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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2010-02-15司法部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0年10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司法

司法部 (北京 100020) ■文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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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北京 100020)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0年 8月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于 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为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它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数百万件。人民调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布施行《人民调解法》,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人民调解员协会、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这部法律,切实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修改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

(三)基本要求:通过深入学习,使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贯彻《人民调解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通过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认真做好施行《人民调解法》的准备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建立健全村 (居)、乡镇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企 (事)业单位和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消除空白点,扩大覆盖面,确保每个村 (居)、乡镇 (街道)都有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本着优化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要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进一步拓展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领域,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的统一;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根据法律规定,研究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加快组织学习培训。今年下半年,司法部、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将举办《人民调解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各省 (区、市)司法厅 (局)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培训,确保 2010年底前完成本省 (区、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任务。

(四)加快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要认真学习领会《人民调解法》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坚持依法规范调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要突出人民调解特色,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就地调解民间纠纷,充分体现人民调解便民、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和优势。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乡镇 (街道)与村 (居)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不同区域、行业、领域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五)加快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经费支持和保障的规定,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省 (区市)司法厅 (局)主要领导同志要负总责,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省 (区、市)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指导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承担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活动。要制定宣传计划和方案,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把宣传《人民调解法》的活动与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形成声势、营造氛围。

(三)加强沟通配合。要利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契机,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要发挥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优势,形成合力,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责任编辑 张藤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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