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可修正理论与法律论证评价标准的关系探究
2010-02-15张玫瑰
张玫瑰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在法学领域,经典逻辑的公理化方法曾经统治了很长时间。规范逻辑采用逻辑的方式,为人类追求法律理性目标的实现似乎提供了一条捷径。但是这种相似性却掩盖了规范逻辑语义连同句法上的特异性。对此,苏珊·哈克在讨论论证评价标准时,认为有逻辑标准、实质标准和修辞标准,其中,逻辑标准讨论的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恰当关系;实质标准讨论的是前提和结论的真假;修辞标准讨论的是论证对听众是否具有说服力、吸引力和有趣[1]P22。据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依据语用学的理解,将论证评价标准修订为形式有效、实质有效、修辞有效的论证评价标准的结合。形式有效探讨的是法律论证的内部证成问题,即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适当的联系,依据该前提是否能推导出结论;实质有效探讨的是法律论证的外部证成问题,即前提和结论都真吗?当然主要是前提的真的探究,涉及前提的真假、对错,不仅涉及到事实判断,还有价值判断问题;修辞有效是指理性范围内的可接受性问题,是判断一个论证是好、是坏的重要因素,虽然不是理性论证的首要追求,但却是人们日常语言论证力量的保障。并且,上述三个“有效”不是各自分离,而是互为依靠,形成论证评价的三角形框架模型。[2]
苏珊·哈克关于逻辑标准的论述,建立于她对非经典逻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是逻辑哲学和法律逻辑研究中关于逻辑标准讨论的长期论战的结果。
一、康德、弗雷格逻辑绝对主义观点
康德、弗雷格等逻辑学家是逻辑绝对主义观点的代表。
西方形式逻辑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发展了两千多年,建立起了一套形式逻辑,已经成为一套成熟的精密科学体系,康德称之为“普遍逻辑”,并且康德将它奠基在先验逻辑的认识论基础上,这是他一个了不起的贡献。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主体部分是他的所谓的“先验逻辑”。康德先验逻辑的核心是范畴体系,这些范畴是由知性建立起来的。知性在康德建立先验逻辑之先,对于亚历士多德的“普遍逻辑”,康德认为“普遍逻辑抽掉一切知识内容,即抽掉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只考察知识相互关系的逻辑形式即一般思维形式。”[3]P54康德认为,“逻辑学是关于理性的科学(不是在质料方面,而只是在形式方面),是关于思维的必然规律的先天科学,它不仅适用于特殊的对象,而且一般地适用于一切对象;因此,它是关于正确运用知性和理性的科学。”[4]P6
康德认为逻辑真理是科学真理的最硬实的部分,认为它没有变化。逻辑是科学的全部。另外,康德对牛顿物理学和亚里士多德逻辑持一种“先验的”(a priori)真的态度。康德坚持亚里士多德逻辑是绝对和不变的观点,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非常坚固、不容改变。这种关于逻辑规则地位的观点可以站得住脚吗?康德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论证说,由知性的必然规则所组成的逻辑,没有“无知性的检验也是可能的”。但是,这一观点有一个很明显的困境:如果知性除了与逻辑规则一致外,在其它方面不能起作用,它就无法说明人们能够怎样进行反对这些规则的无用论证。
尽管康德已经意识到了非欧几何学的可能性,已经体会到了也许存在着不同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其它可选的逻辑的可能性,但他毕竟还在坚持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先验的”地位,还在坚持逻辑绝对主义的观点,即:逻辑是不变的,因为“它只包含了思想的形式”。康德逻辑绝对主义理论不仅仅产生于狭隘的逻辑不可能多样性观点,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从逻辑规则的本质和地位来说的。根据他的观点,逻辑规则是“先验的”。
康德认为,归根到底一切知识都是经验知识,因而都从经验“开始”;但它们并非都“来源于”经验,因为经验知识本身一旦产生(开始),就包含有后天经验性的成份和先天的成份,它是由这两部分合成的,缺一不可。任何经验知识都离不开这两种成份,因而都具有对后天经验材料进行“先天综合”的性质。而先天的成份除了先天的直观形式外,就是先天的知性范畴。先验逻辑就是研究这些范畴的来源、分类、运用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
总之,在康德看来,逻辑是先验的,是绝对不变的。
尽管弗雷格不赞同康德那种对于逻辑规则的普遍性应该在内在直觉那里找到根据的观点,但他同意莱布尼茨的看法:算术规律是分析的,因而是先验的、必然的。在弗雷格那里,数学与逻辑是相通的,数学的基础是逻辑,逻辑规律具有与数学规律相同的性质。
对于数学与逻辑的关系,弗雷格认为,作为数学基础的算术是从逻辑中推导出来的。这就是所谓“逻辑主义”的观点。他说:“算术只是进一步发展的逻辑而已,每个算术定理都是一个逻辑定律,尽管它是推导出来的。算术对解释自然现象方面的应用是对观察到的各种事实的逻辑处理。计算便是推理。”[5]P175弗雷格认为,数学的真理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尽管不同的人对某一数量关系的主观表象可能不同,但他们都必须承认这一数量关系的客观真理性。在他看来,既然算术规律是分析的,因而是先验的、必然的,那么逻辑规律也是分析的,因而是先验的、必然的。
既然逻辑是数学的基础,那么逻辑不同于心理学。于是,拒斥心理学成为弗雷格的逻辑主义的立场。在弗雷格所处的时代,逻辑研究中的心理主义占支配地位。按照这种心理主义的观点,逻辑推理是一种思维的活动,思维的活动是一种心理的活动,所以逻辑的规律可以还原为心理的规律,逻辑的真理是一种主观的真理。弗雷格认为,这种心理的观点就如压在逻辑和数学成长之树上的巨石,为使逻辑和数学研究得以顺利展开,必须搬开这块巨石。为此,他在《算术哲学》导言中所列出的第一条原理就是:“要把心理学的东西和逻辑学的东西,把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6]P8
实际上,弗雷格在研究数学和逻辑时,并非完全没有认识到感觉和心理因素的存在,而是从各个方面坚决地抵制和反抗感觉和心理因素对数学和逻辑的影响。排斥心理学是弗雷格客观主义数学和逻辑的需要,是他的理论前提和假设。弗雷格的逻辑观念影响深远,他拒斥心理学的数学和逻辑的立场,经罗素、怀德海等人的发展,被演变为一种哲学观点和方法,这就是逻辑经验主义或称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逻辑经验主义将数理逻辑的真理普遍化和绝对化,把数理逻辑当作理性思维的普遍规律,当作唯一的逻辑真理,同时也当作探求真理的有效工具。由数理逻辑产生的这种信条经过逻辑实证主义的推动,演变为20世纪席卷西方学术的分析哲学运动。由于分析哲学的理论来源和分析工具都是弗雷格逻辑,所以弗雷格也被称为分析哲学之父。
弗雷格所提出的理由具有很明显的预设:逻辑或数学规律是普遍的、客观的、必然的、分析的、先验的。因此,逻辑真是绝对的。显然,弗雷格坚持的是绝对主义逻辑观。
但是,这些预设首先受到蒯因的挑战,蒯因把集合论从逻辑中排除的一个理由就是还存在有可供选择的其它集合理论;而且认为没有分析和综合的截然二分。所谓分析的东西实际上也包含经验的成分。坚持这一观点的结果是必然走向逻辑相对主义。
二、逻辑可修正思想的挑战
蒯因、普特南对于逻辑绝对主义提出了挑战,提出了逻辑可修正思想。
实际上在苏珊·哈克之前,蒯因、普特南等逻辑学家已经提出了逻辑可修正的论点。例如,蒯因认为,“没有任何陈述是免受修改的。”[7]P41普特南比蒯因更倾向于赞成变异逻辑的观点,他说“某些逻辑‘必然真’能够转变为“经验主义”的假?我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在苏珊·哈克之前,逻辑相对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蒯因和普特南,虽然哈克认为,他们坚持的还是保守的逻辑相对主义,但他们毕竟开始对逻辑的可修正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述。
蒯因的逻辑可修正思想最早出现于他自己1951年的文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中。他论述说:“如果这个看法是正确的,那么谈一个个别陈述的经验内容—尤其如果它是离开这个场的经验外围很遥远的一个陈述,便会使人误入歧途。而且,要在其有效性视经验而定的综合陈述和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下都有效的分析陈述之间找出一道分界线,也就成为十分愚蠢的了。”[7]P43显然,在蒯因看来,逻辑规律也是可以修正的,没有任何陈述是可以免受修改的。
但是蒯因后来关于逻辑可修正的思想有所退缩,苏珊·哈克把他的思想称之为不彻底的修正思想。这其中的表现就是,在1963年的“卡尔纳普和逻辑真”一文中,蒯因认为,经典逻辑的不相容性可以通过联结词意义的改变来消除。在1970年《逻辑哲学》一书中,蒯因甚至否认经典逻辑与变异逻辑之间存在真正的竞争。
更值得注意的是蒯因对模态逻辑的责难。对于模态逻辑,蒯因认为,就科学目的而言,模态逻辑也是多余的①。模态逻辑在语义解释上困难重重。蒯因认为,接受模态概念,在哲学上造成的结果是会导致本质主义,导致承认潜存的可能事物。蒯因的这些观点,已经遭到了许多人的批评。实际上,蒯因把可能性概念与主张潜存的可能事物的实在论等同看待是不公平的,模态逻辑的发展并没有导致什么哲学恶果,倒是建立了“可能世界的语义学”[7]P28。
如何看待变异逻辑和经典逻辑的相互关系?它们二者是互补、竞争还是比较?接受变异逻辑是否要取消标准的真值函项逻辑或量词逻辑?在这些问题上,蒯因持有一种保守主义的立场,认为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不构成竞争关系,而是不可比较的,当经典逻辑承认某些逻辑规律而变异逻辑否认它们时,这两者似乎使用了相同的逻辑词汇和记法,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实际上这两种逻辑赋予这些词汇和记法不同的意义。因此,这两种逻辑是在谈论不同的题材,改变了论题,所以是不可比较的,可以并行不悖。
蒯因也看到了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有可比较和冲突之处。他指出:当有人“拒斥p或非p的时候,他实际上放弃了传统的否定,或者可能是放弃了传统的析取,或者两者都放弃了。”三值逻辑就其根本来说“是对真假二分法或是对传统否定的一种否定”;直觉主义者“是在反对我们的否定和析取,把我们的否定、析取说成是非科学的思想,进而提出了他自己的多少有些相似的别的某种思想。”[8]P154-165因此,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至少在否定、析取上面发生了冲突,前者对后者的否定、析取提出了修正,因而也对后者的逻辑规律提出了修正。于是,两者就不是完全不可比的,不可比较论题因此不再严格成立。
总之,蒯因关于逻辑可修正思想依据他的整体主义知识观:逻辑与我们的知识中的其他部分一道分享经验内容,因而在性质上与其它知识没有原则性区别。因此逻辑是可修正的。另一方面,修正只对某种“综合规律”才有可能的。
所以,蒯因的逻辑可修正思想是保守的。相对于蒯因来讲,普特南的思想则前进了一步。
现代物理学告诉我们,量子力学中出现了一系列从经典观点看是很奇怪的现象。为了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哲学家和逻辑学家进而考虑物理学和逻辑的不同修改与不同组合。如果引进量子逻辑,就能够保留物理学,但是逻辑本身需要作修改。如果逻辑保持不变,那么物理学的表述就很复杂。普特南则认为,如果以简单有效为原则的话②,简单物理学与伯克霍夫和冯·诺伊曼的量子逻辑在某些有关联系方面,相对于更复杂的物理学和经典逻辑来说,将会是首选的。
但是普特南的逻辑可修正思想也依然不彻底。因为,他又论证说,我们必须用新的逻辑来取代旧的,用新的联结词取代旧的,但要与旧的逻辑和旧的连接词分享一个“意义核心”③。显然,普特南仍然局限于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有一些共同的联结词,非经典逻辑至多是对经典逻辑的扩充。这还是一种保守的修正主义。
所以,蒯因和普特南两人,虽然承认有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竞争者的存在,但是他们强调的或者是通过联结词意义的改变,或者是与旧联结词分享一个“意义核心”来调整冲突,他们坚持的是经典逻辑无可替代的坚固地位。所以苏珊·哈克认为蒯因和普特南的观点是保守的、不彻底的逻辑可修正思想,她也正是以对蒯因相关论述的分析着手,来展开自己对于逻辑可修正问题的研究的。
三、苏珊·哈克的变异逻辑思想
苏珊·哈克批判地继承了蒯因逻辑可修正性理论,论证了关于变异逻辑的主张,哈克的变异逻辑理论主要集中于其著作《变异逻辑、模糊逻辑:超越形式主义》④之中。在这部著作中她论证说,联结词的意义改变不足以证明经典逻辑与变异逻辑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并且,无论如何,在蒯因的论述中也不存在任何好的一般性论证,能够表明变异逻辑必定恒常地包含着意义的改变。进而,在该书的1996年新版中,对于经典逻辑本来就是需要修正的,她采取了与先前不一样的方式去探讨可修正性问题:她区分了逻辑规律的必然性问题,以及关于这些规律的信念的可错性问题,并且强调了后者。苏珊·哈克认为,把变异与准变异系统当作经典逻辑的竞争者时,以蒯因为代表的一些学者的论证是错误的。苏珊·哈克关于逻辑可修正思想的哲学意义在于,她不是简单地声称自己的观点,而且进行了循序渐进式地探讨和研究。
苏珊·哈克在继承和批判蒯因逻辑可修正思想的基础上,详细区分了扩展逻辑与变异逻辑的概念,对逻辑变异的理由、多样性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变异逻辑观。哈克把“变异逻辑”规定为一个新的逻辑系统,即便它的合式公式一致时,其定理与经典逻辑定理也是不一致的。她论证说在“经典逻辑学家所赞成的原则,变异逻辑学家却反对,或者……,反之亦然”⑤的意义上,这类逻辑能够成为经典逻辑的真正竞争者,并进一步认为对这种逻辑的最终应用一定会有好的理由。比如她认为,蕴涵词是可修改的,从实质蕴涵到严格蕴涵到相干蕴涵,修改的动力来自克服经典逻辑所无法避免的怪论的强烈愿望。修改的结果是,实际推理得到了更加恰当的形式化表述。并且她还评论了创建几种非经典逻辑的不同动机来源,即直觉主义、未来偶然事件问题、含糊性、空单称词项和量子力学中的不确定性。
同时哈克对非经典逻辑进行了哲学分析:深入探讨了“可择代逻辑”(“alternative logic”)⑥中的“择代的”、变异的理由、变异与真理论。针对关于非经典逻辑的哲学地位的大量讨论,哈克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9]:1、可能会有经典逻辑的真正竞争系统吗?它会是经典逻辑的竞争者吗?2、如果有竞争的系统,可能会有理由相信它就是更好的选择?这个理由是什么?3、采纳非标准系统的真理论和真值承担者将会产生什么结论?
哈克认为,对于经典逻辑来说,存在着真正的竞争者。她对以蒯因为代表的反对真正竞争以及对变异逻辑的各种责难进行了批驳。虽然蒯因也认为“所有的陈述都是不能免于修改的”,但是他却是保守主义者,认为这些“逻辑”,与经典逻辑的不相容性可以通过改变逻辑常项的意义来解释,或者是由于不确定性翻译而造成的。哈克集中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反驳论证。认为在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之间有真正的冲突。
哈克首先要反对的是:通过改变逻辑常项的意义,可以消解释经典逻辑与变异逻辑之间的某些冲突。她指出,把变异与准变异系统都当作经典逻辑的竞争者时,以蒯因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论证说这些系统不是真正的竞争者,它们与经典逻辑的外在的不相容性可以通过改变逻辑常项的意义来解释。
哈克认为,蒯因的这种想法的后果是会导致如下立场[9]P8:(a)若逻辑常量的意义改变,则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之间就没有真正的冲突。(b)若有变异逻辑,逻辑常量的意义就会改变。因此(c)在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之间没有真正的冲突。
哈克认为,我们要明白前提(a)的立场是错误的并不难。(a)说明如果变异逻辑的逻辑常项与经典逻辑的逻辑常项有某些不同,就可以得出变异系统与经典系统之间没有真正的冲突。如果变异逻辑学家意识到确定的联结词c与经典逻辑中联结词c的印刷体一样,含义却不同,那么,若变异逻辑缺乏包含c作为单独联结词的合式公式定理w,并且是经典逻辑的定理,则在其重要意义上,变异逻辑学家否定的就不是经典逻辑家所断定的。然而,不能由此得出,当变异逻辑家否定w为逻辑真时,他所否定的并不是经典逻辑家所肯定的;当变异逻辑家肯定w为逻辑真时,他所说的东西并没有什么与经典逻辑家所说的不一致;不过,这里的冲突还存在。
哈克认为,“联结词意义的改变不足以证明经典逻辑与变异逻辑不存在真正的竞争”。[9]P10
为了批驳蒯因关于联结词意义改变就能使经典逻辑免于修正的观点,哈克接受普特南的观点,认为实际上至少要首先认识到意义变化论题应用于逻辑比应用于科学理论听起来更加会产生“二难”,因为在后者的情形中对理论术语的意义做了明确的限制,尽管在前者的情形中联结词意义没有这样的表面限制。
哈克又进一步论证说,蒯因的“联结词意义的改变足以证明经典逻辑与变异逻辑不存在真正的竞争”仍然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变异系统的典型情形是:变异系统的公理或规则尽管不与经典逻辑的公理或规则完全相同,但是与经典逻辑非常相似。”[9]P13
但是苏珊·哈克认为冯·诺伊曼的量子逻辑系统背离了经典逻辑。因为“即使我们相信联结词的意义能够由系统的公理或规则给出这一论题,而且也同意变异逻辑必须包含意义变化程度这一结论对于能够消除与经典逻辑表面的竞争是充分的,那么如此复杂的交迭状况在严格的程度上也很难产生。因为在公理或规则只是部分而不是完全异于经典规则的情形下,意义是由公理或规则给出的,那么在此竞争系统中,联接词意义的推论也仅仅是部分而并不是完全相异于经典系统;并且在这一点上,重要的问题是,这对于是否就可以认为存在有真正的竞争者这一问题并没有也不能给出清楚明确的回答”⑦
因此,哈克的结论是:“联结词的意义改变不足以证明不存在真正的竞争;并且,无论如何,也不存在任何好的一般性论证,它们表明变异逻辑必定恒常地包含着意义的改变”[9]P11-14。
哈克的逻辑可修正思想不仅是在批判和继承蒯因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也是在回应迈克尔·诺依曼(MichaelNeumann)的批评中得到发展的。诺依曼教授在评价哈克逻辑可修正思想时指出:对“逻辑可修正吗?”这个问题的反应,依赖于你如何理解“逻辑”和“可修正”。这一批评促使哈克尝试更详细更清楚地阐明暗含在《变异逻辑》、《逻辑哲学》两部著作中有关逻辑可修正问题的观点。
哈克首先区别了广义“逻辑”和狭义“逻辑”。在她看来,“广义逻辑是指在推理中是有用的理论。狭义“逻辑”是指形式有效和真的理论。广义的逻辑有较长的光辉历史,但是自从形式的演绎逻辑经过布尔、皮尔士、弗雷格、罗素和他们的继承者的进一步完善后,如今,狭义逻辑已越来越成为有用的工具。”[10]P53
其次,哈克也把逻辑区分为:“作为学科的逻辑”(logic as a discipline,类似于物理学或者历史学科)和“作为学科题材的逻辑”(logic as a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is discipline,类似于真实的物理法则或者实际事件结果)。在她看来,在大学或图书馆中的目录中的“逻辑”范畴属于学科的逻辑;而“逻辑的法则”、“性质的逻辑”等等属于题材的逻辑。
哈克承认,逻辑可修改指的是逻辑学科体系可以改变。事实上,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逻辑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确实可以使逻辑变得更好。在某种意义上,逻辑学科发生变化,其题材也应该发生改变。在她看来,现在的问题包括两点:这种改变的结果与原来的逻辑是互相排斥还是并不排斥。她强调,在更为重要的意义上,逻辑的题材没有改变。哈克认为,诺依曼也同意的是:真正的逻辑规律是永恒的真。可修正思想的关键在于对于经典逻辑在(a)、(b)中是否可修正问题的回答。这两个问题是:(a)改变逻辑是可能的;(b)这种改变可以得到真正的修正。
哈克指出,“经典逻辑”一词指的是涉及二值逻辑、一阶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扩充逻辑可定义为经典逻辑的扩张,它是在含有经典逻辑的经典词汇、经典定理以及包含这些经典词汇的有效推理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词汇、新的定理和/或包括这些新词汇的有效推理而形成的。变异(异常)逻辑可定义为对经典逻辑的背离,即与经典逻辑的系统有一样的词汇,但排斥一些经典逻辑允许的定理和/或有效推理。哈克认为区分变异逻辑和扩充逻辑很有意义。
哈克特别就变异逻辑来回应蒯因的论证,蒯因认为经典逻辑,至少经典命题逻辑的变异,会不可避免地改变逻辑常项的意义,因而不是真正背离经典逻辑的规律。哈克得出结论说,我们所说的那些变异逻辑有可能真像蒯因所说的那样。至于是不是任何这样的系统都构成对经典逻辑的实质性修改,亦即排除一些实际上并非逻辑真的经典定理,或者一些实际上并非有效的经典推理,她对此也多有疑问。她对出自含糊性、未来偶然情况、量子力学等等动机而提出的建议似乎还不足以令人信服。
四、逻辑可修正思想对于法律论证有效性标准的意义
可以看出,哈克倾向于整体多元论的立场:可以有几个逻辑系统,这些系统在所说明的意义上都是正确的。哈克说明,甚至在一种变异逻辑和经典逻辑都可以是正确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在元逻辑层次上还是有竞争的。她认为,有些逻辑系统,在它们不能都是正确的这种很强的意义上,确实是相互竞争的。哈克认为,在较为广义,甚至最广泛的意义上,阐明“逻辑规律的有效性根据”这个非常艰巨的任务非逻辑莫属。包括哈克在内的逻辑学家至今还在苦苦思索这个问题。
与蒯因和普特南相比,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的立场可以说是一种激进的修正主义立场。在《变异逻辑》第一版出版发行了22年之后,哈克在该书的第二版新的序言中说:“在本版中,我仍确信这样的主题——逻辑的可修正性。……我仍然确信第一版中所认定的内容:经典逻辑结果肯定需要修正,这是可能的;但是没有一种变异系统被认为能从哲学方面严重威胁到经典逻辑的地位。”○25
要回答逻辑究竟可不可以修正的问题,首先必须回答这样的基本问题:逻辑是什么(或什么是逻辑)?什么是逻辑的可修正性?这些问题的答案也许将澄清逻辑是否可修正问题上的一些疑难。
一个逻辑系统可以被修正是因为该逻辑系统含有错误。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人们会发现这种情况。例如,蒯因就发现数理逻辑系统含有错误,不得不修正数理逻辑,因为该数理逻辑系统产生的结果不一致。这就是在可改正意义上的修正,对这种修正肯定是有疑问的。按照哈克的变异标准和按照一般人所接受的区分逻辑系统的方式:一个系统经受了修正仅当事实上我们拥有的逻辑系统能够取代这一竞争(rival)系统。这样的两种系统在公理和定理两方面都是不同的。然而,无论如何难以找到那种毫无争议的可修正的逻辑系统。当只考虑扩充逻辑的时候,可修正性问题会转变为:扩展是否为一种改进。关于模态逻辑的争论表明这一问题是炙手可热的。我们应当注意,尽管存在扩充逻辑,但是在扩充系统是一种对原始系统的改进的情况下,逻辑也仅仅是平凡的修正。当然,这种具体的扩展作为一种修正,也许是毫无争议的,但这种修正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修正。
最使人感兴趣的那类修正既不是改正意义上的修正,也不仅仅是一种扩展。这是一种在替换意义上的修正。相类似的情况是科学哲学中理论更替的概念。这种新的系统在提供一个较好的现象解释的意义下将会超越原来的系统。或许这种新的系统将会解释更多的现象,或者会使这些解释简单一些,或者与其它现象理论建立起很好的联系。有人说,谓词逻辑将取代亚里士多德逻辑。那么这种取代就不是一种改正,它只不过是解释的东西更多,在更有效的方法上超越了原来的逻辑而已。
所以,在改正、扩展和取代的意义上,可以说逻辑是可修正的。另外,提出可修正这一问题,就会有如何修正的问题。一种自然而然的趋势就是同科学哲学进行一番比较。事实上,哈克就是这样做的。只不过在科学哲学方面哈克比较保守,在逻辑方面她比较激进。在哈克看来,逻辑是一门科学,因此,逻辑同样服从于其它科学的可修正性。哈克认为:“逻辑是一种理论,除了它具有极大的一般性之外,它同其它的科学理论一样,也是在整体的信念集合上评价其经济性、融贯性和简单性的基础之上形成的。”
另一方面,科学是一种进步的事业,逻辑也是一种进步的事业,或许逻辑的这种进步超越了某些系统的经典概念,而这些经典概念让我们深刻理解了我们试图要解释的一些现象。也许这样做会包含一个新的论域,包括新的真值或其它一些语义资源。因此,要阐明逻辑是否可修正,我们必须论及逻辑是什么的问题。
逻辑是研究论证的。当然逻辑学家不仅关心论证,也对自然语言的分析、可计算性和其它许多事情感兴趣,即使这些事情同论证没有任何的联系。我们知道,逻辑在通常意义下就是指一个论证的形式结构。如果把逻辑视为研究或学说的对象,就要把注意力从研究句法转向研究语义,而且我们不仅要观察整个的语义,也要观察其子域。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澄清关于逻辑可修正概念的误解,进一步发展哈克等人的逻辑可修正思想,促进和推动逻辑学的研究。首先,严格地说,逻辑可修正指的是逻辑理论而非逻辑自身。其次,在改正、扩展和取代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逻辑理论、逻辑系统是可以修正的。第三,逻辑可修正主要指的是逻辑可以修正的可能性,而不是其现实性。第四,对“逻辑可修正吗?”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依赖于如何理解“逻辑”和“可修正”的概念。我们所说的逻辑指的是一种学科,一个系统,一个研究对象,而不是指论证的形式结构。所以,考虑这个问题不能仅仅限于句法,还要考虑语义,甚至考虑语用因素。
对于法律论证评价标准而言,从逻辑哲学的观点看,我们认为,形式系统有效性是合理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尽管它本身不是充分条件,形式系统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形式关系,而对从实质意义上前提是否能够令人接受,以及在各种法律规则之间做出的选择是否得以证成的问题不置可否,法律理性不仅仅等于形式合理性,要全面评价法律论证,除了形式以外,还要求实质标准和修辞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理解,形式标准解决的只是法律论证内部证成的问题,核心是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适当关系,而作为内部证成前提的真假、对错问题则要依据实质有效来判断。我们既要有形式有效性的标准,又要有非形式(实质)有效性的标准。
形式系统不同于非形式论证,仅仅考虑语义和句法是不够的,还得考虑语用、语境的问题。由于价值判断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可靠论证(语义和句法的有效性)未必就是一个能接受的、好的论证。这就是为什么苏珊·哈克在提出了实质有效的标准后,又要提出语用学上的修辞标准的原因。[11]
注释:
① 苏珊·哈克对此进行了反驳,她认为,因为科学定律常采用虚拟条件句形式,这与趋向性模态的逻辑分析密切相关。
② Putnam.The Logic of Quantum Methanics,in Mathematics,Matter and Method.Philosophical Papers,vol.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74-197.
③ Putnam.Three-ValuedLogic.Philosophical Studies8:73—801957;Putnam,“TheAnalytic and the Synthetic”,inLanguage,Mind andMethod.Philosophical Papers,vo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33-69.
④ 需要说明的是,这本书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作者1974年版《变异逻辑》著作的重印,第二和第三部分包含了作者1973-1980期间已经出版的5篇文章的重印。其中第三部分集中于演绎推理的本质和证成。
⑤ Susan Haack.DeviantLogic,FuzzyLogic—Beyond the For malis 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6.5
⑥ 在这部著作中,哈克使用“alternative logic”一词,指那些可以与经典逻辑相互冲突能够对经典逻辑地位产生影响的“逻辑”,本文译为“可择代逻辑”。国内学者有其它译法,如:[英]威廉·涅尔、玛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张家龙、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在该书的索引中,就把“alternative logic”翻译为“非正统逻辑”。
⑦ 由于测不准关系的限制,在量子逻辑中,关于电子在x和y轴的自旋,对于合取词“&”和析取词“∨”的分配律不再有效。可参看杨百顺主编《现代逻辑启蒙》,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9年版,量子逻辑章。
[1] [英]苏珊·哈克.逻辑哲学[M],罗毅译,张家龙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 张玫瑰.基于语用理论的法律论证评价模式研究[J].政法论丛,2009,2.
[3]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 康德.逻辑学讲义[M].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5] 保罗·贝纳塞拉夫、希拉里·普特南.数学哲学[M].朱水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 G.弗雷格.算术基础[M].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7] [美]威拉德·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M].江天骥,宋文淦,张家龙,陈启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8] [美]威拉德·蒯因.逻辑哲学[M].邓生庆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
[9] Susan Haack.DeviantLogic,FuzzyLogic—Beyond the Formalis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6.
[10] Susan Haack.A Lady ofDistinctions—The Philispher Responds to Her Critics.ed.by Corneils deWaal,PrometheusBooks,2006.
[11] 张玫瑰.基于语用理论的法律论证评价模式研究[J].政法论丛,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