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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中英运输机事件的历史考察

2010-02-16

中共党史研究 2010年5期
关键词:英方运输机飞机

石 善 涛

·党史资料·

一九五四年中英运输机事件的历史考察

石 善 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紧张局势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但东西方阵营间的冷战依然存在,世界局部地区的形势依然紧张。在欧洲,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和以苏联为首的华约组织相互对峙,暗中较力,摩擦不断,战争的乌云时刻笼罩在欧洲的上空。在这一特殊时期,经常会发生民航机被击落的事件。1950 年7月24日,1架利比亚DC-3飞机被以色列战斗机迫降,3人遇难;1952年4月29日,1架法国航空公司的DC-4飞机在柏林降落前遭到2架米格-15攻击,3名乘客受伤;1953年10月24日,瑞典的1架DC-4飞机被以色列战斗机击落,机上35人全部遇难;1954年6月3日, 1架比利时DC-3飞机被南斯拉夫战斗机迫降,机上1人遇难。稍加分析,不难看出上述多起事件有其共同之处。首先,被击落的飞机都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广泛使用的军用运输机改装而成。DC-3的军用版为美国道格拉斯公司生产的军用运输机C-47,DC-4的军用版为美国道格拉斯公司生产的军用运输机C-54,其外形与军用飞机都高度相仿。其次,飞机出事地点基本都处于易发生战争或摩擦的敏感地区上空。也就是说,即使排除其他各种复杂因素,这种外形与军用飞机相仿的客机,飞行于敏感地区的上空,都有被击落的危险。

类似的事件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中国也曾发生过。当时朝鲜战争虽已结束,但在中国问题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仍继续采取敌视政策,积极筹划所谓的《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企图在军事和经济等方面加紧对新中国的遏制和封锁。为防止美国从台湾方向进攻中国,驻扎在东南沿海和南中国海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直处于高度戒备状态。在台湾问题上,1954年6月初,美国的第七舰队开始进逼大陆,并数次派遣军事侦察机到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甚至是内陆进行空中侦察和骚扰。台湾的国民党当局为实现其“反攻大陆”的计划,也经常出动海军和空军到包括榆林港在内的南中国海地区进行骚扰和破坏活动,袭击和劫掠正常作业的中国渔船,并多次将苏联和波兰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开往中国的商船掠到台湾,企图破坏我国的经济建设。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商船正常航行,根据上级命令, 1954年5月,中南军区空军在海南设立三亚前方指挥所,每日起飞双机为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货轮提供护航,对进行骚扰的国民党飞机予以坚决打击。因此,“在中国沿海地区和岛屿经常发生战斗”①《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我方的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2(1)。。

1954年7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海口空军某师的2架拉-11飞机在三亚附近海域为苏联、波兰油轮护航时,将1架由军用运输机改装成的英国民航班机误判为国民党军用飞机而击落。事后查明此飞机是国泰航空公司的DC-4客机。事件的发生震惊了全世界。7月24日,英国驻华首任代办杜维廉就运输机事件向中国发出照会。同日,美国国防部长威尔逊以救援运输机为借口,派出航母战斗群抵近海南岛。7 月26日,美国12架舰载机在我国榆林港和乐会领空击落中国空军2架拉-11战斗机,中国南海形势骤然紧张,战争似乎一触即发。同时,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媒体也借此事件在国际上大肆造谣诬蔑,国际形势对中国十分不利。但事件发生不久以后,中英双方在某种默契下很快平息了此次危机。我国空军为什么会发生误判而击落一架英国的运输机呢?危机究竟是如何得以化解的呢?本文根据国内近年来陆续公开的一些档案资料,试图弄清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以揭开这段历史谜案。

一、误击英国运输机的经过以及中英双方对此事件的交涉过程

根据我国外交部的开放档案中的英方致中方的照会以及参与营救失事民航机的美军上尉杰克·伍德(Jack.T.Woodyard)的记录,事件的大致经过如下:7月23日北京时间上午7点45分左右,隶属于英国国泰航空公司的一架登记号码为VRHEU的DC-4型号客机在北纬18度、东经110度海面上空飞行时,副驾驶员发现“带有红色涂漆标志,颇与日本零式战机相似之低翼、活塞发动机,奶油色之战斗机两架,此两架飞机尾随于该客机之后并似用燃烧弹向之射击,致使该机两架发动机起火”①《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英方的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1(1),NO122号。。当飞机受到攻击时,机上华籍通讯员按指示立即发出求救讯号,并在飞机迫降前不停重复。在受到攻击后约2分钟,飞机以160节的速度,在海面成功迫降,右边机翼与机尾在迫降时折断。8名生还者成功离开下沉中的飞机残骸。

飞机迫降后,1架法属越南航空的民航机正飞行在现场附近,收到求救讯号后改道飞往现场,并发现漂浮在海上的救生艇。随后,法国从最接近事发地点的越南,派出1架PB4Y型飞机到场。驻香港英国皇家空军,从启德机场先后派出1架军用约克(York)运输机、1架桑德兰(Sunderland)水上飞机,及2架黄蜂型(De Havilland Hornet)战斗机到场搜救。美国空军得到消息后,从菲律宾克拉克空军基地先后派出航空拯救队的2架格鲁曼SA16信天翁式飞艇(Grumman SA16 Albatross)协助搜救。②美军上尉Jack.T.Woodyard的报告:《We Rescued the Victims of Red China’sMurder Planes》,《The Saturday Evening Post》1954年10月23日。http://www.helianthus-productions.com/USreport.html。中午12点左右,香港民航局将英国方面派去搜寻救援失事飞机的英国飞机型号、编号、标志等告知广州白云机场,大约1小时后,白云机场方面答复:“现在已经在那个出事区域的桑德兰式飞机可以仍留在那里,但任何其他作战飞机如接近海南岛时将予以攻击而不预先警告。”③《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我与英代办的谈话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5(1)。下午约13点5分,美军航空搜救队的首架SA16抵达飞机失事海面。机长杰克·伍德上尉在海南岛的“大洲”岛附近降落,并救起所有生还者,于下午5点30分抵达启德机场。④美军上尉Jack.T.Woodyard的报告:《We Rescued the Victims of Red China’sMurder Planes》,《The Saturday Evening Post》1954年10月23日。http://www.helianthus-productions.com/USreport.html。此次事件造成10人死亡,其中包括7名乘客和3名机组人员。

在飞机迫降后不久,英外交部即通过驻华代办处先后两次照会中国外交部。因当时英方尚不了解飞机迫降的详细情况,所以在当天照会中仅向中方通报了飞机遭袭坠落的简单情况,并提出“贵部如能对其所能获得有关飞机之任何情况予以见告,则英代表处将表示感激”,“贵国当局接获关于其他生存者之任何报告而能立即惠于见告,则表示欣慰”。⑤《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英方的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1(1),NO120、121号。7月24日,英国驻华代办杜维廉奉英国外交部长之命正式照会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照会中,英方根据被救飞机驾驶员的口述,较为详细地描述了飞机迫降的前后经过以及2架攻击此客机的战斗机外观,声称“攻击该客机之此项战斗机只能来自中国领土一点似为明显”,并“奉命对于此项一架进行正常定期飞行之英国民航机之放肆攻击一事,提出最严重之抗议”,要求中国政府“必须对此项生命之悲惨损失以及所受之伤害,予以负责……保留要求全部赔偿之权利”。①《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英方的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1(1),NO122号。7月25日,英国驻华代办处再次照会中国外交部,根据此客机旅客的陈述,详细描述了击落此客机的2架战斗机外观的情况②《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英方的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1(1),NO123号。。

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由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草拟、刘少奇修改的复照。26 日,章汉夫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复照杜维廉:“据我军事机关收到来自海南岛方面的报告:7月23日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巡逻机在海南岛榆林港上空执行巡逻任务之际,曾经与一架蒋匪飞机在该上空遭遇,发生战斗等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得知此消息后,即行多方面调查,始知该项飞机,实系英国所有的运输机,被我巡逻飞机误认为国民党匪帮飞机来侵袭我榆林港军事基地者。发生此项不幸事件,实完全出于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此次英国运输机的意外不幸事件表示遗憾,并正在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对于此次事件中伤亡者及其亲属表示同情、关怀与慰问,对于有关生命及财产损失愿意给予适当的抚恤与赔偿。”③《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我方的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2(1)。照会向英方表明了三点:第一,此次事件纯属意外,中国政府也是在事后才得知消息。第二,此次事件事出有因。由于我方沿海地区经常受到国民党飞机的骚扰、侵袭,因此才会发生误击事件。第三,中国政府对此次事件表示遗憾,并正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接到中方的复照后,27日,英方照会中国政府,提出四点:第一,英方认为海南岛军事当局报告中所指的“战斗”,“令人费解”。因为该运输机完全是非武装的,并有明显的英国标志,而“似未被采取确定其识别之措施”。第二,英方要求中方对造成此次事件的负责人员“予以惩戒之措施”。第三,中方应立即采取“防止此项事件再度发生之措施”。第四,关于赔偿有关生命及财产损失,将由英方“代所有有关方面予以提出”。④《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英方致我的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3(1)。

7月28日,章汉夫与杜维廉就此事举行会谈。会谈中,英方提出如下要求:第一,对有明显标志的英国运输机进行攻击的原因作出解释,希望中方的答复“能满足英国政界的舆论”。第二,英方希望中方“能更明确说明你们正在对有关人员采取纪律处分”。第三,对广州白云机场回复英方的搜救请求一事作出解释。英方认为“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不符”。此外,杜维廉还奉命代美国政府向中方提出两项抗议。对英方的要求,章汉夫首先重申了中方照会中的精神,并承诺调查后另行答复。至于英方代美国提出的抗议,章汉夫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英国运输机发生意外事件,乃中英两国之间的事情,现在正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中”。⑤《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我与英代办的谈话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5(1)。8月4日,章汉夫致信邓小平汇报了英方提出的三个要求,并请示处理意见。5日,邓小平批示:此事已与总理商定,暂不答复。⑥《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等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4(1)。

关于赔偿问题。中方在7月26日的照会中已表示愿意对有关生命及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抚恤与赔偿。由于新中国成立不久,对解决此类国际争端的知识和经验还很缺乏,因此,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即指示有关部门就责任和赔偿问题分头研究,以提供参考意见。7月28日,军委民航局向中财委提供了一份较为详细的资料,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1)被击落飞机所属公司的情况;(2)被击落飞机的作价问题;(3)旅客行李货物的赔偿问题;(4)空勤人员的赔偿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军委民航局认为对这一事件的处理还应考虑到以下几种情况:(1)领空权的问题。认为英国运输机没有穿越我国领空的权利,“我方没有负全责的必要,这一点英国政府应当明白,现在我国政府愿意赔偿只是说明我方合情合理的态度”。(2)提出要求赔偿的主体问题。认为根据国际惯例,只能是在失事航空公司的所在地区或国家内提出赔偿,因此对此次失事问题的交涉只能是香港政府或英国政府。(3)关于生还旅客的治疗问题。认为按照国际各航空公司的一般惯例,应予以生还乘客适当的照顾和必要的治疗。治疗费用不应超过对死亡者的赔偿费用,“我们可以根据对方要求做合理的考虑”。(4)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认为赔偿数额应首先由英方正式提出,在提出要求时,应有必要的根据和足够的资料证明,“根据对方提出的资料和根据,再结合我们所掌握的情况以及处理本案的总的精神,进行审查后决定”。①《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赔偿问题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11(1)。

9月15日,英方就赔偿问题照会中国政府,提出总计36.7万英镑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 (1)飞机损失计25.2万英镑。(2)行李及货物损失计3万英镑。(3)生命损失赔偿7.5万英镑;生存者所受伤害及灾难赔偿计1万英镑。照会中还附上失事飞机上的全部乘客和人员名单,并“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能按照其所承担之义务尽快地偿付此项要求”。②《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英国政府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9(1)。

在接到英方的赔偿要求后,10月19日,有关部门向外交部提交了一份参考资料,在对英方提出的各项赔偿数额和我方根据国际惯例估算的数额进行比较后,逐项提出处理意见。飞机价格上:英方要价高于我方估价20万至30万美元(当时英镑与美元汇率为1∶2.8),因此为了使飞机价格合理,可以向英方要求提供计算标准。在行李和货物损失方面:双方的要价和估价差额为1.206万美元,因要价不算太高可以同意。生命损失赔偿方面:英方要价高于估价1倍,但由于参考标准不同,且生命赔偿的伸缩性相当大,因此倾向于承认英方所提要求,不与英方计算。生存者所受伤害及灾难赔偿方面:对受伤者的损失计算较为简单,以生存者8人来计算,数字不太大,因此拟不与英方计算。③《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英国政府提出的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09(1)。

10月21日,外交部欧非司司长黄华就赔偿方案问题上报章汉夫和周恩来。报告首先详细说明了英方要求赔偿数字与我方调查数字比较的情况。其次,在关于赔偿计算问题上,报告认为“因为我方缺少精确的计算依据,英方又不愿提供计算标准,且我方赔偿原则已经确定,为免纠纷拖延,政治上不利,故主张不算细账,只谈整数”。最后,报告提出两种赔偿意见:“一、全部答应英方的要求,不再讨价还价,以求迅速结束此事……虽在飞机项目中差别较大,但为了政治上追求主动,不因细节而拖延时间使英方作为诽谤我的借口,似可以一次全部付款。二、立即完全承认英方关于行李货物、生命损失及生存者伤害等三项赔偿要求……但对英方飞机赔偿要求,可要求英方提供计算标准,在适当缩减后,再达成协议……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一种方案。”当天,章汉夫批示:“同意第一方案。既已原则上决定赔偿,迟结不如早结,政治上为有利,经济上吃亏是次要的。”随后,周恩来批示:“同意照第一方案答应英方要求,即于赔偿。”④《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赔偿问题的方案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10(1)。

10月23日,中国政府就赔偿问题照会英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联合王国政府在1954年9月15日来照中所提出的关于此次事件中各项损失共计36万7千英镑的赔偿要求,认为作为此次事件中的一切损失的全部抚恤与赔偿是可以同意的。”11月1日,英方复照,表示:“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准备解决此事,联合王国政府愿意接受36万7千英镑作为因此项事件所提出要求之最后解决……阁下所提出采取措施防止此项事件再度发生之保证,英国政府已予注意,愿意认为此事件现已结束。”⑤《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赔偿问题致英方的照会及英方的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14(1)。

11月18日,外交部办公厅将36.7万英镑的支票随照会递交给英国驻华代办处。11月19日,英驻华代办处复照中国外交部对接到支票一事予以确认。至此,中英双方关于赔偿问题的交涉告一段落,同时,也标志着由于误击英国运输机事件而引发的中英外交争端基本解决。

二、中英运输机事件完全是一次意外事件

事件发生后,有西方媒体别有用心地宣传这是中方有计划有预谋的一次袭击事件,理由是中国得到情报,这架运输机上有美国或英国的重要人物。①陈加昌:《中美50年前的南海军事对峙》,〔新加坡〕《联合早报》2001年4月9日。还有一种说法,说运输机被击落时,发现海南岛附近有苏联潜艇,意在说明此次事件是中苏共同策划的。但这两种说法都没有找到任何资料证明,不足采信。此外,从英方给中方的多次照会中可以看出,英方对中方的“误击说”也始终持怀疑态度。在7月24日和25日的英方照会中,反复强调描述战斗机的外观,只是由于没有确切证据,因而措辞相对谨慎,使用了“该战斗机只能来自中国领土一点似为明显”的推断语句。27日,英方复照中方时,仍认为“海南岛军事当局”报告中所指的“战斗”,“令人费解”。因为该运输机完全是非武装的,并有明显的英国标志,而“似未被采取确定其识别之措施”,要求中方作出解释。即使到11月1日英方在“认为此事件已经结束”的复照中,坚持认为“来照所提该飞机飞入海南岛榆林上空一事易于费解,该英国飞机受攻击时飞行于公认之国际航空线路中而非中国领土之上空”。②《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赔偿问题致英方的照会及英方的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14(1)。虽然照会中并没有要求中方继续作出解释,但英方的态度了然其中。从表面来看,英方的怀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如果对当时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作深入分析后,可以断定此次事件的发生完全是一次意外。

第一,英国运输机非法飞越中国领空是误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英方单方面多次强调该航线是“公认之国际航线”,但该航线穿越了中国领空是不可否认的,中方在给英方的照会中也多次重申这一点。1919年缔结的《巴黎航空公约》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944年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遵循了《巴黎航空公约》这一原则,并规定:凡用于军事、海关和公安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以区别于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只有经特别协定或许可,才能飞越或降落于另一缔约国的领土。至于民用航空器则分为“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和“从事定期国际航空业务”两种。前者在遵守本公约的条件下,有权飞越其他缔约国领土,而不须事先取得许可,但被飞越国家有权令其降落。缔约国出于军事需要或安全理由,得设立禁区,禁止其他国家的飞机飞越。缔约国在发生战争或宣布紧急状态时,可自由决定不许外国航空器飞入其领空。

中国政府于1974年才承认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运输机事件发生时,中国政府并没有加入该条约,因此在法理上不应受到该条约之限制。另外,英国政府及其所属香港当局也没有与中国政府签订任何双边航空协定,英国的任何飞机都无权飞越中国领空。英国运输机虽属民用航空器,但执行的是定期飞行,即使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没有权力飞越中国领空,其行为侵犯了中国的领空权。因此,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政府当然有权力对其采取视为必要的紧急措施。可以说,如果英国运输机没有飞越中国领空在前,也就不会有误击事件的发生。

第二,误击事件发生在海南榆林港的上空附近。榆林港是当时中国在南中国海地区最重要的军事和民用港口,扼守南中国海与印度洋之咽喉。孙中山任民国大总统时期就将榆林港视为海防要地、国防要塞,称之为海防战略举足轻重的“海军根据地”。1950年5月,海南战役结束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从国民党手中接管榆林港,并加以建设。朝鲜战争结束后,榆林港的战略地位变得更加重要。为确保港口和航道安全,中央军委调集空军,加大在其上空的巡防力量。一般来说,在战争状态下,任何主权国家都必然要把此类地区划为禁飞区,任何不经允许闯入的飞行器都有被攻击的可能。

第三,如前文所述,被击落的DC-4民航运输机是由美国的C-54大型军用运输机改装而成的,这种外形与军用运输机相仿的客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飞行于中国敏感地区的领空,自然有被攻击的危险。虽然DC-4民航运输机有“明显的英国标志”,但是一方面由于当时国民党军事运输机经常执行渗透任务,也有去除军徽等识别标志加以伪装的情况,识别起来有一定困难;另一方面担任护航任务的空军正处于初建阶段,情报保障较差,组织指挥能力较低,而且参加护航任务的飞行员多是从朝鲜战场回国不久,胸怀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战斗情绪高涨,又新来海南,对防区内入侵的敌机活动规律了解不够,对国家制定的军事政策认识不足,完全有可能将DC-4飞机误判为国民党军飞机而予以击落。①肖天亮:《疾风——共和国空战纪实》,西苑出版社, 1999年,第204~205页。总之,当上述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时,我军飞行员根本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对闯入领空的飞机类型作出正确判断,误击事件的发生就容易理解了。

第四,从国内环境来看,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为新中国的建设争取到了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新中国的当务之急是进行经济建设和解放台湾。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中国政府深知任何敏感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导致“擦枪走火”,因此绝对不会“因小失大”,主动挑起极有可能引发对外战争的敏感事件。此外,事件发生前,正处于中英建交谈判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时期,中方没有理由去攻击1架英国的运输机,从而导致双方关系再度出现危机。在1954年上半年召开的日内瓦会议期间,中英双方利用会议休息时间,频频举行相互宴请和拜访。仅周恩来和英国外交大臣艾登私下会面就有13次之多,会谈的主题之一就是关于如何恢复中英关系与开展中英贸易。②根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有关资料统计。6月17日,中英双方达成协议,宣告向对方首都互派代办级外交官。7月8日,杜维廉向周恩来呈交了艾登签署的代办委任书。21日,周恩来还在住处会见了前来辞行的艾登。可以说,此时的中英关系正处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佳时期。

此外,在误击事件发生的当天,毛泽东在中央军委拟下达的《关于保卫领海主权及护航注意事项的指示》中批示:“当我海空军巡逻公海或直接护航的时候,对一切外国的飞机军舰均不得攻击,只有经查明确认是国民党匪帮的飞机军舰向我护航目标有敌对行为的时候,则坚决攻击之……望你们严格执行,并加反复多次教育检查,将其情况上告,如有违反此规定者,当受到应得的处分。”③《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0年,第516~517页。该指示正式下达时间为7 月26日。从内容判断,该指示应该是中共中央在得知我军击落英国运输机后紧急传达的,且措辞严厉,从而也证明了击落英国运输机事件发生前中共中央并不知情,预谋一说更是无从谈起。

还需说明的一点是,在双方交涉过程中,英方曾多次要求中方就广州白云机场回复英方的搜救请求一事作出解释,认为白云机场这一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一些西方媒体也利用此事对中国政府大肆指责。目前尚没有资料证明中国政府就此事作出正面解释。实际上,如果对事件经过稍加分析,也就不难理解白云机场方面的答复。根据美军上尉杰克·伍德的记述,当时参加营救的美军飞机降落在海南岛以西的“大洲”岛附近海面,而“大洲”岛是海南岛沿海地区最大的岛屿,距海南岛仅有10公里左右的距离,毫无疑问在中国的领海范围内。④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领海线是指沿海国家主权管辖下最远的边界线。《海牙协议》曾规定过3海里的边界线,但世界上很多国家并不承认这一规定,南美洲一些国家就宣布自己拥有200海里的领海线,苏联当时规定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中国在1958年发表了《领海声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飞机失事后,驻香港英国皇家空军先后派出1架军用York型运输机、1架桑德兰水上飞机及2架黄蜂型战斗机到场搜救。中方在得知敌对阵营国家的多架军用飞机进入中国领海及其上空,且在无法确定事件真伪的情况下,单凭英方的一面之词,当然不会允许其军用飞机在此逗留。即使中方能够确定英方所说属实,出于国土安全和军事方面的考虑,也不会允许其军用飞机参加营救。因此,白云机场方面答复:“现在已经在那个出事区域的桑德兰式飞机可以仍留在那里,但任何其他作战飞机如接近海南岛时将予以攻击而不预先警告。”换言之,英方出动军用飞机进入中国领空,本身就具有挑衅甚至是战争性质。因此,英方和西方媒体对中国政府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三、中英双方的“默契配合”是误击事件得到迅速、和平解决的重要因素

如前所述,误击事件发生在中英建交谈判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时期,双方代办级外交关系建立在即(此时中国驻英代办处尚未建立),任何一方都不愿看到刚刚升温的中英关系因此事件而再度中断。从英方来看,出于维护在华利益和保持它在远东殖民地统治尤其在香港地位的考虑,愿意与中国保持良好的外交关系;从中方来看,中国政府希望利用朝鲜战争结束、国际局势缓和的有利时机,发展与英国等西方国家的贸易往来,以改善相互的关系,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新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封锁。在此背景下,双方在处理误击事件的过程中自然心照不宣了。事件发生后,英国保持了相当的克制,拒绝和美国一起发表抗议,认为公开谴责中国可能造成引起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国际事件,因此仅在照会中提出抗议。在中方提出事件“完全出于意外”后,英方并不认同,再三要求中方作出合理解释。外交部在得到中央“暂不答复”的批示后,始终未给英方回应,而英方也只是象征性地提过一次,但再没有要求中方作出解释。在赔偿问题上,当英方提出具体赔偿数字后,尽管数额比中方估计略高,但中方并未与之还价,照单全付,赔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除照会外还曾多次会晤。从照会内容和会议记录上看,双方的措辞比较平和,气氛比较融洽。而且在10月25日、26日、28日的会谈中,主要议题是中方请英方协助办理李德全率领的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赴日本在香港转机时的手续和安全问题,有关赔偿问题却寥寥数语。①《关于英国运输机被击落事赔偿问题我与英方代表的谈话摘要呈周恩来总理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10—00025—12(1)。以上事例似可说明中英双方在处理此事件时共有的“默契”。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政府在处理误击事件中,表现出很强的灵活性和务实性,是顺利解决此事件的重要原因。这在赔偿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中国政府灵活而务实的处理下,中英关系非但没有因误击事件而受到影响,反而日渐升温。1954年8月15日,周恩来在北京会见并宴请了以艾德礼为首的英国工党访华代表团,双方就台湾问题和如何改善中英关系等问题交换了意见,《人民日报》也在当天发表了题为《努力增进中英关系——欢迎英国工党代表团访问我国》的社论。9月2日,中国政府任命宦乡为中国驻伦敦的代办。至此,中英两国在对方首都互设了代办处,两国关系进入了“半外交关系”的阶段。从这一年的夏天起,英国政治、经贸及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的活动变得十分频繁,中国贸易代表团也访问了英国,两国各方面关系空前地密切起来。但是,中英关系的升温并没持续很久,由于英国参加了“东南亚条约组织”,并在台湾问题上追随美国,搞“两个中国”的政策,遭到了中国政府的严正抗议,中英关系从此后便进入了不冷不热的漫长时期。

(本文作者 当代中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09)

(责任编辑 占善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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