使有限的资源满足读者无限的需求,大学图书馆必须通过专业水准的文献采购制度、流通制度、罚款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来加快文献的流通,保证文献有较高的利用率,最终实现读者的需求,从而支持所在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罚款制度是实现图书馆目标的手段之一,必然和实现目的的其它手段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此外,罚款制度还和读者情况、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4.1 藏书量和年增图书

如果一个图书馆的藏书量和年增图书可以无限制地任意加大,那么根本没有必要制定任何超期罚款制度。显然,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图书馆的生均藏书量和生均年增新书的数值越大,文献保障率也就越高,超期罚款制度相对也可更宽松。根据美国的大学图书馆调查(the Academic Library Survey ,简称 ALS)[13],2006年美国硕士类和博士类大学图书馆的藏书量中位数为71.0册和91.5册,年增1.4册和1.7 册;高职高专类图书馆的藏书量中位数为13.4册,年增新书为0.5册。根据我国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校图工委)的统计数据[14]进行分析处理,在2004年我国50所211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生均藏书量中位数为54.3册,年新增图书为2.0册;高职高专图书馆在2004年的生均藏书量中位数为50.7册,年新增图书为3.8册。通过中美对比可以发现,我国211大学的生均藏书量相对较少,非常需要通过加强罚款制度及其它制度来加快文献流通;而对于我国的高职高专图书馆来说,藏书量远大于美国的同类图书馆,更何况年增图书数量又很大,如果要保障相同的文献满足率,我国高职高专图书馆对罚款制度的依赖程度应该小得多。

4.2 生均流通量

图书流通量正是罚款制度调节的直接目标,当然流通量还和流通权限、教学模式等有关系。根据美国的大学图书馆统计,美国的大学图书馆的流通情况差异很大,2006年本科院校的生均流通量为8.5册,高职高专图书馆为2.6册。我国的大学图书馆的图书流通量没有全面的统计,但依据山东体育运动学院图书馆胡凤兰所作的58所高校的调查统计[15],本科学校的生均流通量为18.2册,高于美国的情况;69所高职高专图书馆在1997年的生均外借册次达31.5册[16],可以说也远高于美国同类学校的情况。在流通量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国大学是否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罚款标准,我国高职高专图书馆是否有必要采取超期罚款制度。

4.3 文献采购策略

由于经费不足,美国的大学图书馆采购图书一般都遵循单本原则,也就是说同种书只买一本,但也不排斥购买复本,一般由负责文献建设的馆员判断必要性或图书在有多人预约的情况下才会追加购买。尽管我国大学图书馆的经费相对于无限的读者需求来说也不足,但我国大学图书馆的图书复本量一直较大,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凭经验估计一般在3-5本左右,甚至更多。在最近几年,教育部通过基本办学条件评估更加促进了对大学图书馆的投入,图书馆经费大幅增加,进而使图书馆新增图书数量加大,但每年出版的学术类图书相对而言又是十分有限的,这无疑会使图书采购的复本量增加。因此,在书架上普遍有其它复本可供借阅的情况下,对读者征收超期罚款的意义何在呢?这是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

4.4 流通制度

不同的流通策略对图书的流通量有重大的影响,也是确定罚款制度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不能只对比罚款制度而不比较流通制度。中美大学图书馆在流通制度方面最大的区别是,美国大学图书馆的借书册数往往不限,或虽有限但可借册数相比国内要大得多。

从借期上说,针对不同类别的文献,规模较大的美国大学图书馆针对不同的读者类型和图书类型有一年期的、一学期的、90天的、4周的、3周的及短期几天甚至几小时等长短不一的期限,以求充分利用馆藏和满足读者的需求。一般而言,学生允许的借期通常为几周;教师因为教学的需要,对有些类别的图书有时要用一个学期甚至一年的时间,但普通图书的借期也不过几周时间。借期较长的图书在达到一定时间并且别人要借阅的情况下,图书馆将实行召回,读者接到召回要求起,即使还在原借期内,也适用罚款制度。显然,无限的借书权限避免了许多图书由于读者外借册数限制而无法利用的情况。考虑其他读者可能需求的情况,为避免读者无效占用馆藏图书,图书馆当然要设定相应的借期以保证图书的合理流通,辅以超期罚款制度以强化催还效果。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图书馆网站上的借阅规则,可以统计出江苏省内75所大学图书馆的教工借书权限范围为5-40册,中位数为15册,借期大多为56- 90天;80所大学图书馆的学生借书权限为2- 40册,中位数为6册,借期通常为1个月。国内大学图书馆对不同类别的文献实行不同的权限,主要体现在文学书(主要指小说)和非文学类图书的不同权限上,只有极少数重点大学图书馆对其它不同类型的文献在借期上也有不同的权限,和美国大学图书馆的情况较为接近。

中美大学图书馆的读者借书册数的权限差别较大。在国内藏书量不低、复本量很高的情况下,过低的册数权限实际上限制了读者对图书馆的利用,降低了图书馆对超期罚款的需要程度。借期的简单化设置,在某种程度上诱导了超期现象的发生。

4.5 罚款制度的多样性

以上讨论对美国大学图书馆的罚款制度及相关的策略作了一个大体的分析,侧重在一般情况。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美国高等教育的复杂性。事实上,为复杂多样的大学提供服务的大学图书馆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既体现在各馆的藏书量等多种指标的悬殊上,也直接地反映在图书馆的罚款制度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美国,有许多大学图书馆对读者不实行罚款制度,或者只对教工读者不实行超期罚款制度。有的大学图书馆因在罚款上牵涉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反而影响了图书馆的服务工作,因而取消了罚款制度。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美国大学图书馆既有准备放弃超期罚款的,也有由于超期情况严重而准备采用罚款制度的。由于掌握的数据有限,尚不足以表明罚款制度这一惯例在未来的变化趋向。

根据我国高校图工委的统计数据的详细情况,国内大学图书馆的指标数据差异也是很大的,但观察图书馆的超期罚款制度却是相当一致的,绝大部分的图书馆都实行超期罚款制度,国内本科院校基于图书单价的超期罚款标准低于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这和美国的情况相反。

本文通过对中美大学图书馆的罚款制度多方面的分析,意在使国内大学图书馆能够意识到大学图书馆的多样性、意识到图书馆制度多样性的必然性,进而认识到图书馆各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大学图书馆的任务和大学的使命,以此作为图书馆工作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本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

4.6 超期罚款的计算

美国大学图书馆一般在超期的数周之内催还2-3次后视图书为丢失,转为要求替代性补偿赔款,向读者寄送赔偿账单。要注意的是,这种自动转为补偿赔款的做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催还,不是为了限定最高罚款额。根据美国同行的介绍,这是非常有效的方法,超期的图书相当部分因此而得以归还。笔者估算,转为丢书赔偿时(超期30天)的赔偿金额(书价)远远超过按日计算的罚金总额,相差在11-19倍左右(尚不包括加工费等),可见两害之中择其轻,读者一般会选择归还。

国内大学图书馆的罚款计算都比较简单,一般都是按天相乘计算。由于没有自动转为赔偿的手段,罚款金额逐日增加,不会引起重视。少数读者的超期罚款到最后可能金额很大,导致支付困难,最后的情况往往是图书馆妥协,减免部分罚款。对于这种情况的深深感受也许让一些业内人士想当然地认为:美国大学图书馆图书超期一定时间后转为遗失赔偿是为了限定最高罚款金额,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内大学图书馆读者面对巨额罚款的尴尬境地,目前也确实有些大学开始设定最高罚款金额限额,但这样的做法和美国做法的出发点和效果完全不同。

5 遗失图书的赔偿制度之比较

美国大学图书馆在读者遗失图书的情况下,只要求替代性的赔偿(replacement charge),没有任何惩罚性的罚金。目前国内大学图书馆一般都是要求定价的2倍或3倍赔款,无论这些图书的市场价格是多少;对于年代久远的图书采取高倍赔款,无论这些图书是否在剔旧之列。可见,国内的赔款中实际上往往包含了惩罚性的罚款部分,并有简单化操作之嫌。因此,国内大学图书馆如何考虑国内的具体情况,对一般的普通图书引进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的替代性赔偿原则,或者说图书馆如何对没有市场价格的珍贵图书合理收取罚金,这个问题值得大学图书馆工作人员思考,本文在此仅为抛砖引玉。

注释:

①中位数是指将数据排序后,位置在最中间的数位。中位数的优点是不受偏大或偏小数据的影响,因此有时用它代表全体数据的一般水平更合适。

②众数是指在一组数据中出现次数最多的值。众数能够反映一组数据的集中情况。

[1]田 菁.试论高校图书馆的罚款制度[J].山东图书馆季刊,1992(1):19-20.

[2]尚文兰.优质服务是图书馆工作的方向: 从“罚款”说起[J].高校图书馆工作, 1993(2):57-63.

[3]孙 超.罚款代替不了教育——对读者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款措施的看法和建议[J].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1997(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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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福云.对高校馆现行读者制度的思考[J].情报探索, 2004(2):26.

[6]周 迪, 宋登汉.关于公共图书馆“制度性收费”的调查分析[J].图书馆杂志, 2006(3):42.

[7]郭秦茂.高校图书馆规章制度中侵犯读者权益现象分析——兼与夏建群《论高校图书馆图书赔罚款的法律依据》商榷[J].现代情报, 2005(4):74.

[8]李立新.图书馆罚款论[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7(1):74.

[9]马秀华.高校图书逾期罚款规定的程序非正当性反思[J].考试周刊,2008(15):32-33.

[10]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EB/OL].(1987-07-26)[2009-10-10].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7/206016198702.html.

[1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EB/OL].(2002-02-26)[2009-10-10].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08/info371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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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Supplemental Academic Libraries Survey (ALS) 2006 Tables to NCES 2008-337[EB/OL].(2008-07-08)[2008-10-20].http://nces.ed.gov/pubs2008/2008337_s.pdf.

[14]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主要统计数据[EB/OL].(2005-10-25)[2008-09-10].http://162.105.140.111/tugongwei/info/detail.asp?lngID=205.

[15]胡风兰.关于如何确定高校图书馆藏书量指数的商榷[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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