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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是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与保障

2010-03-22张欣毅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银川750011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0年4期
关键词:公共信息公共财政图书馆

●张欣毅(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银川 750011)

1 混合经济时代的政府公共职能转变

我们所处的时代,按照公共经济学(亦称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也被称作“混合经济”时代或“公共权利”时代。

何谓“混合经济”?国内有学者将之界定为:“当代国家以社会目标补足私人目标,以政府经济政策补足个人经济政策,以政府调节补足市场调节的一种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和个人通过职能分工与合作以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1]

我国当代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探索已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实质上表明我国已从单纯的计划经济跨越单纯的市场经济而进入了“混合经济”时代。[2]

“混合经济”时代之所以亦被称为“公共权利”(社会)时代,是基于由政府主导、承担的“公共权利”在新的经济体制下,实现其“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二元结构的最佳组合与配置的发展取向的一种偏于国家政治形态的说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指在混合经济体制下,国家与政府在逐步明晰、规范其“经济职能”的同时,朝向“公共职能”的转变与调整。

按照国内外公共经济学领域较为一致的认识,在混合经济时代基于公共权利社会发展取向的政府职能,在宏观上可定位为国防与外交、经济调控与仲裁、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大基本职能。其中,国家中央政府一般同时承担四大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承担后两项职能,并把经济调控与仲裁职能中的地方经济规划、调解等子功能划入社会管理职能。[2]109

美、日及欧洲部分经济发达国家由于进入混合经济时代较早,基于公共权利社会取向的政府职能转变也完成得较早。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多迟至上个世纪末才相继启动这种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亦称政府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等)。

在我国,微观、局部意义上的政府职能转变,应该说是与改革开放的过程相伴而行的,而宏观上的政府职能转变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混合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的社会大背景下展开的。最具标志性的时间拐点,一是世纪之交我国正式加入WTO,一是2003年“非典”公共事件的突发与处置。前者标志着在我国由政府全面掌控、干预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终结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新体制的确立;后者则直接引发了一系列国家公共政策的重大调整,尤其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启动,标志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突变式“补足”。如是居间,确立“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与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共同发展,社会发展一切成果全民共享等一系列带有根本意义的治国方略最终形成,则在国家民主政治的最高层面上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权利社会”的发展格局已经形成。

公共信息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公共信息(文化) 服务”) 是政府公共职能(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合称)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公共权利社会取向下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领域之一。在我国,随着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相继启动与深入发展,尤其是集多重发展目标于一身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不但表明我国当代政府公共信息(文化)服务职能的突变性“补足”已进入实质阶段,更为我们在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权利社会”的取向下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息资源全社会共建共享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导向支持。

2 政府主导PIRCS的三个基本方面

研究表明,早在19世纪下半叶英美等发达国家近代公共图书馆兴起之初,其基本特征上即已显示出与西方“混合经济”初期“公共权利社会”取向在法理上的某些一致性,如:向所有居民开放;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税收为基本经济来源;图书馆设立与经营必须有法律依据。[3]这为我们勾勒出了西方国家政府主导以图书馆为事业文本的PIRCS的早期初步框架,即:公共文化权利保障的政策导向;公共财政支持;法律保障。

综合国内外之于PIRCS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我们将政府主导PIRCS的主要途径与方式归纳为如下三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基本方面。

2.1 构建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权利是文明社会的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文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表现形式。在商品社会里,体现公共文化权利满足和实现的公共文化品(包括衍生服务品)也是商品。不过和一般的商品不同,它们或具有非排他性或具有非竞争性或二者兼而有之,难以由市场经济体制来独立承担,必须转而由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和政府为主导来承担。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外一个方面讲,体现公共文化权利满足和实现的公共文化品作为社会精神产品,还同时具有十分鲜明而突出的另一类社会正外部效应特征(如体现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核心价值观、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等),也须由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为主导来承担。

构建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社会发展领域。在广义上不但包括后面要进一步讨论的两个方面,还包括与其他相关联的公共领域以及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的社会协同发展问题。在狭义上,这里专指以图书馆为事业性文本的PIRCS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构建,即通常所谓的“政府行政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与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简称国际图联) 早在其于1949年联合制定与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就鲜明指出“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信息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 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地方政府和国家的责任,公共图书馆必须受到专门立法的支持,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支持”。[4]97-99在 UNESCO 和 IFLA 于2001年修订颁布的 《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4]97-99中对世界范围内除中国之外的许多国家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评价。认为“地方政府是管理公共图书馆最合适的部门”,而那些由非政府部门或私人基金会负责运作的图书馆,“也必须和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并获得政府经费资助。其最终目标是使公共图书馆纳入正式国家体制之中,按国家立法运作”,并强调指出:“无论如何,公共图书馆法必须说明哪一些政府应当对公共图书馆负责,经费的来源是什么,同时,还必须使其纳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图书馆的具体管理体系之中。”

综合《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和国内业界对美、日、俄及欧洲发达国家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评介,[3]109可以看出其主流性的发展趋向主要是:以政府主办和管理为主,民办公助为辅;国家和地方政府多以立法形式规制各类图书馆的服务与运作,以“公共财政”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政府(及其部门)管理图书馆的重点还有统一规划、制定和实施适用于不同类型图书馆的各种服务与运行目标、标准,对图书馆进行质量评估、运行监督……

当代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即已形成了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办各级各类图书馆的格局。进而,按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图书馆系统也是最显著、最具实践意义的一种取向。通常,人们把由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级公共图书馆与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视为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此外还有工会系统图书馆、共青团系统图书馆、军事系统图书馆等。

2003年,我国正式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文化体制改革。单就管理体制改革这一层面而言,其基本取向有二:

(1)明确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二分法。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群众文化馆、艺术馆等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其改革方面被概括为: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十六字方针”。[5]

(2)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离,切实地把政府的职能由主要办文化转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制和运行体制方面,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协调、分类指导与监督,并从资金、设施、场地、机构、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性支持。编制并实施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文化设施建设的国家标准,制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评估系统和绩效考评机制,[5]等等。

作为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某种配套性制度安排和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文化服务体系的模式化探索,2003年国务院正式授权文化部和省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型图书馆事业的协调和互联网社会服务业的行政管理。在此前后批准启动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全国古籍普查与保护工程”以及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工程”建设、科学院系统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工程”、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等。

2.2 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实现PIRCS的最基础保障

国家和政府主导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PIRCS)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是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经费支持与保障。

毫无疑问,PIR&CM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公益性质的公共事业(多元性、综合性公共信息产品、文化产品),其投资主体必然是承担公共财政职能的国家与政府。问题的关键是,公共财政能在多大程度上对PIR&CM给予支持和保障。换言之,在发展观的层面上,即公共财政之于PIRCS的支持与保障力度问题。而一旦涉及所谓力度问题(公共财政学上称实际支出能力与水平),则必然涉及公共财政的整体规模、水平,支出结构与比例、支出增长速度甚至包括边际成本认定等一系列复杂的公共财政政策框架内的基本取向问题。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财政的整体规模与水平,取决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用GTP或GNP来衡量)和现行税收政策及其执行能力。即便是在公共财政整体规模和水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内部支出结构与比例以及相关增长率也存在着很多变数和变量,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由补偿性支出、积累性支出与消费性支出三大部类构成;而实行混合经济制度国家的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则主要由积累性支出与消费性支出两大部类构成,补偿性支出比例微乎其微。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文化) 服务支出一般被列入消费性支出序列。在美、日、西欧等发达的混合经济国家,积累性支出与消费性支出的大体比例为4:5.5,甚至3:6.5(补偿性支出约占5%),这是这些国家包括图书馆事业在内的公共信息(文化)服务业能够获得较为充足的公共财政资金支持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在当代中国,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混合经济) 转型时期(“十一五”规划以前),积累性支出的比重都基本保持在50%以上。[6]而在计划经济时代,补偿性支出曾占居较大比重。进入混合经济转型时期,虽然补偿性支出比重已大幅度减少,消费性支出大幅度提高,但在消费性支出序列中,行政性支出又一直居高不下,科教文卫体与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便难免捉襟见肘。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便不难理解,何以作为体现政府公共信息(文化)服务职能的公共图书馆的公共财政投入比重在2002年以前一直徘徊在0.09%-0.12%区间的偏低基准水平,公共图书馆的年投入增长率在与公共财政总支出年增长率的横向对比方面不增反降。[6]

2003年以来,尤其是“十一五”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受前述“公共权利社会”取向下多重时代主题的复合拉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明显加大了对包括图书馆事业在内的公共信息(文化)服务体系的资金投入倾斜支持力度。最突出的标志除了普遍实行了对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各种公益性公共信息(文化) 服务机构的常规运行经费的全额拨款,还包括以多种公共财政渠道联合启动对前述多项全国性重大公共信息(文化)服务工程的资金支持与保障,启动了新一轮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基于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的“新馆”建设热潮,特别是这新一轮“新馆”建设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体系中多被列入积累性支出(包括国债项目)的序列,极大地拓展了公共财政支持PIR&CM的资金来源空间。而在《“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中,则明确提出了中央和地方“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事业(含公共信息服务业)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刚性指标。

在微观或中观上,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对PIR&CM的支持保障力度,除表现为对其特定事业主体(如图书馆)的投入比例与消费性支出同部类其他事业主体(即科研、教育、其他公益性公共信息机构、文化机构)的投入比例的正相关倾斜外,还突出地表现在对其特定事业主体的投入总量的绝对性增长和基于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不断优化基础上的相对性增长。

按照公共财政学的微观分析理论,上述三种“增长方式”中的前两种合称为有形增长或绝对增长,第三种则相对称作无形增长或内涵式增长。[2]312-328

比较起来,在我国最有实践分析价值的增长方式当是两头,即:同部类比较意义上的正相关倾斜和内涵式增长,但人们(特别是政府部门自身)却热衷于用投入总量的绝对性增长指标来做通常的统计口径。而美、日、西欧等经济发达国家则恰好相反。仍以图书馆为例,在世界诸经济发达国家,各种类型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的投入额度及内含的各种宏观、中观经济学意义上的比例关系多是在经过相当严格的立法性审定程序和基于已相对成熟的成本/效益分析法评价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义的“增长”便无太大的公共经济学分析价值。同时,第三种意义的“增长”多是在新增成本要素的无形价值(如数字图书馆的公共经济外溢价值、公共借阅权的公共财政补偿等)突显的条件下对现实边际成本的一种重估,且这种重估多不计入其常规性增长方式中(例如UNESCO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就有“公共借阅权(补偿)经费与图书馆(正常)经费分开”的表述)。因此,这些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投入总量的绝对性增长就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相反,我国当代在“混合经济”转型时期的图书馆投入总量的绝对性增长仍是在缺乏另两个增长方式的内在前提性制约的条件下形成的,更遑论计划经济时代如何了。

如上一些微观、中观的体制性问题,一方面构成了现阶段我国与文化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些主要方向,亦是我们探讨的相关模式构建的重要参照性问题域。

2.3 公共信息(文化)法律和政策是政府主导PIRCS的重要方面

在“公共权利社会”,政府(广义上包括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就是公共权利(权力与权益的合称)的代表者、代言人,因而,用法律和政策来规制、规范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PIRCS)的社会活动,调整规范其中涉及的各种主体利益关系,既是政府权力的内涵之一,也是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它与行政管理、财政支持一道,构成政府主导PIRCS的一种超稳定性的三维框架。

从相对独立的法的角度讲,所谓公共信息(文化)法律与政策应是指规范社会信息(文化)活动中产生的众多而复杂的公共关系的法律与政策的总称。这里的“公共”是多义的,既可以是抽象概念,也可以是具象概念;既可以指群体、社会单位和个人,也可指法人和自然人。这里的公共关系主要指法律和政策范畴的公共利益、公共权益、公共义务、公共安全等,而其主题(法律与政策的“部门”“专门”) 领域,主要包括公共信息(文化)服务业(包括图书馆等)法律与政策、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网络传播权) 法律与政策、信息公开法律与政策、信息安全法律与政策、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与政策,等等。在广义上,也涉及到电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打击计算机犯罪等新型法律、政策主题领域的“公共关系”与“公共问题”。[7]325-326

在严格的意义上讲,公共信息(文化)法律与政策,应分别为两个层面:公共信息(文化)法律、公共信息(文化)政策。

公共信息(文化)法律系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公共信息(文化)方面的专门法律,但在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尚未有一部国家层级上的、完整意义上的公共信息(服务)法或公共文化(服务)法。世界范围内,由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和途径主导PIRCS发展主要体现在图书馆法、知识产权法、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信息安全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与组织实施上。

一般说来,进入国家层级的公共信息(文化)法律应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基本特征,因而也对立法条件、立法秩序、立法环境有极高的要求。由于“公共信息”“公共文化”作为一种社会领域尚处初见端倪的形成时期,当代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大多对之采取相关法律“修改适用”模式和相关法律不适应部分的“谨慎暂缓”模式,[7]327同时,转而寻觅以积极的政策(包括行政法规)方式引导相关领域和社会活动的健康发展。这也符合当今世界在推进社会信息化方面走“政策导向、行业自律、立法规制、逐步统一”发展道路的大趋势。

与公共信息(文化) 法律相比,公共信息(文化)政策虽然在“法”的意义上的层级要低得多,但其实践意义、导向性、可操作性都不容忽视。一般说来,“制订政策就是制订规则”,[7]但由政府制定并通过政府的行政执行力推行的各项公共信息(文化)政策尤其是行政性法规毕竟不是一般的规则,它多充当可操作性强、导向性强的实践应对手段。它不仅能及时应对既有的、尚未形成法律规范对象的现实问题与矛盾,而且要对正在形成中的或将要形成的问题与矛盾做出反应。与此同时,公共信息(文化)政策也是公共信息(文化)法律的先导与铺垫,成熟的政策终将进入法律层级。

基于此,在本课题的研究中我们对来自国内外政府公共信息(文化)政策层面的取向性、趋势性的信息将给予更多的关注,并将我们的理解融会于相关的探讨或模式建构。

这里,我们要特别讨论一下PIR&CM或PIRCS中的核心范畴——公共信息(资源)在当今世界国家层级的政策层面中的相关表述与界定。

诚如前述,所谓“公共信息资源及其认知机制”(PIR&CM) 在原则上可对应于信息资源管理(IRM)领域中的公共信息资源管理(PIRM)。这当然会让人误以为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基本语源(或曰前者是后者的一种变体)。我们注意到,世纪之交以降,不但“公共信息(资源)”的述语(包括一些近义词)已在国内外诸多官方政策(法规)文献中频频出现,而且概念内涵较之“公共信息(资源) 管理”(PI(R)M)也正发生着一些带有根本意义的变化。

美国图书馆与情报学全国委员会是经美国联邦政府授权管理全国图书馆和各类社会信息机构的半官方的行业组织。[8]在这个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的一份题为《公共信息传播的综合评估》的权威报告中认为:“公共信息是指联邦政府所创造的或搜集的以及管理的信息。公共信息的所有权是属于民众的,政府受民众的信赖而进行管理,民众可以获得除法律限制的其他任何信息。”[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位高级官员在2004年于巴黎举行的第三次跨政府信息理事会议上作《发展与促进政府公共信息政策的指导方针》的报告,认为“公共信息是指公众不受版权限制或者不侵犯隐私而可以获得的信息。”[8]

分析这两则在国内外相关领域被广泛引用与普遍认同的“公共信息”概念,我们至少可以看出:(1)所谓公共信息,既可以指政务公开范畴的政府公开信息、政府信息范畴中的公共信息,也可以指由图书馆等公共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2)“公共信息”是一个基于公共(公民、公众)基本信息权利(现代人权的一部分)的价值观概念;(3)“公共信息”的获得与提供,不得侵害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权;(4)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法律限制外的一切信息的责任与义务。当然,这种责任与义务,在我们看来,在法理上亦包括直接与间接等形式,也包括提供公共信息获取权(包括“公共借阅权”) 与知识产权、个人隐私权互不侵害的法律与政策规范以及公共财政框架内的转移性支付等等连带性的问题。

在国内,虽然国家层级上的相关政策(行政法规)文献中出现“公共信息”的概念已迟至2007年颁布的《“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且与互联网概念直接关联,但此前已在相关政府政策性文献中频频出现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事实上已经与我们所定义的“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PIRCS)的核心架构神合暗契了,比如它以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为目标,由政府强力打造、公共财政提供强大支持,主体数字化信息资源完成知识产权补偿性收购,以各级公共图书馆和乡村、社区综合文化站为事业主体,并寻求构架跨系统、跨领域、跨网络的社会共建共享机制等等。[9]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将之视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信息资源共建共享”(PIRCS)的一种模式化探索。

此外,在2000年由中央两办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网站与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中,都有许多关于鼓励和扶持图书馆开展公益性网络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图书馆多样化信息服务以及开设电子阅览室的政策性规定。

2003年以来,我国国家文化政策层面上开始频频使用“公共文化(服务)”这样的概念。如果认真分析一下从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此前后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直到近期颁布的《“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一些带有国家宏观政策导向性的概念界定框架正在逐步明晰起来:(1)所谓“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个公共领域,既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传统的“公共文化”机构(可概称为“四馆”),也包括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公共网站(点)等大众(公共)传媒。它们以政府为主导(行政管理、公共财政投入),但也允许民间资本、社会力量部分介入(目前主要鼓励进入“四馆一站”)。(2) 公共文化机构中的“四馆”以公益性事业体制为主,而大众传媒机构则实行混合体制。(3)区分大文化和小文化。大文化包括科学技术(自然科学与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小文化则专指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公共文化的主体)和市场性的文化产业。(4)大力推进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应用,建设数字图书馆(网上图书馆)、数字博物馆(网上博物馆)、群众文化远程指导网络等。(5)面向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建设多元复合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将这样一个庞大的基于“文化”视角的结构框架与另一个同样庞大的基于“信息”视角的结构框架(社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信息服务业与信息产业)联系到一起,单就我们所讨论的公共信息资源及其认知机制(PIR&CM)之主导性社会组织机制的图书馆(事业)而论,现行政策导向下提供的发展、创新空间不可谓不大:它不但横跨公共文化服务与公共信息服务两大领域,而且存在与更多领域、更多事业主体、市场主体共建共享的广阔前景。

当然,在我国,人们过去多习惯于将由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各级公共图书馆视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或公共信息服务机构。但我们已注意到,在当前我国高校系统和科学院系统大力推进的以图书馆为事业主体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CALIS和NSTL)建设中,在概念层面上已普遍使用了“公共保障”的术语,在政策导向上也开始显现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的趋势。[10]而对这两层意义的体味,则构成了我们之于PIR&CM的概念界定中的“一定时空意义上的公共的……”的理论依据之一。

[1]姜杰,马全江.公共经济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28-33.

[2]刘伟,魏杰.公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87-89.

[3]吴慰慈,董炎.图书馆学概论[M].修订本.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109.

[4]国际图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中文版)[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97-99.

[5]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C].2007.

[6]王林.公共图书馆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量化分析[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4):38-42.

[7]马费成.信息管理学基础[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12-328.

[8]王伟军,孙晶.我国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初探[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7(2):33-36.

[9]丁力,张欣毅.“文化共享工程”在宁夏:背景、框架与可持续发展[J].图书馆杂志,2008(2):29-34.

[10]黄如花.数字图书馆原理与技术[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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