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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古典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
——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

2010-02-15陈刚文玉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霍布斯卢梭洛克

陈刚,文玉

(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三种古典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
——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例

陈刚,文玉

(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社会契约理论是一套关于国家起源以及政治制度设计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古典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勾画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作为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政治思想,社会契约理论为资产阶级反对君权神授、推翻封建专制的统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但是,由于这几种社会契约理论在伦理基础和时代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三者的理论又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社会契约;霍布斯;洛克;卢梭

一、关于自然状态的不同假设

霍布斯、洛克、卢梭都认为,人们在没有建立国家前,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但三者笔下的自然状态却不尽相同。

(一)霍布斯“人自为战”的自然状态。基于人性恶的假设,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霍布斯基于这样的两个假设:一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二是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能力在各个方面是大致相等的。这两种假设使人们不可能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满足其欲望,同时对于已经获取的资格,都必须“居安思危”,时刻警惕来自别人的威胁。而人们要想维护自己的所有物,必须拥有权势,这种权势使别人对他产生敬畏。于是有三种原因造成了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的争斗:一是竞争,二是猜疑,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1〕(P198)

(二)洛克“田园牧歌”式的自然状态。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安静祥和的局面,“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2〕(P4)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其他人。洛克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进行了批判,他认为,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比作战争状态,是因为他没有正确区分这两种状态,而是将它们混为一谈。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平等地享受着各种权利,不受外来意志的支配,但自然状态绝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人们也绝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而是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三)卢梭“人人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不同,卢梭从“人性善”的角度出发,描绘出了一幅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和睦相处、和谐生活的画面。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互不妨碍的和平状态,也是人类最适宜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没有道德观念,也就不知道美德、邪恶的概念。人们既无所谓权利,也无所谓义务。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从事着保存自己生命的活动。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受到两条原则的约束,“一条是关心自己的幸福与自我保护;另一条是怜悯心和同情心”。〔3〕(P266)正是在这两条原则的约束下,人们处在和睦的生活之中。

二、关于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

(一)霍布斯:为了结束恐怖的自然状态,转让全部权利,建立“利维坦”式的国家。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自为战”的惨淡情景是每个人都畏惧的,“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们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自然律……”。〔4〕(P170)但是,自然法是基于每个人的遵守才会起到维护和平的作用,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缺乏一个权威的机构,即一个对自然法的裁判和对犯罪的惩罚机构,于是在纠纷中人们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使得对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判变得不可能。于是自然状态始终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不结束自然状态,人们就不能享有保全生命的自由。因此,对于和平的向往使得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进入国家社会。

霍布斯笔下的契约是大家把所有的权利和力量都让渡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并承认这个人或集体所做的关于公共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一切事务都是人们所默许的。在霍布斯看来,契约是被统治者之间互相订立的,而主权者并没有参与契约的订立,于是被统治者必须遵守契约,而主权者却没有义务去服从契约。在契约订立后,一个巨无霸式的政府就被建立起来了,这个政府获得了人民转让的全部权利,它不受人民的约束和监督,其可以为所欲为,人民对主权者的所作所为必须绝对地服从,除非这个主权者已经没有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了。霍布斯契约的初衷是建立一个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但其结果却是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无所不能的国家,每个人在国家巨人面前是如此的渺小,霍布斯也承认,在这样的国家里,人民只能听任国家的摆布,但和在自然状态下,连生命都难以确保的状态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在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应当的选择”。〔1〕(P202)

(二)洛克:为了防止自然状态下的偶然不便,转让部分权利,建立有限政府。洛克认为,人们具有一种理性,这种理性教导着人们去遵守自然法。但仍然不排除有人违背自然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可能。依据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惩罚这个罪犯的权利。既然人人都享有这种惩罚权,那就缺少一个公正、权威的尺度,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基于自己理性对自然法的理解来行使这种惩罚权的,于是自然状态也不是完美的,也存在着缺陷。为了使自然法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为了使人民的自然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民基于彼此的同意,建立了契约。

洛克的社会契约应理解为“双重契约”:第一次契约是人与人之间订立的,人们彼此交出了审判、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即对自然法的理解和执行权,让渡给社会,从而结束了自然状态,进入了公民社会;第二次契约是人民与统治者之间订立的,依据这个契约,统治者取得了人民让渡给社会的权利,从而政府得以建立,并作为人民的守护者出现。作为自由主义的始祖,洛克十分重视保障人民基于自然法而获得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洛克契约下的国家是作为自然法的审判和执行机构而出现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依据自然法而获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国家的权力就只限于“守夜人”角色的需要,除此之外,国家不应当拥有其他的权力。国家所获得的只是人民基于契约而转让的审判、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除此之外便没有其他的权力了。在这点上洛克和诺齐克的观点颇有几分相似,即主张一种“最低限度的国家”,洛克认为,如果国家拥有了比“人民转让的权利”更大的权力,那么这个国家就是不合契约规定的,就是不合法的。

(三)卢梭:为了更幸福的生活,转让全部权利,建立集权政府。卢梭认为,那种美好自然状态的画面始终是要被打破的,随着自然状态的发展,人类将达到这样的境地,即阻碍人类生存的力量将大于维持人类生存的力量,这样处境下的人类如果不寻求其他的出路,将难以自保。卢梭认为,人类总的力量不会增加,于是为了对抗不利于生存的力量,就必须把单个人的力量凝合为一种合力。如何能形成一个方向一致、力量强大的合力呢?就必须通过契约来实现。

卢梭认为,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就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让渡给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契约的订立,是个人与“集体”的行为,而不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一群人的行为,每个人要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订立这个契约,承诺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让渡给这个“集体”,并服从“公意”的支配。卢梭契约下的国家有一种“强迫力”,可以强制人们遵守契约,人民对国家具有绝对的服从,这从表面上看就有国家集权主义的倾向。但契约是基于每个人的同意,人们有遵守契约的义务,根据契约建立的共同体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除此之外,便没有其他的私利。契约也是公平的,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相同的,每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同样的义务。即使造成集权政治,也是人民自己在绝对服从自己,因为主权在人民,只要主权不落入他人之手,人民自己就能掌握国家权力。卢梭也为了防止主权的蜕变,制定了主权不能转让、不能代表、不能分割的原则,这样看来一个人服从国家,就是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所以从卢梭的角度看,至少是可以自圆其说的。

三、关于权利是否可以收回、政府是否可以被推翻

(一)霍布斯:权利不可收回,政府不可推翻。在霍布斯的契约理论下,契约是每个被统治者之间的约定,而主权者并没有参与契约的订立,他游离于契约外却坐享其成,窃取了契约的成果。这种契约是单向性的,其规定了被统治者的种种义务,却对主权者无效。按照契约的规定:人民的权利一旦让渡,便不可收回;人民不能订立新的契约,除非经过主权者的许可;人民也不能推翻主权者,否则就是不义;人民对主权者应该绝对地服从,任何对主权者的不忠都是不义的,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是得到人民许可的,除非主权者已经丧失了保护人民生命的能力,否则一切对主权者的“挑衅”都是不被允许的。

(二)洛克、卢梭:权利可以收回,政府可以解体。洛克和卢梭都认为,政府的成立是基于人们的同意,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在于其是否维护了人民的权利。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契约的宗旨,伤害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有权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政府,收回权利。洛克的“双重契约”理论,就为契约的失效、为政府的解体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但洛克契约理论下权利的收回是指在公民社会,人民委托给政府的权利可以随着政府的解体被收回,但人民为了建立公民社会而转让的权利,只要公民社会存在,权利就不能被人民收回。

卢梭认为,订立契约就是为了使人民生活得更好,他批判了霍布斯契约下的人民为了“防备狐狸,请来狮子”的悲惨状态。卢梭区分了主权者与政府的不同,他认为,政府只是主权者与臣民间的中间机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主权者的委托,且主权者/政府=政府/人民,根据这个原则,可以得出政府施加于人民的权力应等于主权者委托给政府的权力,政府不可越权。如果契约遭到政府的破坏,人民遭受政府的暴力,人民可以推翻政府。这时,人民就收回了他们的权利,就可以恢复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自由的局面。

四、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各自独特的思想主张

(一)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政体。霍布斯极力主张君主专制政体,他认为,这种体制是最好的政体。他列举了君主专制政体的种种好处,如在君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的财产也是君主的财产,对君主来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一回事,因此,君主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为他自己谋取福利;而在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中,官员们往往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公共的利益。君主可以随时随地听取任何人的意见,而议会的意见往往只限于议员内部,且议员们往往都只有拙见;君主可以迅速决策,而议会由于人数较多,内部往往出现不同建议,造成“议而不决”等问题。霍布斯之所以主张君主专制政体是和当时英国革命的形势分不开的。霍布斯的《利维坦》写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资产阶级为了推翻封建专制的统治而进行着激烈的革命,革命使英国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局面,霍布斯希望有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来维持安稳的秩序。

(二)洛克:强调分权原则的重要性。洛克高举自由主义的大旗,为争取人民的权利而战斗不止。洛克认为,人民的权利最容易遭到国家的侵害。难以想象在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集各项大权于一身,用其变化无常的意志来代替法律,肆意践踏人民的权利。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实现法治原则,必须建立分权体制。同时,为了防止某个机构流于专权,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行使;行政权作为立法权的执行,由君主行使;对外权同样是立法权的具体运用。洛克把自由作为政治学的核心理念,其分权理论是他自由主义思想不可分割的部分,通过分权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免遭政府的侵害。

(三)卢梭:首创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公意构成主权,人民主权就是公意的体现。“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5〕(P140)因此,主权只能属于人民,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在霍布斯契约下,人民将主权转让给了主权者,并受主权者肆无忌惮的折磨,卢梭认为,这是荒谬可笑的,出卖主权就意味着出卖自由和生命。卢梭同时反对代议制度,主权主要是通过立法权来实现的,而立法权只能由人民自己掌握,代议制度可能导致自由的丧失,他批判了英国的议会制度,认为人民只有在选举议员时才是自由的,他们有权决定选票到底投给谁,一旦选举结束,他们就丧失了自由,英国人民的自由仅限于几年一次的投票权,这是何等的荒谬。

总之,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古典契约理论的思想家们,从抽象的假设出发,经过自然状态、权利让渡、订立契约等层层的论证,指出了国家源于契约的思想。伯克、休谟、边沁、黑格尔和马克思都从自身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古典社会契约理论作出了尖锐的批评。但毋容置疑的是“社会契约思想不仅影响和鼓舞了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推翻封建政权所做的斗争,而且成为西方国家宪政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基础”。〔6〕

〔1〕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燕继荣.西方政治学名著导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6〕袁刚,张茜.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之比较〔J〕.学理论,2009,(3).

Comparison among Several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ies——Taking Hobbes,Locke and Rousseau as Examples

CHEN Gang,WENYu
(Nancha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31,China)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a whole set of systems of theories on the origin of state and political system design.The representative fugures of the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Hobbes,Locke and Rousseau gave a brief account of their respective social contract theory.As a political ideology that had progress significance then,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provided a strong ideological weapon for the capitalist class struggling against 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 and overthrowing the feudal dictatorial rule.But there are some discrepancies among the three theories due to the difference in the ethical basis and the background of the times.

social contract;Hobbes;Locke;Rousseau

D5

A

1009-1203(2010)05-0099-03

2010-08-02

陈刚(1987-),男,安徽合肥人,南昌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外政治制度研究。文玉(1969-),女,江西丰城人,南昌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李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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