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淮委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制度的构建
2010-02-13马天旗
马天旗 王 津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决定、验收等审批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有效控制水污染的重要手段,但在现行的涉及入河排污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对验收工作程序、形式和内容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验收工作基本处于“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探索”这一阶段。为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制度构建,显得尤为迫切。
一、淮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建设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水法》设定的一项水行政许可事项。随着《水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为进一步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淮委开展了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对流域与区域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2007年水利部批复了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明确了流域与区域管理职责,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分级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淮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验收情况
截至目前,淮委共受理蚌埠市杨台子污水处理厂、宿迁市截污导流工程等12起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其中作出许可决定11起,不予许可1起。由于受项目建设进度、运行调试等因素的影响,已批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多数未达到验收条件要求,个别验收条件成熟的入河排污口项目,淮委将择期组织进行验收。
三、淮委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制度设想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制度可以从验收工作程序、形式、内容和结论四个方面予以构建。
1、验收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设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淮委组织验收以及做出验收结论三个方面。其中,为保证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衔接,验收申请可在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提出。
2、验收工作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可通过成立验收专家组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补充监测。验收专家组在听取建设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查勘相结合的方式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验收,并形成专家验收书面意见,该意见可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做出验收结论的技术依据。参加验收会议的单位一般应包括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省及所属地水利(务)部门、环保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单位等。
3、验收工作内容
(1)验收申请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淮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提交的验收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文件。
二是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自查报告(重点是对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各项内容落实情况的总结)。
三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文件。
五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六是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入河排污口监测应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监测项目不少于该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监测采样时间应选择在前3天无降水日,避免受降雨影响;监测频次可参照《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规定执行,即连续排放的,每隔6~8 h测量一次,连续测量3天;间歇排放的,每隔2~4 h测量一次,连续测量3天。总之,监测报告应能如实反映建设项目入河排污状况。
七是已有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为促进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获得批准,建设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时会做出通过削减已有入河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容量需要的承诺,对涉及这种情况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做出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八是其他相关材料。
(2)验收重点
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的侧重点不同,但验收工作一般可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口门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二是入河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三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相关措施是否落实。
四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是否落实。
五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以及监测数据报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是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
4、验收工作结论
验收结论根据查阅文件、现场查勘以及专家验收意见形成,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全面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通过验收。
二是对未能全面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尚需进一步完善落实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四、结语
本文从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实践出发,对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制度构建进行了初步的探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集思广益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为淮委以及其他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提供借鉴