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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

2010-02-16王广辉

政法论丛 2010年4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人权宪法

王广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论中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

王广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基本权利与宪法发展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基本权利是宪法发展的基点,宪法的发展是对基本权利需求的反映,宪法的发展状况影响着基本权利的发展水平。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孕育、法治社会的推进以及人权理念的发展等情势的出现,基本权利与宪法发展具备有利时机。树立人权理念,加强人权的系统性立法和有效性保障是推进我国人权实现和宪法纵深发展的必然选择。

基本权利 宪法发展 人权立法 人权保障

一、 基本权利是宪法生成和发展的基点

基本权利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发展与基本权利的发展应该是同步的关系,即宪法的发展需要在基本权利的发展上表现出来,基本权利的发展会促进宪法的发展。这样的同步关系如果说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有可能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的话,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则表现得最为典型。

近代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因而被称之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近代宪法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宪的过程就是争取和确认基本权利的过程。英国的宪政就是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与妥协中,通过颁布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以限制英王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来实现的。诚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述英国革命的特点时所指出:“英国革命不像法国革命那样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动荡,而只是一场有关最终控制政府权力的争端。”①法国大革命更是直接以人权为目标,并在《人权宣言》中明确宣告“凡权力没有分立和权利没有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美国的宪法发展过程彰显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膜拜,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地扩充基本权利的同时,通过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技术丰富基本权利的内涵。

立宪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基本权利的完全实现,更不表明基本权利内容的固定化,宪法的发展依然应当以基本权利为基点。原因在于,所谓的基本权利,不过是人在国家和社会中居于主体地位、享有人的尊严所需要的生存条件的法律表达。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对自己生存条件的要求会不断提高,原有的基本权利需要继续享有,更需要提高保障的程度,还会形成新的权利需求,产生新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成为开放的体系,呈现出动态的发展过程。即便是宪法之中所规定的国家体制、权力结构关系的变化,最终也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权这一核心而展开的。

宪法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有形式的体现,即宪法文本具体条款和宪法结构的变化,还有实质性的变化,即支撑宪法文本的理念的变化。②以此而论,基本权利体现出来的宪法发展呈现为两种形态:一是规范层面的发展,表现为直接通过宪法条文对发展后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共同体中的成员对基本权利享有的广度和深度将产生新的认识和诉求。在利益的表达和聚合过程中,有些主张会通过宪法的条款直接予以确认,实际上反映的是基本权利内涵或者外延的变化。二是理念层面的发展,即基本权利本身价值取向的变化,如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优位问题,健康权的个体差异性取舍问题,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的转变问题,注重形式平等的保障向注重实质平等的保障发展等。

二、中国宪法基本权利发展的脉络

基本权利虽然具有普适性的价值,但在具体内容的确认、保障的程度等方面,又不可避免会受到各国所处的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统治者所遵奉的政治理念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同时也就意味着这些方面的变化会在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变化上折射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宪法文本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伴随着宪法的修改而不断发生着变化,呈现出曲折中有前进、反复中有发展的状态,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经历的曲折与艰辛。

(一)宪法文本对基本权利的规定

1.1954年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系统规定

1954年宪法是对近代以来100多年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更直接地说,是对中国近代有关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总结,既延续了《共同纲领》的精神,又为此后宪法文本在体例和内容上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奠定了基础。[1]P147在这部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单独列为一章,置于第二章国家机构之后加以规定,主要是因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在政治制度中产生的,把公民权利放在后边,并不会贬低公民的地位。”[2]P383规定基本权利的条款共14条,涉及的基本权利内容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居住与迁徙的自由;劳动权;休息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与创造的自由与权利;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特殊保护;提出控告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国外华侨正当权益的保护。

无论以当时还是现在的眼光看,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内容上是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各国宪法乃至后来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人权,除了因为国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外,均得到了确认。

2.1975年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漠视

1975年宪法是中国处于政治上的动乱时期而颁布的一部宪法,性质上是对1954年宪法进行的修改,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相比,不仅条款数量大为减少,由14条减为2条,而且内容也有缩减,仅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罢工的自由;人身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控告权;男女平等权;对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特殊保护以及华侨正当权益保护。尤其是采取先规定公民义务,后规定公民权利的方式,显示了浓重的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即便是保留下来的基本权利,在现实中也多遭遇践踏而无法实现。[3]P393-397

3.1978年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恢复

1978年宪法是在刚刚结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政治动乱、国家的发展方向以及重要的方针政策还无法完全消除“左”的影响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颁布的,注定了它只能是一部过渡性宪法,表现在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主要以恢复1954年宪法的内容为目标。除了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是延续的1975年宪法的规定之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通讯、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与住宅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活动与创造的自由与权利;对妇女的平等保护权;对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特殊保护;对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保护;提出控告和申诉的权利等,在1954年宪法中均有规定。

4.1982年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发展

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而颁布的。其中的基本权利规定,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都比之前的宪法有所发展。1954年、1975年、1978年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位于“国家机构”之后,现行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二章置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加以规定。这看起来似乎是形式问题,但在实质上反映了修宪者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认识上的变化,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表明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另外,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更加充实、具体。现行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共18条,内容包括平等权,政治自由与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以及对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等。1954年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有15条,1975年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只有2条,1978年宪法有12条。单纯从宪法文本规定基本权利的条文数量的增加并不能说明问题,最主要的应该是基本权利的内容,在此方面,现行宪法与1954年宪法相比,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退休人员生活受国家社会保障、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同时又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取消了1954年宪法的迁徙自由、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罢工自由。更主要的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明确了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

(二)对中国宪法文本基本权利发展变化的评价

上述对中国宪法文本中基本权利规定发展变化的概括性介绍,只是在表层上展示了规范层面的基本权利规定方式与涉及内容的变化轨迹,如果仅仅停留于这一层面上,最多只能使我们感受到政治情势的不同对宪法基本权利变化所产生的影响。需要我们进行深层次思考的问题是:为何在1954年宪法中能够对基本权利做出比较系统的规定,后来的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确认为何始终无法超越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之上,一直呈现出“恢复性”的发展路径,即基本权利的变化大体是对1954年宪法的恢复与重建,基本权利的创造性和突破性发展内驱力不足,我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

1.受中国传统文化国家本位、缺乏对个人独立自主地位的承认与保障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生成强烈的人权意识,更没有展开为争取人权而斗争的运动,中国历史上的多次农民起义最终都成为了改朝换代的工具。再加上伦理文化义务本位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对人权的认识和保障上始终难以克服这种历史的局限性。更何况,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人权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客观上将人权问题妖魔化了,人们唯恐避之而不及,无法表示对其接受和认同,更不可能去公开加以追求。从而导致在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上无法形成强大的发展动力。③

2.支撑中国革命的主要是民主的思想,这在当时外有帝国主义列强企图瓜分中国、内有国民党反动派独裁统治的历史情形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我们对民主的理解上却存在问题:一是将民主仅仅理解为人民整体在政治上的解放,摆脱受压迫的地位,尽管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对民主之中本应包括的个体自由却始终未能给予肯定,而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多体现的恰恰是作为独立的个体享有的权利自由。这种在政治解放意义上理解的民主,无法使我们在革命胜利以后去进一步思考解决人民如何当家做主的问题,特别是如何保障每一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通过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来真正成为国家主人的问题。二是比较强调集中对民主的指导,无形之中形成了高度的集中,不仅淹没了民主,而且将民主由人民做主变成了为民做主。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应该是人民自主选择自己的行为、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方式。人民一旦在实际上无法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时候,基本权利也就难以成为人民作为民主主体地位的体现,丧失了发展的内在动力。

3.新中国的宣告建立,表明国家的统治权已经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剥削阶级作为完整的阶级形态被彻底消灭,但我们仍然将阶级矛盾作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通过“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等运动,来解决资本主义复辟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将对人民民主作为未解决的问题对待,其结果,不仅没有使原有的民主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反而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为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之下,一方面人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和类别,实行政治、法律上的差别对待,与基本权利注重于人的普遍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资本主义的复辟,客观上需要强化国家政权的专政即镇压职能,强调的是对个人行为的管制与约束,与基本权利注重于为个人创造自由的空间形成矛盾,自然也就不可能去对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进行发展和完善。

三、中国宪法基本权利发展的条件

(一)人权观的变化

表现为阶级人权观向普遍人权观的转变,在宪法中体现为:1.将国家的任务确立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后来的宪法修正案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概念以及公民的平等法律地位,同时对人进行阶级划分的内容大为减少。除了序言提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社会主义建设者,第19条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的规定中提到的“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第23条提到的“知识分子”外,其它的多用“人民”或“公民”来指称。3.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修正案在将国家明确地规定为人权保障的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肯定了人权的主体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没有再像过去那样进行阶级划分。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

放弃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由国家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转变的社会基础开始培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被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看待,可以自主、自由地进行市场竞争,有权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与公民权利本位所蕴含的人的自主性、独立性、平等性以及对自己利益追求的正当性是相吻合的。毋宁说正是市场经济为人的独立性、自主性的实现创造了可能,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不过是市场经济中人的自主性、独立性的法律化。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为基本权利内涵的不断充实以及外延的不断发展提供经济的基础,同时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三)依法治国的实施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国家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的转变提供了法治的保障。如果不是以历史上德国式的形式法治国来理解法治国家内涵的话,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必须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这一途径来达成。据此而言,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治国的方略均是将公民权利的保障作为根本目的来追求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向纵深推进,不仅为基本权利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契机,同时也意味着基本权利的完善和保障将是今后国家的重要责任。

(四)权利文化开始生成

长期以来我们对人权概念的使用采取否定的态度,甚至将“人权”以及相关的制度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但人权符号所表达的那些对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讲所不可缺少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因为不使用人权符号来命名或表达就会变得不复存在或者丧失其重要性。[4]但是,在过去比较强调人的阶级性而忽视人所具有的普遍性,强调人的义务而轻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年代,人权概念所要表征的那些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来讲不可缺少的东西更多的时候是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不能表面化。

近20年的时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人权的概念被承认并且广泛使用,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还明确使用了“人权”这一符号,更关键的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人权意识开始觉醒和加固,社会权利文化正在形成。过去,当人们的某种利益被损害或者得不到保障时,人们不会将之与自己应当享有的人权联系起来去思考,往往视作自己的不幸。而如今,在遇到权利受到损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人们都会程度不同地将其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联系起来,“齐玉苓案”、“孙志刚案”、“重庆钉子户”、“乙肝歧视”、“同命不同价”、“退休年龄平等”等案件或事件的发生以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4]它表明了中国社会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已经开始松动,并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冲击下开始发生断裂。伴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生成,必将孕育出重视权利保障的社会文化,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培育深厚的社会基础。

四、中国宪法基本权利发展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的转型与重大变化,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时机,但在一定程度上讲,只能说是刚刚开始,而不是完成。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培育和强化普适的人权理念

中国已经加入20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98年和1999年中国先后正式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但是,由于传统文化等原因的影响,我国在人权的发展和保障上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1.理念方面,《国际人权宪章》虽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看法,但总的来说,更多地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人权的价值观的影响。如在人权的来源上,基本上是以“天赋人权”为基础,而我们的宪法则主要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人权的产生与发展;在人权的价值取向上,国际人权法多采取的是个人本位,而中国宪法则奉行的是社会本位。2.内容方面,从形式上看,我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国际人权宪章》中宣告的人权在内容上没有很大的差别,《国际人权宪章》中确认的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中基本上都作了规定。但仔细加以对比,仍然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并没有达到完全重合的程度。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要求树立普适的人权理念。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普适的人权理念都是有力推进的思想保障。

(二)加强人权立法

从整体上看,宪法规范本身具有抽象性、原则性的特点,其中的基本权利条款难以直接成为个人行使基本权利以及国家对基本权利进行规范的依据,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将其具体化以后才能落实。正是在此意义上,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仅为有关立法奠定了基础,我国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同样如此。当下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相关的立法将这些基本权利加以具体化,造成众多的基本权利长期处于宪法的抽象宣告,而无具体法律保障的状态。特别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的层面上国家被确认为承担人权保障的责任主体,对承担立法功能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机关来讲,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就表现为积极进行人权立法,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可能地将宪法规定的以及从概括性人权条款中引申出来的基本权利通过专门的法律加以具体化[5],使个人对基本权利的行使和国家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实现有法可依。

现在,我们已经宣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主要的标志就是支撑各个法律部门的支架性法律都已经具备。然而,就“宪法及其关联法”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部门而言,涉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支架性法律,如言论自由法、结社自由法、出版自由法、宗教自由法、人身自由法等还处于空缺的状态,由此可以反映出对保障基本权利的立法,我们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加强人权立法是以对人权立法的重要性有充足的认识为前提的,在此方面,必须要克服那种将人权立法及其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的认识倾向,[6]认识到只有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才能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及时得到表达,避免由于矛盾的累积而尖锐化;才能维持个人自由的广阔空间,从而有助于建立公正、安定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稳定。在加强人权立法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基本权利的实现与维护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不能将公共利益绝对化。即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对基本权利进行的限制也必须以必要和合理为前提,必须以保障更多的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处理好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使手段服从于目的。在此方面,《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所带给我们的教训应当引以为戒。

(三)健全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将人权由抽象变为具体的环节,人权理念无论架构的多么完美,基本权利的规定无论多么健全,人权制度设计无论多么精细,没有将其付诸实践,最终都将会成为空中楼阁。

由于对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于国家权力,健全人权保障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健全规范国家权力方面的制度。权力的膨胀性和变异性,决定了权力与权利既有相互依存的一面,也有相互矛盾、冲突和对立的一面。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它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与国家,还有许多社会组织横亘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在利益的驱动下,市民社会、公民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展开博弈,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理论上,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权力最终要回归理性,恢复其原有的价值,在保障和维护权利方面发挥重要功能。[7]事实上,权力在实践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以及监督的效能问题,滥用与腐败屡禁不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现象屡见不鲜。尽管我们也建立有各种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制度,但就其效果看,并不十分理想。为此,我们要认识到,希望建立一种或几种制度一劳永逸地解决权力的滥用问题,根本是不可能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配套。但却不能因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断地去建立制度,希望弥补已有制度的弊端,那样会导致我们总是寄希望于未来的制度去解决问题,而不去重视现有制度功能的发挥,制度建得越多,发挥的效果不一定越好。需要的是在一定的制度下去关注制度作用的有效性发挥问题,是各种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以及不同制度之间的相协调问题。特别是各种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的话,产生的就不是正向而是反向的效果,造成不同制度之间作用的抵消。其次,应考虑设立人权保障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是世界人权保障的潮流。随着20世纪80年代福利国家的建立,公民的权利实现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密切,尤其对于日益重要的社会发展性权利更是如此。在国家层面设立相应的人权机构,一方面直接有助于公民权利保障工作的统筹与展开,另一方面有利于基本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积极博弈。最后是畅通权利实现的制度化实现渠道,实现制度化权利保障路径与非制度化的自我权利实现路径相结合。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断的发生,一方面反映的是我国公民意识的增长,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了我国现行体制内的权利实现渠道数量有限、效率低下甚至堵塞的诟病。在此方面,要注意社会管理上实施的政策与人权保障精神的协调统一,避免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发生侵害人权或与人权保障之间产生矛盾的问题。如我们的信访制度,本意是为公民表达自己的诉求提供正常渠道,但现在采取的很多管理方式多具有限制公民信访的性质,特别是将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因素,实行一票否决制,客观上促成和助长了许多地方采取各种严厉限制公民信访的措施,其中有些措施本身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其他权利的侵犯。因此,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除了提供各种政治、经济的以及文化的社会条件之外,畅通或者启动我国现行体制内的相关权利保障机制也是其应有之义。

注释:

① 比如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英王签署了《大宪章》。詹宁斯分析指出:“虽然这份文件的目的主要在于捍卫贵族的自由,但是,不了解贵族而只惧怕国王的后代人却把它看成是对人民自由的保障。”参见詹宁斯:《法与宪法》,三联书店1997版,第33页。

② 宪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必然使其呈现多向度的发展。它的第一个面向就是,作为制度意义上宪法文本的发展,另一个重要的面向则是作为观念意义上的宪法精神与理念的发展。

③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第一个人权白皮书起草人之一董云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由于过去在政治上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客观上也带来一些不良后果:对内造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的淡漠,并在实践中导致了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对外把‘人权’这面旗帜拱手让给了西方,等于自动放弃了道德制高点。”

[1] 文正邦等.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2] 许崇德.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3] 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二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4] 王广辉.新中国人权立法的回顾与前瞻[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5] 王广辉.论宪法未列举权利[J].法商研究,2007,5.

[6] 郭道晖.建构我国宪政立法策议[J].法商研究,2001,1.

[7] 王成礼.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均衡[J].天津社会科学,2009,2.

(责任编辑:黄春燕)

OntheDevelopmentofConstitutionalFundamentalRights

WangGuang-hui

(Law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430074)

Constitutional research can not be regardless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 constitution development. Fundamental rights are the basic point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s what the basic rights demand for.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affects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fundamental rights. With the birth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development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constitution gets a favorable opportunity. Cultivating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that continues to keep up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cept and strengthening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which is effective and systemic is to make China's human rights into practice and to stimulat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basic rights;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human rights safeguard

1002—6274(2010)04—011—06

DF2

A

王广辉(1962-),男,河南温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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