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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类型

2010-03-09董峻

产权导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隐性资产

■/董峻

浅析我国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类型

■/董峻

“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将进入重要发展阶段。在此阶段,继续稳步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意义重大。然而,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让人们对国有企业改革产生了怀疑。

科学地掌握国有资产流失的类型,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将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国有资产隐形流失的种类进行探讨,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

按照通常的做法,确定某项国有资产(产权)价值要通过评估。评估价值是处置国有资产的定价基础和参照物。国有资产流失与否是通过与评估价对比确定的。这是实际工作中通行的做法。但是,由于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实中资产评估结果很难准确反映资产的价值,导致国有资产流转过程中还是存在隐性流失。因此,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要慎重,尤其是定量分析国有资产流失更不容易,要更加慎重。

二、“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形式

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的表述也是多种多样,分类方式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依笔者的理解,归纳起来国有资产隐性流失主要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清产核资环节的流失。一是把一些好账归在坏账里,作为不良资产处理掉。二是不全面清理固定资产与存货。清查资产时,一味要求核销不良资产、坏账,却对账外资产或账物不清的资产不认真清查入账,将应该或能够盘盈的实物资产游离账外。

(二)政策性破产环节的流失。通过政策性破产把一些好的资产剥离出去,把大量的银行负债处理掉。

(三)投资环节的流失。国有企业与其它投资者共同投资成立股份制公司,子公司打着母公司的牌子,利用母公司的资源,甚至利用母公司的设备,把好的项目拿到子公司去做,转移瓜分国有资产收益。

(四)经营环节的流失。国有企业经营者有的利用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捞取个人好处:一是拼命增加个人在职消费,购买豪华轿车,购置高档办公场所和住宅,吃喝玩乐的费用都计入企业成本,挤占利润,造成企业亏损;二是通过关联交易,从关联企业如朋友、亲戚的公司中高价购进原材料、设备等,获得回扣款,却增加了企业成本,降低了企业利润;三是甚至通过隐蔽的方式把企业利润转化为个人账户上的存款,然后声称企业亏损;四是在任的时候有意把企业搞亏,然后在改革过程中以低价买到国有产权。

(五)产权变动环节的流失。

1.低评资产。国有企业改制中,即将成为改制后企业主要股东的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评估组织和评估全过程,即使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或聘任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也主要由原企业接待和陪同,中介组织在业务承揽、评估费用收取等方面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原企业管理层。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原企业管理层和评估人员是很容易出于共同利益而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的。还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性权益被低评的现象。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原则,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益。由于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多由政府无偿拨付或低价出资购买,在企业资产构成中一般占有不大比例。近几年,随着土地市场的放开和土地稀缺性资源的价值体现,经营性土地所有权的价值直线上升。国有企业大都位于当地黄金地段,按市场价值计算,土地所有权价值不菲,但在资产构成中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企业改制时,土地使用权虽然一般经过重估,但相对于实际市值,往往仍然被严重低估,这无疑是国有土地资源和国有资产不可估量的损失。除了土地所有权之外,独家销售权、用电权、用水权等财产性权益的流失,在企业改制之中也十分严重。

2.漏评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价值没有得到合理评价。国有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被严重低估的情况相当普遍,由此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流失金额可能并不低于有形资产。在现代企业,商标、专利、商誉、商业秘密都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优质资产。某些知名品牌本身的价值甚至可能远远超过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据媒体报道,红塔山、海尔、五粮液等驰名品牌的价值都已经多达数百亿元,可见驰名商标等无形资产已经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传统知识产权在改制时虽然常被低估,但一般在企业资产账户上都能显示,而商誉、营销渠道、商业秘密等新型无形资产虽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通常被忽视,在改制时根本不做资产评估和认定。

(六)会计核算环节的流失。

一是通过造假账、调账等手段,大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二是为了使国有资产“缩水”,抢在企业改制前,通过加速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降为零,以图日后产权“置换”,可以无偿占有使用。 三是加大成本,做亏企业。原本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企业,在临改制之机,以库存积压、市场竞争激烈等为借口,将产品大幅降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有的大肆挥霍浪费,增加企业成本和亏损,达到减少净资产的目的。四是小金库等帐外循环资金的流失。国有企业出于各种目的,私设小金库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国有企业小金库资金虽然是违规在账外循环形成,但究其属性,仍然属于国有资产。但由于这部分资金具有存放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个别性等特点,在企业改制时,资产评估人员很难发现,原企业管理层出于个人利益,更不会轻易交出。通过改制,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小金库资金,很可能变身为个人所有或改制后企业所有。五是不如实记收应收款,多头挂账,甚至捏造往来款增加企业的负债。将经营活动中应当双方结清或能够轧抵的往来款,故意只记应付款,不记应收款;对无法或已无须付出的应付款仍照挂不误,不按规定如实冲销。

尽管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现象大量存在,但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8]2号)规定,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人为造成的、并应当承担责任的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这说明,要以国有资产流失追究责任,必须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必须找到可依据的流失的法律依据,必须确认存在人为的主观动机。否则,很难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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