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发”之再商榷——回应汪少华先生
2010-02-17贾齐华
贾齐华
(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被发”之再商榷
——回应汪少华先生
贾齐华
(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被发文身”的“被”是“披”的借字,应释为“剪”或“断”。汪少华《再论“被发”》一文分别从字形关系、词的同一性、对文求义、异文运用、发式范围等五个方面质疑笔者的这一观点,而至为关键的是否定“披荆斩棘”中“披”与“斩”的意义等同关系。笔者认为,无论从词义理论还是言语实践来看,“披”都可归入“斩”类动词,汪先生“一分披一斩截”的理解模式因与语言事实相悖而不能成立。
被;披;斩截;对文求义;发式
在第九届全国古代汉语学术研讨会上,笔者有缘与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汪少华先生就“被发”问题当面交流,针对此前发表论文①中有关“被发”的一些不同认识,相互交换了意见,并听取了包括郭锡良、富金壁等先生在内的各位同行专家的发言评议,从中受到颇多启发,得到不少教益。后来,又有幸拜读了汪先生于《语言研究》2008年第4期发表的大作《再论“被发”》。该文依次从字形关系、词的同一性、对文求义、异文运用、发式范围等五个方面对笔者提出的“被发文身”的“被发”表示剪短或剪断头发的观点提出质疑。
能否把“被发文身”、“被发及地”中的“被发”统一起来解释,是笔者与汪先生观点的主要分歧。汪先生认为,“被发文身”、“被发及地”的“被发”一样,都指“披散头发”。而笔者则坚持认为:既然古代吴越人和中原汉人的发式不同是笔者和汪先生的共识②,那么“被发”的意义就相应地有“剪发(断发)”和“披散头发”两种;如果拿“披散头发”来统一之,那么势必抹杀了有区别的两种客观事物之间的界限。而意见分歧的焦点,又集中在“被”能否表示“剪”或“断”上。
鉴于此,本文把讨论的重点放在汪文提出的诸多问题中关乎笔者结论能否成立的最为关键的对文求义问题上。换句话说,“披荆斩棘”中“披”与“斩”的意义关系的论证,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如果与“被发文身”密切相关的“披荆斩棘”中“披”的词义问题得到了澄清,其他问题似乎都可以迎刃而解。
一、关于“披”义的论析
在拙文《也论“被发文身”》、《“被发”考辨》中,笔者曾拿“披荆斩棘”中“披”“斩”对举同义来说明“披”有“剪断、斩截”义,并以此作为“被发文身”中的“被”有“剪断、剪短”义的一个重要证据。对此,汪先生给予了彻底否定,并强调“这是其结论不能成立的关键”。汪先生认定“披”没有“断、斩、截”义,其理由可概括为两点:一是认为“披”的词义特征是纵向的离析剖分而不是横向的截断,如果把“断、斩、截”看做“披”的词义,就是人为地把“披”的词义特点变成了横向的截断;二是认为“对举未必同义”,用对举同义的方法无法证明“披 ”“斩 ”同义 ,如同“披榛采兰 ”中“披 ”“采 ”虽对举而“披”不等于“采 ”一样,“披荆斩棘 ”中“披 ”“斩 ”虽对举而“披 ”和“斩 ”也不同义:“披 ”是分披 ,“斩 ”是斩截。对这两点,笔者都不敢苟同。
先说第一点,即“披”的词义特征的方向性问题。汪先生认识到词义引申发展的方向性,应该说这是有一定见地的。不过,词义发展的事实证明,词由单义到多义的引申发展过程是复杂多变的,同一个词渐次形成的不同义位,特征未必相同,因为词义引申的依据是词义的特点,而词义的特点从不同视角观察往往不止一个③。以旧有词义为起点,因为着眼点的不同可能会发展出特征不尽相同的新词义,表现出词义特征的多样性;在同一词的意义系列中,其词义也会在方向特征上表现出多样性。同一词的不同义位方向性不同,其实例俯拾皆是。
比如,“绝”的本义是丝线断、绳索断,《三国志·魏志》“绝缨盗马之臣赦楚赵以济其难”中的“绝缨”即截断帽带,这属于汪先生所谓横向性的截断;而在“绝”的引申义列中,又有剖分义或分隔义,如唐李翺《李文公集·杂说》中有“地文裂绝”,宋王安石《临川文集·芝阁记》中有“分崩裂绝”,《旧唐书·太宗本纪上》中有“隋氏分离,崤函隔绝”,陶渊明《桃花源记》中有“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剖分、分隔等义在方向性上当属汪先生所说的纵向性。“分崩裂绝”、“地文裂绝”中的“绝”与汪先生列举的同属纵向性的“分”“裂”并举连用,正可证明“绝”之词义的纵向性。又比如,“引”的本义是拉开弓,如“君子引而不发”。开弓伴随一种把搭了箭的弓弦导向后方的动作,于是“引”发展出退却、隐退等词义,退却、隐退义从方向性上说是后向的;如果把着眼点放在弓弦对箭的带动作用上,又可发展出牵引、带领、引导等词义,这些词义则具有前向性。后向性、前向性都属于纵向的。而在“引”的引申义列中,还有纵向性之外的词义。如《史记·李将军列传》“引刀自刭”中的“引”指“拿过来”;张衡《西京赋》“五都货殖,既迁既引”中的“引”指“收纳”,李善注曰:“迁谓徙之于彼,引谓纳之于此。”“拿过来”和由彼纳之于此的“收纳”义可以看做横向性的词义。
就“披 ”来说 ,“披 ”是“皮 ”的同源字 ,“披 ”的分披、剖分义源于“皮”的分离、剥离义。《史记 ·刺客列传》:“聂政……因自皮面决眼,自屠出肠,遂以死。”对于其中的“皮面”,清代学者王念孙在引用《广雅》“皮,离也”“皮,剥也”之后得出结论:“皮面”谓“以刀自剥其面”,并举出《续列女传》“聂政自披其面”证明“皮”“披”同义④。“皮”的剥离义,从动作行为的方向说具有纵向性,与之同源的“披”表分披、剖分义正体现了“皮”的纵向性特征。但如果换个角度,强调剖分的结果——裂开,那么“披”产生斩截义也未尝不可 (“披”的斩截义语例详见下文)。这样,“披”就从纵向性的分披、剖分义衍生出了横向性的“截断”“斩截”义。
由此看来,把“披”的词义特征限定在单一的纵向性,未免有些过于狭隘。
再说第二点,即对文是否同义的问题。汪先生“对举未必同义”的观点是正确的,利用对文探求词义必须采取审慎态度的主张也是值得称道的,但却不能因此否认通过对文探求词义是一种有效的方法⑤。
对于“披荆斩棘”中“披”“斩”对文同义问题,由于受到整体结构的限制,笔者在前面提及的文章里没能展开充分的论证,依照“例不十,法不立”的语言研究准则,这自然使笔者立论的可信度受到一定的影响。不过,汪先生“‘披荆斩棘’两个动词一分披一斩截,语意丰富”的评语,却难免失之武断;用“披榛采兰”中“披”不等于“采”的个例否定“披荆斩棘”中“披”与“斩”同义,更是太过草率从事,难合“例外不十,法不破”的准则⑥。
仅从“披荆斩棘”本身出发讨论“披”和“斩”的词义异同,很难一蹴而就,因为这不像通过“真凭实据”得知“真”“实”同义、“凭”“据”同义那样简单。我们不妨放开眼界,更全面地考察语言事实,更深入地探讨“披”与“斩”的词义关系。
考察相关实际语言材料可知,能够与“荆”、“棘”、“荆棘”或其他植物名词同现的动词,除了“披”、“斩”之外,还有“剪 ”(翦 )、“断 ”、“锄 ”、“删 ”、“刬 ”(同“铲 ”)、“诛 ”、“刈 ”等动词,我们称之为“斩”类动词。“披”与“斩”类动词,“斩”类动词之间,在句子中往往形成对文或连文关系。例如:
(1)况此河套一方,沃野千里,我祖宗披荆斩棘,开创何艰!(明·无名氏《鸣凤记·二相争朝》)
(2)披荆剪棘创茅屋,三楹奉祀先贤。(《钦定盛京通志·国朝艺文·开原县文庙记》)
(3)顺治丁酉,大博禅师匡徒领众斩棘披荆,重兴宝积道场。(《钦定盘山志·方外》)
(4)短竹萧萧倚北墙,斩茅披棘见幽芳。(《苏轼集·苏轼集补遗附录·新葺小园二首》)
(5)陪斩木之经始,奉披荆之缔构。(《文苑英华·攀龙台碑》)
(6)日千七百有余人尽瘁经营,锄荆斩棘,两月而始稍就绪。(清·蓝鼎元《鹿洲初集·棉阳书院碑记》)
(7)山势掩抱,溪流回合,瞬目之顷而营谋之心已定,遂删荆剪棘,凿石兴功,朝往暮归,结良縁而为善。(《钦定热河志·艺文·瑞州海滨乡云溪观碑》)
(8)谚有之曰:治秽养苖,无使莠骄;刬荆剪棘,无使涂塞。(明·仁孝文皇后徐氏《内训·修身》)
(9)或诛茅而剪棘,或既西而复东。(《梁书·范云沈约》)
以上语例中,前 5例是“披”与“斩”类动词对文,后4例是“斩”类动词两两对文。后4例的“斩”类动词两两对文大致可以证明,“披”也可归属于“斩”类动词。
按照汪先生的理解模式,把“披荆斩棘”的“披”和“斩”理解为“一分披一斩截”,不能断然说没有道理,先将荆棘分披开来,再施以斩截行为是有可能的。但问题是,这种理解只适合于“披”在前其他“斩”类动词在后的例 (1)、例 (2)“披荆斩棘”“披荆剪棘”,而对于其他“斩”类动词在前“披”在后的例 (3)、例 (4)、例 (5)的“斩棘披荆 ”等并不合适。退一步说,即便不机械地强调“披”“斩”出现的顺序,这种理解也最多只适合于前 5例,而“披”之外的“斩”类动词两两对文的后4例实在无法纳入这种理解模式。
下面一组“披 ”斩 ”连文、“披 ”“鉏 (锄 )”连文、“斩 ”“刈 ”连文、“翦”“刈”连文的语例,对“一分披一斩截”理解模式的成立更具挑战性。
(10)康熙二十二年初,平台湾,调毓英为知府。毓英履任,躬历郊原,披斩荆棘,经界三县,封域相土定赋,罢不急之役。(《钦定盛京通志·国朝人物·蒋毓英》)
(11)焘等入栢城,披鉏荆棘,随所葺治,留二日而还。(《宋史·张焘列传》)
(12)栉风沐雨,斩刈荆棘,张彼挞伐,顺者绥之,逆者殄之。(《钦定盛京通志·碑颂·福陵颂》)
(13)羹湖先生结屋其中,引流种树,每与予偕往,自翦刈荆棘,以迄于楼榭落成,无时不同觞咏于斯地,盖三年矣。(清·张英《文端集·笃素堂文集·序黄柏山房和诗序》)
这一组里,前2例是“披”与“斩”类动词连文,后2例是“斩”类动词两两连文。后2例的同义连文对于证明前两例也属同义连文具有有力的支撑作用。“披”“斩”连文同义的成立,直接威胁着“一分披一斩截”的理解模式的成立,甚至可以说是一致命性的打击。
下面的一组语例同样可以起到否定把“披”理解为“分披”的作用。
(14)披草莱,为屋百楹。(《江南通志·人物志·孝义·陈本忠》)
(15)俊扶榇还葬,刈草莱,为茭舍,寝处茔侧。(《明史·列传·孝义·王俊》)
(16)冯异自长安入朝,帝谓公卿曰:“我起兵时主簿也,为吾披荆棘,定关中。”(《资治通鉴·汉纪·世祖光武皇帝中》)
(17)使君为我剪荆棘,使君为我驱豺狼。(唐·李绅《闻里谣效古歌》)
例 (14)“披草莱”和例 (15)“刈草莱”处于相同的语言环境,都以建造房舍的句子作为后续句,两句的句意构成是一致的,即铲除杂草,盖房建屋。如果把这两例与例 (2)中的“披荆剪棘创茅屋”、例 (3)中的“斩棘披荆,重兴宝积道场”再行对比,“披”的“斩截”义更是昭然若揭。例 (16)中的“披荆棘”、例 (17)中的“剪荆棘”同样处于大致相同的语言环境,照例可说明“披”可归于“斩”类动词。如果把例 (14)的“披草莱”理解为“分披草莱”而不是“斩截草莱”,恐怕就无以“为屋百楹”了。
植物名词之外,在与表示其他事物的名词结合时,“披”同样能够以“斩”类动词的身份参与其间,这可显示“披”表斩截义具有普遍性。请看下面的例句:
(18)凄风淅沥飞严霜,苍鹰上击翻曙光。云披雾裂虹蜺断,霹雳掣电捎平冈。砉然劲翮翦荆棘,下攫狐兔
腾苍茫。(唐·柳宗元《笼鹰词》)
以上不厌其烦地列举“披”与“斩”类动词对文、连文、互换的语例,无非是要遵循“例不十,法不立”的准则,无可辩驳地得到这样的结论:“披”是“斩”类动词的同类,可以表示“断 ”“截 ”“剪 ”义;“披荆斩棘 ”里“披 ”和“斩 ”意义关系等同,汪先生“一分披一斩截”的理解模式因与语言事实相悖而不能成立。
二、关于其他质疑的回应
上文关于“披”义的论析,是对汪先生提出的对文求义问题的回应;下面分别回应其他四个方面的质疑。
关于“被发文身”的“被”与“披”的字形关系问题,笔者和汪先生之间的认识其实并没有本质性的分歧。“被”与“披”到底是古字和今字的关系,还是通假字和本字的关系?二者如果构成古今字关系,到底“被”是古字还是“披”是古字?二者如果构成通假字和本字的关系,到底“被”是本字还是“披”是本字?在弄清词义的前提下,这本来属于常识层面的问题,谁也不至于糊涂到“把两者的关系弄反了”的程度。上文已经论证了“披”有“斩截”义,这就使笔者更有理由坚持固有的看法:“被发文身”的“被”是借字,其本字是“披”;而对于“被发及地”来说,“被”是古字,其今字是“披”。
“被发文身”的“被”和“被发及地”的“被”是不是同形词问题,同样跟确定两个“被”的词义有关。汪先生认为“蓄发而披散和剪短而披散是客观事物的区别,而不是词义的区别”,“两个‘被发’都是只注意了‘披散’的特征,而没有着眼于‘蓄发’和‘断发’的区别”。这种说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无论是把词义和客观事物割裂开来,还是让词义置客观事物的主要特征而不顾,都是值得商榷的。“词义是人们对客观对象的概括反映”⑦,“词的理性义反映的是客观对象的主要特征,是甲词义区别乙词义的关键所在”⑧。“断发”或“剪短”与留着头发而不去掉的“蓄发”截然相反,作为与长发披散发式重要区别的“断发”或“剪短”,理应受到人们的关注。“蓄发而披散”者取“披散”义,“剪短而披散”者取“剪短”义,正好可以分别反映两种不同“客观对象的主要特征”。如果头发剪短到根本不能披散的程度,那么“被发”则只能说“剪短头发”而不能称“剪短而披散头发”⑨。笔者在《也论“被发文身”》一文中曾专门论证了“古人对吴越人的发式,都只强调‘剪’和‘短’的特征,而不在意其剪短之后的头发披散”,恕不赘。至于汪先生关于“狒狒‘被发’”的发式如何归属的提问,尽管介于调侃和发难之间,但还是不难给予回答:“狒狒‘被发’”的发式,如果一定要归类的话,毫无疑问应属于“蓄发而披散”的发式,因为一般来说,狒狒头部毛发应是自然生长形成,无须人为剪短。如果从一个“被”字在跟“发”结合后可以分别表示语义无涉的“披散”和“剪短”的角度考虑,将两个“被”看做同形词是没有问题的。汪先生拿同是反映“没有水了”这种客观现象的“湖里的水干了”、“锅里的水干了”中的两个“干”,拿同是反映“刻画花纹和文字”这种动作行为的“文其面”、“文其身”、“文其碑”中三个“文”,与表示不同意义的两个“被”类比,这似乎是不太恰当的。因为具有同义关系的两个“干”、三个“文”与不具同义关系的两个“被”之间,是不具可比性的。
异文运用方面,汪先生认为笔者“被异义的异文所迷惑”,笔者则不以为然。笔者在《“被发”考辨》一文列举了《说苑·反质》、《韩非子·说林上》、《庄子·逍遥游》在说到越人风俗时出现的异文“剪发”、“断发”、“被发”,《战国策·赵策二》“被发文身,错臂左衽,瓯越之民也”下姚宏注“被”云“三本作‘祝 ’,史作‘翦 ’”。其中的“剪 ”、“翦 ”、“断 ”、“祝”、“被”都是异文同义。汪先生将其视作“异义的异文”,只是凭想当然的一己之见而已。汪先生曾对笔者的异文运用提出强烈诘问:“既然完全可以断定‘被’与‘剪’‘断’同义,那么为何‘强此就彼’,只能认定‘被’有‘剪’‘断’义?合乎逻辑的结论岂不是‘剪’‘断’也有‘被’义?”笔者对诘问的回答是:第一 ,判定“被 ”与“剪 ”“断 ”同义,是因为“被 ”可借用为“披”,而“披”表“剪”“断”义又能够从文献中得到证实;不判定“剪”“断”也有“被”义,是因为无法通过文献来证实“剪 ”“断 ”有“被 ”(披散 )义。第二 ,判定“被 ”与“剪 ”“断 ”同义,可以让“被发文身”中“被”的“剪”“断”义与“被发及地”的“被”的“披散”义分别反映客观存在的两种不同的发式;而判定“剪”“断”有“被”(披散)义,则可能抹杀了客观存在的两种发式的区别,以致使“剪发文身”、“断发文身”等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关于古人发式,汪先生说:“古文中所说‘被发’泛指与结发、束发相对的披散头发。换言之,凡不是结发、束发则都可能被视为被发,不能坐实为只有蓄发而披散和剪短而披散两种情形。”从汪先生的表述和关于吴越人与西戎、羌胡发式比较的内容看,似乎意在说明笔者理解的“被发”把古人发式范围限定得太窄了,无法涵盖西戎、羌胡发式。其实不然。笔者认定的既可表示“披散”又可表示“剪短”的“被发”,不仅有较大的涵盖面,更重要的是能够把蓄留不剪的长发披散发式和人为剪短的发式区别开来。从范围说,笔者所说的“被发”一指长发不加扎束的自然披散,二指头发剪短或剪断;剪短或剪断的头发可能因略长而披散,也可能因极短而不披散。“羌胡被发左衽”中的“被发”,我们已经讨论过以“剪短”为特征,西戎的发式到底如何虽然不敢断言,但一般不会超出上述范围。与之相比,倒是汪先生认定的“披散头发”的“被发”范围过窄:蓄留的长发不加扎束自然是披散头发;人为剪断的头发以短为特征,未必都能披散 (比如剃了光头谁也不会说是“披散头发”)。也就是说,汪先生的“被发”实际上遗漏了剪短头发尤其是剪截极短的发式。
注释
①汪少华:《“被发文身”正义》,《古汉语研究》2002年第2期;贾齐华:《也论“被发文身”》,《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贾齐华:《“被发”考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②中原汉人和吴越人发式不同这一事实,笔者和汪先生的认识是统一的。汪先生在《再论“被发”》(《语言研究》2008年第4期)一文中说:“蓄发而披散和剪短而披散是客观事物的区别。”“吴越人剪短头发而披散、身上绘刺花纹,是因为‘常在水中,故断其发文其身,以像龙子,故不见伤害’。”③王宁:《训诂学原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第 59页。④王念孙:《读书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39页。⑤郭在贻把“对文”和下文说到的“连文”均列入“审文例”这种训诂方法中。详见郭在贻《训诂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 92—96页。李艳红近作《〈汉书〉显示单音节形容词同义关系的常见格式》(《励耘学刊》2008年第2辑,第58—74页)中的“对当同义”、“连言同义”,其实也是利用郭在贻所说“对文”、“连文”文例确定同义关系。⑥关于“例不十,法不立”“例外不十,法不破”的准则,详见唐钰明《“例不十,法不立“的来历及意义》,《语文建设》1995年第10期,第40—41页。⑦⑧曹炜:《现代汉语词义学》,学林出版社,2001年,第4、15页。⑨《北史》、《魏书 》等都有异族为保持习俗而人为截短头发的记载。《北史·匈奴宇文莫槐传》:“人皆剪发,而留其顶上以为首饰,长过数寸则截短之。”《魏书·匈奴宇文莫槐列传》同。
H109.2
A
1003—0751(2010)06—0240—04
2010—06—27
贾齐华,男,信阳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绿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