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机制改革刻不容缓
2010-02-15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马大龙
■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 马大龙
2006年1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其中16个科技重大专项被认为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是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近几年,每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有“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任务。然而,重大专项启动难、推进难已经是科技界公认的顽疾。至今,距离“十一五”规划结束的时间只剩不到一年,15年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时间已经过去了接近1/3时间,而绝大部分民口重大专项课题的经费却仍然没有下拨到课题组,广大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工作者对此深感困惑和无奈。广大科技人员对国家重大专项评议最多的一个字就是“乱”。在经费不能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不知如何完成国家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十一五”期间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了重大专项的管理机制改革刻不容缓,否则必将对我国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产生严重影响,阻碍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的实现。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在设计上存在缺陷,由于重大专项采取了多部门管理模式,分别有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及行业部门参与方案论证、综合平衡、制定配套政策等工作,这对于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科技管理和整合资源有利。但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行政割据、部门利益、缺乏问责等根深蒂固的问题,从而出现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衔接不够的现象,导致了重大专项的决策效率低下,文件在各行政部门审批的周转时间过长,经常议而不决,部门利益协调困难,外行领导内行等一系列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国务院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十一五”期间暴露出来的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研讨,特别要听取承担重大专项课题的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意见,结合我国国情并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在“十二五”规划中进一步突破原有的体制机制障碍,改革国家重大专项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高效、运行通畅的管理模式。要强化各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权限、决策力及协调力,规定各主管部门的参与权限和决策时限,建立重大专项相关部门的问责制度,减少部门扯皮现象,提高管理效率。
2.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在执行中应该强化专家和科研人员在重大专项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赋予技术总师和总体组更大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特别是财权和人事权,减少行政干扰,减少行政审批手续,让技术专家真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3.应该进一步改善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目前重大专项设立间接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的改革开了一个好头,但需要在实施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对重大专项经费预算审查应该进一步简化程序,防止多重财务预算审查,按照不同类型的重大专项分类管理,根据科学研究存在不确定性的特点编制有一定偏差范围的预算科目,经费预算编制不应要求过细,同时应加大经费使用中和使用后的监督检查,严格问责制度。财务管理部门与科研承担者的关系不应该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应该是合作者,共同努力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事情做起来、完成好。
4.考虑成立地位超脱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委员会,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随时掌握重大专项进展情况和经费下拨使用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于监督评估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监督委员会可以直接报告给国务院。此外,注意发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理机构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进行阶段性评估、监督。
5.对不涉及保密的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应该原则上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特别是相关政策、管理办法。需求信息、重大进展等,应该及时向承担单位和基层发布,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单位和专家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