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采光权纠纷鉴定及其结论解读
2010-03-17赵有江李海波刘月君
赵有江 李海波 刘月君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1 基本情况
本案例建筑物位于河北北部某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ⅠD区.建筑物所在方位为北纬40.83°,东经114.87°.
案例中的1号楼是原来既有建筑,2号楼是旧城改造项目,是在原平房拆迁基础上的新建筑.1号楼一层部分住户反映,因2号楼建设而使其采光受到影响.因此与开发商就采光权发生纠纷.
现场勘测获知,1、2号楼朝向均为南偏西6.5°;1号楼至2号楼的水平距离为30.39m;1号楼一层窗台相对于室外地坪的标高为1.900 m;2号楼1、2单元室外地坪相对于1号楼室外地坪的标高为0.990 m,3、4单元的室外地坪相对于1号楼室外地坪的标高为-0.66 m;2号楼从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为20.17m.见附图1.
图1 1、2号楼平面位置图
2 日照分析
2.1 分析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
2.2 计算参数
(1)分析对象地理坐标:北纬40.83°,东经114.87°;
(2)有关现场勘测数据;
2.3 日照分析取点
取1号楼一层涉案住户窗户底沿的中间点C、D、E、F点为日照分析点,这是日照分析的最不利点.
2.4 日照间距系数计算
表1 1、2号楼日照间距系数计算表
2.5 日照时间计算
(1)太阳高度角:sinhs=sinφ·sinδ+cosφ·cosδ·cosΩ
(2)太阳方位角:cosAs=
(3)棒影日照图计算(注:)
表2 棒影日照图计算表
(4)大寒日各分析点日照时间(在2号楼遮挡情况下)
表3
(5)棒影日照分析图见附图2(以E点为例).
图2 E点大寒日在2号楼遮挡下日照分析图
3 鉴定意见
(1)1号楼与2号楼的日照间距系数满足当地日照间距(旧城改造1.5)的要求.
(2)E、F点的日照时间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最低要求.
4 鉴定结论解读
(1)案例中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满足当地日照间距(旧城改造1.5)的要求,表明遮挡建筑物(案例中的2号楼)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基本要求,城市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房产开发企业之间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或者说,房产开发企业无需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2)案例中因新建筑物的建造使原有建筑物业主的日照时间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表明本文案例的开发行为已致业主的相邻权——采光权受到了侵害.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则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之规定,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系数满足当地日照间距(旧城改造1.5)的要求,不表明房产开发行为对相邻建筑及其业主没有影响,也不表明开发企业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际上本文案例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也不能相互替代.在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因为日照间距系数满足当地日照间距的要求,可以获得有关部门的建筑规划许可,保证规划行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合法性.同时由于开发项目的建成,使得被遮挡建筑物的日照时间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侵权,也要承担民法上的相应责任.这才是对鉴定意见的正确解读.
(4)光照也是一种环境,关系到人类享受大自然赐予的共同财富——日照的权利,也是一种精神权利,应当依法予以规范.相邻采光应纳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范畴,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相邻采光在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依据《日照间距标准》和建筑规划许可,判断遮挡建筑物的合法性,其次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就涉案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评估,最后根据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和日照分析评估依据司法程序做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裁判.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区开发、旧城改造审批相关手续时,应就审批的建筑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避免审批的建筑物建成后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审批之后也应该进行及时监管,有效地消除这种矛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