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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制的影响

2010-03-22贵立义

文化学刊 2010年4期
关键词:法家荀子儒家

贵立义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我国传统文化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既有习俗、礼仪、宗教、道德的规范,又有立法、司法、治吏、治国的理念,也就是说大到国家大事,小到百姓生活,无不涉及到传统文化的内容。而这些规范和理念主要集中在先秦诸子的学派思想之中。有以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为代表的儒家,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以管仲、商鞅、李悝、韩非子等为代表的法家;还有其他诸如兵家、杂家、阴阳家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体系。其中影响力最大的当属儒家,儒家的思想主要反映在以《论语》、《孟子》、《大学》、《中庸》及《诗经》、《书经》、《易经》、《礼记》、《春秋》等“四书五经”之中。这些传统文化思想自古至今绵延流长,不仅对维护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而且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国传统文化思想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其作用就像一股惯性力量,始终都在左右着一个国家的发展。而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国家的法制建设毫无疑问地要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不都是精华,也有糟粕。因此,表现在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上,也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对于消极方面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通过宣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批判封建落后的伦理观念,人们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将传统文化中的糟粕逐步予以摒弃。如“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父债子还”等不仅早已不被人们所接受,而且也被立法彻底否认。在这方面虽然还残存着许多封建落后的陈旧观念,但我们毕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现在要探讨的是,对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我们还要继续发扬,并且要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角度予以传承。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他接着指出:“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的,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绝不能割断历史。”[1]当前,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对传统文化中值得借鉴的东西,有的已经被立法所借鉴,明确规定到法律条文中;有的虽然没有规定到法律条文中,但已被司法工作者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但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思考,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精华”,仍需要我们下大气力去研究和挖掘,去传承和发扬。我觉得,在传统文化中,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正在影响或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发展。

一、“隆礼重法”与德治、法治的统一

在治理社会方面,是“德治”还是“法治”,是儒家与法家争论的重要问题。孔子在否定了周朝神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以“礼”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如何推行“礼”?保证人人守“礼”?儒家主张要靠德治,并且德治对官吏和百姓一概适用。一方面对官吏来说,要“为政以德”。《论语·为政》篇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从五个方面要求自己,这就是“恭、宽、信、敏、惠”,他认为:“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另一方面是对百姓而言,要通过教化人心的方法,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使“民亲爱则无向害伤之意,动思意则无奸邪之心”。(王符《潜夫论·卷八·德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徒善远罪而不自知”。孔子认为约束人们的规范有两种,一种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规范,另一种是靠人们内心道德伦理和社会舆论调整的道德规范,前者可以使人服从,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消除为恶之心,后者是使人们在内心深处树立道德伦理观念,自己约束自己的言行,一切恶的行为自无从发生,就能实现天下大治。这就是“礼者禁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礼察》)这也许是儒家所崇尚的一种理想社会。

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的见解相反,否认社会可以靠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卷十七·难势》)法家认为,主张对民众德治,而民众未必听从德化教育,“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商君书·画策》)从治国的角度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道德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只有法律才能以最准确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达到止乱的目的,法律只要使人不敢为恶,目的就已达到,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因此也就无须仁义教人为善。法家不仅主张法治,而且要重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韩非子·卷四·奸劫弑臣》)

儒法两家关于德治与法治之争,到了战国末期的荀子那里,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荀子将“礼”与“法”巧妙地结合到一起,提出“隆礼重法”的思想。他认为,“以善治者待之以礼,以不善治者待之以刑”,即人之性恶,君子应以礼仪师法化民为善,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服善从教,从教者可以教化化之,不从教者便须威之以刑。荀子尽管也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主张已不是固守孔孟的思想,而是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融合了法家的观点,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将“礼”与“法”合为一体,称为“礼法”。这成为后来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基本指导思想。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方面制定大量的法律,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注重用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观念对百姓进行教化,同样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抛开阶级性,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思考问题,上述有关德治和法治关系的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我们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另一手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中道德建设是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的政府规章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成千上万件,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也经常会思考一个问题:有这么多的法律在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为什么违法犯罪的现象屡禁不止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人为了追逐利益,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制作假烟、假酒、假药、假奶粉、假食品、假名牌等,还有假学历、假文凭、假论文、假警察、假军官……,真是举不胜举。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它告诉我们: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和谐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特别是道德教育。造假者缺的不是法律知识,缺的是道德意识,一个没有道德的民族,法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时说:“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我们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2]这是完全正确的。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当然,我们今天的道德教育,不能照搬封建礼教,而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①八荣八耻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就是道德教育的最好内容。

二、“不教而杀谓之虐”与教育、惩罚相结合

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是一罚了之,还是注重教育改造?这也是执法的重要原则。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意思是,对犯了法的人,不予以教育就杀掉,等于虐待。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富国》)不教育就杀掉,之后制定一大堆刑法,违法犯罪者还是屡禁不绝。我们通过教育使违法犯罪者知道错在哪里,知错则改,这才能达到惩罚的目的;只有对那些经教育不改正者,“则可谓妖怪狡猾之人矣,虽则子弟之中,刑及之而宜”。(《荀子·非十二子》)只有对那些奸诈狡猾的人,才处以刑罚,哪怕是亲属也不应放过。因此,荀子认为虽然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但可以通过后天的教化改造其“性恶”的一面,同样可以成为好人。他认为“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如对“小人”教化得当,“故熟察小人之知能,足以知其有余可以为君子之所为也”。(《荀子·荣辱》)历史上有许多经教化而知错改错的案例。如《后汉书·良吏列传》记载:“况逵为光泽县尹,有兄弟争田,逵授以《伐木》之章,亲为讽咏解说。于是兄弟皆感泣求解,知争田为深耻”,兄弟和好如初。

法家不同意儒家“重教化”的观点。法家认为对违法者只能严刑酷罚,以显“暴察之威”。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曾说:“民之性,饥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正因为“人生而好恶,故民可治矣……”(《商君书·错法》)商鞅从人“好利恶害”的天然本性出发,主张只能法治,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商君书·开塞》)法家企图通过“严刑峻罚”达到“无刑”,一切依靠礼仪教化都是没有用的。

儒家关于重教化、轻惩罚的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制影响也是很大的。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向主张对违法犯罪分子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对于那些经过教育有悔改表现并能主动交代问题的犯罪分子,本着“从宽”的原则处理,为此建立了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只有对那些屡教不改且抗拒改造者才“从严”惩罚。国家建立这些刑事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给那些有悔过自新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制度上保证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教育转化的功能。但是,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重刑主义的封建刑法思想还时有体现。有的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刑罚愈重愈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特别是在“严打”中,重刑主义观念表现尤为突出。其实,“严打”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种表现猖獗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予以打击,“严打”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对犯罪分子一律施以重刑,这是一种粗暴落后的刑罚思想,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直接对立的。

三、“富而后教”与普及义务教育

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我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德化教育,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教育也是有条件的,“富而后教”是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学派中不论主张“人性恶”,还是“人性善”,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使人习礼仪、明人伦,必须在富裕之后加强教育。在《论语·子路》中有这样一段话:子适卫,“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这段话是说孔子到卫国时发现那里人口多,他的学生冉有问人口多该怎么办?孔子说让他们富起来,冉有又问,富起来了又该怎么办?孔子说要教育他们。这就是著名的“富而后教”的思想。荀子说:“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因此,“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立大学,设庠序,修六礼,明七教,所以道之也。诗曰:‘饮之食之,教之诲之。’王事具矣”。(《荀子·大略》)意思是如果家里有田地,就要致力将其耕种好,这样才能富裕起来,等富裕了,再考虑建立学校,教育百姓学习六礼、七教,①六礼:指冠、婚、丧、祭、乡和相见礼;七教:指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和宾客。这是引导百姓走正道,正如诗经中所说“有吃有喝,就要接受教育”。

为什么要“富而后教”?首先,穷人家的孩子上不起学。在旧社会能上得起学的都是富人家的孩子,即便是没有学校或去学校不方便,他们还可以请家教。当今失学最多的也是贫困地区的孩子,富人有能力为孩子选择最好的幼儿园、最好的小学、中学。其次,在生活不得温饱的情况下,必须先要为生存而奔波,接受教育是次要的事情。所以一些贫困家庭的孩子很小就参加劳动,靠劳动维持生计,也是自然的事情。再次,在贫困的情况下,不会有好的办学条件,教育设施不具备。由此可见,接受教育与经济条件关系非常密切。

“富而后教”的思想虽然是古人提出来的,但对现代法制的影响是很大的。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出台前,在修改过程中,对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问题,曾有过争论。当时世界许多国家都规定普及中学教育,朝鲜宪法规定普及10年免费义务教育。那我们该如何规定?一时成为难点。后来经过对全国教育状况普查表明,当时全国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只有5.2年。鉴于这种情况,宪法实事求是地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里的“初等义务教育”就是小学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民众比过去富裕了,教育也得到较快发展。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末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由1982年的5.2年上升到1990年的6.26年,2008年达到8.27年。26年来,以平均1.8%的速度增长,平均每年提高0.12年,这正是富裕的结果。而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贫穷落后的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据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的专家调查表明,农村家庭经济状况越好,孩子的受教育时间越长。

我国虽然在1986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义务教育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合起来是九年。国家要求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不是“一刀切”,一步到位。可见,要真正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首先还是要抓经济,经济上去了,教育才能上去。从全国来看,要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必须使人民先富裕起来,否则,抓教育就是空话。

四、“宽猛相济”与宽严相济

儒家对违法者也不是一概宽容,必要时也采取惩罚措施。德治是宽,法治是猛,这二者的结合,儒家称为“宽猛相济”。至于为什么要宽猛相济,被孔子称为“惠人”的郑国大夫子产曾以火与水作比喻,作出了很好的解释。他说:“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意思是火是猛烈的,百姓望而生畏,所以很少有人玩火而死;水软弱温柔,百姓喜欢玩水,可是有许多人死于水中。看来,只讲宽容是不行的。由此,孔子认为治理社会“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可见,一味地宽容没有惩罚不行,只有惩罚不讲宽容也不行,只有“宽猛相济”才能使社会均衡和谐。

“宽猛相济”虽然不能等同于现在的宽严相济,但有宽有严的核心观点,对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呈多元化、复杂化、群体化和突发性的特点,这些矛盾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参与不法行为的人,大多数是出于不明真相或被迫无奈。因此,为及时化解矛盾,对大多数违法者的处理宜宽不宜严,只有对那些极少数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才要从严处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求司法机关“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才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我认为,这是当前处理违法犯罪事件的上策,符合儒家关于“宽猛相济”、“刑罚适中”、“哀矜折狱”的重教化、轻惩罚的传统文化思想。

[1] 毛泽东选集·第 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07-708.

[2] 江泽民文选·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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