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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资质管理

2010-02-28李天舒

核安全 2010年1期
关键词:安全局民用资质

李天舒

(环境保护部,北京 100035)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资质管理

李天舒

(环境保护部,北京 10003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发布后,国家核安全局为实现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的法制化管理,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本文通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资格管理体制的描述,着重介绍了管理理念、工作文件、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工作和尝试,以期为核安全的法制化管理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资质管理;焊工;民用核安全设备

1 焊工资质管理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

1.1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高质量和高可靠性的核安全设备是保证民用核设施安全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力度,国务院于2007年 7月 11日发布了第 500号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配合新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也于 2008年 1月 1日正式发布了与之配套的4个部门规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其中,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和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的相关监管要求可概括如下:

(1)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负全面责任。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编制的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认可,并采取驻厂监造或见证等方式对相关活动进行过程监督。

(2)所有从事境内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对外无损检验服务的国内外单位,必须依据HAF601或HAF604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格许可。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分为设计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四类。

(3)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5)从事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和焊接活动的个人,必须按照HAF602或HAF603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6)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执行定期报告和事件报告制度。

(7)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未经安全检验或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上使用。

1.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焊接是核安全设备活动中一种非常重要、广泛使用的特种工艺。对大多数核安全机械设备来讲,焊接的好坏决定着整个设备的质量。同时,焊接过程又是一个持续时间短暂、物理变化复杂的过程,尽管通过工艺试验和评定确定了相关参数范围,但要保证焊接的质量和稳定性,依然需要焊接人员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强烈的核安全责任感。

为此,国家核安全局于 1995年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实践表明, “管理办法”对核安全设备的焊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保障了核安全设备焊工和焊接操作工的焊接质量。但该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已近十几年了,与目前国内外同类标准存在着一定差距,其中一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当前核安全设备焊工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因此,依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核安全局组织重新编制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HAF603”),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HAF603的编制在总结核工业、机械工业和电力行业执行原HAF603的反馈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欧洲标准 《焊工考试-熔化焊-第一部分:钢》EN287-1(2004版)、RCC-M S册(2000版)、ASMEⅨ卷 《焊接及钎焊评定》(2001版)及我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等技术标准,同时考虑了我国当前核安全设备安全监管的需要。

HAF603正文主要侧重管理方面,包括总则、机构和职责、考试内容和方法、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HAF603规定:

(1)由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资格证书;

(2)将理论知识考试分为基础理论和专项理论两部分,其中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实施;

(3)国家核安全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负责焊工专项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三个附件明确了操作技能考试方面内容,包括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要求、考试试件的检验要求、核电特殊情况举例等。

(4)附件 1围绕焊工考试规定了一系列影响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效性的变素,并就这些变素规定了考试项目代号的编写原则和替代规则。为便于规范焊工考核管理,对焊工考试合格项目代号的表示方法做了具体的规定和举例。

附件2主要依据法规,并参照 EN287-1和ASMEⅨ卷对试件的检验项目和检查数量,对试样的检查数量及试件和试样的检验验收准则等进行了规定。

为了突出核安全设备焊接特点,附件 3参照法国RCC-M S册(2000版),规定了核安全设备中一些重要焊缝焊工焊接考试的具体要求,如: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和镍基合金的堆焊、热交换器或蒸汽发生器管板焊接、特殊的密封焊缝 (顶盖、Ω接头等)、耐磨堆焊等。

此外,HAF603还对考核中心应具备的条件、焊工报考条件、申报要求、焊工考试试件的制备和焊接要求、焊工资格有效期限和延期条件、资格证书的持有条件、焊工考试活动的监督、境外焊工的核准及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进行了规定。

1.3 焊工资质管理的其他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国家核安全局为焊工资质管理工作发出了一系列管理文件、程序。

焊工管理工作文件: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核安全局的各项管理措施,作为HAF603的补充和解释。国家核安全局相继制定了一些焊工管理工作文件。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一——焊工理论考试程序;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二——焊工项目考试中心选定程序;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三——焊工项目考试中心选定申报条件;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四——焊工项目考试程序;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五——焊工项目考试质保补充要求;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六——焊工项目考试中心选定申请书格式与内容;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七——焊工资质管理名词解释;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八——焊工项目考试合格项目代号编制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九——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格式与内容。

焊工资质管理技术见解:根据HAF603的要求,对于新的焊接方法、新的母材等,第一次使用的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国家核安全局通过发布焊工资质管理技术见解的方式,发布备案结果,这个结果将适用所有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培训教材: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比较复杂。不说国外规范差别极大,就是我国国内原劳动部、原机械部、原电力部、原技术监督局的标准虽内容大同小异,但都是各自为政,可以说山头林立、语境混乱、管理各异、成见颇深。

对此,国家核安全局制定了承认差别、规范管理的策略,通过编写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培训教材》,将各方面的思想统一到 HAF603规定的各项要求上来。对任何事情不管别人怎么理解,我们有自洽的解释和要求。在加强包容性的前提下尽量从高位规范各项语境,拒绝门户之见。

2 焊工资质管理的组织机构

HAF603颁布一年多来,国家核安全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搭建好了焊工资质管理的组织机构。

在焊工资质管理中组织机构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委托工作机构和聘用单位。

2.1 管理部门

2.1.1国家核安全局

(1)组织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的法规、标准、技术文件、程序和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

(2)指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考试中心;

(3)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

(4)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5)为聘用单位代号备案;

(6)批准和发布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年度计划,向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发放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编号;

(7)向考核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编号,并颁发资格证书;

(8)建立并维护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2.1.2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

(1)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考题生成和发放工作;

(2)监督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3)检查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日常管理和能力维持工作;

(4)监督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以下简称“焊工项目考试”);

(5)完成国家核安全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单位

(1)负责考核中心选定的技术审查工作;

(2)负责焊工项目考试的技术审查工作;

(3)完成国家核安全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是国家核安全局在焊工资质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相关技术文件,解决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工作的关键技术问题。

(2)提出焊工理论考试题库修订和年度考试计划的建议。

(3)调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中发生的严重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4)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2.3 委托工作机构

2.3.1焊工理论考试中心

焊工理论考试中心由国家核安全局指定的持有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组建的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的部门,其主要工作是受国家核安全局的委托实施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组建焊工理论考试中心的单位作为责任单位对焊工理论考试的质量负责。

2.3.2焊工项目考试中心

焊工项目考试中心是由持有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组建的、由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的部门。

组建焊工项目考试中心的单位作为责任单位对焊工项目考试的质量负责。

2.4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聘用单位应为持有民用核安全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在特殊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为国家核安全局已经受理其许可证申请的许可证申请单位。

聘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选择满足要求的、优秀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和核安全文化教育;

(2)提出聘用单位代号的建议,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3)推荐培训和教育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焊工考核,承担相关费用;

(4)采取措施保证取得资格证书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简称持证焊工)在其资格证书适用范围内进行焊接活动;

(5)建立持证管理制度,对持证焊工参加的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质量负责。

3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流程

焊工资质管理主要分为焊工考核与焊工管理两个部分。焊工考核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焊工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地区监督站进行监督。焊工管理是保证焊接活动质量的基础,焊工考核以及焊工管理的监督工作是保持焊工管理水平的保证。焊工考核和焊工管理工作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开。

焊工考核工作主要有焊工项目考试中心选定、焊工理论考试中心指定、焊工理论考试年度计划和焊工理论考试题库确定、焊工考核报名、焊工理论考试、焊工项目考试、焊工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焊工考核监督等。

焊工管理工作主要有焊工的选择和培训、聘用单位代号备案、焊工考核报名、焊工管理报告制度和焊工管理监督等。

从时间的先后顺序讲,焊工资质管理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3.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选择和培训

聘用单位应从本单位选择技术优秀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进行核安全文化教育和相应的培训,加强质量和核安全意识的培养,掌握焊接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聘用单位应针对每一个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建立档案,保存焊工所有学历、操作、培训、考核和奖惩记录。

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负责监督。

3.2 焊工项目考试中心选定

根据自愿原则,各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可作为申请单位组建焊工项目考试中心,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补充要求》,建立健全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国核安发[2008]176号文提出组建焊工项目考试中心申请。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 《焊工项目考试中心选定程序》组织审查单位和监督单位对选定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3.3 聘用单位代号备案

拟选派焊工参加焊工考核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国核安办 [2009]37号文的要求,进行聘用单位代号备案。

3.4 焊工理论考试年度计划和焊工理论考试题库

每年年底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召开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定期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焊工理论考试计划,并修订焊工理论考试题库。

3.5 焊工考核报名

聘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需要,确定能够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数量和资格证书适用范围要求,推荐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焊工考核,并承担相关费用。

聘用单位根据焊工理论考试年度计划向国家核安全局指定的焊工理论考试中心报名参加焊工理论考试,填写 《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报名表》。报名参加焊工理论考试即为报名参加焊工考核。焊工理论考试中心负责审查报名焊工资格。

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报名表编号为:L-聘用单位代号-年度代号-三位流水号。

3.6 焊工理论考试

焊工理论考试中心根据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一——焊工理论考试程序》实施理论考试。

焊工理论考试中心向国家核安全局和监督单位分别报送 《焊工理论考试计划》和 《焊工理论考试评定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根据监督大纲和计划,对焊工理论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考试结束后,国家核安全局根据焊工理论考试中心的 《焊工项目考试计划》和《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以及监督单位的监督报告,发文通知聘用单位理论考试合格焊工名单及其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并抄送焊工理论考试中心,监督单位和审查单位。

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编号为:L+聘用单位代号+三位流水号 (+意为不空格)。

3.7 焊工项目考试

3.7.1焊工项目考试分类

3.7.1.1 焊工项目考试

除普通焊工项目考试外,焊工项目考试还包括焊工专项考试和专用焊工考试。

3.7.1.2 焊工专项考试

以下三类有特殊要求的焊工项目考试称为焊工专项考试:

(1)X类专项考试-HAF603附件1表1中未列的特殊焊接方法以及HAF603附件1表2中未列母材和所列Ⅸ类母材的特种金属焊接活动为 X类专项焊接。与此相关的焊工项目考试称为X类专项考试;

参加X类专项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参加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

(2)Y类专项考试 -由于焊接设备的原因,不宜在考核中心或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内进行操作技能考试的焊接活动为 Y类专项焊接。与此相关的焊工项目考试称为 Y类专项考试;

(3)Z类专项考试-HAF603附件3中规定的焊接活动为 Z类专项焊接。与此相关的焊工项目考试称为Z类专项考试。

3.7.1.3 专用焊工项目考试

根据焊接活动的需要,聘用单位可针对特定焊接工艺评定申请进行专用焊工项目考试,专用焊工项目考试适用范围为焊接工艺评定适用范围。

3.7.2焊工项目考试报名

对于焊工理论考试合格且取得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由聘用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选定的焊工项目考试中心报名参加焊工项目考试,填写 《焊工项目考试申请表》。

焊工项目考试报名表编号为:H-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后六位-两位年度代号 +一位流水号(+意为不空格)。

聘用单位根据焊接活动的需求以及HAF603和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八——焊工项目考试合格项目代号编制方法及其适用范围》提出技能考试项目代号。对于专用焊工项目考试,聘用单位还应提供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7.3焊工项目考试准备

考核中心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四——焊工项目考试程序》进行焊工项目考试的准备工作。在 《焊工资质管理工作文件之四——焊工项目考试程序》中规定了共 40项考核中心必须做好的焊工项目考试重要工作。

考核中心在进行考试用母材和焊材质量确认 【重要工作编号:7B】之前10个工作日向国家核安全局上报 《焊工项目考试计划》,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

考试计划编号:考核中心代号-两位年份代码-三位流水号。

监督单位制定监督计划,在考试开始两个工作日前发文通知考核中心。国家核安全局将《焊工项目考试计划》转至国家核安全局审查单位审查。审查单位认为有问题的,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3.7.4关于焊接工艺评定与焊工项目考试同时进行的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支持考试用工艺规程的焊接工艺评定,可与焊工项目考试同时进行。但所用焊工项目考试重要工作应按照焊工项目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这种情况,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应在焊工项目考试开始前 20个工作日上报考试计划并在上报公文做出说明,待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应将 “进行或确认焊接工艺评定”【重要工作编号:2A】工作移至 “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编制” 【重要工作编号:20】之前进行。

3.7.5焊工项目考试实施

考核中心根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 《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相应的程序实施焊工项目考试重要工作和其他工作。

考试完成后,向国家核安全局上报 《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监督单位依据监督大纲和监督计划进行监督。

3.7.6焊工项目考试档案

考核中心负责保存各项记录、报告、考试录像、专项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焊工项目考试试件的剩余材料、焊工项目考试理化试样及射线检验底片。

考试录像、专项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焊工项目考试试件的残样、焊工项目考试理化试样及射线检验底片应保存至焊工资格正式生效为止。其他档案保存期 5年。

3.8 焊工资格证书的颁发

3.8.1考试结果审查

国家核安全局将 《焊工项目考试评定报告》转至审查单位审查。审查单位认为有问题的,在 5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监督单位和审查单位对焊工项目考试的意见,决定是否授予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

3.8.2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的生效

对决定授予资格的,国家核安全局以局发文形式通知聘用单位,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编号和合格技能考试项目代号。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即刻生效。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编号为:H+焊工理论考试合格编号后六位 (+意为不空格)。

授予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通知向社会公开,抄送焊工项目考试申请单位、监督单位和审查单位。

3.8.3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颁发

审查单位负责制作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聘用单位负责领取资格证书。

3.9 确定焊工项目考试适用范围表

聘用单位应在收到国家核安全局授予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制定焊工项目考试适用范围表。

焊工项目考试适用范围表明确焊工项目考试的适用范围,焊工项目考试适用范围表编写参照HAF603附件1的举例。焊工项目考试适用范围表制定和使用原则如下表 1所示。

表1 技能考试项目代号HD PGWⅢc t15 PC ss nb的焊工项目考试适用范围表

3.10 持证焊工焊接活动

聘用单位应有书面程序保证持证焊工的焊接活动不超出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聘用单位应有书面程序对持证焊工进行焊接活动质量评价管理。该程序应规定在焊工焊接操作工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对其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评价的指标。对不能胜任相应的焊接活动的,应重新培训考核或调离该岗位。

聘用单位应有书面程序生成持证焊工连续操作记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聘用单位应有书面程序保证在持证焊工资格证适用范围失效 5个工作日前通知内部各相关部门,防止焊工、焊接操作工无证操作。

3.11 报告制度

持证焊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聘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国家核安全局。

Qualification ofWelder and Welding Operator of Civilian Nuclear Safety Equipment

LITianshu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Beijing 100035,China)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qualification of welder and welding operator of civilian nuclear safety equipments,such asmanagement idea,working documents,quality assurance and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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