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辐射安全监管实践与思考
2010-08-15陈东兵宋福祥
蒋 云,陈东兵,宋福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 100089)
北京市辐射安全监管实践与思考
蒋 云,陈东兵,宋福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 100089)
为促进我国核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和防止环境污染。结合北京市近年来的辐射安全监管实践,在推广北京市管理经验的同时,借鉴其他省份的监管经验,分析当前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市辐射安全管理的建议。
辐射安全;监管;建议
1 前言
自 2004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监管职能调整到环保部门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批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使辐射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的专项行动,摸清了底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要求,辐射事故发生率较以前有明显降低。然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范围广、数量大的特点没有改变,部分设施设备技术落后,工艺陈旧,安全风险大,企业的废旧放射源收贮存在难度,辐射安全监管人员队伍不稳定等因素表明我国的辐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核技术应用领域的日益广泛,上述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加强放射源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核技术利用项目的安全发展,是一个艰巨而持久的任务〔1〕。北京市不仅是核技术利用的大省,其特殊的政治地位,敏感的社会焦点,必然加大了北京市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性,责任重于泰山。
2 北京市核技术应用和辐射安全管理现状
2.1 核技术应用现状
截止 2009年 3月,北京市共有涉源单位282家,已全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在用放射源 4219枚。此外,存在特殊情况单位 6家,有放射源 3278枚。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与 4家放射源生产厂家回收的废旧放射源共计 6829枚。射线装置单位共 1337家 (含 118家涉源单位),有射线装置4884台。这些核技术利用项目应用广泛,几乎涵盖了科、工、农、医、军事等各个领域。
2.2 辐射安全管理现状
2004年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放污法》)为标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管职能调整为由环境保护部作为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随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以下简称国务院 449号令)的颁布实施,北京市于 2006年落实统一监管职责。目前已形成行政审批、监察执法、技术支持和废源收贮相结合的 “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即行政审批把住安全的准入关口;监督执法确保工作单位依法实践,不偏离法制轨道;技术支持和废源收贮保证管理目标得以实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实施从 “摇篮到坟墓”的管理要求。
2007年又将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向区县一级推动。全市 19个区县局均已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队伍规模达到 30余人,部分区县局还成立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车辆,均已按照 “属地监管”原则,承担各自辖区内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北京市形成了国家、省 (市)、区县三级管理,公安、卫生按职责落实的监管体系。奥运会的顺利结束,标志着围绕奥运安全的辐射安全防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北京市连续千余天无辐射事故发生,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效果显著。然而纵观全国各省份,辐射事故 (件)时有发生,辐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北京市需要不断加强辐射安全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建立有首都特色便民、利民的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3 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法规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2〕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申请领取许可证。2009年 3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占总数的 56%,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占总数的 12%,两证都无的单位占总数的32%。两证都无的单位中,有部分单位在2006年前就开始使用射线装置,近两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射线装置应用数量与日俱增,然而这部分单位却始终游离在监管之外。
国家法规虽明确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在转让和报废的流通环节却没有进行约束,所以导致相当一部分单位早已购入射线装置并使用,却一直未纳入监管范围,致使国家要求“生产、销售和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不能真正落实。
3.2 从业单位人员更替频繁,守法意识淡薄
自 2006年北京市成立辐射安全监管队伍以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近 500份,对 21家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分析这些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基本都是未按照法规要求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以 2008年抽查全市使用、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中的 28家单位为例,发现 9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占所查单位总数的32.1%。存在的主要问题均是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单位没有按照 《放污法》和国务院449号令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备案。其原因与从业单位管理或工作人员更换频繁,管理部门的培训工作未及时到位,员工的守法意识淡薄有关。
3.3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国家法规〔3〕规定,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 2号公告,公布了 《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要求进口限制目录所列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于含源仪器设备均按照放射源进行管理,此类仪器设备的进口须先取得环保部同意进口的批件,业主单位持此批件去商务部办理进口许可。
目前在含源仪器设备进关时,为保证关税的收取,业主单位通常按照仪器的品名填报进口报关单,而不是按照放射源填报,致使含源仪器设备进入国内市场后游离在监管部门的管理之外,造成无证使用放射源的违法情况,同时此种进口报关方式也为不法分子开展恐怖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3.4 废旧放射源收贮存在难度
废源管理不善是导致辐射事故 (件)发生的重要因素。许多企业均在创业初期或企业效益好,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含源仪器设备,后期由于多种原因致使企业停产或倒闭,放射源无人管理,更没有资金送贮,给环境安全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3.5 各职能部门管理要求的冲突与重复现象显著
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公安和卫生部门依据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然而各部门的管理目标有着显著差异。如放射性物品库的选择,公安部门从防盗抢角度提出安全监控要求,没有考虑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前置管理,与依据辐射防护三原则,从生产工艺流程入手提出放射性物品库选址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作为监管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从部门利益出发,分头管理、多重管理现象突出。例如:卫生部门沿袭以往的惯性思维,开展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对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检测等要求,与环保部门依法推行的辐射安全培训、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类似,让从业单位无所适从的同时,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3.6 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和管理现状
北京市虽已建立国家、省 (市)、区县三级监管的模式,但辐射安全监督员大部分所学都是非辐射安全防护类相关专业,特别是区县一级,其知识构成和执法能力离要求尚有差距,同时辐射安全监督员不能完全固定,监管队伍的稳定性受到影响,致使管理要求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
目前我市辐射类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权均在市一级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数据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区县环保部门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监管信息,特别是放射源的转让和异地使用的备案信息,不能有效发挥区县局 “一线”管理的优势。
4 对策探讨
4.1 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先决条件。自 2005年国务院 449号令颁布实施以来,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办法,特别是核技术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导则和标准仍未制定,监管部门和业主在执行力度上大打折扣。因此,要尽快完善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江苏省和吉林省分别出台了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重庆等多个省市将辐射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写进了各自省市的环境保护条例中。北京作为国家首都的特殊政治地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在当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北京市可借鉴其他省有关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加强此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例如:建立 《北京市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范》和 《北京市放射性废物 (源)管理办法》,将本市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 (源)的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推进。
4.2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执法工作
要落实监管到位的要求,队伍、人员是关键。北京市急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加强辐射安全监督员的培训,加大对专业对口、综合素质好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同时,结合辖区内核技术利用情况,制定并完善本市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程序,指导和规范区县辐射安全监督员的监督执法工作。
4.3 建立省级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环保部要求部分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国家一级培训,其余人员均由省 (市)级环保部门承担培训工作。北京市作为核技术利用大省,各单位辐射工作和管理人员数量庞大,对培训的需求比较迫切,许多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均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无知,这点跟近几年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所体现的情况一致。因而,北京市亟待建立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轮训机制,既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又能适时地宣传管理部门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最新要求,创造一个知法、守法的和谐环境,共同做好辐射安全工作。
4.4 加强沟通,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对于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需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合力。
4.5 增强监管手段,改进监管方式
在环保系统内部管理上,可将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销售、使用Ⅲ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委托给区县局,推行 “省 (市)、区县”两级审批及监管的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区县环保局的积极性,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形成横向、纵向结合的监管网络。同时制定和实施自上而下的监管系统内部稽查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管理科学,对信息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辐射源从生到死监管过程中留有大量信息,应构建一个辐射源监管信息平台,该平台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同时也为管理者提供便利,尤其在现场执法中,通过掌上执法系统能随时查阅所需辐射源相关信息,同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各级环保管理部门开放,落实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1]刘华 .放射源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届技术交流与研讨会致辞.核安全,2008,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法律出版社,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Practice and Thought of Radiation Safety Management in Beijing
JIANG Yun,CHEN Dongbing,SONG Fuxiang
(Beijing Municip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Beijing 100089,Chin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actice of radiation safetymanagement in Beijing,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radia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extends the experiences ofmanagement in Beijing,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suggestions.
radiation safety;management;sugges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