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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2010-02-15李山岗赵笑蕾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主体价值

李山岗,赵笑蕾

(1.晋中学院,山西晋中030600;2.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4)

论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李山岗1,赵笑蕾2

(1.晋中学院,山西晋中030600;2.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041004)

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从公平正义是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现实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主体需要的价值实现以及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等方面,可以看出公平正义在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中处于基础性的重要层面,对其他本质特征起着支配、规定和约束的作用。

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特征;地位

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后,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3月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再次强调,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并指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总理的讲话进一步深刻论证了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的主要地位。从正确把握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方面看,这六个特征相互联系、各有侧重,分别描述了社会主义社会要求的和谐稳定需要达到的六个方面的特征。显然,这六方面特征都非常重要,都是关于基本规律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公平正义,更是处于基础的、决定性的、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主要地位。因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尺度。

一、公平正义是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现实要求

公平正义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论题,历来为学者们所探讨、争论。比如,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就对公平正义作出了解释,他们试图用数目解释公平正义及和谐的概念,认为从某一方面看,数目的属性是正义。他们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两条基本格言:什么最智慧?——数目。什么最美好?——和谐。和谐概念的提出,是古希腊哲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对后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产生了明显影响。而在毕达哥拉斯学派这里,“和谐”学说的提出则反映了他们对于宇宙万物统一现象的直观把握以及对于道德完善、社会公允等理想状态的追求。从中国早期的哲学思想看,和谐是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所以,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礼记·礼运》中又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这种将追求和谐的信念建立在“天下为公”基础上的公平正义观,是中国古代哲学对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关系作出的最早阐释。在诠释和谐与公平正义关系的同时,古希腊哲学和中国古代先哲也并未否认事物对立面的存在,例如他们认为有公平正义就有邪恶,有和谐就有斗争等等,但真正从矛盾的角度分析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两者关系的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按照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和谐就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兼顾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其他矛盾,使各种矛盾体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经济社会稳定,达到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用辩证法考察经济社会问题,提出了著名的社会有机体理论,认为现实社会是由构成社会体系的各要素构成,并“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连续发展过程的有机整体,社会和谐则是社会有机体的历史性实践过程。新世纪之初,中国共产党在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一全新任务的提出对于解决我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有效缓解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引起的一系列社会深层矛盾指出了战略性的解决方法。

毛泽东曾经说过,任何一个政党,只有为人民服务,才能生存下去。能否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决定着一个政党的兴衰存亡。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中所强调的公平正义原则,正是“以人为本”这一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核心的价值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为全体人民所认同的主要依据,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坚持的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观点的深刻体现。人民群众既然是历史推动的主体,也就必然应该是创造和享受价值的主体。对于一个政党而言,能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坚持公平正义,并将公平正义观念落实到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过程中,这不仅是一个政治观的问题,更是一个发展观、历史观的问题。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主体需要的价值实现

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但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遗留的惯性思维和“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及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固有的缺陷,我国在致力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社会不公现象,造成对公众公平的蚕食和剥夺。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原因,我党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中,特别提出了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不但从发展的角度讨论公平正义问题,而且从价值观的角度分析公平正义。

第一,公平正义为价值主体的自我实现提供了保障。价值主体,既是指价值问题的提出者、创造者和选择者,同时也是指在社会历史活动中对客体改造的关注者、实施者和主宰者。符合以上两种层次意义上的价值主体才是真正的人类历史创造者。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我们可以知道,价值主体,从个人在时空中的活动来看,是指人类单个的个体;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指人民群众这个整体。自从有了人类以后,人就不像动物那样只是单纯地适应自然界生活,而是按照“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两种尺度开始实践。在价值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中,形成了价值基础上的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实践关系。在知和行统一的过程中,公平正义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其一,公平正义是协调人群分配、交换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既然价值的实现要靠主观见之于客观,那么就需要在实践的起点、过程、结果等各个阶段中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二,公平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道德基础。人类作为历史主体、价值主体,与动物界相区别的重要一点在于人们之间的交往以一定的道德规范为基础,公平正义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追求。其三,公平正义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价值标准。公平正义成为个体在与其他社会成员交往过程中的活动准则,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能够存续、社会能够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人之所以能群、能和、能强的必要保障。

第二,公平正义为人类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活动提供了衡量尺度。实现社会历史领域的公平正义也是价值主体展开历史性活动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类在实践过程中,不仅需要物质上的满足,而且也需要精神方面的享受。而物质、精神食粮不是自然而然就存在的,需要人类自己去创造。所以,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人既是价值主体又可能是价值客体,这也是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即人既可以作为价值客体存在,又可以作为创造价值客体的主体存在,人是历史性和现实性的统一。所谓历史性,是指无论价值观念也好,价值主体也好,都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群的价值观念和价值选择是不同的。所谓现实性,是指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是由该时代的生产方式状况决定的,而人们必须在继承前人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开展生产活动。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性和现实性中,公平正义作为达到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的统一的衡量尺度被提出来了,只有符合公平正义准则要求的人类社会才是真正属于人的社会。

第三,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价值主体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虽然,价值主体应当是创造和享受的统一体,但真正实现这种统一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推动社会进步中,人们共同劳动共享劳动成果。这种情况在原始社会即已发生与存在,私有制的出现破坏了价值创造和享受的公平正义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价值创造主体和享受主体的分离。价值创造者不能完全享有劳动成果,而享受者却可以无偿占有剩余产品。这种状况历经原始社会解体之后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在资本主义社会达到顶峰,社会进步也就在这种扭曲的价值观念中被阻滞甚至一度倒退。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在理论上证实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应在公平正义基本原则的规范下求得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而将这种理论付诸现实的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诞生之后。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价值观指导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群众既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实践主体,又是享用社会发展成果的价值主体。人们通过自主的实践活动成就了自己又改造了自然,发展了自己的长处,弥补了主体成长中的不足,拥有了谋求自身进步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目标和价值目标正是为了使人民群众共享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则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性地位,一方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拓进取,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同时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并对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问题作出了中国式的阐释,使之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联系了起来,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本质之间的关系:

第一,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平正义要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和条件。正确地理解公平正义,首先要厘清生产力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形态由低到高发展的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才能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公平正义是生产发展在精神道德层面的展现。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社会才有可能追求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从这个方面说,生产越发展,公平正义可能达到的程度才会越高。同时,虽然公平正义是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和条件的,但这并不是说公平正义实现的程度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自然而然的提高。公平正义的实现水平除了和生产力有关之外,还与社会制度有着本质的联系。只有在前途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以全人类“自由和发展”为目的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正义才可能惠及每个个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第二,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平正义建设尤其要保护弱势群体。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使我们明白了没有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就没有物质保障。公平正义不等于绝对平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也要关注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要让普通人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好处,即社会主义本质中所强调的要消除两极分化。要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正义,不仅要关注起点公平,还要注重结果公平。而且,经过改革开放多年的经济增长,我国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已经具备了加强对弱势群体支持的条件。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支持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进步。

第三,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平正义强调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建设。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尤其要加强分配制度方面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解放、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的同时要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统筹考虑相关群体的生活待遇,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最终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第四,和谐社会视野中的公平正义需要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强调公平正义,除了政策扶持、社会关怀之外,还要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调并举,这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协调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依据。只有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既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从而取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正是因为公平正义贯穿在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现实要求、社会主义社会主体需要的价值实现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等道德原则中,公平正义问题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所以说,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特征中的重要原则,在六个基本特征中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与其他五个基本特征相比,公平正义处于支配、规定、约束的地位,是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层面。

〔1〕王江燕.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5).

〔2〕高建华.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公平问题探析〔J〕.求实,2007,(4).

〔3〕林进平.正义在马克思思想历程中的遭遇〔J〕.哲学研究,2009,(6).

〔4〕毕晓哲.用制度保证人人获得“公平正义阳光”〔N〕.光明日报,2010-03-24.

On the Status of Equity and Justice amo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LIShan-gang1,ZHAOXiao-lei2
(1.Jinzhong College,Jinzhong 030600,China;2.Shanxi Normal University,Linfen 041004,China)

Equity and justice are core value for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Judged by the fact that equity and justice are the real requirement for resolving the principal contradictions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the value realization of principal needs in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and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of a socialist society,we can see that equity and justice,among the six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a harmonious society,are at the foundational and important level.It dominates,fixes and restricts other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equity and justice;a harmonious society;characteristic

D25

A

1009-1203(2010)05-0015-03

2010-08-10

2009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野中的公平与正义”。

李山岗(1965-),男,山西榆社人,晋中学院教授。赵笑蕾(1977-),女,山西临汾人,博士,山西师范大学讲师。

责任编辑 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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