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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理论研究的新开拓——《结婚制度研究》评介

2010-02-15于向阳

政法论丛 2010年1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婚姻家庭著作

于向阳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结婚理论是婚姻家庭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宏观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不断深化,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但从微观上看,对具体制度研究的高质量成果鲜有所闻。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结婚制度研究》(张迎秀著)一书,以崭新的理论视角、丰富的创新内容、科学的论证方法,对结婚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透视和系统的探索,堪称结婚理论研究方面的一部力作。

一、视野开阔,方法科学。

结婚制度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作者对结婚制度的探讨,从罗马法学有关婚姻的论述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结婚制度的存量观点,从结婚制度的确立到历史沿革,从结婚制度的实质要件到形式要件,该著作都尽力给予梳理和评说,这充分展示了作者纵观历史、横看世界的宽阔法学视野。该著作坚持婚姻家庭法学基本理论,运用比较方法、实证等方法,借鉴相关学科如社会学、人类学、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力求“立足于中国法学研究”,通过分析国外结婚立法例特别是新中国结婚立法的发展脉络,对结婚制度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这样一种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突破了部门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狭隘框框,将结婚理论研究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二、观点新颖,实践性突出。

该著作在进行结婚制度体系构建的同时,更注重观点创新。如在结婚实质要件部分,提出法定婚龄男女均不得早于24周岁,夫妻婚龄差不超过22周岁;直系血亲和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及四亲等以内的辈分不同的拟制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及四亲等以内的不同辈的旁系姻亲禁止结婚;法律应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在结婚形式要件部分,针对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逐渐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当事人可以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建立结婚公告制度,增设审查期,提高审查科技含量;尽快实行全国婚姻登记的网络化管理,实行婚姻登记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等。应该指出,作者的上述观点是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层面上提出的。这种不拘于抽象概念阐释,而是深入探究结婚实践问题提出见解的研究思路,是本著作的亮点所在。我认为,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婚姻法学者在关注理论的同时,更应关注实践中的结婚问题,只有抓住结婚问题的实践性,才能发现结婚理论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拓展结婚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为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立意高远,时代性强。

该著作的最后一章是特殊婚姻研究,包括变性人结婚、网络婚姻和大学生结婚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内婚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是婚姻家庭法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时代性。该著作站在保障人权的高度,对特殊婚姻中结婚研究浓笔重墨,对如何解决特殊婚姻中的结婚问题提出对策。同时,针对目前我国结婚立法的某些缺位,现行法律不足以调整特殊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殊婚姻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问题,提出应加快完善我国结婚立法步伐的具体建议。这些对策和建议回应了我国婚姻家庭实践的客观要求,反映了现代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理念。我相信,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结婚制度研究》一书的理论和应用价值会日益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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