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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论接触体间牛顿第三定律的可演绎性》一文给编辑部的信

2010-03-21张三慧

物理通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参考系质点内力

张三慧

(清华大学物理系 北京 100084)

编辑部:

《物理通报》2010年第5期第63页,关于牛顿第三定律的文章可能不妥.其所引参考文献第一款为拙作教材片段.因此写此稿给编辑部,请审查.

该文结论新颖,谓第三定律不独立,可以由第二定律演绎得出.其基本论证是该文第1.1节.在分析一无相对运动而相互接触的二质点系统时,对每个质点和组合系统分别列出F(合力)=ma方程.然后合并前两个方程,在与对组合系统列出的方程对比就得出了作用等于反作用的结果.这就是作者所谓的“演绎”.

按,牛顿定律是关于质点运动的定律.在应用于分析质点系的运动时,正确步骤应是先对各质点列出定律式然后对所列各式联立求解.该文未遵守此步骤,而是过早地对组合系统直接列出了F(合外力)=(ma+mb)a,完全不考虑各质点所受系统的内力.实际上是认为内力的合力是零了.既然已经认为并使用了合内力是零,即(Fab+Fba)=0了,自然就毫无疑问地会得出Fab=-Fba.在这里是应用牛顿定律方法不当而招致了逻辑上的错误,并不是甚么演绎方法!

再者,该文通过上述自造单例(个案)就想得出关于普遍的第三定律的结论.逻辑上也是通不过的!这种个案归纳法给出的怕也只是主观臆断吧!

该文的结论写道:“(2)确认牛顿第三定律不再是基础定律而具有可演绎性的好处,是我们能够用正确的方法确定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之间的关系,避免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臆断和误判.”这个结论我真看不出何意和何所指!

关于第三定律能适用的参考系.该文所列参考文献第一本的第44页有:“最后应该指出,牛顿第二定律和第三定律只适用于惯性参考系,这一点后面2.5节还将做较详细的论述.”第2.5节中在介绍非惯性系的意义之后,指出,在非惯性系中应用牛顿第二定律时须引入物体普遍都受到的惯性力的概念.紧接着就指出,惯性力只是参考系的非惯性运动的表观显示,或者说物体的惯性在非惯性系中的表现.它不是物体间的相互作用,也没有反作用力.这几句话说明,这种力不符合第三定律的要求.但它又是在非惯性系中物体普遍受的力.因此我们说,牛顿第三定律在非惯性系中不适用.这样下结论我想是可以的!不知该文作者意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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