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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推进国防动员建设军民融合式发展

2010-03-16内蒙古军区参谋长郧建华少将

国防 2010年9期
关键词:动员军民国防

■ 内蒙古军区参谋长 郧建华 少将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强军相统一,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课题,也是国防动员建设的根本遵循。国防动员兼顾国家安全与发展,是联系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桥梁和纽带,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途径。我们必须适应形势任务新要求,积极探索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机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把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生产力与战斗力相促进、国防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一、确立融合理念,把握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正确导向

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必须站在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高度,摒弃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思想,把军民融合发展纳入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范畴,确立科学的发展导向。实践中应做到“三个纳入”、实现“三个对接”。

一是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在决策层实现对接。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依托和决策实体是地方党委政府。要营造推进军民融合的大环境,强化军地齐抓共管国防动员工作的意识,必须把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内容,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做到摆位上同等重要、谋划上同步思考,真正形成党委政府主导抓、职能部门具体管、军地双方合力办的融合发展的工作格局,使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在各级的决策层实现对接。

二是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执行层实现对接。各相关行业和部门要确立国防动员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观念,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省军区系统应积极提出国防动员需求,地方党委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搞好经济建设贯彻国防和军事需求的研究论证,从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标准要求和基本保障上充分考虑国防和军事功能,科学制定军民融合式发展长远规划、阶段目标、方案计划,把国防动员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动员系统和行业部门,确保国防动员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使军民融合发展在各级执行层实现对接。

三是纳入政绩考查评估范围,在监督层实现对接。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是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持续推进的重要保证。要通过人大执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等渠道,采取军地联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动员任务的落实和履职情况,并通报检查情况、兑现奖惩措施。要把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成效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实绩管理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党管武装述职、考察帮建和双拥模范城区评比之中,加大对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督查落实,使军民融合发展在各级的监督层实现对接。

二、突出融合重点,提高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整体水平

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涉及范围广,应抓住融合重点,以重点的突破带动军民融合式发展水平的整体提升。

从指挥体系建设上融合,提升联合指挥能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首先要从指挥体系上融合,从提升军地联合指挥能力上入手。一要构建军地联合的指挥体制。以现行国防动员和政府应急体制为依托,建立以各级党政军领导参加、军地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动员机构组成的“双应”指挥机构。按照“集中指挥、归口负责、军地联动”的要求,平时应急以政府应急部门为主组织,战时应战由国防动员系统统揽指挥。把国防动员与政府应急指挥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要素对应、工作衔接、相互协同的应急应战联合指挥体制,达到指挥控制、力量运用和协调保障的一体化。二要构建军地衔接的预案体系。针对近年来国防动员和政府应急部门缺乏统筹规划、预案方案大都自成体系的实际,按照“总体筹划、平战结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原则,对各部门、各行业的预案方案进行整合,把动员支前、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重要行动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调作为预案方案整合的重点,综合部门要统揽制定综合性总体方案,相关业务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制定专项配套方案,做到人员定岗、装备定位、行动定案,形成系统配套、军地衔接的预案方案体系。三要构建军地互通的信息系统。将地方党政专网、应急指挥网、国防动员指挥网和军事指挥网等信息网络连接起来,把军地交通、测绘、统计、气象、水文等部门的数据整合起来,统一研发地理、情报、国防动员、指挥控制等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军地兼容、互联互通、功能强大的国防动员指挥平台。

在动员力量建设上融合,增强军地“双应”能力。力量建设是国防动员建设的关键,是实施动员行动的基础。搞好各种力量间的衔接和融合,提高军地联动能力,要做到“三个统筹”。一要统筹规划。贯彻大国防思想,由省军区系统统一规划,各级国动委综合办公室、地方政府应急办和军分区、人武部牵头,积极协商地方交通、水利、气象、地震、消防、卫生、电力、电信等职能管理部门,会同国动委各专业办公室,将国防动员和应急力量统一规划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军地各自优势。二要统筹编建。根据面临的安全威胁和可能担负的任务,采取成建制编组、对口选编、跨域抽组、特需选聘等办法,全面统筹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国防动员各种专业力量的编建。其中,省军区系统和国动委各职能部门侧重编建好民兵应急、核化救援、交通战备、经济动员、科技信息和人防等专业分队,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侧重编建好以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水电气抢修、工程抢险、森林防火、卫生防疫、医疗救护、装备物资器材等为主的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形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编建格局。三要统筹训装。要依托地方科研单位、军工企业的资源优势,采取请领购置、征用改装、联合研发等多种方法,为各类动员力量装配科技含量高、性能完备的装备设施器材。按照任务衔接、训用一致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预案,以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法、练保障为重点,定期组织军地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专业技能训练和协同演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职责任务、熟悉方案计划、熟悉程序方法,提升“双应”能力。

在资源配置利用上融合,更好地贯彻落实军事需求。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是落实国防需求的基本途径,是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的战略举措。为此,所有与国防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建设项目,都要贯彻国防需求、赋予军事功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效落实军事需求。一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促融合。在规划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军用铁路、机场和大型武器装卸载需要;在设计光缆干线、行业专网等民用通信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战时互联互通需要;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对空防护需要等。要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审批、验收和管理,努力实现军地兼容、军民两用,保证战时国民经济的快速转换。二要在战略物资储备中促融合。加强各类战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结合国家储备,发展社会储备,建立军民一体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特别是在重要行业系统,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和科研生产单位,组建生产型、技术支持型和物资保障型经济动员中心。三要在科研成果运用中促融合。要充分发挥地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政府各行业系统人才、科技信息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军民两用科研产品,推广军民两用信息技术;结合国防潜力调查,建立健全人才、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军地之间人才交流,实现军地人才、信息技术资源的有机整合、统一调度、科学调配和合理使用,把国防动员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

三、完善融合机制,保证军民融合式发展健康推进

完善的制度机制是推进融合发展的基本保证。各级有关部门应依据军队和政府抓国防动员建设的职能定位,逐步健全工作运行机制,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国家国动委要加强军民融合的顶层设计,强化督导各级、各领域协调发展。各级国动委应将军民融合发展的职责定到各个职能部门,军队以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系统为主,地方由省(市、县)政府牵头,吸收军地相关机构参加,负责军民融合发展组织协调、计划制定、检查督导工作。要深入落实双重领导、党委议军、国动委会议、现场办公、地方领导过军事日等制度,从源头上促使国防建设融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轨道,确保“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军民融合发展始终处于科学决策和有效领导之中。

二是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动员需求提报制度。采取军队逐级提报与军地联合会商的方法,建立规范的军事需求提报制度。国动委要指导、协调各动员职能部门搞好需求论证,分解细化具体任务,协调、督导政府职能部门抓好需求落实。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通报本级国动委和军事机关,加强需求论证、任务落实的双向互动。健全工作推进制度。搞好国防动员与地方职能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融合对接,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落实国防需求审批制度。设立权威的审批机构,规定严格的行政审批督查程序,必要时在事关国防要害的建设项目上赋予军事机关一票否决权,以确保军民融合式国防建设的质量。

三是健全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定岗定责机制。结合地方党政机构改革,把军民融合职责纳入各部门“三定”方案,与经济社会工作同步部署和落实,从职责分工上解决政府抓落实的问题。建立经费投入机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国家、地方专项投入与专业部门配套投入相结合,逐步形成规范化的稳定投入机制。建立社会化保障机制。顺应社会化保障发展趋势,打破军地、部门之间的局限,改变自成体系、自我保障的传统模式,把应该而且能够由社会承担的国防动员职能交给社会,建立起开放的社会化保障运行机制,提高国防动员保障能力和水平。

四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借公布施行《国防动员法》的东风,组织相关领域积极推进人民武装、国民经济、交通战备、信息动员、科技动员等专项法规的立法进程,加紧修改完善国防法、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等法规,从顶层规范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组织领导,明确军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与自身实际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基本任务、实施步骤、标准要求和奖惩办法,增强规范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军民融合式发展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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