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DNA证据价值的正确运用
2010-02-15李成涛李莉
李成涛,李莉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实践中,经常需要对现场采集到的一些涉及人体的生物性检材,如血液、血斑、毛发、指甲、肌肉组织等进行身源认定。DNA证据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不仅在证据固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时候也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唯一线索和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上有着独特的意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其特殊性,如载体的不同性(主要在车辆上)和检材易污染(包括人为因素及环境因素),在生物性检材的取样、处理、运输等方面既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又不同于常规民事案件,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DNA证据价值的正确运用作如下阐述。
1 对DNA证据价值的正确理解
DNA是决定个体存在的基础,每一个个体的DNA都是独一无二的身份证。这就表明,DNA证据与以往法庭上的证据相比较,因为其唯一性更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与犯罪行为相关联,从而减少误判的可能性。因此,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DNA证据被认为是“铁证”,办案人员对DNA鉴定产生了无条件的依赖和盲目的迷信,认为只要DNA鉴定是“认定”的结论,其他证据都应该服从DNA鉴定结论的指向性。这不但夸大了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忽略了对DNA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而且忽视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利用,这种过分依附DNA鉴定的做法不但增加了破案成本,实际上也是非常危险的,这是对DNA鉴定结论认识的一大误区[1]。DNA分析技术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成熟的操作技术和高度自动化检测仪器,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准确性。但是DNA本身并不具备自动成为客观证据的功能,而是必须经过以人为主导的采样、实验、对比、分析及数据解释等程序后,方可得出结果。从采样到实验,再到根据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DNA证据的可信度。
影响DNA证据可信度的行为,包括故意的和非故意的两种。所谓故意行为,即是指由于参与DNA证据采样、运输、实验、对比、解释等过程的办案人员和鉴定人员故意破坏DNA证据的客观性,甚至将DNA证据掉包的行为。1994年6月,美国发生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就以现场取证的华裔冯警官取证时没有按操作规定戴橡胶手套、让技术级别不够的助手操作取证、血样没有及时送检、在高温车内放置过久无人看管等问题,质疑警方采样人员品质,认为采样人员可能用从被害人尸体上获取的血样替换了从辛普森家里采集的血样,从而以从辛普森家里采集的血样与被害人的血样一致而指控辛普森犯谋杀罪,为辛普森最终无罪释放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除采样过程外,实验室里的鉴定过程也可能出现错误,有的是因为鉴定人员本身技能问题造成的,而有的则是鉴定人员故意行为的结果。如1994年美国旧金山便出过一桩鉴定人员行为失检的丑闻,致使旧金山地区1 000多个案件必须重审。所谓非故意影响,即指因为科学技术本身的不完善、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不佳及实验操作的不规范而造成的、影响DNA证据可信度的行为。就目前的DNA鉴定来说,存在的客观问题还不少: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的采样过程中,现场的DNA证据就很容易破坏,这种破坏可能发生在取样环节、也可能发生在保存、运送过程中。
总而言之,无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只要这种行为的结果影响了DNA证据的可信度,则整个DNA证据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
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证据采集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无论侦查人员还是实验室人员对现场物证的污染,都会导致错误的检验结果,因此,在现场检材提取、检材保管以及向实验室运送检材等方面,有必要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以确保证据链和检材的严谨。物证污染的种类有很多,根据物证污染的阶段可以分为现场的物证污染和实验室的物证污染;根据物证污染的来源可以分为人为的污染,物证之间的相互污染和其他物质的污染;根据物证污染的形态可以分为有形物质污染和无形物质污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可以分为非生物物质污染,其他生物物质的污染和他人的DNA污染[3-5]。本文将着重讨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阶段的物证污染及其防控措施。
2.1 采集不同类型和性状生物检材的总指导方针
2.1.1 可移动物品上的血迹
采集在可移动物品上的血迹,无论物品在什么地方,如有可能的话,最好的办法是将整个物品一同采集。
2.1.2 不可移动物品上的血迹
采集在不可移动物品上的血迹,液体状血液可分别用无菌针筒或吸头吸起并放入有旋盖的无菌塑料管中,或用无菌棉签擦拭,小心握住棉签杆的末端。无论是用自动淋湿装置还是直接润湿棉签,都要使用最少的无菌水。擦拭斑迹时要保证提取的生物检材集中在棉签尖部的小范围内。
2.1.3 采集湿的物品
采集到湿的物品,如有可能,应放在无菌的柜子中自然干燥;如不可能,应立即运往实验室或冷冻保存,但任何时候都要保证检材不能解冻后再冷冻。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湿的生物检材在环境温度下都会腐败。
在整个采集的过程中,采集检材的人必须带手套。
2.2 防污染的指导原则
(1)要及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确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线,封锁现场,禁止一切无关的人员进入,减少污染发生的风险。尽早进行物证提取,避免因拖延时间过长,物证受气候等外界条件变化的影响,以及随着接触人员数量的增多而引发污染。
(2)由于现代DNA技术的灵敏性,假如负责现场斑迹采集的人由于身体上的原因会造成体液等的流出,例如感冒咳嗽或流感,必须采取相当小心的措施,包括戴面罩。其它情况,如湿疹或严重的头皮屑,必须要求穿戴另外的隔离服。
(3)要尽量使用一次性用品或器具,其中包括手套、移液用的吸头、棉签等;使用的手套在接触可能含有DNA的物品后要及时更换,当打电话、触摸计算机键盘等时要除去手套;重复使用的器具,如剪刀、镊子等,处理物证检材后要及时更换。
(4)采用合理的提取方法和顺序能够减少物证污染。通常的操作程序是:首先提取微量物质、毛发和纤维;然后依次为血痕、唾液斑等生物体液斑痕、工具痕迹、可见指印和鞋印;最后是需要使用粉末或化学试剂显现的潜在指印。
(5)一旦检材被提取,都应当包装好,密封好,并作标记。不能把几件检材/物品包在一起。
(6)提取物证检材时,不能吃东西、喝饮料或吸烟。
2.3 保管检材的条件
(1)干燥的检材应当在室温下保存(如可能,在阴凉处),避免太阳光直射。在环境温度下保存的干燥检材不应该发生变质、腐烂、降解,且要保持适合于将来进行DNA分析。透气袋、包装纸板和深色纸袋都可以使检材干燥,应当妥善地包装好,并按照上面的要求保存。
(2)假如检材在空气中自然干燥,必须放置在防污染的区域,如无菌的干燥柜。如做不到,且有被污染的危险,检材就不应当放在空气中自然干燥。
(3)假如检材被冷冻,就应当一直保持冷冻,不要融化后再冷冻,以免造成DNA的断裂。
(4)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只有在得到DNA实验室的指导时,才能用塑料袋运送非常湿的检材。
2.4 送往实验室
所有生物物证的检材应当进行合适的第二次包装,以便送往实验室。
总之,采集证据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需要在提取检材之前保护、记录和勘查现场。现场勘验阶段物证的提取,是实验室检验的前提和基础。而物证污染是影响物证鉴定结果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提高现场勘验人员物证污染防范意识,坚持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安全的原则,对现场物证进行科学化,专业化的提取,同时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污染和监测方法,可以提高检材质量,降低物证污染的可能性,确保物证顺利进入实验室检测阶段,最终出具科学有效性的鉴定结果。
[1]袁丽,张俊.DNA证据审查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52(2):42-44.
[2]邱格屏.DNA证据的价值[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11(4):75-81.
[3]GA/T 3822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S].
[4]GA/T 3832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S].
[5]陈松.法医DNA实验室的DNA污染和防范[J].刑事技术,2007,(3):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