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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性、地区性著作权条约中适用于图书馆的例外的发展演变

2010-03-22黄国彬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0年12期
关键词: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黄国彬 (北京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1 引言

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对专有权的保护是共同出现的。1710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并没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例外。但是,该法规定,作为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一项条件,作者必须向英国七大图书馆提交储存本(deposit copy)。到了1971年,重新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要求各成员国在著作权法律中规定复制权例外。自此以后,世界性、地区性的著作权条约逐渐对著作权例外予以高度关注。可以说,从1886年《伯尔尼公约》将复制纳入例外范畴,到1952年UCC将例外的对象进一步明确扩展到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及广播权等专有权利,到1994年Trips将著作权例外扩展到所有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再到1996年WCT首次将规避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例外的范畴,并初步将著作权例外从前数字环境拓展到数字环境,直至2001年《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首次明确将图书馆列为著作权例外的可适用主体,并明确图书馆可享有技术措施规避例外,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已走过了一段段令图书馆界心潮起伏的历程。本文重点在于梳理世界性、地区性著作权条约中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发展变化,试图归纳出这种演变的触发机制与内在规律。

2 1886年制定的《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国际性著作权条约。《伯尔尼公约》最早制定于1886年,在1971、1979年经过修订。根据有关统计,WIPO的184个成员国中,已经有164个成员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这就意味着,签约国的著作权法律在适用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规定上会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因为为了加入《伯尔尼公约》,申请国必须修订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使本国著作权法律的基本立法宗旨与《伯尔尼公约》保持协调。比如《伯尔尼公约》要求版权的取得不以注册作为前提条件,那么,任何《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均不得要求版权作品创作者需要通过版权通告或者申请注册的方式来获得版权保护。

《伯尔尼公约》规定了一些与著作权例外相关的条款。其中有一项著作权例外是要求成员国必须在本国著作权法律中予以体现,即“必须允许出于引用的目的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当然,这种引用有非常明确的使用条件限制。此外,《伯尔尼公约》也规定了一些可由成员国自行操作的著作权例外的原则性条款。比如,第10条bis(Article 10bis)规定了出于报道当前事件的需要,也可以自由使用版权作品。同时,第11条bis(Article 11bis)和第13条还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对版权作品实施强制许可(CompulsoryLicences)。较为著名的第9条第2款,是《伯尔尼公约》关于著作权例外的基本规定,此条款也被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是合理使用这一著作权例外情形的最有说服力的检验标准。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1]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作为著名的《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的立法规定,该条款允许成员国通过立法制定一定的著作权例外。但这种例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条件:①针对某些特殊情况;②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③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近几年来,有关《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时常受到详细的审查和分析,有关学者和法律制定者对其具体含义以及应用三步检验法的方法不断展开争论。[2]虽然这一规定在各成员国著作权法律中的体现有所不同,但是,它主要是作为成员国一项重要的著作权立法指导原则,为著作权例外提供最低的规定标准。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著作权例外原则性规定究竟应该如何在各国的著作权立法中加以体现,这是一个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关于著作权例外的规定是否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保持一致,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目前,《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以及其他与著作权例外相关的规定,多是通过借助Trips及其他相关国际性著作权条约得以落实。

3 1952年UNESCO制定的UCC

进入20世纪,人们更加关注著作权例外,虽然《伯尔尼公约》规定成员国必须在本国著作权成文法中反映出《伯尔尼公约》关于著作权例外的最低标准,但这一原则性立法指导意见并未将著作权例外适用主体明确指向图书馆。直到1956年,英国版权法将图书馆明确列为著作权例外适用主体,这一状况才得以改变。令人欣慰的是,由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47年准备,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的UCC(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世界版权公约》)有关著作权例外立法的原则性要求,[3]却为20世纪图书馆界争取合理的著作权例外空间提供了更进一步的依据。

该法第4条之2明确规定:[4]但是,任何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对本条第1款所述的权利作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凡法律允许作出例外规定的任何缔约国,必须对已作出例外规定的各项权利给予合理而有效的保护。

该条款虽未有明确规定诸如《伯尔尼公约》的关于著作权例外的三步检验原则,但却从国际性著作权公约的角度,对缔约国在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利方面作出例外规定提供依据。而这种著作权例外,该法第四条之一也进行明确列举。[4]

本公约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应包括保证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开表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本条的规定可扩大适用于受本公约保护的各类作品,无论它们是原著形式还是从原著演绎而来的任何形式。

与《伯尔尼公约》只是将复制纳入例外范畴相比,UCC将著作权例外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扩展到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及广播权等著作权专有权利。这为各国在制定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时提供了更宽的尺度。

4 1994年WTO发起制定的Trips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围绕关税和贸易总协议的有关谈判催生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出现。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在围绕关税和贸易总协议的“乌拉圭”谈判中被加以修订,并将Trips纳入其协议系列中。[5]Trips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对《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而且首次制定了与版权相关协议的执行机制。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必须通过法庭或国家的其他机关来执行知识产权法律。Trips的有关条款规定以及与《伯尔尼公约》相协调的有关问题,将由世界贸易组织审查委员会(WTO panel)作出审查。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制定的著作权法律与Trips相互抵触,那么,世界贸易组织审查委员会将有权据此对该国作出制裁。

Trips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一脉相承,但又对《伯尔尼公约》进行拓展,在著作权例外规定方面,具有自身的体系与特色。Trips第13条规定:[6]

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Trips在著作权例外规定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Trips规定的著作权例外三步检验标准更为严谨。Trips第13条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关于著作权例外的用语有一定相似性,也是采用“先要求必须规定著作权例外”,接着又要求对“著作权例外作出限制”的表述方式。尽管如此,两者仍存在一些差别。

①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只是将著作权例外局限于版权作品的复制行为相比,Trips第13条允许将著作权例外适用于所有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而不仅仅是复制权例外。②Trips措辞更加严格。比如,《伯尔尼公约》只是要求各国可将三步检验原则以附件性条款的方式在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中加以体现,而Trips则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必须以强制性条款(Mandatory Terms)的形式体现在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中。③将合法权益的主体从作者扩展到版权拥有人。《伯尔尼公约》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只是提及作者的合法利益(interests of authors),而Trips则将之扩展到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the interests ofright holders)。

由于版权转让制度的存在,作品在创作完成之后,合法权益所涉及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作者本人。如果不将合法权益的主体扩展到版权拥有人,那么,当版权作品经由作者将版权转让给他人后,即版权拥有人并不等于作者时,版权作品的合法权益涉及的主体就不只是作者。若依据《伯尔尼公约》“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为依据,则可能会出现不利于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的合法利益的著作权例外条款。实际上,从扩大合法利益相关主体范围这一角度分析,Trips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著作权例外空间,但是,从该法将著作权例外从复制权例外扩展到所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这一因素考虑,Trips却是将《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著作权例外空间进一步扩展了。

(2)Trips规定的著作权例外对成员国更具有约束力。与《伯尔尼公约》相比,Trips对成员国更具有约束力。许多国家将Trips规定的三步检验原则纳入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中。在某些国家,三步检验原则以独立的法律条款出现,而在一些国家,三步检验原则会被纳入到适用于图书馆例外的法律条款中。无论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这都能显示出国际性著作权公约、协议对成员国著作权立法的深远影响。当然,成员国并不是一定要原封不动地将Trips的三步检验原则体现在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中,而只需要遵循该项规定的立法宗旨,根据本国的国情,灵活规定,将之融入到本国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中,确保有关著作权例外的可操作性。在立法实践中,成员国在本国著作权法律中对Trips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作了一定的调整。比如,澳大利亚著作权法律规定:[7]在同时满足Trips的三步检验原则的前提下,对出于维持或运行图书馆或档案馆的需要而使用版权作品的情形,可以适用版权作品使用的概括性例外(general exception);保加利亚共和国著作权法律制定了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总条款,并且将Trips所规定的三步检验原则以单独条款加以体现。[8]采取类似做法的还有刚果[9]和约旦[10]等国家。而拉脱维亚则在著作权法律中规定了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即便这种规避与版权作品的正常使用冲突或者是与作者的合法利益产生冲突,规避行为也无须征得版权拥有人的许可。[11]此外,在一些国家中,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一般是在著作权程序法中加以规定,而不是在著作权实体法中加以规定。不过,著作权实体法会作出相应的规定,要求程序法规定的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与Trips确定的著作权例外三步检验原则保持一致。

5 1996年WIPO发起制定的WCT

WCT(WIPO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由WIPO颁布实施。作为《伯尔尼公约》“特殊协议”(special agreement)的一份正式文件,WCT于1996年12月对所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生效。虽然WCT行文简洁,但却囊括了很多重要条款,是许多对世界性著作权条约有研究兴趣的研究学者的重要研究对象。

与Trips相比,WCT具有以下特点:

(1)将合法利益的主体局限于作品作者。从前文分析可知,Trips将合法利益涉及的主体从作者扩展到版权拥有人,但是,WCT却又将合法利益的主体缩减为作者,与《伯尔尼公约》在合法利益的主体规定上保持一致。该款规定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表述为:[12]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

(2)首次将技术措施规避纳入著作权例外的范畴。与已有的其他国际性著作权法律在著作权例外方面的规定相比,WCT第11条为国际著作权法律引入一个全新的理念,即从立法上对技术措施予以保护,WCT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规定为:[12]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概括地说,WCT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有关条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成员国能够通过立法,禁止破解能够有效控制访问版权作品或者是能够有效保护版权拥有人相关合法利益的编码、密码以及其他技术措施。比如,破解信息资源访问密码,而且该密码是用于控制对版权作品的读取、复制、传播或其他相应处理方式,则是违反了著作权法律。在著作权法律领域,不仅“反规避”是一个全新的概念,而且要求成员国制定立法,保护版权作品的访问权利,这也是世界首次。事实上,即使没有对访问权利作出立法保护,作者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也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虽然技术措施并非一项直接的专有权,但是它却起到专有权的保护作用,是一项隐性的、间接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既然如此,参照WCT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立法指导思想,即,“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那么,依据平衡版权拥有人和版权使用者利益的版权立法根本宗旨,既然技术措施成为一个隐性的、间接的专有权受到WCT的确认与保护,那么,理所当然地,它也应是著作权例外作用的范畴。从这一角度理解,WCT是第一部将规避技术措施纳入著作权例外的范畴世界性著作权公约。

(3)初步将著作权例外拓展到数字环境。技术措施是一项重要的数字信息技术,也是构成数字环境不可或缺的主要因素。依据WCT关于著作权例外的规定以及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可以推断出,WCT已经初步将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从前数字环境拓展到数字环境。

虽然WCT未有明确规定针对技术措施的规避例外,但是,既然WCT允许成员国在著作权立法中体现“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这一立法指导原则,而且将“有效技术措施”界定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技术措施,即是保护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一项手段。既然允许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作出例外规定,那么,作为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保护手段的技术措施,对其加以规避,依理类推也应该允许规避例外的存在。事实上,这一规定为WIPO成员国通过著作权立法制定反规避条款的例外提供了可能。因此,已经通过立法禁止对技术措施加以规避的成员国,可继续通过本国著作权立法规定技术措施规避例外。

从规定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一些国家的立法现状来看,与针对版权拥有人其他专有权的例外一样,各成员国有关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规定相当严谨。版权作品使用者可以充分利用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但必须完全遵循著作权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无论各国有关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规定的表现形式如何,从世界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现状来看,依然有相当多的国家在其著作权法律中规定了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保护规避例外。哥伦比亚大学Kenneth D.Crews于2008年11月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目前世界上有79个国家立法禁止对规避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在这79个国家中,有26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13]

6 2001年欧盟颁布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目前,成立于二战后的欧盟已有27个成员国,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与政治联合体。欧盟作出的决策或指令,已经从多个领域对其成员国法律产生直接影响。通常情况下,欧盟发出的指令均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政治程序,比如,均需要由欧盟顾问委员会(the Council)、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以及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提出并审议通过。基于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构建和谐、协调立法的目的,对于各项新颁布的欧盟指令,成员国往往会有长达数月或数年的宽限期,以将其体现在本国的立法或相关决策中。

迄今为止,欧盟已经颁布了若干项与著作权法律相关的指令。其中,最为著名的著作权指令当是欧盟于2001年颁布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Directive 2001/29/ECof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2001 onthe harmonizationofcertainaspects of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society)。一方面,该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对著作权法律作出较大幅度的修订。另一方面,该版权指令也规定了一些可由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灵活选择的规定。包括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在内,该指令所规定的各种著作权例外均是可选的,而不是要求成员国必须在本国的著作权法律对之全部加以体现。

根据WCT和WPPT(WIPOPerformances and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的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要求,《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涉及一系列非强制性的指定例外(prescriptive non-mandatory exceptions),而且规定成员国“应当有权选择”如何将指定例外体现在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中。概括起来,这些非强制性的指定例外主要涉及:[14]临时复制,版权作品的影印,私人使用,文化或教育机构的复制,出于广播的目的而进行的临时复制,为社会机构的广播而进行的复制,出于科学或研究的目的而进行的举例,残障人士对版权作品的使用,为了报道新闻或描述当前发生的事件,为了批评或评论的需要,出于公众安全的目的,为了正常演讲的需要,宗教庆典对版权作品的使用,有关公众场合艺术或建筑物的例外,以及作为作品附加材料使用的例外等。

与WCT相比,《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有关著作权例外规定的特点为:

(1)高度关注著作权例外与数字环境的关系。关于著作权例外的规定,该版权指令在措辞上也采用了与《伯尔尼公约(1976)》和Trips中有关著作权例外的方式:[14]在适用本指令规定的例外和限制时,对这些例外和限制的行使应当与国际义务相一致。适用这些例外和限制不得有损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或与正常利用其作品或其他客体相抵触。成员国提供此类例外或限制,尤其应充分反映此类例外或限制可能在新的电子环境背景下对经济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影响。因此,在对版权作品或其他客体出现某种新的利用方式时,应当进一步缩小某些例外或限制的范围。

可以看出,在《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中,“尤其应充分反映此类例外或限制可能在新的电子环境背景下对经济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影响”这一表述,将之明显区别于在此之前未有明确关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例外的国际性著作权公约、协议。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例外,特别是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可能享有的著作权例外空间,对于公众获取版权数字作品的影响极大。一部能够对著作权例外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的著作权成文法,离不开对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例外作出清晰的界定。

(2)首次明确地将图书馆列为著作权例外的可适用主体。值得一提的是,《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首次明确地将图书馆列为著作权例外的可适用主体。在阐明立法目的的第34条,该指令规定:[14]成员国应当有权选择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些例外或限制,例如为了教育和科研目的,例如为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机构的利益,为新闻报道的目的,为了引用,为供残障人士使用,为了公共安全进行的使用,以及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进行的使用。

该版权指令规定成员国必须基于某些特定情况,在著作权法律中制定有关复制权的例外。其中,关于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规定第5条第2款c项为:[14]由公众可以进入的图书馆、教育机构或博物馆,或档案馆进行的无直接或间接经济或商业利益的特殊复制。

实际上,除了第5条第2款c项,该指令第5条第3款第n项为成员国在著作权法律中规定适用于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提供新的依据。依照该项规定,只要图书馆所进行的复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即可适用复制权例外。当然,《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有关著作权例外在欧盟各成员国得以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各成员国将相关著作权例外反映在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中。在一些国家中,其著作权法律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几乎是逐字逐句地引用《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的有关规定。但是,在一些国家,著作权立法者却在理解《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方面存在争议,而最终体现在这些国家著作权成文法中的著作权例外,只能说是各种政治压力相互妥协的结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制定出来的著作权成文法并不能将实践中的各种著作权例外一一囊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多数欧盟成员国均在本国的著作权法律中,制定了允许图书馆出于研究的目的可以享有复制权例外,而多数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图书馆可以将出于研究的目的而制作的复制件提供给图书馆用户。

(3)规定技术措施的规避例外,而且图书馆也是这类例外的适用主体之一。《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就成员国在制定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方面作出明确的指导性规定。版权指令第6条第4款规定:[14]尽管第1款规定了法律保护,在权利人没有采取自愿措施的情况下,包括权利人和其他相关各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情况,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权利人使受益方从国内法规定的例外或限制中获益,国内法规定的例外或限制的方式应符合第5条第2款(a)、(c)、(d)、(e)项,第 3 款 (a)、(b)或 (e)项的规定。该例外或限制以获益的必要程度为限,且受益方需对有关的受保护作品或其他相关客体有合法的访问权。

针对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适用条件,该指令主要规定两种情形:

首先,适用于私人复制需要的技术措施例外。该指令在阐明立法目的第39条中指出:[14]在提供有效的技术措施的情况下,当适用私人复制的例外或限制时,成员国应适当考虑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关于数字私人复制和补偿机制方面的发展。此种例外或限制不应阻碍或制止规避行为使用技术措施。

其次,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该指令在立法目的第48条规定:[14]就有关技术措施提供此类法律保护,能有效地限制未经任何版权、相关权利以及数据库特殊保护权的权利人授权的行为,但不得阻碍电子装置的正常运行及其技术发展。此种保护也不要求装置、产品、组件或服务的设计必须符合技术措施的要求,只要这些装置、产品、组件或服务不违反本指令第六条所禁止的行为。此种法律保护应适当尊重而不是禁止那些并非规避技术保护的有显著商业目的或用途的装置或行为,尤其是,此类保护不应妨碍研究密码术。

事实上,《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进一步拓展了欧盟在世界版权立法领域的影响力,一些并不是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也正试图通过谈判,在本国著作权立法中,部分或全部引入欧盟有关著作权的指令,以便与欧盟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这些国家既有欧洲国家,也有一些非欧洲国家。

7 结语

与适用于其他情形的著作权例外相比,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也有自身的历史、实践和政治背景的根源。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在其著作权法律中规定了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并规定相关的术语和适用条件,都得依靠多方的力量才能使得这类规定在制定后得以实施。从当前的著作权立法来看,多数国家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包括《伯尔尼公约》等世界性或地区性的著作权公约或协议的影响。当然,从1994年WTO发起制定的Trips“将合法利益的主体从作者扩展到版权拥有人”,到1996年WIPO发起制定的WCT“首次将技术措施规避纳入著作权例外的范畴”,同时“初步将著作权例外拓展到数字环境”,再到2001年欧盟颁布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首次明确地将图书馆列为著作权例外的可适用主体”和“规定技术措施的规避例外,而且图书馆也是这类例外的适用主体之一”,可以说,世界性、地区性著作权条约在自身发展、演变的过程中,都对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给予高度关注。可以看到,在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无论是在内涵与外延上,都在与时俱进。

[1]WIPO.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ArtisticWorks[EB/OL]. [2009-02-27].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berne/trtdocs_wo001.html.

[2]MartinSenftleben.Copyright,LimitationsandtheThree-Step Test:An Analysis of the Three-Step Test in International and EC Copyright Law[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4.

[3]新华网. 世界版权公约[EB/OL]. [2009-03-07].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9/28/content_1104088.htm.

[4]UNESCO.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as revised at Parison24July1971 [EB/OL]. [2009-02-27].http://portal.unesco.org/en/ev.php-URL_ID=15241&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5]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nnex IC [EB/OL]. [2009-03-07].http://www.wto.org/english/docs e/legal e/04-wto_e.htm.

[6]WTO.PART II-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B/OL].[2009-02-27].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rips_e/t_agm3_e.htm#1.

[7]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CopyrightAct1968 (This compilationwaspreparedon10November2008) [EB/OL]. [2009-02-28].http://www.comlaw.gov.au/comlaw/Legislation/ActCompilation1.nsf/framelodgmentattachments/052134D2FC16BEABCA25750F000D558F.

[8]UNESCO.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of Bulgaria,No.56 (1993)[EB/OL]. [2009-03-07].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URL_ID=15398&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9]WIPO.LawonCopyrightandNeighboringRightsofCongo,No.24/82 (1982) [EB/OL]. [2009-03-07].http://www.wipo.int/clea/docs_new/pdf/en/cg/cg001en.pdf.

[10]UNESCO.Copyright Law of Jordan,No.22 (1992),as amended through No.52 (2001)[EB/OL]. [2009-03-07].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URL_ID=15433&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11]UNESCO.CopyrightLawofLatvia (2000),asamended(2004)[EB/OL].[2009-03-07].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n/ev.php-URL_ID=18620&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

[12]WIPO.WIPOCopyrightTreaty [EB/OL]. [2009-02-27].http://www.wipo.int/treaties/en/ip/wct/trtdocs wo-033.html#P83_10885.

[13]Kenneth D Crews.Study on Copyright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for Libraries and Archives[EB/OL].(2008-08-26)[2009-02-27].http://www.wipo.int/meetin gs/en/doc_details.jsp?doc_id=109192.

[14]EU.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 ty [EB/OL].[2009-03-02].http://www.euromedaudiovisuel.net/Files/2007/05/03/11781-9580666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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