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责任:法律与道德的对立统一
2010-03-22洪伟达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图书馆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洪伟达(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图书馆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责任是高级生物存在于社会的身份的本能义务,这一点在图书馆这个典型的公共产品和“德优”物品上体现得尤为明显。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图书馆责任,尤其是图书馆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普遍认可的界定,这对图书馆责任的实现有所限制,对图书馆社会价值的发挥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探究责任及图书馆责任的内涵,明确图书馆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势在必行。
1 责任及图书馆责任内涵
1.1 责任的概念及分类
责任一词自古就有,《汉语大辞典》将其解释为:(1)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2)分内应做的事;(3)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在英语中责任表示为“Responsibility”,Sistare C T将其总结为:(1)关于是否完成某人的职责;(2)法律或法律外的义务;(3)不负责任的;(4)某种事态可以归因到自然力、物体及其他动物,但却是说它们不负责任[1]25。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既具有目的价值,又具有手段价值。从责任的含义来看,可大致将其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应作之义务”和“分内之事”,如果违背了该种义务,则需接受相应的惩罚和制裁;道德责任是行为主体为履行其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而主动承担的相应责任。法律责任较多地体现了责任的强制性,是对法律权力者的外在限制以及由社会共同体带来的一种外在强制力;道德责任较多地体现了责任的自觉性,其不是外在的限制,而是内心的自我规约。
1.2 图书馆责任的内涵及分类
图书馆责任是指图书馆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其角色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做之事或是出于道德要求主动承担的义务。根据责任的划分,图书馆责任亦可分为图书馆法律责任和图书馆道德责任。按照功利主义责任观:权利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责任的履行则是实现权利的途径。图书馆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平等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而设置的制度安排,是社会通过信息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均衡配置的方式来实现信息公平的机构。图书馆的法律责任就是履行法律和制度赋予其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维护信息自由和社会信息公平的责任,带有强制性和功利性。然而,权利和责任的关系是非对称的,并非所有的责任都被赋予权利。责任不仅具有功利性,而且还具有超功利性和为他的一面。体现在图书馆领域,即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应当主动承担起为社会整体利益和幸福的实现而无私奉献的责任,也就是图书馆道德责任。
2 图书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
2.1 图书馆基本职能是图书馆法律责任的重要构成
2.1.1 图书馆基本职能的内涵
图书馆的基本职能是指图书馆职业(行业)的基本功能,是图书馆职业基础的、根本的或起始的职业功能、职业作用和职业价值。1975年,国际图联(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简称IFLA)将公共图书馆的职能概括为:(1)保存人类文化遗产;(2)开展社会教育;(3)传递科学信息;(4)开发智力资源[2]。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简称ALA)为了帮助公共图书馆进行角色设计,以便集中使用有限的经费,将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归纳为8个大类[2]。20世纪90年代,欧美公共图书馆为了充分彰显自身价值,再次发起了对公共图书馆功能的研究,将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大致概括为:(1)社区记忆功能;(2)信息产品消费功能;(3)社区活动中心功能;(4)情报中心功能;(5)正规教育支撑中心功能;(6)自主学习中心功能;(7)大众文化资料中心功能[2]。国内对于图书馆社会职能的划分比较具有权威性的是吴慰慈先生2002年提出的:(1)社会文献信息流整序的职能;(2)传递文献信息的职能;(3)开发智力资源,进行社会教育的职能;(4)搜集和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5)满足社会成员文化欣赏娱乐消遣的职能[3]。
2.1.2 图书馆基本职能与图书馆法律责任的关系
在现代汉语中,职能与责任两者在语义上具有明显区别: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隐含着一层外界对组织或个人要求的含义;职能则指“人和事物以及机构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功能”,这是从职能主体的角度出发的概念。由于机构“应有的作用、功能”一般需要通过“应做的事”才能得以实现,因此,职责是责任的内在映射和外在具体化,是主体实现职能的“应有的作为”。 根据系统论原理,结构对功能具有决定的意义[4]。图书馆基本职能是法律制度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社会机构的独特的组织结构而赋予的应履行的责任,是一种外在的契约式的行为规范。具体来说,图书馆拥有许多不同的职能,其中基本职能不仅仅是图书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还包括政府“授权”图书馆代为实现其客观目标和任务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图书馆来说,履行这些职能就是对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政府授予的权力负责,对履行服务公共利益的义务负责,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必须完成的目标。因此,图书馆基本职能是图书馆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内容。
2.2 图书馆社会责任是图书馆道德责任的集中体现
2.2.1 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内涵
“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学者对企业的研究,是一个道德上的或者意识形态上的词汇,指的是政府、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等主体对于社会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采取行动或者不行动(作为或者不作为)。社会责任往往理解为是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通常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法律职能和义务)的社会义务,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5]。根据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定义(2004年),社会责任是图书馆事业所做出的贡献,其体现在:改善或解决社会的关键问题,努力在这些问题上支持、促进、告知或教育美国公民,鼓励他们研究每个问题的众多观点和事实[6]。由此可见,作为公益性社会机构,社会责任是图书馆公益性的基础,也是图书馆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
在国外,图书馆社会责任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早已开始。ALA1939年正式通过《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同时也认识到并强调图书馆有提供未经审查和限制的信息的责任。Berninghausen D在《社会责任与图书馆权利》一文中曾有这样的论述:“图书馆(员)应不论其个人信仰或道德信念,承担从全世界所有作者和出版媒体(而不是从任何核准名单)中选择资料的社会责任,并建立能够体现(包含)全部有争议性问题观点的平衡馆藏体系。图书馆(员)将这种把具有违反事实、真理或与自身宗教信仰相违背的观点的文献不予收藏或从馆藏中剔除的做法看作是对图书馆(员)职权的滥用。”[7]在实践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ALA的社会责任圆桌会议(Social Responsibilities Round Table,简称SRRT)和国际图联的社会责任讨论小组(Social Responsibilities Disscussion Group,简称SRDG)开展的一系列研讨和活动。SRRT成立于1969年,目的在于:(1)提供论坛,以讨论图书馆和图书馆员面对社会改变的重要问题时与之相联系的责任问题;(2)提供信息交流,以增加ALA各部门各成员对当前社会问题的理解;(3)提供各项措施,以使ALA各成员面对当前社会有更敏锐、更快捷的反应;(4)提供计划、安排展览及制订相应的活动项目。目前SRRT下设有6个特别工作组开展工作:(1)可选择出版物工作组;(2)环境问题工作组;(3)饥饿、无家可归者和贫穷者工作组;(4)男女平等工作组;(5)国际责任工作组;(6)马丁·路德金工作组[8]。SRDG成立于1997年,目的在于阐释图书馆在社会中的角色,主要关注下列主题:平等获取图书馆资源;各国之间和国内馆藏丰富与馆藏缺乏的图书馆之间正在加剧的鸿沟;“知情权”[9]。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之产生的一些社会矛盾、冲突和问题(如信息鸿沟问题、社会分化问题、未成年人上网成瘾、色情暴力信息蔓延等)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构建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图书馆在一定法律和道德框架下不但要承担为与自己有契约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受自己行为影响或会影响自己存续和发展的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两方面的责任构成了图书馆社会责任的主体[10]。图书馆正视并致力于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体现了图书馆为维护社会正义、民主和公平所作的努力,深化了图书馆的社会价值与功用。因此,图书馆作为缓解社会冲突的“润滑剂”,理应承担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人类发展等社会责任。
2.2.2 图书馆社会责任与图书馆道德责任的关系
图书馆能够作为图书馆道德责任的主体,原因在于:第一,图书馆扮演的是一个社会化的角色,具有合乎公共事业行为规范所要求的权利能力,其社会公共责任的履行就是这种能力;第二,图书馆作为公共事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有必要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以保证社会责任的发挥,并保持良好的公共形象和职业形象[11]。图书馆的社会化角色决定了其担负的是公共责任,即有义务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幸福最大化。因此,图书馆不仅在信息资源保存、传播和利用等领域内必须为社会公众负责,同时还应在其他方面尽自己所能为公众服务,如国外公共图书馆在夜晚允许无家可归者入馆过夜,这是图书馆履行社会责任的典型表现。图书馆道德责任,除了应具有“作为”的能力外,还涉及到“愿不愿作为”的主动选择和“该不该作为”的社会制约等问题。在其具不具有“作为”的能力、其“作为”符不符合社会现有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其主观愿不愿“作为”这三重制约中,能力是“作为”的基础,符合社会规范是“作为”的制约因素,意愿则是“作为”的直接动力。因此,图书馆社会责任更强调图书馆的主动性和社会对图书馆“作为”的制约,更能体现道德责任的内涵。
2.3 图书馆基本职能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法律责任是责任的最低要求和最后底线,表现为行为主体客观上对责任的必须认识和行为的强制遵照以及违反后受到的惩罚和制裁,是其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实现的目标及遵照的行为准则。如果责任主体仅完成法律规定其应该履行的责任,那么它只是达到了其角色职能的最低要求,只能认为其“及格”,距完成广泛增加社会财富的职能和普遍增进公众幸福的责任尚有一段距离。道德责任是责任的较高层次,表现为行为主体主观上对责任的自觉认识和行为上的自愿选择,是法律责任在责任主体主观层面的意志反映。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施加了一定的外在压力,而道德责任可以将这种外在压力转化为责任主体内在的自我约束,只有当法律责任上升到道德责任后,责任主体才能自觉、持久地履行其肩负的社会责任。
责任与职能是图书馆系统内部与外界发生联系的渠道和节点,责任的赋予体现了社会对图书馆的作用和影响,职能的发挥实现了图书馆应有的社会价值。图书馆应该致力于解决关键的社会问题,并通过提供满足“社会地位低下和半文盲的人”的需求的相关服务来直接做出贡献。除了这个当务之急之外,图书馆可以通过向有文化的市民和有思想的公众提供解决关键性问题所需要的信息间接地做出贡献。在这种观点下,图书馆在民主社会的公众领域话语和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图书馆也必须保证公众可以平等地进入这个领域[12]。系统科学认为:系统的功能只有在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发挥。社会责任是这种相互作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与社会职能一起将图书馆与社会连接起来,共同成为图书馆的社会存在依据。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图书馆就要以发挥社会职能的形式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履行外部环境赋予的社会责任,各项基于工作规程的职能是公共图书馆存在的合理性的行动体现[13]。图书馆一方面受外界需求的作用承担了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通过自身职能的发挥履行着社会责任,由此体现出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最终,图书馆的职能发挥又反作用于外部环境,影响和改变社会各界对图书馆责任的认识。
3 图书馆职能与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冲突
责任冲突是指责任主体在进行责任选择时所遇到的矛盾状态。责任的不同性质之间的冲突,就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性质的责任,责任主体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责任而不得已违反其他责任的情况。不同性质之间的责任冲突一般具有对立性和不相容性的特征,对一种责任的履行不是仅仅表示对另一种责任的不履行,而很可能是对另一种责任的损害[1]159。对于图书馆来说,其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也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3.1 图书馆职能与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冲突
虽然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与社会责任之间存在统一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在现实中图书馆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基本职能之间也会出现分歧和冲突。两种理念差异导致的后果是:在图书馆基本职能的指导下,图书馆(员)在搜集文献时不应作任何内容判断,而应坚持维护读者知识自由;而在社会责任理念的指导下,图书馆应该联合起来,对抗和消除那些对社会和公众有害的信息。例如,面对未成年人在图书馆上网是否安装过滤软件以去除不良信息的危害(如色情、暴力等内容)这样的责任,图书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按照图书馆基本职能来说,应该维护用户使用图书馆的自由权利,图书馆(员)不应对用户进行过多的干预和打扰,应将这一责任和权力交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相关部门履行;而对于图书馆这一公益性组织来说,其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教育责任,应主动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因此应安装过滤软件。ALA一直持强烈反对美国国会2000年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该法案要求全国公共图书馆为计算机安装过滤系统并对所提供的知识信息进行内容筛选、限制。但ALA则认为:虽然为少年儿童在图书馆上网安装过滤软件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是社会教育责任的体现),但其属于言论审查机制,有悖于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的职责[14]。显然,美国图书馆协会维护履行知识自由的自我责任与主流社会的责任诉求存在着一定的错位。此外,图书馆的使命或职责与社会责任之间还时常发生冲突,如维护知识自由的职责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责任之间就往往出现矛盾。
3.2 图书馆职能与图书馆社会责任冲突的协调
就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一般来说,人们对于解决责任冲突主要有以下4种主张:第一,当责任困惑形成、两种责任发生冲突的时候,牺牲一方保存另一方,即由一种责任克服另一种责任;第二,发生冲突的责任都不选择,通过逃避选择来解决冲突;第三,发生冲突的两种责任都应当履行,除非是非此即彼的冲突,否则应尽量进行协调,达到双赢;第四,人们应该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合理安排社会结构,将冲突降到最低程度,也就是尽量少产生冲突。在相互冲突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时,具体的责任不能超越普遍的责任,也就是说,相对普遍的责任具有选择的优先性。
因此,在认识和处理图书馆职能与图书馆社会责任、图书馆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冲突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对待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任何图书馆都应履行基本职能和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不能因为意识形态、经济、宗教、民族、性别等原因将一部分人排除在外;图书馆有责任把努力集中于那些由于社会阶级、种族、性别以及其他不公正地被剥夺权利而被社会参与完全排斥在外的人身上[12]。(2)权责一致原则,即在责任发生冲突时,人们一般应该选择履行与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图书馆既具有保障公民信息权利和维护社会信息公平的职责,同时又担负有教育的社会责任,当两者相冲突时,客观地说应选择前一种,因为这与图书馆获得的权利是对等的。(3)人道主义原则,即图书馆在履行基本职能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必须把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人的生命存在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为准则。(4)优先选择原则:第一,保护生命优先;第二,紧急状态优先;第三,角色责任优先。当图书馆职能和社会责任相冲突时,如果一方责任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安全或是紧急突发情况,图书馆应给予优先履行;如果角色责任和非角色责任出现冲突,应优先履行角色责任。
4 结 语
图书馆在促进社会文化繁荣与人类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决定了其履行各项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因此,在图书馆基本职能得以保障并充分发挥之余,图书馆不应局限于法律责任的桎梏,而应面向全社会,致力于社会的公正、和谐,坚守图书馆的职业道德操守,肩负起历史赋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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