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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图书馆学会章程(2010年修正案)

2010-03-22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学会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0年4期
关键词:团体会员常务会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Library Association of Ningxia,China,英文缩写LANX。

第二条 本学会系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各类型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及其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群众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推动本区图书馆事业、文献信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学会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信息、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政府主导与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我区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发展并在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积极推动行业自律,积极维护我区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为本学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本学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登记管理、监督;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社科联、科协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本学会作为中国图书馆学会的省一级团体会员单位,同时接受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本学会的挂靠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本学会与挂靠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社团管理的相关法规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本学会的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路8号宁夏图书馆内,邮政编码:7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本学会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开展图书馆学及相关学术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区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与挂靠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合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图书馆理论与实践》;编辑、出版、发行各种载体的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资料、业务资料;

(三)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业务培训工作;发现并举荐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

(四)介绍、推荐国内外、区内外图书馆、文献信息业学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为本区图书馆事业、文献信息业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和决策咨询;

(五)组织本学会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为本区的经济建设、教育、科研、文化事业发展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服务;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知识信息获取技能;依法开展符合本学会业务范围的文化产业经营活动;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履行行业业务管理、协作、协调的职能;

(七)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由本区内各系统、各类型的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以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双轨制。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同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并经批准后加入本学会。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

1.具有馆员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含政工系列)的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文化信息产业从业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从事图书馆工作、文献信息工作两年以上者;获得或在读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工作者、文献信息工作者;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文献信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省级及其以上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有学术成果者;

4.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各类型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的负责同志;关心支持图书馆事业、文献信息工作及本学会活动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同志。

(二)团体会员

1.自愿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各类型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

2.关心、支持图书馆事业、文献信息事业和本学会工作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拥有本学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惠取得本学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5.参加本学会组织、推荐的科研成果评奖;

6.由本学会推荐,申请加入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其它国家级、自治区级学术团体;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

3.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4.向本学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沟通信息;

5.为本地区的图书馆事业、文献信息工作积极进言献策;

6.按规定交缴个人会费。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业务资料;

3.可要求本学会优先或优惠给予业务指导与咨询;

4.可请求本学会协助进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5.对本学会内各工作机构的人事安排具有推荐权或建议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并协助开展本学会各项活动;

3.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条 入会、退会、除名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经下列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2.经本学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本学会秘书处审批,并报理事会备案;

3.颁发会员证。

(二)凡本区县级及其以上公共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为本学会当然的团体会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图书馆、资料室(文献信息部门)及与我区图书馆行业有经常性业务合作关系的文化企业申请加入我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均须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者,经提示后仍不行为者,视为自动退会。通知退会、自动退会者,凡个人会员由本学会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团体会员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本学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成员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应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团体会员充分酝酿、协商、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团体会员单位一级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人选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妇女人选;每届理事会成员更新不少于1/3。

本学会一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被选为本学会理事会理事,该团体会员即同时为本学会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并主持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门机构、分支机构的立废;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八)批准本学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九)决定非当然团体会员的吸收,决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除名;

(十)增选、补选理事;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其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3/5。

常务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团体会员充分酝酿、协商、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交由会员代表大会已选举产生的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经本学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常务理事(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可与理事候选人一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选应是我区图书馆行业中有一定业绩、学术成就、能参加本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或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理事单位实际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常务理事人选要同时考虑其所在单位在全区图书馆行业中的结构代表性。

本学会一理事单位有代表被选为常务理事,该理事单位即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如下职权:

(一)第十五条中除第二、四项之外的职权;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审议个人会员发展状况,批准向中国图书馆学会推荐会员;

(四)审议、批准届中正常名额内理事、常务理事的调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但遇第二十一条之情况,经挂靠单位提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亦可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术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可由本学会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亦可由本学会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

第二十一条 由本学会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本学会理事长,须按国家社团管理的现行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一般设副理事长4名,分别由挂靠单位、科研图书馆系统、高等院校图书馆系统、市县公共图书馆系统提名候选人。遇第二十一条之情况,可增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由挂靠单位提名候选人。

常务副理事长经理事长授权可代行理事长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分管本学会某一方面、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为本学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4名。

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可以是专职,亦可以是兼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议本学会机构的立废,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专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

(三)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本学会各机构专兼职人员(含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聘用;

(四)协调本学会各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年会、大中型科学讨论会(大中型学术交流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

(六)主持其它日常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58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龄任职,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本学会理事长的届中更换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在届中因退休、调离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曾担任过本学会理事会或机构领导职务,但因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或调离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仍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聘为本学会顾问或荣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 为便利本学会工作,特设立特邀理事。其人选为民营图书馆(文献信息机构)、社区图书馆、本区内上市公司或大中型民营企业文献信息机构的代表性人物。

特邀理事参加理事会,拥有与理事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特邀理事每届邀请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数的1/7。

特邀理事的邀请动议由秘书长(或秘书处) 提出,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实体机构须同时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工商登记注册等程序。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会费收取区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特邀理事单位团体会员会费三类。其中团体会员会费分为四档:非理事单位团体会费、理事单位团体会费、常务理事团体会费、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的确定与变更、变通由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同时报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

个人会员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交纳当年团体会费,同时免收该个人会员当年个人会费。

本学会代中国图书馆学会按其规定收缴本区内中国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固定资产包括:

(一)上级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划拔本学会使用并依法登记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等;

(二) 捐赠;

(三)本学会以合法收入自购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本学会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执行国家与自治区的相关法规,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通过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与财务管理状况。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学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其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社团管理相关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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