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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开设成效与改进——以中华女子学院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为例

2010-02-16汤轶群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法学中华学院

汤轶群

(中华女子学院 社会与法学院 法律系,北京 100101)

上个世纪,在美国律师协会加大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力度、极力促进法学教育方法进行革新运动的情况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运而生。普及至今,诊所法律教育早已成为美国法学院的一门重要课程。从2000年起,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我国陆续有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经过10年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自2006年开始至今,已成功开设了五期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取得了卓越的教学效果。有参加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同学评价这门课程为“收获很大,它使我们能有更多的机会直击社会,实战性更强。我们喜欢这样的模式,因为它让我们成长得更快。”这种评价不仅说明了诊所法律教育在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使得我校更加坚定了继续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信心和决心。当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我校开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凸显出来。因而,有必要结合我校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实际,进行相应的扩展、调整和改革,使诊所法律教育进一步适应本土化的需要,成为除传统法学教育之外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

法学教育作为一门应用性及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靠传统课堂教学来实现学科的实践性要求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用实践教学来弥补法学传统课堂教学的不足成为法学教育更高的要求。对此,美国20世纪30年代著名法官、法律现实主义运动领袖之一的Jerome Frank亦有论述:“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得到的,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一门艺术最好的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的指导下进行学徒式的训练。这种方法在美国法律教育中曾被采用过。现在我们需要恢复这种方法。”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学教育进入发展的瓶颈阶段。为此,法学界在当时也做出了各种尝试,例如,课堂案例讨论、案例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及模拟法庭等等。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外生性的教学模式,为适应我国本土化的发展,引入我国后必然要作一些调整。当然,这些适应本土化发展的调整使得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传统法学课程中脱颖而出,迅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而显现出无限的生机。

起源于美国并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为了补救“学院式教育”不足而在法学院校里发展起来的。它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进入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这就很好地吸取了“学徒制”之长,而弥补了“学院式法学教育”之短。这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的法学教育模式,在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盛行于法学院校,它是社会实践“逼出来的”,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是已经经受了实践检验的,符合社会实践客观要求的法学教育模式。[1](P32)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法学院校越来越重视实践学习环节,主张在实践教学中完善法学学生知识体系,改善传统法科学生的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工作能力及创新意识。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极为类似的是,从2000年开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在其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在提高了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同时,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很高,成为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根据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9月21日,全国共有137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成为该委员会的会员单位,其中多数院校已经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二、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现状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建设和实践诊所法律教育,一直致力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与改革,将教学改革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华女子学院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对内即法律诊所)成立于2004年,是法律系下设的以妇女、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性法律服务、研究机构,同时也是法律系开展诊所教育和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校内实习基地。自2006年9月开课以来,在随后几年一直作为专业选修课向本科四年级学生开课。目前诊所课程是专业方向性课程由学生选修,48课时,3学分。自开课以来至今,学生已经接听热线电话500多次,接待当事人121人次,代理案件7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万元。总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学生在这些实践活动中学以致用,对知识的应用能力有显著提高。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和研究,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管理方法,中华女子学院诊所课程的发展现状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华女子学院相关领导重视诊所课程的开设,在物质条件和教师配备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自2004年9月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成为“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以来,在中华女子学院相关领导的支持下,诊所课程在中华女子学院校内有了独立的办公用房,配备了专职的诊所教师,添置了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等各项办公设施,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并逐步建立起了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诊所教学也是一项高投入、高成本的教学课程。法律系诊所教学课程教改项目是在边建设边实践的过程中实施完成的。在这几年中,法律系对于法律诊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支持,法律系的学生也积极响应和参与,因此,项目建设和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诊所课程设有专门接待当事人的场所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历年的诊所档案资料保管妥善

当诊所拥有了足以开展工作的场所、仪器设备,拥有了一支热心诊所工作的师资队伍,接下来的工作是共同制定诊所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首先是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次是适应本诊所需要,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与实用性。[2](P137)在诊所课程的教学中,诊所既是课堂也是学生实践专业知识和服务社会的平台,规范诊所的运行和管理对于保障诊所课程教学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系在设立模拟法庭和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诊所)之初,就非常注重诊所的制度建设。目前的诊所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以下方面:一是诊所工作人员职责,包括专职教师和值班学生的岗位职责等;二是业务管理流程,包括值班记录要求、委托手续办理、外出办案守则、案件档案管理等;三是物资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物品管理、经费支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如,诊所成立至今,历年的诊所课堂材料、模拟法庭资料及当事人案卷材料等相关材料归档情况完好。这对于诊所课程今后的建设及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三)为诊所课程配备了一支教学专业能力很强的诊所任课教师队伍,对诊所的运行管理、案件指导和教师的稳定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到目前为止,参与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教学的本系教师达10余名,外请教师11名。这门课程不仅需要教师在课堂上组织教学,更需要在课堂外指导学生办案。其中许多教师更是主动约请校外具有资深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及检察官为学生授课。可以说,法律系的全体教师为这门课程的建设和实施都付出了诸多的努力。此外,中华女子学院为诊所课程专门聘请了一名专职教师,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诊所课程的编排、组织、成绩评定、学年总结、综合测评工作;负责诊所课程所有讲义、课件、案例的整理、复印、下发及资料存档工作;承担院部分诊所课程的讲授任务;引导学生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模拟法庭的教学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学生进行案件受理、法律咨询等活动;参与制定法律诊所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参与诊所法律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培训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及负责诊所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这些对诊所的运行管理、案件指导和教师的稳定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学生对诊所课程的参与程度高,每年选课人数占全年级的学生总数比例高

到目前为止,诊所教育课程已有五届学生选修。在五届共458名学生中,有332名学生选修了这门课程。学生们普遍反映,该门课程设计新颖、参与环节多,自身的动手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增加了真正实践的机会。有的学生认为,通过上完这门法律诊所课程,感想颇深,这是大学四年中学到的专业课中感觉是最有意义的、最有收获的一门课程。也有同学认为,这种教育模式不仅激发了同学们解决问题的积极性,还增进了他们的学习兴趣,让他们意识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了解了更多法律实务中不可预知的情况。同时,诊所课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也发现,学生参与诊所课积极性高,热心为当事人服务。学生们普遍认为诊所课缩短了法学学生从理论到实践、从学校到社会的过程,这不仅使大四学生在踏入社会前既具备了较完备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还具备了实际操作能力,提高了其适应社会的能力,等等。

三、中华女子学院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这几年的探索实践,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经过一些调整和充实,目前已基本定型。笔者以为,在现有的培养方案框架内,中华女子学院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已经设计和实施的诊所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安排,是法律系教师和学生共同探索和实践的结果,反映了诊所教学的基本规律和趋势,能够较好地贯彻诊所课程教学的宗旨。与传统的课程教学相比,诊所课程教学在师资配置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色,可以认为是法律系在实践教学改革方面所做的重要创新,也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教学改革成果。为使诊所课程具有可持续性和发展性,从长远的角度看,诊所教育课程的建设和发展完善,还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科学制定诊所教学计划

与中华女子学院诊所课程相比,其他法学院校诊所课程的开展更为科学和系统,一般诊所课程教学均安排在“三上三下”,即在学生的大三整个学年均有诊所教学的课程。这种教学设计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实践经验,培养职业操守。而目前,中华女子学院诊所课程一般安排在大学四年级上学期,48课时,为期一个学期,教学计划也围绕相关实务课程进行各个专题的讲授及实践,但仅一个学期的教学时间显然过于紧凑,而有针对性的各个专题的讲授也只能一笔带过,这样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诊所课程的教学计划应当更加科学和系统,尤其避免安排在一个学期集中授课,建议参考其他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及运作模式,循序渐进地在大三全学年中安排教学内容。

(二)坚持“小课堂”教学,教师主导诊所课程

事实上,每次诊所课程的上课学生数量不宜太多,应坚持“小课堂”教学。尤其在中华女子学院有一支数量众多的高素质任课教师队伍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采用较小规模的小班授课方式,并且尽量选在小教室中授课,这样将会更好地与学生互动,以提高教学质量。而教学方法的新颖性和独特性,是诊所法律教育区别于以往法律教育最具魅力和特色之处。[2](P149)在个性化的教学关系中,教师的作用在于构建每个学生的学习经历,并在关键时刻参与进来,以便启发学生理解这些经历的意义。如果没有教师的参与,学生可能没有机会体会到这些。[3](P144)学生固然是诊所课程的主体,但诊所课程的教学目标、手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素材,都应当是由老师来选择,而不能完全由学生自发性地选择。

(三)加强学生在诊所机构参加值班和办案的制度化建设

在诊所法律教育于各大法学院校“遍地开花”的同时,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法律系在开设诊所课程之初,就对参与诊所课程的学生进行提供法律服务方法的相关培训,与学生一起讨论会见、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调解、谈判、诉讼中的技巧、职业道德及风险等问题,帮助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促进学生参与诊所学习,应当进一步强化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与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内容的结合,形成较好的教学构架。应当加强学生在诊所机构参加值班和办案的制度化建设,争取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参与到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活动中来。诊所教师是否应该担任资深合伙人的角色,而学生只是一个新助手?或者他们应该共同合作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还是教师应该隐退而让学生担任主角?这时诊所教师的双重责任是非常明显的:既有教师对学生的责任,即让学生最大限度地控制案件,并尽最大可能地通过代理当事人的经历来进行学习;也有作为律师——教师对当事人在职业道德上的责任,即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很好的实现。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中实现自由与引导/控制恰当地结合起来,这是诊所式教育者现在面临的挑战之一。[3](P153)

(四)加强任课教师对学生办理案件的个案指导工作,并将其制度化

所谓个案指导法是指导教师就每个不同的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或针对不同的当事人指导学生进行不同的服务模式、出具不同的法律意见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可以说,个案指导是提高法律职业技能最重要的一环,也是诊所教育中的核心内容。个案指导主要表现在:帮助学生选择案件,同学生一起审查法律服务计划,监督学生实施计划的过程,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和学生收获等。[4](P153)运用个案指导法,可以帮助诊所教师保证学生的学习过程和质量,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有效的诊所指导应当:(1)创造适合学习的氛围;(2)帮助学生掌握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技巧、职业道德、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3)为诊所教学及法律援助服务提供高质量的运作机制。为此,诊所教师需要充分认识到“指导”是诊所教师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指导工作中投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视培养合格的当代青年“法律人”为己任。[5](P84)加强任课教师对学生办理案件的个案指导工作,可以帮助诊所教师把握学生对案件的理解,同时也可以兼顾教学目标适当性及教学策略的有效性;这些不仅可以运用于诊所教师对学生的期末评价,也可以为诊所教学工作及评价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五)注意外源性合作,争取较大数量的案源

一般而言,各法学院校往往是在开设诊所课的同时,也倾向采用“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自然依据所在学校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开设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依托于1995年成立的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专门从事妇女权益问题的研究,并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而清华大学作为在中国进行首批“诊所法律教育”的大学之一,考虑到运用法律的难度以及社会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的接受程度,采用了“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做法,在2000年首先选择了相对比较容易但是也比较专业的诊所教育的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开始进行诊所教育的实验性教学,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又被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调解诊所”。2001年10月,在积累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的基础上,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朝阳区工会联合成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法律援助。同样,中国人民大学因发展的需要在办理案件的类型选择上已有所突破。现在定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2](P29)为此,应注意与妇联以及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公益机构更密切地合作,并根据社会需要确定适当的诊所主题方向。这样,不仅可以争取适当数量的案源,也可以使中华女子学院法律诊所的社会效益辐射到更远。

一般而言,我们认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实践教学效果的提高,而且通过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参与其中的学生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时不断地进行批判性的思考,这些思考会为学生带来前所未有的思想冲击,体现为学生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中必须学习权衡当事人利益、法律及社会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而这些无疑使学生更有机会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对学生行为、学生为诊所工作所做的准备以及取得的成绩进行准确的及时的反馈,通过反馈评价,帮助学生找到处理问题的更好的办法和途径,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以便在他们将来职业生涯中能够辨别和纠正错误。[6](P198)

四、结语

法学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创新,而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学的创新模式,正在显现其勃然的生机。发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促进了法学教育改革,培养法科学生的实操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可以扩展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同时,应将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经验向其他课程推广,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展、建设诊所教育课程成为一门有特色、有实践、受到学生欢迎的品牌课程。

[1]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杨欣欣.法律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汤轶群.试论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的角色及引导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方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6).

[5]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

[6]马海发.梅隆.诊所式法律教育[M].彭锡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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