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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资本收益挤占资源收益——三议矿产资源、资产和资本

2010-02-16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0年3期
关键词:负面影响矿业权矿产资源

我们在《解读矿产资源资本化》的评论中,曾经理直气壮地指出,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矿产资源所有者实际获得的收益没有到位,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种现状,人们不是没有看到,至少许多地方政府早已有所察觉,但是他们不是通过提高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来解决,而是通过政府掌控矿业权进而收取矿业权价款来补救。这一方面可能是他们没有认识到,矿业权的出让收益与矿产资源的产权是两种不同的收益;另一方面可能因为矿业权在形成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同矿产资源天然形成的价值(矿产资源净价值)是紧紧融合在一起的,二者的边界不十分清楚,常常是固定一个,剩下的都是另一个的。矿业权价格评估就是这样做的。但是不管如何认识,这种用资本收益挤占资源收益的行为,必然带来负面影响。时间拖得越长,这种负面影响就越大,并且不断干扰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正常管理。这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在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构成中,最稀缺、最珍贵的不是社会资本,而是自然资源,可是在实际收益分配中却逆向鼓励,用资本收益挤占资源收益。这不仅放弃了用经济手段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而且等于奖励矿业资本对矿产资源的耗竭。

2.政府用资本权益挤占资源权益,等于是变相出卖矿产资源。因为资源收益(税费)是先使用,后收取;资本的收益(矿业权价款)是先收取,后使用,而且一次收取,多年使用。所以把它用在矿产资源上, 就是事实上的出让资源,也就是当代人透支子孙后代的资源收益。这必然会促使一些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从而加速资源的耗竭。不仅如此,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把更多的资源收益掌握在自己手中,不惜动用财政资金去从事单纯以形成矿业权为目的的矿产勘查,这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商业领域。但他们又不搞企业化经营,势必造成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种局面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必然把真正的企业找矿挤出探矿权市场。如果真的达到这一步,那可是劣胜优汰,而不是优胜劣汰。因为地质找矿风险很大,只有用企业机制,才能有效规避风险,提高找矿效果。

3.如果说通过政府掌控矿业权,还能把流失的资源收益收归政府的话,那么对于那些政府掌控不到的矿业权,其资源收益全部被社会资本给吃掉了。其流向是:(1)被国有大企业拿走,将其视为企业经营成果,用来奖励高管领导,用来增加内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造成产业之间的分配不公;(2)被非国有企业的矿老板拿走了,加剧矿业权的争夺、投机,加大国内的贫富差距,不利于矿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4.我国的矿产资源收益太低,而国际上的矿产资源收益比我们高,必然导致更多地利用国内矿产资源。这对人均占有矿产资源少、开采难度大、矿山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我国,是得不偿失的。也是我国矿产资源条件所难以承受的。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的收益与资本收益的失衡,不仅仅是利益分配问题,更关系到政府矿政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和国家资源政策,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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