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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为用”的现实路径与企业诚信建设

2010-02-16宋洪云

中国流通经济 2010年10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企业信用诚信

宋洪云

(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北京市101149)

“以信为用”的现实路径与企业诚信建设

宋洪云

(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北京市101149)

信用的实质是“以信为用”,是以利益为导向建设诚信,强调诚信的现实价值。我国企业诚信建设更多地强调从道德路径即用诚信道德观来推动企业信用建设,而对于“以信为用”的现实路径即从信用的现实维度来推动企业诚信建设重视不足。“以信为用”路径缺失是我国企业失信成规模出现的关键问题,失信成为大多数企业的理性选择。因此,必须加强“以信为用”现实路径建设,下大力气搞好法治建设和企业信息信用建设,做好企业诚信信用立法的具体化工作,加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同时,多方联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库、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显示机制,加强对信息传递渠道的管理,使诚信企业获得更多利益、失信企业无收益甚至负收益,真正在社会上形成诚信的氛围。

企业诚信;信用;以信为用;信息;机会主义

中国正在经历社会转型期,处于矛盾高发期,在各种矛盾中比较突出的就是诚信危机,企业无疑又是其中的重灾区。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及失信、失范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道德建设。

诚信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云:“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又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千古流传的“诚信为本”理念本应与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信用原则顺利接轨,实现传统精神与现代精神的统一,但实际情况却让人屡屡失望。如何实现传统诚信道德与市场经济信用精神的接轨?我国推行企业诚信建设的路径,往往是从传统诚信精神层面推进企业信用,着力强调企业的道德建设。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是远远不够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的道德发展是深植于生产力的根基的。也就是说,我们还有另一条更现实的推进企业诚信建设的路径,那就是从利益出发来推动道德建设,从信用出发来建设企业诚信。具体而言,就是将“以信为用”作为现实路径,来建设企业诚信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一、“以信为用”路径与诚信路径辨析

中国的诚信精神为何不能与市场经济的信用精神相接轨?这必须从诚信与信用本身的含义出发,并结合其发展历史来理解。这也是理解诚信路径与“以信为用”路径的理论基础。

1.从诚实与信用的基本含义来看

就诚信而言,诚的基本含义是真,真心真意、实事求是;信的基本含义为诚实、不疑、不欺,与诚意思相同。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字书《说文解字》里说:“信,诚也,从人言。”但两者也有不同,诚主要针对自身而言,而信则针对他人而言。诚指自身要真实,信是指他人对自身的信任。诚信的完整含义应是己诚他信,自身诚实是取得他人信任的前提和基础,有诚才能有信,无诚则无信。

信用的基本含义就是“以信为用”,重点在于“用”。“以信为用”,第一层意思是“用信”,既强调信能为自己所用,又强调信被他人使用,也就是自己既要践行诚信,同时诚信也能得到他人认同,从而取得信任;第二层意思是“信有用”,有用就是有价值,这个价值既可以是物质的价值,也可以是名誉、荣誉、声望等精神价值。信用的第一层意思强调诚信的践行性,那么,第二层意思则鲜明地指出践行诚信的驱动力在于诚信能产生价值。信用即“以信为用”,完整涵义就是践行诚信能产生价值,才能推动诚信的践行。而对于企业,其作为经济主体,对其自身生存发展而言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效益。企业信用即“以信为用”,就是践行诚信能带来效益或经济利益,反之,不践行诚信就不能产生效益或经济利益。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诚信是信用的基础,没有诚信就无所谓信用。但信用更注重诚信的应用价值,重在以信为“用”。诚、信、用三者是互动的,诚能取信,信能致用;而信能致用才能更好地推动诚。

2.从诚信与信用的历史发展来看

在中国,讲诚信的历史源远流长。诚信在我国主要属于伦理道德范畴,指人所应具有的真实无欺的道德品质,主要实现途径是主体的自律和自省行为。在传统社会,自然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道德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客观上商品经济不发达,信用精神没有充分发育,商业行为主要靠诚信道德来调整。我们把深植于诚信道德约束和激励商业行为的称之为道德路径。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后,道德路径难以抑制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遭遇的利欲急剧膨胀,而现实又缺乏刚性的法律制度规约,传统路径有效性大幅减弱而新的路径缺失,导致目前我国企业诚实信用精神匮乏。

信用更多的是一种商业道德和经济范畴,是经济主体在商品交易中一种真实、守信的行为。这一精神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存在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交换形式,一方面货币经济形式越来越向信用经济形式发展,另一方面,货币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正如经济学家麦克鲁德在他的《信用的理论》一书中所指出的“货币就是信用”,因为“货币的本质不过是向他人要求生产物与劳务的权利或符号,从而实为一种信用”,[1]货币实质与信用相同,货币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阶段只不过是市场经济信用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在这一阶段,信用得到彻底的表现和释放。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就是市场经济的精神。

信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充分表达,其企业信用状况明显好于国内。在那里,流通着的是“以信为用”,也就是诚信能带来货币,信用也是货币。企业崇尚信用,绝不仅是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的约束,更为根本的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正如货币金融学家约翰·劳在《货币的考察》中所说:“信用是必要的,也是有用的,信用量增加与货币量的增加有同样的效果,即它们同样能产生财富、兴盛商业”。[2]信之用在于货币的魔力。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也反复强调“信用就是金钱”,资本主义精神(例如诚实谨慎等观念)无一不是为了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只要资本主义的获利活动是按照理性来追求的,相应的行为就总是要根据资本核算来调节。……总之,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收支问题”。[3]信用问题也不例外,资本主义“把赚钱视为人有义务实现的目的本身,视为一种天职的思想”。[4]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中国传统的诚信道德与市场信用精神没有顺利接轨,源于两者本身的含义及历史发展不同。我国素以传统道德见长,从诚信伦理道德方面入手来推动企业信用建设也已初见成效。但面对我国方兴未艾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以经济利益驱动为主推进企业信用建设,通过经济渗透夯实诚信的价值观,即建设“以信为用”路径,对企业诚信建设能起到更为现实的作用,也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

二、“以信为用”路径缺失是我国企业失信的关键

中国企业之所以出现较严重的诚信缺失,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信无用”,也就是没有做到“以信为用”。一方面,对于信用的理解更多地驻留于诚信道德层,依靠自律和个人修行。但当道德遇到强烈的利益驱动的时候,很难起到实质性的约束效果。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信用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守信的企业往往得不到经济利益回报,不守信的企业也得不到经济利益和法律的惩罚,企业诚信离开了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法律的威慑,形成了企业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的怪圈。这种企业诚信建设以道德评价为主推动力,而经济推动力不足的现象,我们称之为“以信为用”的路径缺失。

我国企业失信更多的是一种理性选择过程。“理性”是指主体经济人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预期和行动,力图用最少成本实现最大收益。任何一个企业要选择失信或诚信无疑要进行理性计算。企业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守信往往成本高、收益少,而失信往往成本低、见效快、获益丰。失信的行为受不到惩戒或者受到的惩戒较轻,违法违规的成本低廉。在“信无用”情况下甚至“诚信”与经济利益呈反比时,失信无疑成为“经济人”的合理选择和最“经济”的优势选项。此推理是建立在企业做“经济人”的假设上,但此假设比较合乎实际。因为企业本身就是经济实体和主体,作为经济组织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就是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在“信无用”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选择机会主义的发展策略。因为在成本收益的理性预期中,当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收益高而成本低时,投机行为的实施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机会主义策略是指在非均衡市场中人们通过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他采取的行动正如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所揭露的那样,是“自我利益的狡诈追寻行为。它包括但不限于说谎、偷窃和欺骗等赤裸裸的形式。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是采取微妙的欺骗形式”。[5]

机会主义产生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传统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完全市场的假设基础上的,因此,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传统经济理论往往遭遇尴尬和嘲讽。现实社会中市场是不完全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分布的不均衡,作为市场中的主体获得的信息不相等,掌握较多信息的一方有主动权。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指信息不完整地或者受到歪曲地透露,尤其是指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6]一般而言,信息不对称指卖方对所卖之物掌握了解的信息都比买方的要多。

机会主义盛行会导致市场劣胜优汰的恶性循环。这一点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在1970年发表的著名的《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作了充分论证。当产品的卖方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产品质量信息时,买方往往以市场价格为质量的衡量尺度。劣质和优质柠檬即使保持绝对同一价格,劣质柠檬的卖方也会获得更多的相对收益;而优质柠檬的卖方会获得更少的相对收益,在劣质柠檬抬高价格的情况下则更为明显。这样,低质量产品将会驱逐高质量商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他还提出了旧车市场模型,用坏车驱逐好车现象来说明机会主义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用此理论分析,在机会主义大行其道之时,失信企业成为赢家,会逐渐驱逐诚信企业。如不加以制止,市场存留的将多是失信企业,这不仅严重损害我国经济发展,侵蚀道德环境,而且会演变为整个社会危机,危害极大。

在“信无用”情况下,企业实施失信行为和机会主义策略,对市场和社会都会产生极大危害,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以信为用”路径建设,提高其违法成本,减少信息不均衡,规制企业向诚信方向发展,高筑企业失信防线。

三、企业诚信“以信为用”的路径建设

建立“以信为用”的路径,主要应做好两方面工作,即法制建设和企业信息信用建设,打击和抑制机会主义,从而使有信者受益,无信者受损。

1.法制建设

企业失信行为的动力是短期私人利益的获得,所采取的机会主义策略之所以得逞,主要是因为法制不完备、惩戒不足、执法不严,从而导致非法短期获益成本较低,因此客观上往往造成企业对失信趋之若鹜。因此,要加强以下三方面工作:

(1)做好企业诚信信用立法具体化工作。我国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条比较抽象,具体性和操作性较弱。这表现在目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诸多法律中都有所规定,如《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缺乏专门针对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性较强,而微观具体化较弱。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现已具有《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5部法律在内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要加强企业诚实信用立法的具体化工作。

(2)在企业诚信立法中要加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西方发达国家对失信者处罚很重,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并判监禁2年;美国对这类违法活动的罚款可高达200万美元,或判监禁10年,或两项并处,对有前科的罚款最高额为500万美元,监禁20年。[7]同时,还有对数次价格违规者实行市场退出和行业禁入制度。与国外相比,中国对于企业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惩治过轻,法律规定的经济惩罚、行政和刑事处罚都比较轻,从客观上导致了企业失信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要加大对企业失信的惩治力度。

(3)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加强法制建设中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环节,使其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在立法已经较完备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对失信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进行法律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心存侥幸的机会主义者。

把企业诚信纳入到法律框架之内,才能对失信企业起到规范、警示和惩戒作用。让失信的企业受到法律惩罚,使其他企业以此为戒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引导和规范越来越多的企业诚实守信。

2.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机会主义出现的前提是信息不对称,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使信息更真实、更公开、更透明,消除和减少信息不对称,使企业诚信信息对自身发展更有用,形成诚信企业获得更多利益而失信企业得不到利益的诚信与利益成正比的良性关系。

(1)多方联动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库。政府牵头,行业配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发挥政府经济运行的监督作用。在2010年5月召开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会议上,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发布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报告》,指出现阶段中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业协会功能不健全制约了行业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分割影响了行业信用效力发挥;行业信用建设进展不平衡;行业信用评价还有待完善。[8]针对以上问题,要健全和优化行业协会的功能,由政府在商务部及其下属单位设立企业诚信信息部门,专门负责企业信息体系的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之所以要强调政府牵头,是因为政府部门在调查信息、整合信息、发布信息以及公信力方面具有绝对优势。

(2)建立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在企业信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企业信用评价,并且发布信用评估报告。在国外,有很多民间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其中不乏有权威的信用认定机构,国内许多人也赞同仿照此法。笔者认为,此次波及甚广、阴霾未散的金融危机已经暴露出民间信用中介机构既作为审核者又作为咨询者双重身份的弊端,因此,此法不易在中国推广。在现阶段,我国可以依靠政府来建立评定和发布企业信用的评级系统。

(3)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显示机制。这有几点好处。第一,能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从根源上消除机会主义。第二,能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对信用好的企业是一种宣传,对信用差的企业是一种提示和警戒,从而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信息,公开体现了正面宣传和负面警告、约束的作用。第三,真正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和落实。在信息显示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如设立专门的企业信用平台,向社会开放;对企业信息在中央电视台等大的主流媒体进行披露,或者如同“3·15”一样专门设立企业信用节,对诚信企业给予表彰,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道德惩戒和经济惩罚。

(4)加大对信息传递渠道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广告宣传的事先审查,实行信息提供者与信息宣传者连带责任制,提高不实广告的违法成本。

(5)建立信用信息反馈系统,即建立社会信用评级系统的社会认同机制,实现信用的利益调整。目前在我国,社会对行业信用评级结果的认同度偏低,导致获得高等级信用资质的企业在利益方面没有实质性收益。政府应为诚信企业铺就绿色通道,真正把企业信用等级作为绿色通行证,在贷款、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据悉,在国际贸易方面,商务部正在通过商务处向国外推荐获得较高评级的企业,以帮助它们开拓国际市场。当诚信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时,会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注重诚信,这种信息反馈会促进企业诚信自我强化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以上法律措施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都基于“以信为用”,即以利益催生和引导企业诚信价值观的确立。另外,在建设“以信为用”路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信”变为“用”的时效性。“时间是最大的成本”,也就是要尽可能地让诚信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诚信带来的好处和利益,让失信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尝到失信的苦果。要把企业诚信所能带来的长期的、隐形的利益通过一定的手段和途径,转化为可以短期内在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中得以全面显现的利益,只有这样,“信用就是生命线”的理念才能真正树立起来,才能提高企业诚信的积极性,有效地遏制企业失信。

强调通过“以信为用”的路径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并不否认以诚信的道德观来建立企业信用,这两条路径是互补的。建设企业诚信仅靠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经济、法律的制约和引导。但仅有法律规制和经济驱动也是不够的,还需要道德引导。在法律完备的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就说明了这一点。但因为我国在以往的企业诚信建设中注重道德路径较多,而“以信为用”的路径建设刚刚起步,因而在本文强调较多。

我国目前并不缺乏对企业诚信道德的认知,而是在“行”的方面遭遇困境。在推进企业诚信道德观建设的过程中,建设“以信为用”的路径,给诚信以更好的利益驱动,促使企业知行统一,以期实现企业道德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双丰收。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信用与社会保障研究基地北京市社会信用数据处理中心研究成果。

[1]麦克鲁德.信用的理论[C].刘敖.国外货币金融学说[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15.

[2]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87.

[3]、[4]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北京:三联书店,1992:11-12、47.

[5]、[6]迈克尔·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4.

[7]陈文革.非法高收入的来源及治理对策[J].湖湘论坛,2004(1):57-58.

[8]商务部发布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报告[EB/OL].http://www.caijing.com.cn/ 110446255.html,2010-05-25.

责任编辑:林英泽

Abstract:The essence of integrity is“availability of integrity”;it is the interest-oriented construction of integrity;it will emphasize the realistic value of integrity.In China,the lack of the path of“availability of integrity”is one of the key issues for why there are so many enterprises losing their integrity and why losing integrity is becoming the enterprises’rational choice which will,in the long-term,lead to a vicious circle and social crisis.So,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alistic path of“availability of integrity”,the creation of the environment for integrity that will help improve enterprise integrity in terms of moral.

Key words:integrity;credit;availability of integrity;information;opportunism

The Realistic Path of“Availability of Integrity”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s Integrity

SONGHong-yun
(Beijing Wuzi University,Beijing101149,China)

F270

A

1007-8266(2010)10-0052-04

宋洪云(1974-),女,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哲学博士,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教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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